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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管理规定样本

1总则

1.1为了规范压力容器管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石化设备管理办法,按照设备完整性管理的理念,预防和减少事故,确保压力容器的安全、可靠、经济完整性运行,特制订本细则。

1.2压力容器管理是指从设计、选型、购置、制造(含现场组焊)、安装、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修理、改造、报废、更新(以下简称全寿命周期)的管理,适用于齐鲁分公司、齐鲁石化分公司所有属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分为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氧舱。

1.3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确保压力容器安全可靠经济运行的原则。

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全员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

坚持可持续发展,努力保护环境,促进节能降耗;坚持依靠技术进步、科技创新,树立现代设备管理理念。

1.4齐鲁石化压力容器管理实施公司、直属单位、车间(基层单位)三级管理。

2管理原则

2.1主要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是指公司、直属单位的实际最高管理者,对其单位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负总责。

2.2安全管理负责人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是指公司、直属单位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的人员,安全管理负责人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安全管理负责人职责如下:

(1)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的领导职责,确保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2)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

(3)组织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员配备;

(4)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而且定期组织演练;

(5)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6)组织进行隐患排查,而且提出处理意见;

(7)当安全管理员报告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应当停止使用时,立即作出停止使用特种设备的决定,而且及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

2.3安全管理员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是指具体负责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的人员。

安全管理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1)组织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2)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3)参与制定特种设备操作规程;

3压力容器管理程序及要求

3.1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与安装

3.1.1直属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参与基建、技措项目中有关设备前期管理的工作;负责新增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单位的资格审查;参与压力容器设计文件的审查、设备选型、设备购置和制造过程的监造工作,设备安装与验收工作。

3.1.2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许可,按照批准的范围进行设计、制造。

依照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设计、制造的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质量负责。

3.1.3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必须加盖设计单位设计专用印章(复印章无效),已加盖竣工图章的图样不得用于制造压力容器。

3.1.4进口压力容器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需要取得压力容器生产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3.1.5进口压力容器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省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告知义务。

订货单位必须妥善保管好进口压力容器的合约、发票、提运单、装箱单、质量证明书、随机文件等有关资料,以及商检文件、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等监检资料及到货验收表,在压力容器安装前及时全部移交给直属单位设备管理部门或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并保证文件、资料的齐全、准确。

3.1.6压力容器的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从事安装活动,安装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安装质量负责;压力容器安装前,从事压力容器安装的单位应当将拟进行的安装情况,向使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书面告知。

3.1.7压力容器安装工程完工后,应进行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用。

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将下列资料移交给直属单位,并办理书面移交手续。

移交资料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压力容器设计文件;压力容器质量证明文件和产品合格证;竣工图;压力容器安装告知书;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证书;安全附件相关资料;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资料(设备安装检验记录,基础、垫铁等检查记录,防腐、保温、隔热等隐蔽工程记录等资料)等。

3.2新压力容器的技术验收

3.2.1在新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前,直属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向公司提出验收申请,公司组织对新压力容器进行技术验收。

3.2.2新压力容器的技术验收应按照有关压力容器法规、标准,对新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和安装文件进行审查,以保证验收质量。

新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评定按《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执行,对合格产品在”新压力容器技术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含安全状况等级、首次定期检验日期)。

经验收,若新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使用登记要求的,由订货部门负责组织处理或退货。

3.2.3公司新压力容器技术验收时能够对产品质量进行抽查,发现产品技术文件与实际质量不符的不予验收。

3.2.4金属压力容器一般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非金属压力容器一般于投用后1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使用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540MPa低合金钢制球形储罐,投用一年后应当进行开罐检验。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首次定期检验日期时,由直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情况,经直属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并报公司和淄博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3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

3.3.1各直属单位是压力容器管理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压力容器全寿命周期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管理体系,建立完善岗位责任,制定本单位压力容器的管理细则,制定压力容器安全操作的规程,对作业人员作业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3.3.2每台压力容器有唯一设备位号或编号,设备位号或编号应清晰标示在显著位置。

直属单位压力容器管理部门在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逐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未经公司技术验收的新容器或经验收组确认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使用登记要求的新容器,直属单位不能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直属单位应将《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置于压力容器的显著位置。

新投入使用的压力容器,办理使用登记时,由登记机关签发《特种设备使用标志》;该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验后,《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由定期检验单位签发。

3.3.3直属单位必须逐台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压力容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使用登记证;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3)特种设备设计、制造技术资料和文件,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含合格证及其数据表、质量证明书)、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书、型式试验证书等;(4)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修理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安装改造修理监督检验报告、验收报告等技术资料;(5)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和定期检验报告;(6)特种设备日常使用状况记录;(7)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维护保养记录;(8)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校验、检修、更换记录和有关报告;(9)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及事故处理报告。

在压力容器使用地至少保存

(1)、

(2)、(5)、(6)、(7)、(8)、(9)规定的资料和特种设备节能技术档案的原件或者复印件,并统一管理,以便备查。

3.3.4直属单位应当根据所使用设备运行特点等,制定操作规程。

操作规程一般包括设备运行参数、操作程序和方法、维护保养要求、安全注意事项、巡回检查和异常情况处理规定,以及相应记录的要求等。

3.3.5直属单位应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组织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建立人员管理台账,每年定期开展技能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

3.3.6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有关安全管理制度,而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按照规定填写作业、交接班等记录;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而且作出记录。

作业过程中发现下列异常情况之一时,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而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1)工作压力、工作温度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的;

(2)受压元件发生裂缝、异常变形、泄漏、衬里层失效等危及安全的;

(3)安全附件失灵、损坏等不能起到安全保护作用的;

(4)垫片、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的;

(5)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

(6)液位异常,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的;

(7)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的;

(8)与压力容器相连的管道出现泄漏,危及安全运行的;

(9)真空绝热压力容器外壁局部存在严重结冰、工作压力明显上升的;

(10)其它异常情况的。

3.5压力容器的改造与维修

3.5.1压力容器的改造或者重大修理方案应当经过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能力的设计单位书面同意。

从事压力容器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资质,严格执行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应技术标准;提供改造、修理施工方案和图样,待直属单位审批后实施,完工后,向直属单位提供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修理改造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必须对压力容器改造、修理的质量负责;压力容器改造与重大修理前,从事压力容器安改造与重大修理的单位应当向淄博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书面告知。

3.5.2严禁直属单位任意修改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时的参数,如确需修改,应以书面形式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进行校核,直属单位应向设计单位提供全面检验报告和相关文件,经设计单位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能修改操作参数。

3.5.3公司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压力容器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直属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

直属单位应采取修理、改造、更新等措施,提升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合理控制在用3级压力容器数量,适应装置长周期运行。

4安全附件及仪表管理

4.1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阀、爆破片装置、安全联锁装置等,仪表包括压力表、液位计、测温仪表等。

4.2直属单位应建立安全附件及仪表台账,应对在用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检验、校验、检修,及时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接受定期检验,而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4.3制造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的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安全附件出厂时应当随带产品质量证明,而且在产品上装设牢固的金属铭牌。

4.4超压泄放装置的装设要求

(1)应当根据设计要求装设超压泄放装置,压力源来自压力容器外部,而且得到可靠控制时,超压泄放装置能够不直接安装在压力容器上;

(2)采用爆破片装置与安全阀组合结构时,应当符合压力容器产品标准的有关规定,凡串联在组合结构中的爆破片在动作时不允许产生碎片;

(3)易爆介质或者毒性危害程度为极度、高度或者中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应当在安全阀或者爆破片的排出口装设导管,将排放介质引至安全地点,而且进行妥善处理,毒性介质不得直接排入大气;

(4)压力容器设计压力低于压力源压力时,在通向压力容器进口的管道上应当装设减压阀,如因介质条件减压阀无法保证可靠工作时,可用调节阀代替减压阀,在减压阀或者调节阀的低压侧,应当装设安全阀和压力表;

(5)直属单位应当保证压力容器使用前已经按照设计要求装设了超压泄放装置。

4.5超压泄放装置的安装要求

(1)超压泄放装置应当安装在压力容器液面以上的气相空间部分,或者安装在与压力容器气相空间相连的管道上;安全阀应铅直安装;

(2)压力容器与超压泄放装置之间的连接管和管件的通孔,其截面积不得小于超压泄放装置的进口截面积,其接管应当尽量短而直;

(3)压力容器一个连接口上安装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超压泄放装置时,则该连接口入口的截面积,应当至少等于这些超压泄放装置的进口截面积总和;

(4)超压泄放装置与压力容器之间一般不宜安装截止阀门;为实现安全阀的在线校验,可在安全阀与压力容器之间安装爆破片装置;对于盛装毒性危害程度为极度、高度、中度危害介质,易爆介质,腐蚀、粘性介质或者贵重介质的压力容器,为便于安全阀的清洗与更换,经过直属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而且制定可靠的防范措施,方可在超压泄放装置与压力容器之间安装截止阀门,压力容器正常运行期间截止阀门必须保证全开(加铅封或者锁定),截止阀门的结构和通径不得妨碍超压泄放装置的安全泄放;

(5)新安全阀应当校验合格后才能安装使用。

4.5安全阀、爆破片的排放能力,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压力容器的安全泄放量。

排放能力和安全泄放量按照相应标准的规定进行计算,必要时还应当进行试验验证。

对于充装处于饱和状态或者过热状态的气液混合介质的压力容器,设计爆破片装置时应当计算泄放口径,确保不产生空间爆炸。

4.6压力容器安全阀的整定压力必须在安全阀的整定压力范围内。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阀的整定压力一般不大于该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设计图纸或者铭牌上标注有最高允许工作压力的,也能够参照最高允许工作压力确定安全阀的整定压力。

4.7压力容器上装有爆破片装置时,爆破片的设计爆破压力一般不大于该容器的设计压力,而且爆破片的最小爆破压力不得小于该容器的工作压力。

当设计图样或者铭牌上标注有最高允许工作压力时,爆破片的设计爆破压力不得大于压力容器的最高允许工作压力。

4.8严禁直属单位任意变更压力容器安全阀的整定压力、爆破片的设计爆破压力、安全联锁装置的设定值。

如确需修改时,应由直属单位技术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审核,经直属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

必要时应先由压力容器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校核。

4.9安全阀校验周期原则上实行一年一校。

进行RBI风险评估的安全阀,按照评估的建议校验周期及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校验。

因装置长周期运行、无备用阀门、截止阀内漏等问题导致安全阀无法切出系统,造成安全阀无法按期校验的,由直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情况,同时延期申请者要采用RBI技术进行评估,证明延期产生的风险可控,并由本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报公司机械动力处备案,方可延期。

直属单位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应针对每台延期校验安全阀的工艺条件、危险状况,逐台制定、落实安全监护措施和应急预案。

4.10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的定期校验原则上应该在校验室进行,进行拆卸校验有困难时应采用在线校验。

安装在介质为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不宜进行在线校验,如需进行在线校验,应制定详细的安全监控措施和在线校验施工方案,并经直属单位相关部门审批经过后方可实施。

在线校验必须在保证人员和生产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校验时应有直属单位主管压力容器安全的技术人员和具有相应资格的检验人员现场确认,校验及调整装置用压力表的精度不得低于1级。

杠杆式安全阀和静重式安全阀一般不宜在校验室进行校验。

4.11安全阀的校验应当委托有安全阀校验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校验合格的安全阀,校验单位应当出具检验报告,对安全阀加铅封和校验标牌(需采用防锈蚀材料)。

校验标牌上应该有校验机构名称及检验核准许可证号,校验编号,安全阀位号,整定压力和下次校验日期。

进行RBI风险评估的安全阀,需张贴RBI评估标签。

已开启或压力超过整定压力与允许误差上限值之和未开启的安全阀、经修理或更换部件的安全阀,都必须重新校验。

4.12爆破片应当定期更换,在苛刻条件下使用的爆破片应当每年至少更换1次,一般爆破片应当在2-3年内更换(制造单位明确可延长使用寿命的除外),各直属单位要按照实际情况逐台确定爆破片更换周期。

4.13爆破片装置检查时,凡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直属单位应当限期更换爆破片装置而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更换期间的安全,否则暂停该压力容器使用:

(1)爆破片超过规定使用期限的;

(2)爆破片安装方向错误的;(3)爆破片标定的爆破压力、温度和运行要求不符的;(4)爆破片使用中超过标定爆破压力而未爆破的;(5)爆破片和安全阀串联使用时,爆破片和安全阀之间的压力表有压力显示或者截止阀打开后有气体漏出的;(6)爆破片单独作泄压装置或者爆破片与安全阀并联使用时,爆破片和压力容器间的截止阀未处于全开状态或者铅封损坏的;(7)爆破片装置泄漏的。

4.14压力表的检定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

压力表安装前应当进行检定,在刻度盘上应当划出指示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检定日期。

压力表检定后应加铅封。

4.15液面计应实行定期检修制度,检修周期由直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应超过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周期。

液位计应当安装在便于观察的位置,否则应当增加其它辅助设施。

大型压力容器还应当有集中控制的设施和警报装置。

液位计上最高和最低安全液位,应当作出明显的标志。

4.16需要控制壁温的压力容器,应当装设测试壁温的测温仪表(或者温度计)。

测温仪表应当定期校准。

4.17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联锁装置应选用具有相应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产品,安全联锁装置应当动作灵敏、可靠,应定期检修,检修周期由直属单位设备管理部门依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应超过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周期。

4.18紧急切断装置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时应当从压力容器上拆下,进行解体、检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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