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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修法律部分复习资料

法律概念复习资料

1、如何理解法律的一般含义?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有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本质:

从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从法律的实质内容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自然规律的反映,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从法律的社会作用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法律保障。

2、简述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适用条件,又称假定,是指适用规范必须存在的一定情况。

一定情况的出现或存在,是规范起作用的必要前提。

行为准则,又称处理,是规范本身的具体规定,这无疑是法律规范的中心内容,它主要是规定人们应当做什么(应为),可以做什么(可为)和禁止做什么(非为)。

法律后果,又称制裁,是指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所作的处罚。

这是国家强制力在法律规范中的重要体现。

制裁的方式可以多样,一般可分为行政制裁、民事制裁、刑事制裁和违宪制裁。

3、如何理解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总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4、什么是法律思维方式?

它有什么特点?

如何培养法律思维方式?

法律思维方式,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与取向。

特征:

讲法律;讲证据;讲程序;讲法理。

如何培养:

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方式;参与法律实践。

5、宪法及其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

特征: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了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在效力上,效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6、新中国经历过哪几部宪法?

新宪法经历过哪几次修改?

其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1954、1975、

1978、1982年四部宪法。

现行宪法是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

1988、1993、1999和2004年修正案。

基本原则:

党的领导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公民权利原则、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

7、我国为什么要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长期奋斗的重要成果,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愿望,在实践中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

首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

人民通过普遍的民主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其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再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了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

最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能够保证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有效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

8、简述我国政党制度的内容。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

特点:

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

内容:

(1)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是亲密友党

(2)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

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3)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4)多党合作的根本活动准则:

遵守宪法和法律

(5)重要机构: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9、简述公民与人民的区别。

公民与人民不同:

(1)公民是法律概念,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相对应,是指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人民是政治概念,与敌人相对应,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涵。

在现阶段,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2)二者的法律地位也有区别。

我们讲“人民的权利”,主要是指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权利;“公民的权利”主要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人所享有的法律权利。

(3)地位不同导致了在享有权利方面的差异。

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全部权利并履行公民的某些光荣义务。

(4)二者的范围不同。

我国公民的范围要比人民的范围更广泛,除包括人民以外,还包括人民的敌人。

(5)公民通常所表达的是个体的概念,人民所表达的群体。

10、简述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内容。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作为国家政治生活主体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是国家为公民直接参与政治活动提供的基本保障。

具体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之外,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政治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11、什么是民法?

如何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基本原则:

一是平等原则;二是自愿原则;三是公平原则;四是诚实信用原则。

12、什么是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中做了怎样的分类?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分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13、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哪些条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14、什么是代理?

以代理权产生原因的不同为标准,可将代理分为哪几类?

(1)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进行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2)以代理权产生原因的不同为标准,代理可分为: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15、什么是民事权利?

我国民法规定民事权利有哪些?

民事权利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具体权益。

可以分为财产权和非财产权两大类。

我国民法所规定的民事权利主要有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身权。

16、什么是财产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的法律特征表现在哪些方面?

(1)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它是一种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又称“完全物权”。

(2)财产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绝对权、对世权、排他权。

17、什么是债?

其特征表现在哪些方面?

产生原因有哪些?

(1)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2)债权的特征:

流转权、请求权、对人权、兼容权。

(3)债产生原因:

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18、刑法的概念和原则是什么?

概念:

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罪行相当原则;适用刑罚一律平等原则。

19、简述犯罪构成四大要件的内容。

犯罪主体:

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观方面:

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等;

犯罪客体:

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观方面:

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需要具备的诸种要素条件的总称,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等。

20、简述故意犯罪形态的内容。

故意犯罪形态:

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的不同阶段,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即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

21、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体系由哪些部分构成?

每个构成部分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1)由主刑和附加刑构成

(2)主刑:

是指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

是指补充主刑使用的刑罚方法。

既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也可以独立使用。

22、什么是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其构成要件是什么?

(1)正当防卫:

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条件:

防卫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防卫起因是存在不法侵害;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防卫对象只限于不法侵害人本身;正当防卫不能明显地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必要限度一般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危险度。

(2)紧急避险:

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条件:

避险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避险起因是合法权益受到“危险”的威胁,危险的来源包括自身的生理或病理说引起、他人的不法侵害所引起、大自然自发力量所引起、来自动物的侵袭;危险正在发生;避险对象是第三者;紧急避险所造成的伤害只能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不能等于或大于所避免的损害。

避险的限制:

职务、业务上负有特殊义务的人不能借口紧急避险不履行

案例分析复习题:

1.被告人xx,男,

1994年5月1日生,中学生。

2009年8月29日杨某到同学家玩,因同学出去了,感到无聊,想找本书看,无意中发现抽屉里的小口径步枪及子弹数发。

由于好奇,随即拿起枪并装上子弹,恰好这时候他看到楼下街道上有一青年,便想吓唬他一下。

杨某用枪瞄准他前面的水泥地击发,结果打中前面的一位老人,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杨某后来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试问:

(1)杨某应否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上有关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的过失犯罪规定应如何进行处理?

(2)xx行为时的主观罪过是什么?

1.答:

(1)杨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因为根据我国刑法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于过失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杨某的行为的主观罪过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2.被告人赵某,女,30岁,系被害人孙某的妻子。

因新婚,决定考验妻子是否忠贞,故谎称要出差十天。

第二天晚上,孙某潜回家中,于是上床睡觉,其妻以为是歹徒,忙拿起枕边的铁锤朝孙某头上猛击,孙某当场死亡。

事后查明被告人枕边的锤子是为防备歹徒而准备的。

试问:

(1)被告人xx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

2.答:

(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赵某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

即主观上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

(2)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被告人赵某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存在错误认识。

因为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被告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所以赵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在这种情况下,赵某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主观上没有故意,而且赵某的认识错误在那种情况下不可避免,她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也没有过失。

3.被告人xx,男,25岁,司机。

2008年6月21日,被告人与李某为其舅父拉钢材,因手续不符规定,钢材收购小组负责人王某责令其卸下钢材,被告人不肯。

于是王某将汽车扣下。

22日晚被告人企图强行拉走钢材,王某上前阻止,而被告却加速行驶,将保险杠上的王某摔下,王某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试问:

被告xx对xx的死亡是何种罪过形式?

3.答:

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在本案中,被告人钱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但是为了将钢材强行拉走,而置王某的生死于不顾,即对被害人是死是伤持一种放任态度。

因此,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

4.被告人张某,男,28岁,某矿务局警卫。

2009年3月12日凌晨,张某与同伴执行任务时,发现有盗窃分子,他们立即上前捉拿。

在捉拿过程中,张某在三人围殴的情况下,身上多处受伤。

他曾发出警告:

再打我就动刀子了,可无人理会,张某在此情况下将一人刺伤,一人刺死。

试问:

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为什么?

4.答:

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

被告人张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特征。

5.被告人xx,

2009年4月15日至18日连续三天到工商银行某中心支行门口尾随着去银行交款的多名女交款员,伺机用砖头打伤交款员后抢劫,均因附近工地有值班人员巡逻,未敢下手。

试问:

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

请简述理由。

5.答:

被告人魏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预备,而不是抢劫罪的未遂。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预备是行为人尚未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是为了实施该种犯罪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未遂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人魏某尾随交款员的行为,属于为抢劫犯罪准备条件的行为,尚未着手实施抢劫行为。

因此被告人魏某的行为是犯罪预备而不是犯罪未遂。

6.岳某夫妇有一个儿子,今年12岁。

一天晚上,岳某夫妇带着儿子到事先观察好的一无人在家的住户陈某家中偷盗,岳某本人进入房间行窃,儿子进行运送,其妻在门口望风,结果窃取大量的财物。

试问:

此一家三口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为什么?

6.答:

岳某夫妇的盗窃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而其12岁的儿子却不能认定为共犯。

这是因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岳某夫妇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

(1)有二人以上的犯罪主体;

(2)在客观方面,都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

(3)在主观方面,他们又都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尽管一个入室实施偷盗行为,另一个在门口望风,没有直接实施偷盗行为,但是这只是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不同,不影响他们共同犯罪的成立。

其12岁的儿子因为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

岳某夫妇带着他去偷盗,事实上是把他当作犯罪的工具使用。

7.李四夫妻共有存款5万元,李四有一母,儿子刚参加工作,女儿乙读中学,李四突然死亡,以清理遗物中发现其亲笔书写、签名的一份遗嘱,并注明____年__月__日,其中写明,在其死后将5000元留给女儿乙读书用。

李四死时,其妻怀有身孕四个月。

问:

(1)遗嘱是否有效?

(2)5万应如何继承?

7.答:

(1)遗嘱有效。

(2)5万元作如下分割:

①5万元为xx夫妻共有财产,其中

2.5万元归其妻所有,

2.5万元为遗产。

2.5万元遗产中,

0.5万元为遗嘱继承,归其女所有;另外2万元为法定继承。

③法定继承人有其妻、母、儿甲、女乙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④同一顺序继承人,分配时原则上均等。

⑤应为胎儿保留1份,待胎儿出生后最后确定此份遗产的去向:

出生时为活体的归胎儿继承;是死体的由法定继承人分割;是活体而后死亡的,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8.

2002年3月13日,某家具商场购得一批新式沙发,价格为每组1880元,售货员在制作价格标牌时,误奖1880元写成880元。

3月20日,甲、乙二人来逛商场,发现同样的沙发在别的地方卖近2000元,而该商场还不到1000元,觉得价格非常便宜,便一人买了一组,由于摆放的两组沙发均已售出,售货员再去仓库提货时,发现沙发的价格根本不是880元,而是1880元,甲、乙二人的沙发每人少交了1000元。

得知这一情况后,商场马上派人查找甲、乙二人,并终于在

2002年4月27日找到了这二人。

家具商场要求甲、乙二人退货或补足价款,但遭到拒绝。

问:

(1)商场同甲、乙二人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属于什么样的民事行为?

(2)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

8.答:

(1)商场与甲、乙二人的买卖行为属于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商场本意是要将沙发以1880元的价格卖出,由于售货员制作标牌的错误,使得每组沙发少卖了1000元,这是商场由于疏忽大意导致结果与自己本意相悖。

甲、乙二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按照标牌上的价格买下沙发,所以,商场同甲、乙二人的买卖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商场同甲、乙的买卖行为可以变更或撤销。

《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所以,只要商场或甲乙任何一方提出变更或者撤销买卖关系的请求,人民法院都应予以支持。

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受的损失。

所以,如果这一买卖行为撤销,甲乙二人应将沙发返还给家具商场,家具商场返还甲乙二人的货款,并承担甲乙二人因此所受的损失。

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予以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

9.某运输公司受农场委托长途运送生猪,途径某市遇酷热天气,运输公司派出的押运人员张某、杨某根据经验决定给生猪降温,从某农资公司购得喷雾器一架,清洗后灌入自来水即向生猪喷水降温。

运达后收货人某肉食公司觉生猪异常,经检验生猪不同程度农药中毒。

后查该喷雾器出售前曾借给农户李某使用,农药系李某使用后残留所致。

问:

(1)肉食公司可否拒收生猪?

为什么?

(2)谁应该对生猪中毒负责?

为什么?

(3)xx、xx有无过错?

为什么?

(4)农场应向谁索赔?

为什么?

9.答:

(1)可以,因为生猪中毒,违反合同约定的质量条款。

(2)农资公司,因农资公司出售的喷雾器存在严重的瑕疵,这是造成生猪中毒的原因。

(3)没有,因张、杨二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喷雾器内残留有农药的情况。

(4)应将运输公司作为被告起诉,因农场和运输公司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生猪在运输途中发生问题。

10。

某市商场举办有奖销售。

某校校长决定从该商场为党校购买一台机器,同时得奖券100张,分给每位教师各两张,言明如得奖金即归持券人。

同时贺某与其他几位教师又去购物抽奖,但由教师丁某代垫款项。

贺某因急事出差,只将3张奖券号码登记下来,对丁某说:

“这3张就算我的了。

”但未还丁款。

奖开,学校出资部分有1张奖券得1等奖,奖金5000元,持券人为丁某;个人出资部分,贺登记的3个号码有1张中2等奖,奖金4000元。

此时贺某尚在外地,丁某持券取回奖金9000元,贺某回后得知此情,找丁某要求给付中奖的4000元,丁某不允,言此券系自己所购所持,贺某既未付款,也未占有奖券,应归自己享有。

贺某甚怒,宣布一等奖券系学校出资,奖金应归学校所有,丁仍不允,贺诉至法院。

问:

(1)学校出资部分中奖归谁所有?

为什么?

(2)个人部分中奖的奖金应归谁所有?

为什么?

(3)贺宣布一等奖归学校所有是否有效?

为什么?

(4)贺某未付丁某购物抽奖的款项,在贺某与丁某之间存在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

为什么?

10.答:

(1)应归丁某所有,因学校已言明在先,所得奖金归持券人,且奖券已实际交付个人,属于赠与行为。

(2)应归贺某所有,因贺某已登记奖券号码并向丁言明此3张奖券归他。

(3)无效,因奖券已交付,赠与行为不得撤销。

(4)借贷关系,因丁某系替贺某垫付款项。

11.王甲和刘乙系邻居,两家关系很好。

因业务需要,王甲被单位派往设在海口的办事处工作,临走拜托刘乙照看自己的房屋及物品。

夏天来临,王甲从海口给刘乙打电话,称其在海口买了一台柜式空调,家里原来的挂壁空调不要了,请刘乙帮忙以合适的价格卖掉。

刘乙的同事李丙听说此事后,表示想买下这台空调,但他不愿多出钱,李丙就对刘乙说:

“你给王甲打个电话,就说空调的冷冻机坏了,要想快点出手就得降低价格。

”刘乙觉得自己和李丙是同事,不答应会影响今后的关系,况且他有许多事要求着李丙,于是就按李丙的意思给王甲打了电话,王甲说既然冷冻机坏了,降低就降低吧。

于是,刘乙就以500元的价格把空调卖给了李丙。

过了一阵,王甲从海口回来,准备把柜式空调安装上,听人说了卖掉挂壁空调的事,王甲非常生气,找到李丙,要求李丙返还空调。

问:

(1)刘乙、李丙买卖空调的行为是否有效?

(2)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11.答:

(1)刘乙、李丙之间买卖空调的行为无效。

王甲委托刘乙把他的挂壁空调卖掉,在王甲和刘乙之间实质上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刘乙是代理人,王甲是被代理人。

《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因为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的,所以代理人必须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不得滥用代理权。

《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本案中,刘乙为了和李丙搞好关系,就答应李丙的要求,谎称制冷机坏了,以过低的价格把空调买给李丙,这实际上是刘乙和李丙恶意串通损害王甲利益的行为。

所以,刘乙、李丙买卖空调的行为是无效的。

(2)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的规定:

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本案中,刘乙、李丙恶意串通,损害王甲的利益,刘乙、李丙应对王甲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王甲要求李丙返还空调,李丙应返还空调,王甲应返还李丙的500元钱,如果王甲还有其它损失,刘乙、李丙应负责赔偿。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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