教育法学及教师职业道德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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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及教师职业道德版
第三部分教育法学
第一章法与教育法
[理解]
(一)120.法的含义:
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强制性、普遍性和程序性的。
以权力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者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
(16年中公版)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P287
[识记]121.法的特征:
(16年中公版)P287
是调控人的行为、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
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性、国家意志性的特点
是规定人民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
(旧版)规范性(调整人们的行为或者社会关系的规范,有可为模式、勿为模式和应为模式)
国家意志性(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法产生的途径),体现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
国家强制性(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法实施的最后保障手段),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强迫人们遵守)
普遍性(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包括效力对象的广泛性(法针对任何人)和效力的重复性(法可以反复适用)
程序性(是强调程序、规定程序和实现程序的规范,程序是社会制度化的最重要基石)
[了解]122.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简称“法源”,有多种解释,但是所有诠释的共同点是:
认为法的渊源主要指法的效力来源,亦即根据法的效力来源不同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分为:
正式法的渊源与非正式法的渊源
意义:
区分法和其他社会规范的一个重要标志;
有助于解决什么样的国家机关有权产生什么形式的法的问题;
有助于采取适当的法的形式表现不同的法的效力等级;
不同法的渊源适合于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
P289
中国现时法的渊源:
P288
包括:
宪法(最高、核心地位,一级大法)
法律(全国人大和常委会制定,二级大法)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承上启下)
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国际条约和其他法
[理解]
(二)123.教育法的含义:
P291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力保证其实施,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是国家意志的结果,制定或认可是教育法的形成方式
(2)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强制性是教育法的本质特性
(3)是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法律性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
(4)以教育关系为特有的调整对象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理解124.教育法规的含义:
P292
(16年中公版)又称教育法律规则,是教育法的主要构成要素,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国家在教育方面意志的,通过一定的教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体规定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及法律后果,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教育行为标准或准则
特点:
1)作为一般社会规范和法律所具有的特点:
国家意志性、强制性、规范性、普遍性。
2)区别其他社会规范的特点:
教育法律关系的单向性;强制措施的柔软性
(教育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教育行政管理方式的指导性;
教育法规具体内容的广泛性
(旧版)指国家权利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为调整教育与经济、社会、政治的关系,调整教育内部各个环节的关系而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律、法令、条例、规程、制度等规范文件的总称。
第二章教育法律关系
(一)125.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特征、类型:
P300
[理解]125.1含义:
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1)以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形成的社会关系
(2)以权力和义务为核心(3)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而存在
构成要素:
主体、客体和内容
[识记]125.2特征:
(1)首先是由法律规范所明确规定的社会关系;
(2)也是一种思想关系;
(3)规定的是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主要表现在它具有的综合性特点,这一特点是由教育的特点决定的,它要求教育法律关系的设定必须要遵循教育规律,遵循教育发展的需要
[识记]125.3类型:
P301
(1)依照教育法律关系所体现的社会内容性质,分为基本教育法律关系、普通教育法律关系和诉讼教育法律关系
(2)依各主体间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分为隶属型(行政律法关系)和平权型(民事法律关系)
(3)依主体是否完全特定化,分为绝对教育法律关系和相对教育法律关系
[明确]126.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P302
(1)产生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确立
(2)变更。
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中的任何一项发生了变化而导致的双方关系发生改变;
(3)消灭。
指的是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终止。
[理解]
(二)127.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
P303
是指教育过程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称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参加者包括:
一是自然人,二是法人。
[明确]128.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要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条件是:
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和资格。
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能力和资格。
(三种:
完全行为能力人16或18周岁以上、限制行为能力人(10岁)、无行为能力人)
[理解](三)129.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
P303
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识记]130.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1.物,物资、财产、设施、场所、资金等,2.教育行为,指作为和不作为;
3.精神财富。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等。
[理解](四)131.教育法律关系内容的含义:
P304
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理解]134.权利和义务的含义:
指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1)权利:
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利益。
包含权力和利益两方面。
(2)义务:
法律关系主体依法必须承担和履行的某种责任。
变现为主体必须做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
[识记]135.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P305
(1)相互依存,不可互缺;
(2)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的实现依赖于义务人对义务的承担;
(3)主客体之间不可能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另一方也不能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
(4)其主体的数量上来看不一定是对等的,即可能不是一对一的,有时一个主体享有权利,多个客体承担义务。
[识记]136.权利和义务的类型:
P305
(1)权利分类:
据权利主体不同分为公民权利、法人组织的权利、国家的权利;
据权力内容分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社会权利和诉讼权利;
据行使范围不同分为一般权利和特殊权利。
(绝对权和相对权)
(2)义务分类(对应权利):
主体不同(公民义务、国家机关和组织的义务、国家的义务)内容不同(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义务适用范围不同(一般义务和特殊义务)。
[明确]137.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
教育权利是教育法规赋予人们所享有的有关教育的权益,它允许人们根据自己的愿望选择作为或不作为某种教育行为;
教育义务是教育法规要求人们应履行的有关教育的责任,它规范人们必作为或者不得作为某种教育行为。
教育权力的分类:
学生的受教育权(最基本,三种观点:
生存权、公民权、学习权)
家长的教育权(影响因素:
国家教育权力、学校的教育权力、家长的权力意识及维护和争取自己权利的努力)
第三章教育法律规范
(一)138.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类型:
P310
[理解]138.1含义:
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体现国家在教育方面意志的,通过一定的教育法律条文变现出来的,具体规定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及法律后果,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教育行为标准或准则。
[识记]138.2类型:
P310
(1)按基本职能:
调整性规范和保障性规范;
(2)按专门职能:
一般性、概念性、原则性、规则性、技术性规范;
(3)按调整方式:
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4)按法律行为产生基础:
调控性规范、构成性规范;
(5)按内容弹性程度:
确定性规范、非确定性规范。
[识记]
(二)139.教育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
P312
是指构成教育法律规范的内部结构,包括假定(法定条件,什么情况下生效)、处理(使主体明确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及要求做什么)、制裁(违法后法律规范后导致的法律后果)三部分。
(三)教育法规与教育道德P313:
[理解]140.教育道德的含义: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反映党和国家在教育方面的权益和意志,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教育力量来实现的行为准则
[明确]141.教育法规与教育道德的比较:
(1)教育法规与教育道德之间存在共性,以共同的现实物质生活条件为基础;在同一社会中,教育法规与占社会主导地位的教育道德具有共同的作用方向,反映的利益关系一致;都具有阶级性
(2)二者也有不同:
内容的确定性不同;调整对象的范围不同;调整方式和承担的责任不同;作用的性质及其实现的制约机制不同
(3)教育法规和教育道德相互联系:
一方面两者相互交叉并可以实现相互转化;另一方面两者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相互作用。
表现在道德价值判断对制定教育法律规范起指导作用,法律是道德价值判断实现的保证;教育法律规范和教育道德规范在调整教育关系,规范有关教育行为过程中有互补作用。
[理解]143.教育政策的含义:
P316
是一种有目的的动态发展过程,是政党、政府等政治实体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目的和任务而规定的行动依据和准则。
★144.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关系:
(1)联系:
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都决定于上层建筑,具有共同的目的,
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规的依据,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和定型化,
教育政策决定教育法规的性质,教育法规的具体内容体现教育政策,
教育政策是教育法规的指导,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保证。
(2)区别:
制定主体不同,法规必须是国家权利机关和行政机关,政策还可以是政党组织。
执行方式不同,法规是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每个人都必须遵守;政策靠的是行政力量或者党的纪律,强制力是有限的。
规范效力不同,法规是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政策的效力比较复杂,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
的有普遍的约束力,政党机关制定的则只在政党内部具有约束力。
调整和适用的范围不同,政策具有广泛性几乎渗透到教育领域方方面面;法规范围相对小,主要是在教育活动的根本方面和教育的基本关系。
两者所要解决的问题性质不同,急于解决、暂时的、尚未定型的教育问题一般采用政策;需要严格界定的、严肃对待的、比较稳定的教育关系一般采用法规。
二者是相互制约、相互补充的辩证关系,一方面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必须以教育政策为指导,另一方面,教育政策被制定为及爱与法规后,也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第四章教育法制过程
145.教育立法的含义、原则:
P322
[理解]145.1教育立法:
是由特定的立法主体按照一定的立法权限和程序所从事的制定教育法的活动。
广义的教育立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依照其职权范围,通过一定程序制定有关教育方面法规的活动。
狭义的教育立法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制定、讨论和通过有关教育方面法律的活动
[识记]145.2原则:
(1)社会主义方向性原则(考虑社会对教育的要求、处理好社会经济发展与教育发展的关系、正确发挥教育对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
(2)民主性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项真正体现人民参与的制度)
(3)事实求是原则,
(4)稳定连贯性原则
(5)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6)教育法规内容统一、协调原则
[了解]146教育立法体制:
我国目前的教育立法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立法两大内容,实行的是分类立法体制,学历教育部分的立法基本上由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和地方政府进行。
而非学历教育,特别是职业技术培训方面的立法权由国家和地方劳动行政部门行使。
[了解]147教育立法主体权限:
P324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2)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有权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有权限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定地方性规章,地方性规章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5)民族自治地区的人大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县的报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6)特别行政区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外,在不违背国家宪法的前提下有独立的立法权,但所立之法必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明确]148.教育立法的程序:
P324
(一)法律议案的提出;
(二)法律草案的审议;(三)法律的表决和通过;(四)法律的公布
[理解]149.教育法规实施的含义:
P326
指教育法律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实行。
[识记]150.教育法规实施的方式:
一种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自己去实施,叫做自律性的实施,即教育法规的遵守。
一种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自己不去实施,则由国家专门机关强制实施,叫做他律性的实施,即教育法规的适用。
★151.教育法规的效力与解释:
P328
151.1教育法规的效力:
指在什么时间、什么地域、对什么人有效的问题,是正确执行教育法规的必要条件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从高到低: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1)时间效力(法规公布时间和法规达到时间并用的原则、新法废除旧法的原则、法规不溯既往的原则)
(2)地域效力(中央发布的适用于全国、地方使用于管辖区域、中央和地方有时候会发布仅使用于某区域)
(3)人的效力(本国公民和侨居的外国人)
151.2教育法规的解释:
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法规规范的内容和含义所作的说明。
正式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国家立法机关)、行政解释(国家行政机关)、司法解释(审判机关和检查机关)、
地方解释(地方权力机关和国家机关))
非正式解释(学理解释、任意解释)。
152.教育行政执法的含义、特征、地位、原则、内容与方式:
P330
[理解]152.1含义:
也称教育执法,是指国家有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工作人员,在现实生活中实施教育法规的活动。
所采取的直接影响公民、社会组织或其他社会力量有关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或对其教育权利和义务的行使和履行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识记]152.2特征:
(1)具有国家意志性;
(2)具有法律性;(3)具有强制性;(4)具有单方权威性;(5)具有主动性;(6)具有主体多元性特征。
[了解]152.3地位:
国家行政机关的基本职能之一;教育法规实施的主要方式之一。
[识记]152.4原则:
合法性原则、越权无效原则、应急性原则、合理性原则(针对教育执法中存在自由裁量权)、公开、公正原则。
[了解]152.5内容与方式:
(1)推行教育法规实施,
(2)对遵守教育法规状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3)进行教育行政处罚。
[理解]153.法律制裁的含义:
P332
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法追究违法者所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措施。
它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实施,包括法律规定授权或委托的机关、组织。
[了解]154.违法的含义与种类:
含义:
是指一切违反现行法律规范要求,超出现行法律规范允许范围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表现形式:
作为和不作为种类:
一般违法、犯罪。
[掌握]155.法律制裁的方式:
(1)行政制裁:
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或企事业组织对违反有关行政法规的行为和责任人采取的强制措施。
包括: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行政处罚(申诫罚、财产罚、行为罚和人身罚);
(2)民事制裁:
指对违反民事法律规范,损害他人民事权益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
(3)刑事制裁:
指对违反刑事法律规范的犯罪分子依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实施的惩罚。
第五章教育法律责任
156.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归责要件、归责原则:
P337
[理解]156.1含义:
法律责任:
广义:
一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人民应该履行的义务。
它要求人们主动、自觉的履行。
二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而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具有强制性的责任
狭义:
仅仅指后一种含义。
教育法律责任:
是指由行为人的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
[识记]156.2归则要件(具备以下四种归则要件,才被认定为责任主体,才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有损害事实(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
分两种,一是造成实际损害,二是未实际造成损害,但已经存在可能性)
(2)有违法行为(也是前提条件,一指违反了现行法律,二指违反行为必须是行为违反,
不承认思想违法
(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违法行为时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
[识记]156.3教育法律责任的归则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和归责的最终要件
(2)过错推定原则,指原告能证明所受损害是被告所致,而被告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推定被告承担民事责任
(3)公平责任原则,指双方均无过错,由人民法院判定当事人对受害人做适当补偿
(4)无过错责任原则,损害发生,当事人无过错,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补偿受害人损失
(在我国还应遵守①责任法定原则,②责任自负原则,③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相适应原则,④责任平等原则,⑤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
[掌握]157.教育法律责任的分类:
行政法律责任:
指行为人实施行政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表现:
行政责任是违反行政法律义务而产生的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应由国家机关依照相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予以追究、追究行政责任主要适用于行政程序)
民事法律责任:
指由人们实施民事违法行为所导致的赔偿或补偿的法律责任(表现:
基于民事违法行为而产生、主要是财产责任、一定条件下,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有个人责任,也有连带责任或由相关人负替代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
指行为人实施刑事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最严厉的法律责任表现:
依据是严重违法、认定和追究是审判机关(人民法院)
违宪的责任。
侵权责任
★158.学校(包括教师)对学生的侵权责任:
P343
两类:
一类是学校(包括教师)权力行使不当,如滥用权力或是越权行为,以致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另一类是学校或是教师未能很好地履行法律上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它主要是指学校未尽管理学生的职责,教师未尽教育管理学生的义务。
前者的违法主体通常是出于故意的心理状态,即明知违法但仍坚持实施;而后者通常是出于过失的心理状态,即未能够预见违法后果的产生,或并不希望出现违法后果。
对这两类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往往需要考虑违法主体当时的主观心理状态。
★159.学校对教师的侵权责任P343:
学校和教师之间存在着上下级的隶属性行政法律关系,所以学校有权依法“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所以,学校有权对教师进行聘任或对其的晋升、任免提出意见,并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学校有权对教师进行思想政治和教学业务培训;学校还有权对在教育教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等方面成绩突出的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等等。
在这里,学校实质上行使的是法律授权对教师行使管理的职能,因此,学校就有权对那些有违法行为的教师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教师法》第37条就规定: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可见,学校依法对有违法行为的教师进行处理,是法律赋予的权力。
当然,学校对自己的教师也负有一定的法律义务。
这其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义务就是,学校在实施教师管理的过程中,不能侵犯教师的合法权益,否则,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60.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学校和教师的侵权责任:
P344
两大类:
一是行政机关越权或滥用职权;二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触犯法律。
(1)教育经费核拨、使用不当的法律责任;
(2)拖欠教师工资的法律责任;(3)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法律责任;(4)在考试管理和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5)忽视教育教学设施安全的法律责任;(6)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61.社会其他主体对学校和教师或学生的侵权责任:
P348
(1)妨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侵权责任,
(2)非法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律责任,(3)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法律责任,(4)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学生的权利及其维护
162.学生权利的含义、主要内容:
P353
[了解]162.1含义:
是指学生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而拥有的一切正当权利。
它既包括学生作为公民所应该享有的权利——公民权利,
也包括作为受教育者在教育活动中应该享有的权利——受教育权利。
[掌握]162.2主要内容:
(1)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起点平等、过程平等、结果平等;
(2)其他权利:
.受教育者有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或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
.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63.学生受教育权的维护、学生财产权的维护、学生人身权利的维护:
P354
[掌握]163.1受教育权维护: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包括两个基本要素:
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的机会和物质条件
(1)关于教育机会均等的问题我国《宪法》、《教育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但是,在学生平等受教育权利的实现和保障方面,我国还存在着体制性障碍,使一些群体的子女无法享受均等的教育机会。
城市新移民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利的实现问题
关于“就近入学”与教育机会均等问题
关于学业成就的平等问题:
关于城市新移民子女的学业成就问题、农村学生的学业成就问题
(2)学生的其他权利的维护,如教育教学设备使用、奖学金的获得、诉讼的提起等。
[掌握]163.2学生财产权维护:
(1)关于罚款问题
罚款是我国行政处罚的方式之一,是只有国家行政主管机关及其授权机关和组织才能实施的一种行政处罚行为。
我国中小学不是行政机关,国家行政主观机关也没有授权中小学,因此中小学或教师根本就无权实施罚款。
(2)关于侵犯学生财产权的问题
一些地方的学校存在强行或变相推销物品、变相或公开地向学生索要钱物的情况。
如,强行向学生推销商品,或暗示学生购买某种商品,或引导学生购买某种商品。
强迫学生购买校服,统一征订教辅资料,一些教师在过节的时候收受学生或家长的礼品或金钱,在言语、行动中暗示学生送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