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烟草产业改革与发展模式及其经验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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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烟草产业改革与发展模式及其经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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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烟草产业改革与发展模式及其经验研究

来源:

国家烟草专卖局经济研究所总期数:

1182出版日期:

2003-2-20

一、日本烟草发展历程

日本烟草产业近一百年来的改革与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大的阶段:

第一阶段是1898-1948年。

为了垄断烟草收入,为国家推进现代化建设积累资金,日本政府于1898年颁布《烟叶专卖法》,成立专卖局,对烟叶实行专卖。

20世纪初期专卖范围进一步扩大到烟草制品和盐业。

政府在这一时期对烟草和盐业实行的是直接的行政管理与经营。

第二阶段是1949-1984年。

1949年政府将财政部下属的烟盐专卖局改组为日本烟盐专卖公司。

专卖公司是一个由国家出资、依据特殊公法设立的法人企业,它具有双重身份:

一方面作为经济法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同一般企业一样受民商法支配;另一方面,特别公法对其经营范围、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企业必须依据特别公法开展经营活动。

在20世纪50-70年代日本经济高速增长时期,专卖公司作为惟一的法定生产和供给者,对日本烟草和盐业实行

长期以来日本烟草的产、供、销市场都是由日烟公司独家垄断经营,不允许国内外的其它企业经营和销售烟草及其制品,而且一直实行高关税政策,严格控制外烟进口量、贸易额、零售价,少量外烟进口也是由日本烟草公司代理销售,卷烟市场完全处于“封闭式”状态下运行。

迫于外部压力,日本政府从80年代初期开始削减关税,放松对外烟进口的控制;到1985年,政府开放了烟草商业经营领域,允许外商和本国其它企业自由进入卷烟流通、批发和销售领域,外国烟草公司可以直接进入或委托自己选择的代理商在日本销售其产品。

当日美谈判最终达成协议后,1987年4月日本取消了卷烟进口全部关税,开始实行零关税政策。

政府在开放烟草商业经营的同时,加强了市场监管。

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

(1)烟草进口商和卷烟批发商必须满足规定的条件,经财政部长批准后登记注册;

(2)所有烟草制品(包括进口的)零售价都需报经财政部长审核同意;(3)所有烟草零售商必须取得财政部的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而且只得按事先报批的零售价格销售卷烟。

2.仍然规定日烟公司是惟一法定卷烟生产企业

日本政府根据其市场和卷烟工业情况,作为它的产业政策,法律明确规定日本烟草公司是日本国内惟一的合法烟草制造商。

不允许国内国外其它企业再进入卷烟生产领域,继续保持日烟公司在卷烟生产领域的垄断地位。

由于日本烟草公司是惟一的生产商,其产品是由公司内部的销售网络、不通过中间批发商直接配送到全国各地零售商的;只有外烟是由烟草进口商从国外购入,再通过中间批发商或直接销售给零售商的。

所以在日本市场上,对一般烟草进口商、批发商而言,虽然法律上没有规定他们不能经营日产烟,但事实上只能经营一些进口卷烟。

1985年日本取消烟草专卖、开放市场,从本质意义上来说,就是取消了关税,允许进口商和批发商销售外烟。

日本烟草公司仍然保持了对卷烟生产的垄断和对日产卷烟在销售领域的绝对控制权。

三、日烟公司的主要改革与发展措施

1.改革和重构管理体系,提高公司的决策和管理效率

日烟公司民营化改革后,首先是按照规范的股份制公司要求,建立起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法人治理结构,并根据日烟公司大规模、跨行业的特点,实行事业部制,对公司总部的职能机构和事业部进行了多次大规模的调整和重组,到1994年基本建成了一个现代市场化大公司的运作构架。

最近几年日烟公司又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以提高公司的决策与管理效率:

(1)改革董事会。

大幅度减少董事会成员,2000年将董事人数由原先的31人减少到24人,2001年6月又进一步减少到现在的11人。

并采取措施,吸收优秀人才进入董事会,增强董事会的战略计划与监督功能。

(2)强化行政执行系统。

授予行政执行和业务部门经理更大权力和职责,改革对其业绩的考核和激励办法;(3)改组公司总部。

对机构设置进行精简重组,划清职责,提高运作效率;(4)设立高级咨询委员会。

聘请外部专家,为公司中长期发展方向和战略以及一些重大问题提供咨询和建议。

(5)设立协调委员会。

克服采取事业部制的大公司往往协调性差的不足,重新制定公司协调性标准和行为准则,提升全公司的行为协调性。

2.重组和整合生产系统,提高生产效率

为了降低成本、提高生产率,日烟公司对其生产系统进行了大规模的重组和整合。

1986年以来,先后关闭了9家卷烟厂,其下属卷烟厂已由以前的34家减少到2000年的25家;对5个嘴棒厂和多个复烤厂进行合并;对公司的信息、行政后勤体系进行优化调整;引进高速卷接包设备,整合辅料采购与供应系统;将公司房地产等多项附属业务剥离、重组;精简机构,大幅裁减人员。

以不含收购合并的口径计算,日烟公司员工由1986年的31113人减少到2000年的20194人。

同期年人均卷烟产销量从170箱增加到了280箱,仅此一项,实物劳动生产率就提高50%以上。

最近公司决定在今明两年再关闭15家卷烟厂,将其卷烟厂数减少到10家,并重点增加其中4个厂的卷接包高速设备,使生产能力更加集中,充分发挥规模效益的作用。

同时,计划到2005年再减少行政管理人员1300人。

3.强化销售网络建设,提升市场营销能力

在关厂减员、提高生产效率的同时,通过调整布局、减少中间层次、充实一线力量,大力加强市场营销网络体系建设。

1988年4月设立区域销售总部;1991年4月大幅调整区域销售机构;1996年7月重组烟草市场资源;1999年10月又导入新的市场营销体系。

新的市场营销体系的主要思想是:

根据卷烟产品特性和变化的市场环境,转变广告促销方式,减少大众媒体上的广告宣传,将更多的人力、财力投入零售市场的产品推荐与促销活动,增加与消费者的直接交流。

主要做法是:

增加销售人员,设立市场经理,直接加强卷烟零售市场的宣传促销和销售服务工作。

目前,日本1.27亿人口中大约有3400万吸烟者,年卷烟销售总量在650万箱左右。

全国有30.6万个卷烟零售商、62.5万台卷烟自动售货机(其中日烟公司21.3万台、PM8.1万台、BAT4.4万台、几大公司共有36.4万台)。

日烟公司按消费者人数将全国市场划分成3000个左右的区域市场,平均每个区域市场大约有5万人口、1.6万消费者、100个零售商、200个自动售烟机。

设区域市场经理,授予更大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市场经理一方面要负责分管市场的具体营销计划的制定和执行,包括店前广告陈列、产品摆放地点、位置、方式,零售商、自动售货机信息收集、订单处理等;另一方面要执行总部制定的主牌号全国统一的市场促销计划。

为市场经理配备个人移动计算机,根据日产烟市场占有率和主干品牌市场占有率两大指标来考核市场经理的工作绩效和投资回报率,并与其薪金报酬挂钩。

4.开征烟草消费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1980年以前,日本对烟草实行专卖,没有设立“烟草消费税”,烟草专卖公司作为国家所有、政府直接经营的特殊企业,实行利润上缴。

作为烟草体制改革的先行措施,1980年日本政府设立了“烟草消费税”。

开始是按从价的45.4%加从量的1132日元/千支计征,80年代中期改成完全从量计征,后经多次调整和提高,目前日本对卷烟及其它烟草制品(包括进口的)一律按7072日元/千支的税率从量计征烟草消费税。

日本烟草消费税分为国家烟税和地方烟税两部分:

国家烟税的税率是3536日元/支。

日产卷烟由国内烟草制造商在产品出厂后的一个月内,向当地的国税所申报并缴纳;进口卷烟从保税区运出时,由进口商向国税部门申报并缴纳。

地方烟税税率与国税相同,为3536日元/千支。

地方烟税一律由批发商于每个月底前,就其上个月所批发销售的烟草制品向市町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地方烟税又分都道府烟税(868日元/千支)和市町村烟税(2668日元/千支)两部分,都道府烟税也由市町村税务所统一征收后上缴。

日本烟草消费税有两个显著的特点:

一是从量计征,税负较重。

目前日本市场上卷烟零售价的构成基本上是1:

3:

6的结构,即零售商毛利占10%、卷烟制造商(含批发)经营收入仅占30%、消费税及销售税占60%(详细见附表3)。

二是地方烟税的税种、税率由中央确定,全国统一。

由于日本实行的是中央集权型财税体制,其税收权限由中央立法规定,地方按规定征收,中央政府是按法定税目和标准税率来测算和分配财政转移资金,从而不会出现地方政府对烟税的多征少征或对卷烟生产和市场的保护问题。

这一点与中国不同,与美国情况也不一样。

美国烟草消费税也分国家和地方两部分,但国家烟税税率是国家立法确定,各州的烟税税率是各州立法确定,而且差别很大。

一个国家烟草消费税怎么征,不仅仅是征收方式、环节及税率问题,而是一个与其财政体制相联系并要协调配套的问题。

5.实行烟叶合同种植,适度保护烟农利益

由于地理、气候等自然原因,日本生产的烟叶的品质一般,加上日本人力资本昂贵,日本烟叶的市场竞争力一直不高,其价格约比国际市场上贵3-4倍。

尽管如此,作为其一项重要的农业政策,日本政府长期以来一直对烟叶生产实行保护。

改革以前,日本烟草专卖公司作为政府直接管理和经营的特殊企业,承担了收购烟农生产的全部烟叶的法定义务,即使是在烟叶大量超种超收和价格大幅度超过国际市场时也必须如此;改革后,实行烟叶的合同种植。

法律规定日烟公司必须与烟农签订合同,约定烟叶种植面积和收购价格,日烟公司作为日本惟一法定烟草制造商必须收购按合同约定面积种植的全部可用烟叶。

每年烟叶的种植面积、等级标准、收购价格等有关方面的经济政策是通过“烟叶审议会”的形式制定的。

审议会制度是日本政府在制定产业政策或宏观经济政策时,为吸收专门领域知识,调整当事者之间利害关系而设立的一种比较普遍的咨询、合议制度,它是一种官民协商的半官方机构。

烟叶审议会是由财政部聘任的烟农代表以及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11人组成,负责有关烟叶种植、收购、价格等重大问题的调研、咨询和论证,每年举行一次会议进行协商和决策。

烟草公司与烟农双方尊重审议会的决定和意见。

日本烟草公司是倾向更多地进口烟叶,而国家和烟农希望较好地保护烟农利益,在这种矛盾的撞击过程中,加上外部压力,总的来看,日本的烟农人数、种植面积、生产量一直在逐渐下降。

2000年日本种烟农户为2.3万户,种植面积为2.3万公顷,收购量仅为6.08万吨。

日本国内烟叶占日烟公司使用量的比例已由1986年的60%下降到目前的43%左右。

为适应开放市场、提高日烟公司的竞争力的需要,日本政府于1985年对日烟公司实行了民营化改革。

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将原日本烟草专卖公司改组成新的股份有限公司,重建政府与日烟公司的关系,授予日烟公司更大的经营自主权。

1985年4月日本烟草专卖公司依法改组成日本烟草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亿日元,每股5万日元,共200万股,其中100万股是政府的特别工业投资基金,33.3万股是国债基金,66.7万股为普通股。

法律规定政府要控制二分之一以上的股份,并且要求在改组初期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份。

所以,改组后先是由政府掌握其全部股份,一直到1994年和1996年,政府才分两次上市出售了66.7万份普通股。

到目前为止,日烟公司的股份结构仍是按法律规定的:

三分之一上市流通,三分之二由政府持有。

政府作为日烟公司的最大股东,法律规定公司在下列方面的计划和行为需要得到财政部长的授权或认可:

(1)发行新股、债券或债转股;

(2)公司章程的修改、公司的合并与拆分、利润分配;(3)重要生产设备及固定资产的处置;(4)公司董事、审计专员的任命与更换。

同时还要求公司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向财政部长报告年度经营和预决算情况。

作为民营化改革的结果:

首先是重塑了日烟公司的企业制度。

使日烟公司从一个特殊公法人转变成了市场经济中的规范的股份制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

第二,改变了政府对日烟公司的管理方式。

依法规范了政企关系,实行政企职责分开,对日烟公司的管理从过去行政性直接管理转变到了控股权的管理。

第三,扩大了公司经营自主权。

改变了过去公司的经营预算和资产投资计划需经国会审议和批准的规定,取消了对公司进入其它经营领域的种种限制,使公司获得了较大的投资决策权。

第四,转换了对公司高层经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

以前是由政府官员来确定如何激励与约束,现在是由股东根据公司的市场价值变化来决定。

这一系列变化与改革,为日烟公司长远发展和竞争力的提高铺设了制度性基础。

目前推进日烟公司民营化、扩大公司经营自主权的进程仍在继续。

日本烟草界人士正在游说国会,呼吁修改《日本烟草公司法》,要求政府降低持股比例,赋予企业更大的经营自主权,特别是在投融资、利润分配方面的自主权,以适应当今迅速变化的经济环境和激烈的市场竞争的需要。

2001年1月,日本财政部已召开了专门会议研究有关烟草问题。

会后,设立了一个烟草工业委员会,正在对此进行研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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