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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处理

进项税处理

(2009-08-2400:

28: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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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税费

进项税额

专用发票

杂谈

分类:

网络学院财会班

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一、一样国内采购物资进项税额会计处理

二、收购免税农业产品、废旧物资及运费进项税的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进口物资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三、同意应税劳务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一样购货业务中重点和难点

个别业务的难点分析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在对进项税额做出会计处理之前应就两个问题进行判定:

A进项税额从性质上能否抵扣?

(依据:

税法)

B进项税额从入账时刻上是否于当期抵扣?

判定作出后相应的有三种账务处理方法:

A准予抵扣且能够于当期抵扣的,记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B准予抵扣但入账时刻不成熟的,记在“待抵扣税金-待抵扣增值税”;

C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合并记入外购物资成本

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一、一样国内采购物资进项税额会计处理

企业国内采购的物资,应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     

借:

在途物资/制造费用/治理费用/经营费用/其他业务支出

按照管对或实际支付的金额,

贷:

应对账款/应对票据/银行存款

购入物资发生的退货,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注意

按照规定,企业购进物资或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储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在会计核算上,其购进物资或应税劳务所支付的增值税不能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而要记入购入物资或应税劳务的成本中。

(一)工业企业外购物资用于应税项目且取得了专用发票的——入库抵扣制

1单、料同时到达

【例3-1】某企业是增值税一样纳税人,日常存货按实际成本核算。

某日该企业购入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原材料价款为200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4000元,发票等结算凭证已收到,货款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材料已验收入库。

依照上述资料,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

原材料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0

贷:

银行存款234000

2单到料未到

借:

在途物资

借:

待抵扣税金-待抵扣增值税

贷:

银行存款或应对账款

沿用【例3-1】的资料,并假设购入材料业务的发票等结算凭证已到,货款已支付,但材料尚未运到。

企业应于收到发票等结算凭证时,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

在途物资200000                               

待抵扣税金-待抵扣增值税    34000               

贷:

银行存款234000                             

上述材料到达入库时,再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

原材料200000

贷:

在途物资200000                         

同时待扣进项税额也能够抵扣了,作账: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0

贷:

待抵扣税金-待抵扣增值税  34000

3料到单未到

先估价入账(不估进项税),等“单”到时,先做红字冲销分录,再做蓝字分录

关于材料已到达并已验收入库,但发票账单等结算凭证未到,货款尚未支付的采购业务,月终应暂估入账,现在只应估量材料成本,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

【例3-3】假设【例3-1】中的购进材料业务的材料差不多运到,并验收入库,但发票等结算凭证尚未收到,货款尚未支付。

月末,按照暂估价入账,假设其暂估价为180000元。

其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借:

原材料180000                              

贷:

应对账款——暂估应对账款180000          

下月初用红字将上述分录原账冲回

借:

原材料180000                               

贷:

应对账款——暂估应对账款180000                 

收到有关结算凭证,并支付货款时

借:

原材料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0

贷:

银行存款234000                       

(二)商业企业外购物资——付款抵扣制

商业企业购进用于经营的商品,其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要紧涉及“在途物资”、“库存商品”、“商品进销差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账户。

按现行税法规定,商业企业一样纳税人购进商品,进项税额实行付款抵扣制,即只有付款或开出商业承兑汇票后,才承诺抵扣进项税额。

因而商业企业购进商品也应依照付款与否,分别处理。

1、购进商品,已付款或开出承兑汇票时,

按购买价格借记“在途物资”,

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按购买价格和增值税之和,贷记“应对票据”、“银行存款”等。

2、购进商品,尚未付款或开出承兑汇票

这种情形下的会计处理,现行法规未作出明确规定。

为了正确确认每期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和商品成本,也可增设“待扣税金——待扣进项税额”科目。

取得购买商品的发票时,借记“在途物资”和“待扣税金——待扣进项税额”,按购买价格和增值税之和,贷记“应对账款”;

付款时,借记“应对账款”,贷记“应对票据”、“银行存款”等,同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待扣税金——待扣进项税额”。

某批发企业从服装厂购进衬衣1000件,单价88元/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88000元,税额14960元,*货款已付,货已验收入库。

依照以上资料,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付款时:

借:

在途物资/商品采购——某服装厂8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4960         

贷:

银行存款102960                              

商品验收入库时:

借:

库存商品——衬衣88000                           

贷:

在途物资——某服装厂88000     

(三)外购物资用于应税项目,但未取得专用发票及其他规定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记入外购物资成本。

某企业是增值税一样纳税人,某日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材料一批,取得的一般发票上注明金额为200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货款已支付。

依照以上资料,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

原材料20000                         

贷:

银行存款20000                    

在此例中,销货方小规模纳税人也缴纳了增值税,因而其价款20000元是含税的,但作为购货方的该企业并不能对20000元进行价税分离核算,也不能将其包含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因为现在未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外购物资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的,进项税记入外购物资成本。

现在若准予抵扣的进项税与不予抵扣的进项税是混淆在一起的,则应按相关比例分离。

若外购物资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又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生产的,且其进项税额又不能单独核算的则应按公式运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某公司购进材料一批用于生产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材料价款265000元,税额45050元,其款项已用存款支付.

若该公司购入的同一批材料本月用于生产应税甲产品和免税乙产品,已知本月甲的销售额为526000元且当时可享受免税优待,全部销售额为806000元,则会计处理如下:

先应运算当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45050×(52600÷80600)=29400元

当月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

45050-29400=15650

再作会计分录:

借:

主营业务成本      294400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94400

(五)外购固定资产进项税一律不得抵扣,应合并记入固定资产成本

(六)外购物资发生短缺与损耗,对应进项税的处理,

视缘故不同其处理也不一样。

1属正常、合理损耗的,其短缺与损耗的成本并入外购物资成本,对应的进项税准予抵扣

2属于供应单位造成的:

①对方同意补发物资的,则等到补发物资收到时,再抵扣当期短缺部分对应的进项税;

②对方承诺退款的,则短缺部分对应的进项税不得抵扣。

3属于购货途中的非正常缺失,其进项税不得抵扣,先将它与短缺损耗成本一起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通过审批之后再作转账处理。

4属于运输单位缘故造成的,其进项税也不得抵扣,应向运输单位索赔,记入“其他应收款”。

甲企业是增值税一样纳税人,某月向外地大华厂购进丁材料(材料采纳实际成本核算),采取验单付款方式,4日收到大华厂转来的托收承付凭证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数量400公斤,单价60元/公斤,增值税额4080元。

当天甲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

在途物资——丁材料   24000

   待扣税金——待扣进项税额4080   

贷:

银行存款  28080

21日材料运到,验收入库时发觉短缺20公斤,缘故待查,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

原材料——丁材料22800

    贷:

在途物资——丁材料22800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876    

贷:

待扣税金——待扣进项税额3876

通过以上处理后,短缺材料的成本和进项税额分别挂在“在途物资”和“待扣税金”账上,待缘故查明后再作处理。

22日查明材料短缺缘故,系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

将损耗计入入库材料成本,并将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会计处理如下:

借:

原材料——丁材料1200                

贷:

在途物资——丁材料1200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04

贷:

待扣税金——待扣进项税额204  

或发觉短缺同时  

借:

待处理财产损益1200

贷:

在途材料1200

查明材料短缺缘故后再

借:

原材料1200   贷:

待处理财产损益1200

(七)外购物资退货、折让时进项税的处理,

现在关键是手续的办理和应该索取什么样的原始凭证。

l物资购进后仍未入账的,将物资及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交给对方,A全部退货时,不须做账务处理,若是B部分退货或C索取折让的,要求对方按实际采购金额重开发票,再做账务处理;

l已入账的,到当地税务机关开一份“进货退回索取折让”证明单,销售方凭此证明单,开一份红字专用发票,取回后做红字冲销分录。

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一、一样国内采购物资进项税额会计处理

二、收购免税农业产品、废旧物资及运费进项税的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进口物资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三、同意应税劳务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一样购货业务中重点和难点

个别业务的难点分析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在对进项税额做出会计处理之前应就两个问题进行判定:

A进项税额从性质上能否抵扣?

(依据:

税法)

B进项税额从入账时刻上是否于当期抵扣?

判定作出后相应的有三种账务处理方法:

A准予抵扣且能够于当期抵扣的,记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B准予抵扣但入账时刻不成熟的,记在“待抵扣税金-待抵扣增值税”;

C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合并记入外购物资成本

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一、一样国内采购物资进项税额会计处理

企业国内采购的物资,应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     

借:

在途物资/制造费用/治理费用/经营费用/其他业务支出

按照管对或实际支付的金额,

贷:

应对账款/应对票据/银行存款

购入物资发生的退货,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注意

按照规定,企业购进物资或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储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在会计核算上,其购进物资或应税劳务所支付的增值税不能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而要记入购入物资或应税劳务的成本中。

(一)工业企业外购物资用于应税项目且取得了专用发票的——入库抵扣制

1单、料同时到达

【例3-1】某企业是增值税一样纳税人,日常存货按实际成本核算。

某日该企业购入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原材料价款为200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4000元,发票等结算凭证已收到,货款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材料已验收入库。

依照上述资料,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

原材料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0

贷:

银行存款234000

2单到料未到

借:

在途物资

借:

待抵扣税金-待抵扣增值税

贷:

银行存款或应对账款

沿用【例3-1】的资料,并假设购入材料业务的发票等结算凭证已到,货款已支付,但材料尚未运到。

企业应于收到发票等结算凭证时,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

在途物资200000                               

待抵扣税金-待抵扣增值税    34000               

贷:

银行存款234000                             

上述材料到达入库时,再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

原材料200000

贷:

在途物资200000                         

同时待扣进项税额也能够抵扣了,作账: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0

贷:

待抵扣税金-待抵扣增值税  34000

3料到单未到

先估价入账(不估进项税),等“单”到时,先做红字冲销分录,再做蓝字分录

关于材料已到达并已验收入库,但发票账单等结算凭证未到,货款尚未支付的采购业务,月终应暂估入账,现在只应估量材料成本,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

【例3-3】假设【例3-1】中的购进材料业务的材料差不多运到,并验收入库,但发票等结算凭证尚未收到,货款尚未支付。

月末,按照暂估价入账,假设其暂估价为180000元。

其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借:

原材料180000                              

贷:

应对账款——暂估应对账款180000          

下月初用红字将上述分录原账冲回

借:

原材料180000                               

贷:

应对账款——暂估应对账款180000                 

收到有关结算凭证,并支付货款时

借:

原材料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0

贷:

银行存款234000                       

(二)商业企业外购物资——付款抵扣制

商业企业购进用于经营的商品,其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要紧涉及“在途物资”、“库存商品”、“商品进销差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账户。

按现行税法规定,商业企业一样纳税人购进商品,进项税额实行付款抵扣制,即只有付款或开出商业承兑汇票后,才承诺抵扣进项税额。

因而商业企业购进商品也应依照付款与否,分别处理。

1、购进商品,已付款或开出承兑汇票时,

按购买价格借记“在途物资”,

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按购买价格和增值税之和,贷记“应对票据”、“银行存款”等。

2、购进商品,尚未付款或开出承兑汇票

这种情形下的会计处理,现行法规未作出明确规定。

为了正确确认每期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和商品成本,也可增设“待扣税金——待扣进项税额”科目。

取得购买商品的发票时,借记“在途物资”和“待扣税金——待扣进项税额”,按购买价格和增值税之和,贷记“应对账款”;

付款时,借记“应对账款”,贷记“应对票据”、“银行存款”等,同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待扣税金——待扣进项税额”。

某批发企业从服装厂购进衬衣1000件,单价88元/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88000元,税额14960元,*货款已付,货已验收入库。

依照以上资料,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付款时:

借:

在途物资/商品采购——某服装厂8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4960         

贷:

银行存款102960                              

商品验收入库时:

借:

库存商品——衬衣88000                           

贷:

在途物资——某服装厂88000     

(三)外购物资用于应税项目,但未取得专用发票及其他规定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记入外购物资成本。

某企业是增值税一样纳税人,某日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材料一批,取得的一般发票上注明金额为200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货款已支付。

依照以上资料,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

原材料20000                         

贷:

银行存款20000                    

在此例中,销货方小规模纳税人也缴纳了增值税,因而其价款20000元是含税的,但作为购货方的该企业并不能对20000元进行价税分离核算,也不能将其包含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因为现在未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外购物资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的,进项税记入外购物资成本。

现在若准予抵扣的进项税与不予抵扣的进项税是混淆在一起的,则应按相关比例分离。

若外购物资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又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生产的,且其进项税额又不能单独核算的则应按公式运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某公司购进材料一批用于生产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材料价款265000元,税额45050元,其款项已用存款支付.

若该公司购入的同一批材料本月用于生产应税甲产品和免税乙产品,已知本月甲的销售额为526000元且当时可享受免税优待,全部销售额为806000元,则会计处理如下:

先应运算当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45050×(52600÷80600)=29400元

当月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

45050-29400=15650

再作会计分录:

借:

主营业务成本      294400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94400

(五)外购固定资产进项税一律不得抵扣,应合并记入固定资产成本

(六)外购物资发生短缺与损耗,对应进项税的处理,

视缘故不同其处理也不一样。

1属正常、合理损耗的,其短缺与损耗的成本并入外购物资成本,对应的进项税准予抵扣

2属于供应单位造成的:

①对方同意补发物资的,则等到补发物资收到时,再抵扣当期短缺部分对应的进项税;

②对方承诺退款的,则短缺部分对应的进项税不得抵扣。

3属于购货途中的非正常缺失,其进项税不得抵扣,先将它与短缺损耗成本一起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通过审批之后再作转账处理。

4属于运输单位缘故造成的,其进项税也不得抵扣,应向运输单位索赔,记入“其他应收款”。

甲企业是增值税一样纳税人,某月向外地大华厂购进丁材料(材料采纳实际成本核算),采取验单付款方式,4日收到大华厂转来的托收承付凭证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数量400公斤,单价60元/公斤,增值税额4080元。

当天甲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

在途物资——丁材料   24000

   待扣税金——待扣进项税额4080   

贷:

银行存款  28080

21日材料运到,验收入库时发觉短缺20公斤,缘故待查,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

原材料——丁材料22800

    贷:

在途物资——丁材料22800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876    

贷:

待扣税金——待扣进项税额3876

通过以上处理后,短缺材料的成本和进项税额分别挂在“在途物资”和“待扣税金”账上,待缘故查明后再作处理。

22日查明材料短缺缘故,系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

将损耗计入入库材料成本,并将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会计处理如下:

借:

原材料——丁材料1200                

贷:

在途物资——丁材料1200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04

贷:

待扣税金——待扣进项税额204  

或发觉短缺同时  

借:

待处理财产损益1200

贷:

在途材料1200

查明材料短缺缘故后再

借:

原材料1200   贷:

待处理财产损益1200

(七)外购物资退货、折让时进项税的处理,

现在关键是手续的办理和应该索取什么样的原始凭证。

l物资购进后仍未入账的,将物资及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交给对方,A全部退货时,不须做账务处理,若是B部分退货或C索取折让的,要求对方按实际采购金额重开发票,再做账务处理;

l已入账的,到当地税务机关开一份“进货退回索取折让”证明单,销售方凭此证明单,开一份红字专用发票,取回后做红字冲销分录。

1、发生全部退货

A:

购货方未付款并未作账务处理情形下,只需将原取得的增值税发票联和抵扣联退还给销货方即可

B:

购货方假如已付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且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形下,购货方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下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

C:

销售方在收到证明单以后,依照退回物资的数量、价款、税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冲销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当期进项税额的凭证。

甲企业8月26日收到光明厂转来的托收承付结算凭证(验单时付款)及发票,所列甲材料价款5000元,税额850元,托付银行付款,材料已入库。

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

在途材料——甲材料     5000

待扣税金——待扣进项税额    850

贷:

银行存款5850                           

9月10日材料运到,验收后因质量不符而全部退货并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证明单送交销售方,9月20日收到光明厂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

作会计分录如下:

9月10日将证明单转交销货方时:

借:

应收账款——光明厂     5850

贷:

在途材料——甲材料5000              

待扣税金——待扣进项税额850                

9月20日收到销货方开来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款项时:

借:

银行存款                5850

贷:

应收账款——光明厂  5850                 

2、部分退货

A:

购进的材料假如发生部分退货,在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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