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分级标准一览表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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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分级标准一览表档.doc

现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分级标准一览表

突发事件类型

具体病种和事件

预案(定级主要依据)

规范(基本报告标准)

甲类/按甲类管理传染病

肺鼠疫

肺炭疽

Ⅰ级:

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Ⅱ级:

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Ⅲ级:

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

鼠疫:

发现1例及以上鼠疫病例。

肺炭疽:

发生1例及以上肺炭疽病例

腺鼠疫

Ⅱ级:

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Ⅲ级:

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

Ⅳ级:

腺鼠疫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末超过10例。

霍乱

Ⅱ级:

霍乱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Ⅲ级:

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Ⅳ级:

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霍乱:

发现1例及以上霍乱病例。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Ⅰ级: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Ⅱ级: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发现1例及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病人或疑似病人。

发现1例及以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突发事件类型

具体病种和事件

预案(定级主要依据)

规范(基本报告标准)

乙丙类传染病(除甲类、甲类管理传染病外,其它传染病单病例或死亡,原则上不予定级,只作为未分级事件报告,对于其它规范报告规定的情形可考虑定为一般事件)

炭疽

Ⅱ级:

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以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Ⅲ级:

一周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或1例及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

甲肝/戊肝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甲肝/戊肝病例。

输血性乙肝、丙肝、HIV

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3例及以上输血性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感染。

伤寒(副伤寒)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

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麻疹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麻疹病例。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流脑病例,或者有2例及以上死亡。

登革热

1周内,一个县(市、区)发生5例及以上登革热病例;或首次发现病例。

流行性出血热

1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高发地区10例)及以上流行性出血热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钩端螺旋体病

1周内,同一自然村寨、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钩端螺旋体病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流行性乙型脑炎

1周内,同一乡镇、街道等发生5例及以上乙脑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疟疾

以行政村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5例(高发地区10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或在近3年内无当地感染病例报告的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5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在恶性疟流行地区,以乡(镇)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2例及以上恶性疟死亡病例;在非恶性疟流行地区,出现输入性恶性疟继发感染病例。

突发事件类型

具体病种和事件

预案(定级主要依据)

规范(基本报告标准)

乙丙类传染病

血吸虫病

在未控制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10例及以上,或在同一感染地点1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5例及以上;在传播控制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5例及以上,或在同一感染地点1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3例及以上;在传播阻断地区或非流行区,发现当地感染的病人、病牛或感染性钉螺。

猩红热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猩红热病例。

丙类传染病

流感

1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30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或5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或发生1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

流行性腮腺炎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流行性腮腺炎病例。

风疹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风疹病例。

感染性腹泻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中发生20例及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或死亡1例及以上。

其它类传染病

水痘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水痘病例。

不明原因肺炎

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新发或再发传染病

Ⅰ级:

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末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Ⅱ级: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发现本县(区)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或发生本县近5年从未报告的或国家宣布已消灭的传染病。

输入性传染病

Ⅰ级:

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突发事件类型

具体病种和事件

预案(定级主要依据)

规范(基本报告标准)

食物中毒

Ⅱ级: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Ⅲ级: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Ⅳ级: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100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2、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3、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职业中毒

Ⅱ级: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Ⅲ级: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50人,或死亡5人以下。

Ⅳ级:

一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及以上或者死亡1人及以上的。

(说明:

这里的最低报告标准与预案标准毛肚,以预案为准)

其它中毒

未规定

出现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外的急性中毒病例3例及以上的事件。

环境因素事件

未规定

发生环境因素改变所致的急性病例3例及以上。

意外辐射照射事件

未规定

出现意外辐射照射人员1例及以上

群体性不明原因事件

Ⅰ级:

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Ⅱ级:

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Ⅲ级:

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2周内,一个医疗机构或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有相同临床症状的不明原因疾病3例及以上。

突发事件类型

具体病种和事件

预案(定级主要依据)

规范(基本报告标准)

预防接种服药事件

Ⅱ级:

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Ⅲ级:

预防接种或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1、群体性预防接种反应:

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出现群体性疑似异常反应;或发生死亡。

2、群体预防性服药反应:

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不良反应(或心因性反应)10例及以上;或死亡1例及以上。

医源性感染事件

Ⅱ级:

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释义:

同种同源的医源性感染(包括医院感染),发生5例以上病例或者直接造成3人以上死亡)

医源性感染事件:

医源性、实验室和医院感染暴发。

其他公共卫生事件

Ⅰ级:

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Ⅱ级:

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传染病菌、毒种丢失:

发生鼠疫、炭疽、非典、艾滋病、霍乱、脊灰等菌毒种丢失事件。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Ⅰ级: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Ⅱ级: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Ⅲ级:

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Ⅳ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说明:

地方认定不应与国家预案中已经有明确规定的定级标准向冲突,只能是国家预案中没有明确规定“其它”情形。

非职业一氧化碳中毒分级标准

非职业一氧化碳中毒

发生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达不到Ⅳ级标准的,原则上不列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范畴

(依据《非职业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预案》卫应急发【2006】355号)

Ⅰ级:

有所列情形之一的

在24小时内,1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

一氧化碳中毒人数100人(含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15人(含15人)以上。

在24小时内,1个地区级行政区划单位

a.在其范围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300人(含3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25人(含25人)以上。

b.在其所辖的8个及以上(或全部)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发生Ⅳ级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在24小时内,1个省级行政区划单位

a.在其范围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500人(含5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35人(含35人)以上。

b.在其所辖的16个及以上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发生Ⅳ级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c.在其所辖的4个及以上(或全部)的地区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发生Ⅲ级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在24小时内,全国

a.一氧化碳中毒人数1000人(含10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50人(含50人)以上。

b.30个及以上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发生Ⅳ级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c.8个及以上的地区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发生Ⅲ级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d.2个及以上省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发生Ⅱ级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Ⅱ级:

有所列情形之一的

在24小时内,1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

一氧化碳中毒人数60-99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10-14人。

在24小时内,1个地区级行政区划单位

a.在其范围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150-299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15-24人。

b.在其所辖的4个及以上(或全部)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发生Ⅳ级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在24小时内,1个省级行政区划单位

a.在其范围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300-499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25-34人。

b.在其所辖的8个及以上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发生Ⅳ级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c.所辖的2个及以上的地区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发生Ⅲ级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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