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教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实用实用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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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教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实用实用标准

附件:

 

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

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征求意见稿)

 

二○一一年七月

一、总则

二、学校设置与规划

(一)学校设置与规模

(二)学校选址

(三)学校规划

三、学校建设用地标准

(一)学校建设用地组成

(二)学校用地面积

四、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一)校舍建筑组成

(二)校舍建筑面积

(三)校舍用房面积

(四)校舍建筑标准

五、装备条件标准

(一)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

(二)现代教育技术设备

(三)图书馆设备

(四)办公、生活及安全防护设备

六、随班就读学校、幼儿园资源教室配置标准

(一)基本建设要求

(二)设施设备配备要求

七、师资配备标准

八、经费保障

附件:

1.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各类用房面积表

2.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附设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

3.山东省随班就读学校资源教室设施设备配备目录

 

一、总则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和《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促进特殊教育的科学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实现教育公平,根据教育部颁发的盲校、聋校和培智学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试行)》,按照视力、听力和智力等残疾儿童及青少年身心发展的规律,适应特殊教育学校教学活动和师生生活的基本需求,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建设,高水平、高质量实施特殊教育。

特制定《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特殊教育学校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价学校办学条件的标准。

《标准》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是本省举办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在达到《标准》的基础上,应逐步提高相关办学条件指标,以充分满足教育教学及学校发展的需要。

本《标准》适用盲、聋、培智三类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学校、幼儿园的资源教室建设。

独立设置的特殊教育幼儿园或普通幼儿园设置的特教班,参照本标准中特殊教育学校附设幼儿园相关标准和普通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执行。

新建学校土地规划和校舍建筑应不低于《标准》要求,其他学校应参照《标准》逐步改建和扩建。

本《标准》的实施应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分步实施原则。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标准》的实施;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标准》的组织实施工作。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二、学校设置与规划

(一)学校设置与规模

1.设区的市和3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区)应设置特殊教育学校。

市级特殊教育学校主要承担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等儿童少年教育,县级特殊教育学校主要承担智力残疾、孤独症和多重残疾等儿童少年教育。

各类特殊教育学校应设学前阶段教育和职业教育,市级特殊教育学校应设置高中阶段教育。

2.特殊教育学校的设置与规模,应根据区域内各类残疾儿童生源数量确定。

盲、聋、培智学校宜分类设置,综合型特殊教育学校不应超过两类学生,并应按学生残疾类型分部设置。

3.学校规模和班额,宜根据生源实际,并符合以下规定:

 

适宜规模:

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单一类型学校适宜规模一般不超过27个班,综合型学校适宜规模一般不超过36个班。

班额:

盲、聋学校义务教育段班额不宜超过14人,培智学校义务教育段班额不宜超过8人,学前教育段班额不宜超过6人,高中及职业教育段班额不宜超过14人。

4.实施义务教育的普通中小学必须招收能基本适应其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应该积极创造条件,招收符合入学条件的残疾学生就读。

在普通幼儿园、普通中小学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每班以1至2人为宜,原则上属于同一类型的残疾。

(二)学校选址

新建特殊教育学校宜建在县级以上的城市。

学校选址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形开阔、阳光充足、地势较高、具备必要基础设施的地段。

2.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洪水沟口、输气管道和高压走廊等。

3.学校周边应有便于安全通行及紧急疏散的校园外部道路,并应与城市道路相接;应避免学生跨越公路干线、无立交设施的铁路、无安全通行防护设施的河流及水域。

4.学校宜邻近文教设施、医疗机构、福利机构及公园绿地等地段;不应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噪声等污染源,医院太平间,殡仪馆,消防站等不利于学生学习、身心健康和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5.盲、聋学校校界处的噪声允许标准:

昼间不应超过60dB(A)、夜间不应超过45dB(A)。

(三)学校规划

1.新建、扩建、改建的学校都必须先规划后建设。

校园规划要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

教工住宅不应建在校园内。

2.特殊教育学校校舍用地及建筑面积指标,分为规划指标和基本指标。

新建学校应按规划指标进行校园总体规划,首期建设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基本指标的规定。

3.校园总平面宜按教学、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合理布局、联系方便、互不干扰。

教学楼应设置在校园的静区,保证良好的朝向。

教学楼与体育活动场地之间,既有一定分隔,也要便于联系。

校园内建筑间距及校内建筑与校外建筑相邻的间距,应符合当地规划、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4.校园、校舍应整体性强。

建筑形式和建筑风格要力求体现教育建筑的文化内涵和时代特色。

具有优秀历史文化重大价值的校园及校舍应依法保护,并合理保持其特色。

校园绿化、美化应结合建筑景观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以形成优美的校园环境和人文景观。

5.校舍的组合应符合下列规定(其中1、2、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应紧凑集中、布局合理、分区明确、使用方便、易于识别;

必须利于安全疏散;

盲学校、培智学校校舍的功能分区、体部组合、水平及垂直联系空间应简洁明晰,流线通畅,严禁采用弧形平面组合;

盲学校、培智学校的主要建筑物之间应用廊道或建筑体部联系。

6.校园道路设计应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有关规定。

学校道路网的布置应便捷,校园内的主要交通道路应根据学校人流、车流、消防要求布置。

路线要通畅便捷,道路的高差处宜设坡道。

路上的地下管线井盖,应与路面标高一致。

招收盲生的学校的路面应铺设盲人行走导向和止步的触感标志。

7.学校的主出入口不宜设在主要交通干道边上,校门外侧应设置人流缓冲区。

校园应有围墙(或安全隔离设施)、校门。

8.田径场地、球类场地,其长轴宜为南北方向。

9.学校应设置旗杆、旗台,并位于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的显要位置。

10.学校附设的学前教育用房及活动场地宜相对独立设置。

三、学校建设用地标准

(一)学校建设用地组成

特殊教育学校用地由建筑用地、体育活动用地、集中绿化用地和停车场用地等部分组成。

1.建筑用地

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建筑物周围通道,房前屋后的零星绿地及建筑组群之间的小片活动场地。

学校建筑用地应按建筑容积率计算(即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之比)。

学校建筑容积率不宜大于0.80。

2.体育活动用地

体育活动用地应包括体育课、课间操及课外活动使用的成片场地。

特殊教育学校体育活动场地应设置适宜残疾学生使用的环行跑道和直跑道。

除少部分做硬地外,大部分场地宜做成软场地(盲校宜铺设草坪),并在适宜位置布置沙坑等适合相关残疾学生活动的体育设施、康复训练场地和游戏场地。

聋校、培智学校应设置篮球场,盲校应设盲人门球场。

特殊教育学校运动场地设置标准见表3-1。

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设置游泳池、盲人足球场等其他场地。

幼儿园活动场地宜单独设置,并按每个班级不低于100㎡增加活动用地面积。

表3-1特殊教育学校运动场地设置标准

场地类别

学校规模

9班

18班

27班

场地

面积㎡

场地

面积㎡

场地

面积㎡

盲校

200米环形跑道田

径场;门球场一片

4850

200米环形跑道田径场;门球场一片

4850

250米环形跑道田

径场;门球场一片

7411

聋校

200米环形跑道田

径场;蓝球场一片

5078

200米环形跑道田径场;蓝球场二片

5686

250米环形跑道田

径场;蓝球场三片

8855

培智学校

200米环形跑道田

径场;蓝球场一片

5078

200米环形跑道田径场;蓝球场二片

5686

250米环形跑道田

径场;蓝球场三片

8855

说明:

1.本表不包括幼儿园活动场地。

2.集中绿化用地。

包括校园专用绿地和生物科技园地等,不应小于校园用地面积的10%。

特殊教育学校绿化用地内,严禁种植带剌或有毒的植物。

3.停车场用地。

按不少于30%教职工数配置停车场,每个停车位占地30㎡。

(二)学校用地面积

特殊教育学校用地面积指标如表3-2、3-3。

表3-2特殊教育学校用地面积指标表单位:

学校类别

学校

规模

指标类型

用地面积

建筑用地

体育活动用地

绿化用地

停车场用地

用地面积合计

生均用地面积

盲校

9班126人

基本指标

8284

4850

1503

390

15027

119.26

规划指标

10035

4850

1697

390

16972

134.70

18班252人

基本指标

14029

4850

2181

750

21810

86.55

规划指标

16690

4850

2477

750

24767

92.28

27班378人

基本指标

19228

7411

3083

1110

30832

81.57

规划指标

22334

7411

3428

1110

34283

90.70

聋校

9班126人

基本指标

7446

5078

1435

390

14349

113.88

规划指标

9290

5078

1640

390

16398

130.14

18班252人

基本指标

12296

5686

2081

750

20813

82.59

规划指标

15210

5686

2165

750

21646

85.90

27班378人

基本指标

17362

8855

3036

1110

30363

80.33

规划指标

21994

8855

2551

1110

35510

93.94

培智学校

9班

72人

基本指标

6221

5078

1302

420

13021

180.85

规划指标

7372

5078

1430

420

14300

198.61

18班144人

基本指标

9988

5686

1832

810

18316

127.19

规划指标

11988

5686

2054

810

20538

142.63

27班216人

基本指标

13521

8855

2361

1230

23606

109.29

规划指标

16590

8855

2964

1230

29639

137.22

说明:

1.表中面积不包含幼儿园和高中段教育用地面积,设幼儿园或高中段教育的学校依据规模另加。

2.表中建筑用地面积按建筑容积率0.8计算。

表3-3特殊教育学校附设幼儿园用地面积单位:

学校类别

幼儿园规模

用地面积

建筑用地

活动场地

合计

盲校

3班

806

300

1106

6班

1575

600

2175

聋校

3班

906

300

1206

6班

1775

600

2375

培智学校

3班

984

300

1284

6班

1802

600

2402

四、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一)校舍建筑组成

特殊教育学校校舍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公共教学及康复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及附设幼儿园用房构成。

1.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盲校:

设置普通教室、语音教室、地理教室、多媒体网络计算机室、直观教室、音乐教室、美工教室、小琴房、乐器室、实验室、仪器及准备室、生活与劳动教室、劳技教室等及其辅助用房。

聋校:

设置普通教室、个别语训室、律动教室、美术教室、多媒体网络计算机室、实验室、仪器及准备室、生活与劳动教室、劳技教室等及其辅助用房。

培智学校:

设置普通教室、唱游教室、律动教室、多媒体网络计算机室、科普实验室、美工教室、家政训练教室、个别训练室、劳技教室等及其辅助用房。

2.公共教学及康复用房包括图书阅览室、多功能活动室、电教器材室、体育康复训练室、体育器材室、心理咨询室、网管室、体育活动室。

盲校应增设视力检测室及视功能训练室;聋校应增设听力检测室及耳模制作室;培智学校应增设感觉统合训练室、智力检测室及康复训练室。

三类学校均应设置资源中心,为本校及附近随班就读学校学生提供服务。

3.办公用房:

包括行政办公室、教师办公室、会议接待室、卫生保健室、文印室、档案室、财务室、德育(团队)活动室、广播及社团办公室、总务贮藏室、电工木工修理间、传达值班室等。

4.生活用房:

包括学生宿舍(含教师值班室)、教师单身宿舍、食堂、浴室、锅炉房、杂物贮藏室、厕所等。

5.附设幼儿园用房:

包括活动室、寝室、盥洗室、教师办公室、晨检室、个训室,招收孤独症儿童的幼儿园还需设置多感官综合训练室,多功能活动室和其他康复用房等与学校相应校舍共同使用。

(二)校舍建筑面积

1.特殊教育学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分规划指标和基本指标两部分,各地应根据建设投入情况采用,但不应低于基本指标的规定。

2.特殊教育学校校舍建筑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指标如表5-1,附设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指标如表5-2。

3.举办残疾学生高中段(含普通高中、职业中专及初中后职业技术教育)的学校,依据招收学生人数和班级数,增加相应的普通教室、职业技术教育用房、办公及生活用房,所需各种教学功能教室、康复用房等与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共用。

表5-1特殊教育学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表单位:

学校类别

项目名称

基本指标

规划指标

9班

126人

18班

252人

27班378人

9班

126人

18班

252人

27班

378人

盲校

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使用面积

1254

2233

2857

1605

2402

3148

公共教学及康复用房使用面积

756

997

1359

1089

1391

1623

办公用房

使用面积

453

789

994

546

882

1087

生活用房

使用面积

使用面积合计

3746

6535

8908

4943

8030

10816

建筑面积

6243

10892

14847

8238

13383

18027

生均建筑面积

(㎡/生)

49.55

43.22

39.28

65.38

53.11

47.69

9班

126人

18班

252人

27班378人

9班

126人

18班

252人

27班

378人

聋校

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使用面积

1335

1983

2838

1485

2056

3012

公共教学及康复用房使用面积

736

977

1450

1049

1351

2130

办公用房

使用面积

453

789

994

546

882

1087

生活用房

使用面积

使用面积合计

3555

5762

8224

4518

7116

10392

建筑面积

5925

9602

13707

7530

11860

17320

生均建筑面积

(㎡/生)

47.02

38.10

36.26

59.76

47.06

45.82

培智学校

项目名称

9班

72人

18班

144人

27班216人

9班

72人

18班

144人

27班

216人

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使用面积

1109

1684

2243

1121

1879

2655

公共教学及康复用房使用面积

647

829

890

738

1172

1356

办公用房使用面积

453

789

994

546

882

1087

生活用房使用面积

712

1397

2052

968

1908

2819

使用面积合计

2921

4699

6179

3373

5841

7917

建筑面积

4868

7832

10298

5622

9735

13195

生均建筑面积

(㎡/生)

67.61

54.39

47.68

78.08

67.60

61.88

说明:

1.表中面积不包含幼儿园用房和高中段教育用房面积,设幼儿园或高中段教育的学校依据规模另加。

2.表中建筑面积按平面利用系数K=0.6计算。

表5-2特殊教育学校附设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指标表单位:

学校类别

项目名称

3班18人

6班36人

盲校幼儿园

使用面积(㎡)

387

756

建筑面积(㎡)

645

1260

生均建筑面积(㎡/生)

35.83

35.00

聋校幼儿园

使用面积(㎡)

435

852

建筑面积(㎡)

725

1420

生均建筑面积(㎡/生)

40.28

39.44

培智学校

幼儿园

使用面积(㎡)

472

865

建筑面积(㎡)

787

1442

生均建筑面积(㎡/生)

43.70

40.05

说明:

1.表中面积不包含寄宿制幼儿园幼儿宿舍、食堂和与学校共用用房面积。

2.表中建筑面积按平面利用系数K=0.6计算。

(三)校舍用房面积

特殊教育学校各类校舍用房以及幼儿园用房使用面积标准见附件1。

(四)校舍建筑标准

1.特殊教育学校校舍建筑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按有关规定,规划建设成环保、卫生、节能型校园,符合残疾儿童和青少年使用要求的校园。

2.校舍建筑及附属设施建设要严格按《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JGJ76-2003)及其条文说明执行,符合《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规定;所设幼儿园建筑应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87﹞城设字第466号),涉及残疾儿童的康复、保教、生活的有关设施和设计要求,应参照《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执行。

3.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楼房不应低于二级,平房不应低于三级。

建筑结构应采用抗震性能好的结构体系,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1度的要求设防,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的,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4.特殊教育学校必须注重安全和防护设施建设。

学校教学区、活动区、生活区、办公(综合)区每层楼应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安全监控设施。

盲校铺设盲道,安装扶手、触感标志、盲文标识等无障碍设施,并在楼道等显著位置用黄色标识,同时保证充足的照明;培智学校教室(宿舍)的窗户安装防护栏,其离地面的高度必须达到1.3米,楼梯扶手以及过道栏杆的高度不低于1.2米。

盲校和培智学校楼梯均应安装双侧扶手。

五、装备条件标准

学校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办公和生活设备配置应当以有利于提高学校教育质量,有利于各类残疾学生康复训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目的,满足学校教学的基本需求和教师教学、学生学习、康复训练及课余活动的实际需要,考虑到教育教学设备的功能、特点及更新周期,现代教育及医疗康复技术手段在特殊教育学校教育活动中的充分运用和利用效率等因素,本着经济、实用、便利、安全、规范的要求,合理配备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现代教育技术设备、图书资料和学校办公、生活设备。

(一)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

盲校、聋校、培智学校的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主要包括:

普通教室设备、学科教学仪器、医疗康复仪器设备、教学资源中心设备和职业技术教育器材设备。

义务教育阶段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分别按照教育部《义务教育阶段盲校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配备标准》(JY/T0403—2009)、《义教育阶段聋校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配备标准》(JY/T0404—2009)和《义务教育阶段培智学校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配备标准》(JY/T0405—2009)配备。

高中阶段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配备,普通高中班理化生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参照《高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JY/T0406―2010)和教学需要选配,高中段职业技术教育,依据开设的职业技术教育项目增配相关设备,其他教学仪器设备、医疗康复设备与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设备共用。

特殊教育学校附设幼儿园保教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配备,玩教具按《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附设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附件2)配备,个别训练(语训)室的设备按特殊教育学校个别训练(语训)室的标准配备,其他医疗康复仪器设备与特殊教育学校共用。

室内、室外其它设施设备参照普通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配备。

(二)现代教育技术设备

学校现代教育技术设备包括能满足各类教学需要的电化教学设备、计算机、校园网络和校园广播电视系统等。

教师用计算机按专任教师每人一台配备,计算机教室按最大班额每生一机配备计算机。

普通教室应配备交互式多媒体终端设备,实现多媒体“班班通”,有条件学校的可在普通教室适当配备学生网络终端。

专用教室根据需要配备多媒体终端设备。

校园网应与互联网相联。

(三)图书馆设备

学校图书馆(室)应设藏书室、学生阅览室、教师阅览室。

阅览室应采用开架阅览方式。

盲校应分别设置盲生阅览室及低视力生阅览室。

盲生阅览室根据盲文、非盲文书籍、有声读物的配备设置相应的存储、阅览设施,并应设置用耳机听音的听音座位区,该区座位数应达到本室座位数的70%;低视力生阅览室,室内应设有低视力阅读器、书籍文字放大装置、放映、听音设施等;为增强放映效果,室内应设遮光设施。

馆藏图书生均不少于60册,复本不多于5册,有满足学生需要的音像资料。

馆藏图书内容应以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各类图书及教师使用的教育教学理论书籍及工具书为主,各种馆藏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等必须是国家合法出版物。

盲校盲文、视听及低视力阅览室应配备盲文图书、资料。

馆藏图书应按规定及时剔旧、更新,一般每年新增图书比例应不低于藏书标准的l%。

附设幼儿园图书配备按生均不少于30册,复本不多于5册,图书以低幼读物为主。

(四)办公、生活及安全防护设备

学校应本着安全、规范、耐用,能满足办公、生活和现代化管理的需要的原则,配备办公设备、生活服务及安全防护设备。

办公设备包括用于办公的桌椅、资料柜、作业柜、储物柜、计算机、打印机、电话、复印机、传真机、一体化速印机等必要设备。

生活设备包括卫生用具、食堂餐厅设备、学生宿舍设施、开水、供暖设备等各种必要的生活服务设备。

安全防护设备包括报警、监控、消防、防卫器械等安全防护设备。

聋校宿舍安装聋生振动呼叫器,宿舍、教室、走廊等主要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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