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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复习重点

1、事部和建设部2002年12月5日联合发布《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第29条规定:

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2、建造师执业前提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

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未经注册的,不得以建造师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

3、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颁发辖区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并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备案。

4、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

5、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者,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6、经注册的建造师有下列六个情况之一的,由原注册管理机构注销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因过错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

(4)脱离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及其相关工作岗位连续2年(含2年)以上的;

(5)同时在2个及以上建筑业企业执业的;

(6)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7、建造师执业基本要求建造师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8、二级建造师执业划分为10个专业:

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9、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10、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立项批准后,工程发包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办理报建登记手续。

未办理报建登记手续的工程,不得发包,不得签订工程合同。

11、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12、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一个要素就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13、法人与自然人相对,它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存在必须具备如下五个条件:

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4、非企业法人是为了实现国家对社会的管理及其他公益目的而设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包括:

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基金会属非企业法人中的社会团体法人。

15、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可为人们控制的并具有经济价值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

16、法律意义上的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17、权利主体可要求其他主体作出一定的行为或抑制一定行为,以实现自己的民事权利,因其他主体的行为而使民事权利不能实现时有权要求国家机关加以保护并予以制裁。

18、民事义务和民事权利是相互对应的,相应主体应自觉履行民事义务,义务主体如果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就要受到法律制裁。

19、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20、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1、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发生变化。

(主体、内容、客体)

22、在民事合同中,客体不变,相应权利义务也不变,此时主体改变也称为合同转让。

23、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

24、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情况,即是人们通常说的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即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原因。

25、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包括积极的作为或消极的不作为,都能引起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26、立法行为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在法定权限内通过规定的程序,制定、修改、废止工程建设法律的活动。

如国家制定、颁布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条例等行为。

27、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能够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28、民事行为能力是指通过自己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9、法律行为主体只有取得了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后作出的民事行为法律才能认可。

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的规定,行为内容合法首先表现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

31、凡属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为合法

32、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33、委托代理是指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

如公民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即属于委托代理。

34、委托代理可采用口头形式委托,也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如果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委托的,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代签工程建设合同就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35、如果由于授权不明确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则被代理人要向第三人承担责任,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36、法定代理是为了保护无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代理形式,适用范围比较窄。

37、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38、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

(2)代理人应亲自进行代理活动;

(3)代理人应认真履行职责;

(4)不得滥用代理权。

39、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40、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是对人权;

41、债权的实现需要义务主体的积极行为的协助,是相对权;

42、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43、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44、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

45、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46、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经公证机关证明或人民法院的裁决,债务人可以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的行为。

47、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如两个相互订有合同的企业合并,则产生混同的法律效果。

48、债权的客体可以是财、物、行为和智力成果;物权的客体则只能是物。

49、自物权。

又称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所有物享有的物权

50、他物权。

是指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权利。

如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使用权,留置权等。

51、用益物权。

是指对他人所有物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52、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的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权利。

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都是担保物权。

53、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的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权利。

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都是担保物权。

54、我国承认并以法律形式加以保护的主要知识产权为:

①著作权;②专利权;③商标权;④商业秘密;⑤其他有关知识产权。

55、著作权的客体就是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著作权是基于作品而发生的民事权利。

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表现形式有:

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曲艺作品;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美术作品;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图形作品;模型作品。

56、专利是指对于公开的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独占权。

57、商标侵权及其法律责任包括:

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严格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58、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权利时,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

59、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债务人自愿履行义务后,不得请求返还。

60、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

6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62、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这就是说,权利人不知道或不能知道权利已被侵害,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经过20年的,其权利也失去法律的强制性保护。

63、《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64、《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65、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同一专业)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66、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联合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67、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68、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69、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70、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71、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72、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73、承包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74、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75、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76、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77、三控制”是指建设工程监理对建设工程的投资、工期和质量进行控制。

78、“两管理”是指建设工程监理对建设工程进行的合同管理、信息管理。

79、“一协调”是指建设工程监理要协调好与有关单位的工作关系

80、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管理也是监理工作的重要工作内容。

81、国家对工程监理单位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4条第l款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82、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并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83、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85、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86、强制性标准。

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性法规规定强制性执行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是强制性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87、技术标准是指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88、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方式

(1)重点检查。

(2)抽查。

(3)专项检查。

89、抽查指采用随机方法,在全体工程或某类工程中抽取一定数量进行检查。

90、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2)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91、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原则首先要求招标活动的信息要公开。

9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公共媒介发布。

93、信息的公开也是相对的,对于一些需要保密的事项是不可以公开的。

例如,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确定中标结果之前就不可以公开。

94、在评标时,评标标准应当明确、严格,对所有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送到的投标书都应拒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都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的成员。

95、公正的原则与公平的原则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点。

其共同之处在于创造一个公平合理、平等竞争的投标机会。

96、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活动是以订立采购合同为目的的民事活动,当然也适用这一原则。

97、在投标的过程中,如果投标人假借别的企业的资质,弄虚作假来投标即违反了这一诚实信用原则原则。

98、由于招标投标的活动是处于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一方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违背丁诚实信用的原则并给对方造成了实际的损失,责任方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99、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100、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10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1)、

(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102、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报建登记手续后,已满足招标条件的,均应成立招标组织,组织招标,办理招标事宜。

103、根据招标人是否具有招标的条件与能力,可以将组织招标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两种情况。

104、《招标投标法》第12条规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105、《招标投标法》第19条规定: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106、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合同主要条款;投标文件格式;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技术条款;设计图纸;评标标准和方法;投标辅助材料。

107、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原则,要求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事,平等地对待每一个投标竞争者,不得对不同的投标竞争者采用不同的标准。

招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108、投标单位收到招标文件、图纸和有关资料后,应当认真核对,核对无误后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109、《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5条规定,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对于所附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

110、招标文件发售后,招标人要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对潜在投标人针对招标文件及现场提出的问题进行答疑。

招标人组织投标人进行踏勘现场的主要目的是让投标人了解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情况,获取必要的信息。

111、投标人拿到招标文件后,应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研究。

若有疑问或不清楚的问题需要招标人予以澄清和解答的,应在收到招标文件后的一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112、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或者在现场踏勘中如果有疑问或有不清楚的问题,应当用书面的形式要求招标人予以解答。

113、《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114、信息的公开也是相对的,对于一些需要保密的事项是不可以公开的。

例如,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确定中标结果之前就不可以公开。

115、《招标投标法》第28条还规定,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116、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117、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118、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19、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20、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21、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22、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23、经过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后,投标人可以着手编制投标文件。

124、招标投标法》第29条规定: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25、《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6条规定: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126、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

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127、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128、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129、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投标的禁止性规定:

投标人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投标人借用其他企业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130、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价;

2)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

3)投标者之间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131、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有下列几种表现形式:

1)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改报价;

2)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

3)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

4)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

5)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如通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使招标人在审查、评选投标文件时,对投标文件实行歧视待遇;招标人在要求投标人就其投标文件澄清时,故意作引导性提问,以使其中标等)。

132、联合体在接到中标通知书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前,除不可抗力外,联合体放弃中标项目的,其已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3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5条规定: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

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13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5条规定: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

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135、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136、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37、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8、《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条例第19条的规定处罚。

139、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140、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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