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享受此项政策需同时符合的条件:
1.从事《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的企业。
2.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
3.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5.企业从事《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6.企业应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企业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程序:
原则上每年2次,每次申报时间为每年的4月和10月,自申报开始至公示结束原则上不超过60个工作日。
应按规定填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推荐表》,并按申报证明材料清单要求附相关佐证材料,报送市科技局。
市科技局将会同市外经贸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最终确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名单,进行公示。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持相关认定文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事宜。
税务机关提醒享受此项优惠政策企业应注意的事项: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时,应将外包服务业务的报关证明、结汇证明、与外方签订的合同等留存备查。
国家扶持的产业优惠政策的应用<中)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A公司是我市一家大型装备企业的子公司,主要产品是机器机械,2008年企业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税收管理员小李和小王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了审核,并到企业实地进行了调查,发现企业的做法与文件规定有一定差距,小李将情况向科长进行了汇报,科长经请示局领导决定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税收优惠进行跟踪辅导。
税务人员到企业进一步调查发现企业2008年研究开发活动和研发费用归集如下:
1.企业产品在全国具有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较高,近年来,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等方面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大连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
2.有开发项目计划书,但没有研究开发费预算、开发专门机构以及项目组的编制情况。
3.技术要求高的开发活动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成果企业享有,但没有费用支出。
4.研究开发费用未实行专账管理,企业申报的研发费用中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划分不清。
对此,税务人员将政策向企业进行了详细介绍: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新企业所得税法鼓励企业科技创新、技术进步的一项税收优惠,为规范企业研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总局制定并下发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按照文件规定企业要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企业必须开展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新是企业持续发展的动力,只有不断的研发投入和开展研发活动,才能保证企业创新和发展,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就是鼓励企业研发投入,鼓励企业创新发展,没有研发投入和研发活动,就不能享受到税收优惠。
2.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研发管理体系 年初,企业应制定研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开发项目应有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立项的决议文件;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必须实行专账管理,对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研发结束后应有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和研究成果报告。
3.委托开发和由集团公司集中开发符合条件可以加计扣除 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对照文件规定,税务人员一一指出企业实际存在的问题:
1.企业近年来为适应市场需求,生产出一批科技含量较高的产品,但研发活动大部分是集团公司研究院承担的,而企业又没有分摊费用,集团公司也没有加计扣除,其研发支出没有享受到税收优惠;
2.研发费没有单独归集,发生的费用没用按照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规定,在管理费用或研发支出科目核算,而是分别在生产成本和制造费用等科目核算,研发费用与生产经营费用没有分开核算。
3.企业的研发管理体系建设还不够完善,缺少立项批准、预算编制、研发项目成果评价等环节。
税务人员建议企业做好如下方面的改进:
1.对集团公司集中研发的项目,应与集团公司签署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并向税务机关提供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的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
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2.针对企业执行的是新会计准则,建议企业设置“研发支出”科目,按照会计规定正确核算。
3.完善研发管理体系建设。
从立项、预算、成果评价等方面规范企业的研发活动。
A公司按照税务人员的建议进行了改进,200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期间企业如愿享受到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即对于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负责人对税务机关的优惠政策跟进辅导工作深表感谢,同时表示,企业一定要加大科技投入,为企业可持续发展增添后劲。
提示: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需注意以下几点:
<一)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是否经公司董事会或管理机构批准,是否有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是否有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是否有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这些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出企业是否开展了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二)企业应按照会计规定正确进行研发费用核算,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计算是否准确,对于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三)委托开发和由集团公司集中开发符合条件都可以加计扣除。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对集团公司集中研发的项目,应与集团公司签署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并向税务机关提供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的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
技术转让所得税收优惠政策 小白是甲公司的财务人员,近日,甲公司将一项发动机制造技术转让给了专门从事发动机生产的乙公司。
小白虽了解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有税收优惠,但却不清楚享受该项优惠都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如果符合条件,又该怎样申请呢?
带着这样的疑问,小白来到了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甲公司的主管税务官员老张。
精通业务的老张将技术转让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向小白进行了宣传,解开了小白心中的疑问。
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
技术转让所得税收优惠政策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必备条件 ☆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技术转让所得税收优惠应该明白的几个概念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技术转让所得如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什么是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
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什么是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的认定标准是合同标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显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
>>什么是技术转让成本?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对转让收入没有归集成本费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企业历史成本状况,确认此项技术转让所得。
>>技术转让相关税费包括哪些?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备案资料 ◆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包括技术<转让)合同认定证明书及技术合同申请认定清单);
3.相关技术转让交易发票复印件;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4.相关技术转让交易发票复印件;
5.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6.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国家扶持的产业优惠政策的应用<下)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税收优惠 2018年4月的一天,正处在汇算清缴期内忙碌的税务干部同时迎来了三位互不相识却有着同样目的的A、B、C企业负责人李总、王总和于总,虽然三家企业经营的项目大有不同,但是今天他们都是为了一个目的来的,那就是如何才能享受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并带来了相关的资料。
税务人员针对三家企业的不同情况进行了汇总和分类,如下图:
政策由来 我国之所以规定要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给予减免税优惠,主要是考虑到目前我国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方面面临的巨大压力。
原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也都对企业从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所得给予了一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优惠对象和力度上却有所差异,如内资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利用“三废”生产产品给予了定期减免税优惠,外资企业所得税规定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资企业可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一些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内资企业可能就享受不到减免税优惠。
为了进一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有必要加大环境保护方面的优惠力度,统一优惠政策。
所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对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统一规定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解读 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理解:
◆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具体条件和范围 可以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海水淡化项目等。
考虑到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的经营范围日益多元化,一家企业涉足多个行业开展经营的情况屡见不鲜,而企业所得税法需要给予优惠政策支持的往往只是其中某些项目的所得而非企业的全部所得,因此,减免税的对象定位于企业从事某些项目的所得,而不是企业。
这样,即使企业的主业不在优惠范围之内,但其从事了本条规定的优惠项目的,也可以享受到相应的优惠政策。
本条规定的优惠项目包括:
Ø 公共污水处理项目。
主要包括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被污染的降水等。
污水处理就是利用各种设施、设备和工艺技术,将污水中所含的污染物质从水中分离去除,使有害的物质转化为无害的物质、有用的物质,水则得到净化,并使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目录中主要分为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和工业废水处理项目。
污水处理强调的是“公共”,也就是享受本条规定的优惠项目,必须是针对“公共污水”的处理,企业处理自身生产经营活动等产生的污水,不属于本条规定的优惠项目。
Ø 公共垃圾处理项目。
对应垃圾的分类来看,公共垃圾处理项目应包括生活垃圾处理、工业垃圾处理、电子垃圾处理、建筑垃圾处理、医疗垃圾处理、农村垃圾处理等。
目录里主要分为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工业固体废物处理项目和危险废物处理项目。
这里强调的也是“公共”,也就是享受本条规定的优惠项目,必须是针对“公共垃圾”的处理,企业处理自身生产经营活动等产生的垃圾,不属于本条规定的公共垃圾处理项目。
Ø 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
沼气综合利用,是指将沼气、沼液、沼渣<简称三沼)运用到生产的过程,其范围涉及到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服务业、仓贮业等诸多方面,目录中主要针对的是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沼气项目项目。
Ø 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
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就是对现有的企业生产经营项目,通过加大资金投入、设备机械改造等方式,减少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提高单位能源产出量,实现清洁生产的改造项目,目录里主要分为既有高能耗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既有建筑太阳能光热、光电建筑一体化技术或浅层地能热泵技术改造项目、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工业锅炉、工业窑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技术改造项目、煤炭工业复合式干法选煤技术改造项目、钢铁行业干式除尘技术改造项目、有色金属行业干式除尘净化技术改造项目和燃煤电厂烟气脱硫技术改造项目。
Ø 海水淡化项目。
海水淡化项目,即是企业从事的利用海水脱盐生产淡水的项目。
目录里主要针对用作工业、生活用水的海水淡化项目和用作海岛军民饮用水的海水淡化项目。
◆优惠的具体办法 本条规定,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给予优惠的具体方式,是三免三减。
需要注意的是,计算优惠的起始时间是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而不是自项目的盈利纳税年度起。
这主要是考虑到以盈利年度作为优惠的起算时间,实践中容易造成企业故意不计盈利而拖延优惠的计算年限,造成企业之间新的不公,且本条规定的优惠期限总共长达六年,能使大部分项目得以真正享受到优惠,所以本条采取了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优惠时限的开始,即以权责发生制确认生产经营收入的实现时间。
李总的A化工厂虽然花大价钱购入了先进的工业废水处理系统,也配备了专门的污水处理部门,但是该项目不属于公共污水处理,只是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