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业务流程.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3607338 上传时间:2022-11-24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2.8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业务流程.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业务流程.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业务流程.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业务流程.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业务流程.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业务流程.docx

《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业务流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业务流程.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业务流程.docx

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业务流程

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业务流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标准仓单的管理,规范参与各方的行为,保障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和《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所称的电子仓单是指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电子仓单系统(以下简称电子仓单系统)生成的无纸化标准仓单。

第3条交易所、会员、投资者及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以下简称指定交割仓库)等仓单业务参与者应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

电子仓单系统由交易所维护和管理。

第4条交易所、会员、投资者、指定交割仓库等仓单业务参与者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时应遵守本规程。

第5条会员使用电子仓单系统办理交割、结算等仓单业务应由其结算交割员操作。

第二章标准仓单帐户管理

第6条任何机构应在电子仓单系统中先开立标准仓单帐户,方可持有标准仓单,参与标准仓单业务。

标准仓单帐户实行一户一码,即一个机构只能拥有一个标准仓单帐户。

第7条标准仓单帐户分为自营会员标准仓单帐户、交易法人标准仓单帐户和非交易法人标准仓单帐户。

第8条自营会员在交易所开立自营会员标准仓单帐户。

第9条交易法人是指在交易所从事期货交易的法人投资者。

交易法人应通过为其开立交易帐户的经纪会员办理交易法人标准仓单帐户的开立手续。

第10条非交易法人是指不在交易所从事期货交易,但与仓单业务有关的法人投资者,包括参与标准仓单现货交易的企业、提供质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交易所、经纪会员等。

非交易法人应开立非交易法人标准仓单帐户。

参与标准仓单现货交易的企业可通过经纪会员或指定交割仓库为其开立非交易法人标准仓单帐户。

提供质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通过指定交割仓库开立非交易法人标准仓单帐户,即质权人帐户。

其他持有标准仓单的机构,应在交易所开立非交易法人标准仓单帐户。

第11条仓单业务参与者在开立标准仓单帐户时,应填写《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帐户开户登记表》(见附件一),出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第12条会员和指定交割仓库负责审核开户者提交的材料,并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录入开户者的资料,然后,将开户登记表和相关证照的复印件送交易所备案。

由交易所开立标准仓单帐户的仓单业务参与者应直接向交易所提交开户登记表和相关证照,办理相关手续。

交易所收到开户者的资料后,启用已开立的标准仓单帐户。

第13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标准仓单帐户由交易所核准后予以注销:

(一)开户者备案资料不真实的;

(二)未在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将开户者资料报交易所备案的;

(三)标准仓单帐户开户者申请注销的;

(四)标准仓单帐户开户者授权,通过经纪会员或指定交割仓库申请注销的;

(五)交易所认为应当注销标准仓单帐户的其他情形。

第14条自营会员被交易所取消资格后,其帐户转为非交易法人标准仓单帐户。

第三章电子仓单系统的用户管理

第15条交易所、会员、投资者及指定交割仓库等仓单业务参与者应先创建电子仓单系统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才能登录和使用电子仓单系统,办理仓单业务。

第16条指定交割仓库的用户由交易所创建。

指定交割仓库应向交易所提出创建用户的申请。

指定交割仓库可以申请创建一个以上的指定交割仓库用户,具体的数额由交易所审定。

第17条自营会员和经纪会员的用户由交易所创建。

自营会员和经纪会员应向交易所提出创建用户的申请。

一个会员可以创建一个以上的会员用户,具体的数额由交易所审定。

第18条交易法人和非交易法人由为其开立标准仓单帐户的经纪会员或指定交割仓库创建用户。

非交易法人的标准仓单帐户由交易所开立的,其用户由交易所创建。

一个交易法人或非交易法人的标准仓单帐户只能创建一个用户。

第19条仓单业务参与者在申请创建用户时,应填写《上海期货交易所电子仓单系统用户信息表》(见附件二)报交易所备案。

仓单业务参与者应与交易所签订《上海期货交易所电子仓单系统用户服务协议》。

会员向交易所申请创建用户的,应提交结算交割员的证件。

交易所收到上述用户资料后,启用已创建的用户。

第20条电子仓单系统用户创建并启用后,交易所发放标准仓单业务卡、初始密码和加密器(USBKey),加密器中存有数字证书。

用户只有在插入加密器并正确输入用户代码和密码后,才能登录电子仓单系统。

交易所应在用户提交申请成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用户创建以及标准仓单业务卡和加密器的递送。

用户在收到标准仓单业务卡和加密器后,应立即修改初始密码。

如果用户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收到标准仓单业务卡和加密器,应及时和交易所联系。

第21条标准仓单业务卡或加密器遗失后,用户应及时向为其开户的会员或指定交割仓库挂失。

办理挂失的单位核对挂失人的身份无误后,禁用该用户,并报交易所备案。

用户也可直接向交易所挂失。

用户应在挂失成功日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重新申领标准仓单业务卡或加密器的手续。

第22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电子仓单系统用户由交易所核准后予以注销:

(一)用户备案资料不真实的;

(二)未在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将开户者资料报交易所备案的;

(三)经纪会员或指定交割仓库申请注销的;

(四)用户本人申请注销的;

(五)指定交割仓库被交易所取消资格后,该指定交割仓库的所有用户注销;

(六)经纪会员取消资格后,该会员的所有用户注销;

(七)交易所认为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标准仓单的生成和打印

第23条货主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应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办理交割预报,向交易所提交交割商品入库申报和制作标准仓单申请,经交易所审核后,由指定交割仓库验收货物及相关凭证,并签发标准仓单。

投资者应委托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手续。

标准仓单生成的业务流程如下:

(一)会员提交入库申报。

会员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向交易所提交入库申报。

燃料油入库申报时,还应缴纳入库申报押金;

(二)交易所审核入库申报;

(三)入库验收。

指定交割仓库应根据期货交割的有关规定,对入库商品及其单证进行验收。

燃料油入库时,货主还应选择交易所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质检和量检。

指定交割仓库应将入库检验的数据和情况输入电子仓单系统,再由会员向交易所提交制作仓单申请;

(四)指定交割仓库预制仓单。

交易所批准制作仓单后,指定交割仓库核对入库申报数据并制作仓单;

(五)指定交割仓库复核仓单。

指定交割仓库审核人员复核仓单数据;

(六)投资者验收仓单。

仓单所有者对新签发的标准仓单进行验收确认,可自行通过电子仓单系统验收新签发的标准仓单,也可到指定交割仓库验收新签发的标准仓单。

如果投资者在收到标准仓单验收通知后三天内没有对指定交割仓库签发的标准仓单进行验收确认,视为投资者已验收确认,系统将自动确认仓单有效。

第24条标准仓单生成后即以电子形式存在。

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以下简称仓单持有人)要获取纸质标准仓单,应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向指定交割仓库提交仓单打印申请。

指定交割仓库应根据仓单持有人提交的申请打印标准仓单,并交付给仓单持有人。

纸质标准仓单打印不正确的,应由指定交割仓库的特定人员重新打印。

打印不正确的纸质仓单上应加盖“作废”章,并由指定交割仓库妥善保管。

除本规程特别规定外,指定交割仓库应确保纸质标准仓单与该仓单在电子仓单系统中的数据一致。

指定交割仓库发现纸质标准仓单与该仓单在电子仓单系统中的数据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核查并收回纸质标准仓单作相应处理。

如果因指定交割仓库的过错导致纸质标准仓单与该仓单在电子仓单系统中的数据不一致,给仓单持有人或其他仓单业务参与者造成损害的,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纸质标准仓单一经打印,电子仓单系统中相同编号的标准仓单即不可重复打印。

除本规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货位变更外,对该编号标准仓单记载的任何信息、数据的更改或变更都应当经过仓单持有人的合法许可,在指定交割仓库或交易所的审核后,对相应的纸质标准仓单同时做相同的更改或变更。

第25条已打印的纸质标准仓单可通过仓单回库业务恢复为电子形式,业务流程如下:

(一)仓单回库申请。

仓单持有人可自行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向指定交割仓库提交仓单回库申请,也可持纸质标准仓单到指定交割仓库办理回库申请手续;

(二)指定交割仓库审核。

指定交割仓库对仓单持有人提交的申请和纸质标准仓单进行审核;

(三)仓单回库确认。

仓单持有人核对仓单回库清单后签字确认,完成仓单回库操作,对应的纸质标准仓单恢复为电子形式;

(四)指定交割仓库回收纸质标准仓单。

指定交割仓库在收回的纸质标准仓单上加盖“仓单回库”章,并妥善保存。

第26条会员或投资者不能用纸质标准仓单进行期货合约到期的实物交割、经交易所结算的期转现或在交易所作为保证金使用。

会员或投资者应按前条规定办理纸质标准仓单回库手续恢复为电子仓单后,方可办理上述业务。

第27条仓单持有人到指定交割仓库申请办理各项业务时,应出示标准仓单业务卡、纸质标准仓单和相关资料,并通过密码校验。

第28条仓单持有人可到指定交割仓库打印其名下的标准仓单清单,指定交割仓库在验证其标准仓单业务卡和密码后打印标准仓单清单。

第五章交割

第29条所有到期未平仓期货合约的持有者须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

业务流程如下:

(一)卖方投资者授权:

卖方投资者应先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将标准仓单授权给会员以办理实物交割业务;

(二)第一交割日,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卖方会员向交易所提交投资者授权的(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买方会员向交易所申报交割意向;

(三)第二交割日,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

(四)第三交割日,买方会员交款后,交易所释放分配到该会员名下的标准仓单。

交易所将货款付给卖方会员;

(五)第四、五交割日,卖方会员交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买方会员分配仓单:

买方会员应在最后交割日之前(含最后交割日)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将分配到其名下的标准仓单再分配给买方投资者。

如买方会员不能按时分配标准仓单,应向交易所报告原因。

第30条如果买方投资者交割违约而买方会员替代履约的,交易所在审核买方会员的申请后可将相应的标准仓单转入买方会员的标准仓单帐户。

买方会员可依法处置相应的标准仓单。

第六章期货转现货

第31条办理期转现业务的买卖双方会员(投资者)达成协议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电子仓单系统,由其中任意一方会员提交期转现申请,另一方确认后,经交易所批准实施期转现。

第32条使用标准仓单并通过交易所结算的期转现业务流程如下:

(一)卖方投资者授权。

卖方投资者应先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将标准仓单授权给卖方会员以办理期转现交割业务;

(二)卖方会员提交仓单。

卖方会员在规定期限内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将标准仓单提交给交易所;

(三)交易所分配仓单。

交易所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会员;

(四)买方会员交款后,交易所释放分配到该会员名下的标准仓单,并将货款付给卖方会员;

(五)买方会员分配仓单:

买方会员应在取得标准仓单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将分配到其名下的标准仓单再分配给买方投资者。

如买方会员不能按时分配标准仓单,应向交易所报告原因。

第33条如果买方投资者违约而买方会员替代履约的,交易所在审核买方会员的申请后可将相应的标准仓单转入买方会员的标准仓单帐户。

买方会员可依法处置相应的标准仓单。

第34条使用标准仓单自行结算的期转现业务,货款由买卖双方自行交付,标准仓单由买卖方双方按照本规程中的标准仓单所外转让流程办理,或者通过提货后自行交付。

第七章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使用

第35条投资者若需将标准仓单交存交易所作为保证金使用,应确保标准仓单仅以电子形式存在。

业务流程如下:

(一)投资者授权。

投资者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将指定的标准仓单授权给会员作为保证金使用;

(二)会员交存仓单。

会员通过电子仓单系统选择投资者授权的标准仓单,提交给交易所。

会员提交仓单时,应当注明标准仓单是作为保证金使用,还是作为与其所示数量相同的交割月份期货合约持仓的交易保证金使用;

(三)交易所审核。

交易所审核通过后,标准仓单方可作为保证金使用。

第36条投资者提取作为保证金使用的标准仓单的业务流程如下:

(一)投资者提出申请。

投资者可通过电子仓单系统或其他途径向会员提出标准仓单提取申请;

(二)会员提交申请。

会员收到投资者的申请后,及时向交易所提交标准仓单提取申请;

(三)交易所审核。

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将对应标准仓单退还给会员;

(四)会员释放仓单。

会员应及时通过电子仓单系统释放对应标准仓单,将标准仓单退还给投资者。

会员未及时释放并退还电子仓单的,应向交易所报告原因。

第37条投资者将标准仓单授权给会员作为会员保证金使用的,会员在弥补应交保证金后可向交易所申请办理提取标准仓单手续。

如果会员与投资者就提取的标准仓单产生纠纷的,交易所在审核会员的申请后可将相应的标准仓单转入会员的标准仓单帐户。

会员可依法处置相应的标准仓单。

第八章标准仓单在交易所外质押

第38条标准仓单质押是指出质人(即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拥有的标准仓单移交给质权人(债权人)占有,将该标准仓单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以该标准仓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标准仓单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39条出质人应在与质权人另行订立的质押合同中列明用于质押的标准仓单编号,并将质押合同副本提交指定交割仓库留存。

第40条标准仓单在交易所外进行质押的登记流程如下:

(一)出质人质押登记申请。

出质人自行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向指定交割仓库提交质押登记申请。

使用纸质标准仓单出质的,出质人也可到指定交割仓库办理质押登记申请的相关手续。

到指定交割仓库办理质押登记申请的,出质人应出具纸质标准仓单;

(二)指定交割仓库依据质押合同副本审核质押登记申请;

(三)质权人确认质押登记申请。

质权人可自行通过电子仓单系统确认提交质押登记的标准仓单,也可到指定交割仓库确认提交质押登记的标准仓单。

(四)仓单质押登记。

指定交割仓库应对已质押的标准仓单进行登记管理。

相应标准仓单不得进行交割、转让、提货、挂失等任何操作。

第41条标准仓单质押期间,指定交割仓库应在标准仓单对应商品上做好标记,妥善保管。

第42条解除标准仓单所外质押登记流程如下:

(一)质权人申请解除质押登记。

质权人自行通过电子仓单系统提交解除标准仓单质押登记的申请。

申请解除纸质标准仓单质押登记的,质权人也可到指定交割仓库办理解除标准仓单质押登记申请的相关手续。

到指定交割仓库办理解除质押登记申请的,质权人应出具纸质标准仓单;

(二)指定交割仓库审核解除质押登记申请;

(三)出质人确认解除质押登记申请:

出质人可自行通过电子仓单系统确认提交解除质押登记的标准仓单,也可到指定交割仓库确认提交解除质押登记的标准仓单。

第43条指定交割仓库应将其已签字盖章的标准仓单质押清单和标准仓单解除质押清单交付出质人和质权人。

第44条如果债务履行期届满标准仓单质权人(债权人)未受到清偿的,质权人可依据标准仓单质押合同实现质押权,交易所在审核质权人的申请后可将相应的标准仓单转入质权人的标准仓单帐户。

质权人可依法处置相应的标准仓单。

第九章标准仓单的所外转让

第45条标准仓单可以在交易所外转让。

转让方式分为电子仓单转让和纸质仓单转让两种。

第46条电子仓单转让是指仅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标准仓单在交易所外的转让,买卖双方可自行结算,也可通过交易所结算。

通过交易所结算的,按交割标准收取手续费。

第47条电子仓单转让,买卖双方自行结算的转让过程如下:

(一)卖方转出申请。

卖方通过电子仓单系统输入品种、指定交割仓库、买方客户编码和名称、相应标准仓单等相关信息后提交转出申请;

(二)买方转入确认。

买方通过电子仓单系统确认转出申请;

(三)指定交割仓库审核转让申请;

(四)买方交付货款;

(五)卖方释放仓单。

卖方收款后,通过电子仓单系统执行转出释放,对应标准仓单转到买方的标准仓单帐户,完成电子仓单的转让过程。

第48条电子仓单转让,要求交易所结算的,应通过会员进行,转让过程如下:

(一)卖方投资者转出申请。

卖方投资者通过电子仓单系统输入品种、指定交割仓库、买方投资者客户编码和名称、卖方会员、转让价、相应标准仓单等相关信息后,提交转出申请;

(二)买方投资者转入确认。

买方投资者通过电子仓单系统确认转出申请,并将货款存入指定买方会员的专用资金帐户;

(三)指定交割仓库审核转让申请,并通知买卖双方和交易所交割部;

(四)交易所交割部打印标准仓单所外转让结算单,交交易所结算部;

(五)交易所结算部收付货款。

交易所结算部向买方会员收取货款后,支付给卖方会员,并收取手续费,然后将标准仓单所外转让结算单回单交还给交易所交割部。

卖方会员受到货款后应及时支付给卖方投资者;

(六)交易所交割部释放标准仓单。

交易所交割部收到回单后,执行转出释放,将对应标准仓单转到买方的标准仓单帐户,完成电子仓单的转让过程。

第49条纸质仓单转让是指纸质标准仓单在交易所外通过背书方式转让。

其转让过程如下:

(一)卖方背书。

卖方在纸质仓单背面的交易所外转让记录中的卖出方背书处盖章;

(二)卖方转出申请。

卖方自行通过电子仓单系统提交纸质仓单转让申请,或持纸质标准仓单到指定交割仓库办理转让申请手续;

(三)买方背书。

买方在纸质标准仓单背面的交易所外转让记录中的买入方背书处盖章;

(四)买方转入确认。

买方自行通过电子仓单系统确认纸质仓单转让申请,或持纸质标准仓单到指定交割仓库办理确认手续;

(五)指定交割仓库鉴证。

买卖双方应当将双方均背书的纸质标准仓单交指定交割仓库。

指定交割仓库依据纸质标准仓单审核转让申请后,将该标准仓单转入买方的标准仓单帐户。

指定交割仓库还应在纸质标准仓单背面的交易所外转让记录中的指定交割仓库鉴证处盖章,完成纸质仓单转让过程。

在指定交割仓库审核转让和完成鉴证手续之前,买卖双方必须完成本条第

(二)和第(四)项规定的操作。

第十章标准仓单的变更

第50条仓单持有人可以通过电子仓单系统自行将其名下标准仓单的会员信息更改为任何一个为其开立交易帐户的会员。

第51条仓单持有人如需修改标准仓单的重量、件数和块数等数据,应先通过电子仓单系统提交标准仓单的重量、件数或块数变更申请,经指定交割仓库和交易所审核后,完成数据的变更。

第52条指定交割仓库如需移动标准仓单所属商品的货位,应事先向交易所提出申请。

交易所应在10个工作日内批复。

指定交割仓库移动货位后应通知货主,并及时通过电子仓单系统修改对应仓单的货位数据。

对于已经存在纸质标准仓单的,指定交割仓库有责任为货主更换新的纸质标准仓单。

最后,指定交割仓库应制作“标准仓单移动货位清单”,报交易所备案,清单内容应包含仓单号、原货位、现货位、客户名称等信息。

第53条标准仓单对应的商品质检期届满后,应重新质检。

仓单持有人在商品重新质检后应向交易所申报变更对应仓单记载的质检日期和质检证书,其业务流程如下:

(一)变更质检日期申报。

仓单持有人应通过电子仓单系统或其他途径委托会员向交易所提交质检日期变更申报单;

(二)交易所审核;

(三)指定交割仓库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变更对应标准仓单的质检证书和质检日期。

第54条电子仓单已打印为纸质标准仓单的,如有本章第四十九、五十和五十二条规定的须要变更的情形,指定交割仓库应将纸质标准仓单收回后,方能办理变更手续。

变更后,原仓单持有人要求重新打印纸质标准仓单的,指定交割仓库应重新打印。

第十一章标准仓单的挂失

第55条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应妥善保管纸质标准仓单。

纸质标准仓单被盗、遗失或者毁损,其合法持有人应及时向交易所提交标准仓单挂失申请。

业务流程如下:

(一)仓单持有人申请挂失。

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自行通过电子仓单系统提交标准仓单挂失申请,或到交易所交割部办理标准仓单挂失申请的手续;

(二)交易所审核。

标准仓单挂失申请经交易所批准后,挂失人须在交易所指定的专业媒体上连续公告四次,每周一次;

(三)仓单持有人申请重新签发标准仓单。

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30日内无他人向交易所或指定交割仓库提出异议的,挂失人可向交易所申请重新签发标准仓单。

挂失人可自行通过电子仓单系统提交重新签发标准仓单申请,也可到交易所交割部办理重新签发标准仓单的申请手续;

(四)交易所审核。

交易所批准重新签发挂失的标准仓单申请后,通知指定交割仓库;

(五)指定交割仓库转开新仓单。

指定交割仓库通过电子仓单系统转开新标准仓单,同时注销挂失的标准仓单。

新标准仓单以电子形式存在,在其备注中载明“本标准仓单替代**********(原标准仓单号)号标准仓单”的字样。

第十二章标准仓单的冻结和锁定

第56条标准仓单的冻结或解除冻结手续由指定交割仓库办理。

标准仓单的冻结或解除冻结的申请人应持有效法律文书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指定交割仓库审核无误后,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实施对应标准仓单电子数据的冻结或解除冻结。

标准仓单冻结期间,指定交割仓库须封存相关商品。

标准仓单解除冻结后,指定交割仓库应根据有效法律文书处置相关商品。

第57条指定交割仓库冻结和解冻标准仓单应报交易所备案。

第58条如果仓单业务参与者之间产生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其他纠纷,尤其是标准仓单的权属纠纷,交易所可经当事人的申请或自行将相应的标准仓单锁定,直至纠纷解决。

第十三章标准仓单的注销

第59条标准仓单注销是指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提货、作废或换新仓单以后,由指定交割仓库办理标准仓单退出流通的过程。

第60条标准仓单作废是指标准仓单的合法持有人对指定交割仓库签发的已生效的标准仓单数据有异议,提交标准仓单作废申请,经指定交割仓库和交易所审核,注销对应标准仓单的过程。

其业务流程如下:

(一)仓单持有人通过电子仓单系统提交标准仓单作废申请;

(二)指定交割仓库审核标准仓单作废申请;

(三)交易所审核标准仓单作废申请。

第61条作废的标准仓单如需生成相对应新的标准仓单,应到交易所重新办理交割预报手续。

第62条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提货时,应向指定交割仓库提交标准仓单出库申请。

货物发运时货主应到库监发。

货主不到库监发,视为认可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无误。

业务流程如下:

(一)仓单持有人申请。

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可自行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向指定交割仓库提交标准仓单出库申请。

使用纸质标准仓单办理提货的,仓单持有人也可到指定交割仓库办理仓单出库申请手续。

到指定交割仓库办理出库申请的,仓单持有人应出具纸质标准仓单。

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通过电子仓单系统提交标准仓单出库申请的,要注明自行到库提货、委托提货或指定交割仓库代为发货。

委托提货的应注明提货单位、提货密码、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信息。

指定交割仓库代为发运的应注明发货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信息;

(二)指定交割仓库审核出库申请;

(三)提货人确认出库仓单。

指定交割仓库审核相关单证(如提单、提货证明、介绍信或纸质仓单)和提货人的身份后,打印标准仓单出库清单,交提货人签字并验证提货密码,完成标准仓单的注销;

(四)发运货物。

指定交割仓库的发货部门根据标准仓单出库清单和相关单证发货。

第十四章指定交割仓库库存和货位管理

第63条指定交割仓库应按照交易所交割部的规定实施定置式管理,业务流程如下:

(一)指定交割仓库输入货位数据。

指定交割仓库划定货位,将货位信息输入电子仓单系统,然后通知交易所。

考虑到库容的利用率不足100%,货位总重量可适当大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中教育 > 语文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