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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X〕52号)和《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X〕32号)、工信部《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X〕194号)、工信部、发改委、财政部、国土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X〕394号)、省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X〕4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措施》(晋政办发〔201X〕70号)、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中小企业局《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企〔201X〕148号),进一步推动我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支持一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培育更多小微企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山西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以下简称省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是指经省中小企业局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集创业、生产、服务等功能为一体的小微企业集中发展区,是培育小微企业的工厂,发展产业集群的载体,开展公共服务的平台。

省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具备基础设施完备、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第三条省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的主要任务是解决大量中小项目难以落地和大量创业者缺乏生产经营场所难题,从而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提升创新能力,培育新经济,催生大量的小微企业。

  第四条各类服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均可申报。

  第五条省中小企业局是省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的认定和管理部门。

主要负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全省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发展的政策措施,宏观指导相关建设工作。

  

(二)组织省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的认定、公示和备案管理。

  (三)组织省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的检查、考核、评估管理。

  (四)组织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省级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的公告、复核和管理工作。

  (五)组织推荐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第六条省直单位(含省直部门、省属高校、省属国企)和各市、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本地区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的培育、指导、管理工作;协助省中小企业局对本部门、本地区省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进行管理。

  第七条省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认定一次。

从认定的省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中择优选择培育一批省级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每年公告一次。

已认定的“山西省中小企业创业基地”视同为“山西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

  第八条对已认定的省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九条申报省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各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认定的市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或省直单位认定的小微企业双创基地。

  

(二)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建设与运营主体明确,申报主体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完善的财务制度和会计账簿,建设和运营资金有保障,生产经营具有可持续性。

  (三)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生产经营场地属于租赁的,租赁期限在10年以上。

  (四)场所面积。

制造业和物流业为主的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场所建筑面积至少在6000平方米以上,服务业为主的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场所建筑面积至少在201X平方米以上。

  (五)入驻企业户数。

制造业为主的工业园区型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入驻企业户数10户以上,服务业为主的物流型和城市楼宇型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入驻企业户数达25户以上。

其中小微企业数占入驻企业总数的80%以上。

  (六)产业类型。

包括工业制造业,设计、研发、科研、文化创意、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

  (七)有较为完善的扶持创业优惠政策,特别是对入驻企业有租金减免等优惠政策。

有小微企业创业辅导服务机构,服务业绩明显。

  (八)省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须至少具备以下服务功能中的四项:

  1.信息服务。

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

  2.创业辅导。

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

  3.创新支持。

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

  4.人员培训。

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

  5.市场营销。

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

  6.投融资服务。

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

  7.管理咨询。

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

  8.专业服务。

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

  以上服务能力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第十条我省贫困地区申报省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认定条件中的面积和入驻企业户数可放宽至原标准的70%。

  第十一条从省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中择优选择培育一批省级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申报省级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注册登记时间3年以上的省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

  2.制造业为主的工业园区型省级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入驻小微工业企业30户以上,从业人员600人以上;城市楼宇型省级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入驻小微企业60户以上,从业人员1200人以上。

  3.入驻企业产业类型要突出创新性。

产业类型主要为装备制造业、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文化创意等新兴产业,检验检测、设计研发、科研技术、信息传输、软件开发、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

这些企业占入驻企业数量的80%及以上。

  4.专职从事创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创业辅导师(山西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或有资质的创业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证书)不少于3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5家。

  5.为入驻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

自有、引进创投基金或开展融资担保、股权投资等服务。

  6.服务有特色,业绩突出。

  

(二)运营条件

  1.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

  2.运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

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

  3.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

具备清楚、明晰的服务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

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的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

  4.示范效应明显。

单位面积的产出较高(工业园区型基地主要看单位面积的营业收入、固定资产投资等指标;楼宇型基地主要看单位面积的入驻企业、从业人员等指标)。

  (三)省级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须至少具备以下服务功能中的四项,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

  1.信息服务。

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团队100户(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6次以上。

  2.创业辅导。

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

年服务企业50户(次)以上。

  3.创新支持。

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

年组织技术洽谈会和技术对接会6次以上。

  4.人员培训。

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300人(次)以上。

  5.市场营销。

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

  6.投融资服务。

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

年服务企业30户(次)以上,组织融资对接会4次以上。

  7.管理咨询。

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20户(次)以上。

  8.专业服务。

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20户(次)以上。

  以上服务能力和次数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第十二条申报省级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应当在物业服务智慧化、项目管理数字化、创业服务平台化、产业布局生态化等小微企业双创基地运营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创新,或在孵化效果、创新支持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支持建设“智慧型”省级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省中小企业局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省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认定和省级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公告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四条申报省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遵从自愿原则,由申报主体向当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逐级审核考察后,报省中小企业局。

省直单位对本单位建设运营的小微企业双创基地进行资料审核、现场考察后直接向省中小企业局申报。

  第十五条申报省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应提交如下资料:

  

(一)山西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申请表(见附表1)。

  

(二)入驻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的小微企业名单、入驻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表2)及营业执照影印件。

  (三)申报主体(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建设或运营主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省直单位)批准建设或认定的文件;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发展规划。

  (五)市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省直单位小微企业双创基地)认定文件。

  (六)小微企业双创基地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创业辅导师名单及相应的资质证明。

开展公共服务的证明材料(文件、照片、人员签到表等)。

  (七)县级人民政府(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省直单位)或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制定的入驻企业优惠政策措施(包括厂房、场地租金优惠等)及相关印证材料。

  (八)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属于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和出租方产权证书(复印件)。

  (九)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办公、服务和生产经营场所的面积证明资料(需提供具有测绘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面积测绘报告原件)。

  (十)提供申报主体的财务制度、财务人员名单及申报截止日期上月度的基地纳税财务报表。

  (十一)上一年度与本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具有可查询的条形码)。

  (十二)申请认定的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周边租金询价表(见附表3)。

  (十三)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和附属文件真实性承诺书。

  (十四)《山西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现场考察表》(见附表4)。

  第十六条申报省级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由省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自愿申报,由市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向省中小企业局行文推荐;属于省直单位建设运营的省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由省直单位向省中小企业局行文推荐。

市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省直单位)对推荐的省级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测评,并填写《山西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表》(见附件5),申报省级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应提交如下资料:

  

(一)山西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见附件6)。

  

(二)申报主体(省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建设或运营主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与本省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具有可查询的条形码)。

  (四)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五)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认定文件(复印件)。

  (六)省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创业辅导师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省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典型服务案例(不超过3000字,可附照片)。

  (八)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九)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第十七条省中小企业局收到申报和推荐资料后,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省中小企业局对公示无异议的省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认定并授予牌匾;对公示无异议的省级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公告并授予牌匾。

  第四章管理考核

  第十九条省中小企业局建立省级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管理服务系统平台,运用大数据对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进行网上培育、监测、管理、服务等。

  第二十条建立年度报告制度。

省级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运营机构须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所属县、市两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省直单位)。

市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省直单位)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省级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的台账建立、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省级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工作总结和检查情况上报省中小企业局。

  第二十一条建立省级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信息监测制度。

省级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运营机构要加强对入驻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定期将基地内入驻企业的户数、从业人员、营业收入、缴纳税金,基地开展服务活动、创业项目等信息通过省级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管理服务平台向省中小企业局报告(附件7)。

  第二十二条开展绩效考核。

由省中小企业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已认定的省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总体发展情况、服务能力、经济社会效益进行绩效考核评价,实施动态管理。

对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省中小企业局撤销该省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称号,收回牌匾并公示。

  第二十三条省级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每三年复核一次,对复核通过的省级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予以确认。

对不按要求报送材料,不参加绩效考核,或绩效考核不合格的省级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销省级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称号,收回牌匾并公示。

  第二十四条省级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要充分发挥示范作用,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健全人事、财务等规章制度,探索适合自身发展的运营管理模式,加强与社会服务机构的合作,提升服务功能,增强服务能力,助推省级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内入驻企业创业创新、发展壮大。

  第二十五条省级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应积极开展省内外交流合作。

鼓励省级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和创业投资相结合,为入驻小微企业提供投资担保服务,解决融资难题;鼓励创业孵化与高校、科研院所等技术成果转化相结合,完善技术支撑服务,提高入驻企业成活率。

  第二十六条省级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更改名称、地址、法人等,以及其他单一重大事项变更的,在办理完成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报县、市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省直单位)和省中小企业局备案。

  第五章扶持服务

  第二十七条省级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纳入省级中小企业创业基地专项资金扶持范围;省级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优先申报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等国家项目。

根据我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中小企业局每年发布省级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项目申报指南,确定申报条件、程序等。

对认定的省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对省级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和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可连续扶持奖励,帮助提升运营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八条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大对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的指导与服务,帮助提升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的孵化、成长、服务功能。

  第二十九条省中小企业局指导建立全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协会,经常性开展学习交流活动,进行前瞻性研究,引导行业自律,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第三十条市、县两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加强与人社、科技、工商、税务、土地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整合政策资源,融合创新,形成工作合力,多形式地推进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建设。

  第三十一条市、县两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市、县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管理办法。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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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撩开窗的刹那,当推开门楣的倥偬,当抬头仰望天空时刻,秋阳光芒,总是令你防不胜防,把它光和热,幻化成清晰影子,将你打得,招架难熬,只有默默承受,从早到晚,变为它之囚徒,渴望于之脱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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