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专职消防队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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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专职消防队管理暂行规定

阜阳市专职消防队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阜阳市专职消防队伍管理,提高灭火救援和火灾预防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安徽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管理的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

第三条专职消防队伍管理以规范化、职业化为目标,坚持因地制宜、分类管理、以人为本的原则。

第四条专职消防队应当达到国家有关标准,依法承担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条阜阳市专职消防队依托阜阳市公安消防支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专门机构,下设专职指导办公室,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专职消防队伍招录培训、人员编配、训练管理、考核奖惩等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和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协调相关部门全面推进专职消防队伍建设。

 

第二章人员录用

第六条专职消防员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公开招录,程序包括制定计划、发布信息、资格确认、考试考核、政审、体检、公示、报批、订立劳动合同。

第七条专职消防员应当为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身体条件符合《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

专职消防队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消防文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全日制学历。

同等条件下,退役消防士兵、取得消防职业技能资格证者优先录用。

第八条招收专职消防员政治审查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全面衡量、质量第一的原则。

政治审查的内容包括年龄、户籍、职业、政治面貌、宗教信仰、文化程度、现实表现以及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等。

第九条阜阳市专职消防队应当依法与其管理的专职消防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纪律、试用期等内容。

试用期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正式录用,考核不合格的,支队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阜阳市专职消防队与专职消防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并收回专职消防员制式服装及有效证件。

 

第三章培训考核

第十一条专职消防员的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

第十二条专职消防员岗前培训由阜阳市专职消防队统一组织,包括政策法规、业务理论、军事队列、体能技能等内容,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

在岗培训由阜阳市专职消防队根据专职消防员工作需要和等级晋升需要进行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阜阳市专职消防队应当制定考核具体实施办法。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晋级考核。

平时考核由各大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报专职指导办公室备案;年度考核、晋级考核由专职指导办公室组织实施,并报支队司令部备案。

平时考核主要为每月对专职消防员遵章守纪、工作学习、执勤训练、灭火救援等情况进行量化考评,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发放的主要依据。

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参考,全面考核德、能、勤、绩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4个等次。

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给予优秀专职消防员奖励。

晋级考核应在专职消防员等级期满前进行,每半年组织一次。

第四章岗位和等级设置

第十四条专职消防队员岗位设置为:

正(副)队长、正(副)班长、通信员、驾驶员、战斗员、装备管理员等。

第十五条消防文员岗位设置为:

消防窗口受理员、消防宣传员、档案管理员、消防培训员、接警调度员、“96119”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受理员、协助监督检查员、协助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员、协助火灾调查员等。

第十六条专职消防员等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等共七级:

一级、二级为初级政府专职消防员;

三级、四级为中级政府专职消防员;

五级、六级、七级为高级政府专职消防员。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岗位结构比例原则控制在25%、25%、15%、15%、10%、7%、3%。

第十七条专职消防员等级晋升应当坚持公开公正、优中选优、保证素质的原则,按照本人申请、基层推荐、统一考评、选前公示、支队审批的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专职消防员等级根据岗位、工作年限经考核逐级晋升。

新招收专职消防员在试用期满后等级一般确定为一级;具有国家承认的中级消防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等级可以确定为二级,具有国家承认的高级以上消防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等级可以确定为三级;退役消防士兵经考核可按军龄套改为相应等级的政府专职消防员。

一级、二级晋升的,在本级工作不少于3年;三级、四级晋升的,在本级工作不少于4年;五级以上晋升的,在本级工作不少于5年;工作特别优秀、有突出贡献的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九条专职消防队员等级晋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晋升为三级以上的应当具备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晋升为五级以上的应当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二)专职消防队员晋升二级应取得相应岗位初级职业技能鉴定资格,晋升三级应取得相应岗位中级职业技能鉴定资格,晋升五级应取得相应岗位高级职业技能鉴定资格且在管理指挥或特殊工种岗位。

(三)晋升管理岗位的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担任正(副)班长必须为二级以上且考核优秀、具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担任正(副)队长必须为三级以上且考核优秀、具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

第二十条消防文员等级晋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消防文员晋升二级应取得相应岗位初级职业技能鉴定资格和三级公安消防岗位资格,晋升三级应取得相应岗位中级职业技能鉴定资格和二级公安消防岗位资格,晋升五级应取得相应岗位高级职业技能鉴定资格和一级公安消防岗位资格。

(二)本级任职期间,年度考核须全部称职且至少有一次获得优秀等次。

第二十一条专职消防员未能通过晋级考核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编队执勤

第二十二条阜阳市专职消防队应当在建有两个以上消防站的县城和城区,将现役警力充实到灭火救援任务较重的队站,在执勤任务相对较轻的队站推行专职消防员单独编队执勤。

第二十三条公安消防队执勤人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招收专职消防队员予以补足,达到普通站35人;城市和县级以上专职消防队,人数不应少于15人。

第二十四条专职消防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职责分工,完成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

(二)熟悉辖区的道路、水源和单位情况;

(三)保持个人防护装备和负责保养装备完整好用,掌握装备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

(四)掌握火灾扑救和灾害事故处置的基本技能;

(五)熟练掌握职责分工的各项业务技能。

第二十五条阜阳市专职消防队应当将专职消防员统一纳入阜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执勤训练和灭火救援调度指挥体系。

阜阳市专职消防队的人员和装备器材,不得擅自用于灭火、训练和应急救援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阜阳市专职消防队应当依据国家三部委《关于规范和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消防车辆管理的通知》(公消[2011]203号),落实政府专职消防队消防车税费减免,牌证办理政策。

第二十七条专职消防队消防车应当安装警示灯,设置专用标志。

执行灭火应急救援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非执行灭火应急救援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自觉维护公共交通安全和秩序。

第二十八条专职消防队要加强对消防车监管,做好消防车的维护保养和驾驶员的管理教育,确保行驶安全。

第二十九条阜阳市专职消防队每年应安排一定比例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地方驾驶员培训。

第三十条驾驶武警牌照车辆的专职消防员应当同时持有武警准驾证和地方驾驶证,未取得武警准驾证的驾驶员,不得驾驶武警牌照车辆。

第六章管理教育

第三十一条专职消防员实行准军事化管理,采取不同于现役的差异化管理模式。

第三十二条专职消防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队条令条例,刻苦钻研本职业务,服从管理,积极主动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十三条阜阳市专职消防队要建立专职消防员信息档案,由专职指导办公室管理,内容包括专职消防员的政治审查表、体检表、劳动合同、培训、考核、奖励等。

第三十四条专职消防队员每周休息不得少于2天,可采取轮休调休等方式统筹安排。

专职消防员轮休调休由所在单位审核,报专职指导办公室审批,要求按时归队销假并做好交接班登记。

第三十五条专职消防员休假、病假、婚假、产假由个人申请,单位审核,报专职指导办公室审批。

休假:

专职消防员从签订合同的第二年起,每年享受一次休假,假期共20天,所在单位报销往返路费。

病假:

伤、病人员应当持医院证明或根据伤病情况提出申请。

婚假、产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专职消防员服装、服饰按照《合同制消防员制式服装》(GA856-2009)执行,工作时间应当按规定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识,做到着装整洁庄重、规范统一。

非因公外出,不得着制式服装。

第三十七条阜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应当将专职消防员纳入公安消防队伍表彰奖励范围,事迹特别突出的,可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请当地政府给予立功、授予先进工作者、技术能手称号、颁发“五一”劳动奖章,优先推荐参加全国119消防奖评选。

联合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积极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按有关规定对优胜者给予奖励。

第三十八条专职消防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给予减少绩效工资、降低岗位等级等处罚。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违反所在单位规章制度的;

(二)执勤训练消极应付、临阵退缩的;

(三)利用职位之便谋取非法利益或违规为他人提供便利的;

(四)窃取、变卖、故意损毁消防装备器材及设施的;

(五)窃密、泄密的;

(六)有贪污、受贿等不廉洁行为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专职消防员因违法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阜阳市专职消防队不得再次将其招收为专职消防员。

第七章综合保障

第三十九条各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政策将专职消防队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队站和装备建设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保障,实现专职消防员经费保障标准的量化,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增长的经费保障机制。

第四十条各地应当以本市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参考,制定与高危职业和24小时执勤特点相适应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平均工资标准,经济落后县(区)人员工资不得低于该标准,经济发达县(区)可执行适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工资标准。

第四十一条专职消防员经费包括人员工资、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抚恤费、被装费、住房公积金等。

参照《安徽省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及本地区实际,年均经费约4.8-5.4万元。

第四十二条专职消防员经费管理以“资金归属不变、使用范围不变”为原则,集中至专职指导办公室并报阜阳公安消防支队统一管理核算,由专职指导办公室统一建立人员档案,统一办理社会保险,统一核发人员工资,确保经费足额、高效使用。

第四十三条阜阳公安消防支队应当切实加强专职消防员经费管理,完善内部稽核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健全内部制约机制,编配专职会计、出纳人员,设立专职消防员经费专用账户、建立独立核算账套,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十四条专职消防员工资实行岗位等级绩效工资制度,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档级工资、工龄工资、绩效工资、岗位津贴、高危职业补贴、其他津贴补贴和奖金组成。

第四十五条专职消防员工资应当与岗位、等级、考核结果等相挂钩。

第四十六条专职消防员按国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

支队应当参照现役消防队员标准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十七条按规定由专职消防队缴纳和开支的社会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住房公积金、服装费、伙食费等不得计入专职消防员工资范围。

第四十八条专职消防员的伙食费,按照消防部队普通消防站义务兵标准执行(不发给个人)。

第四十九条专职消防队应当每年组织专职消防员进行健康体检,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第五十条专职消防员因公受伤、致残或死亡的,支队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及抚恤待遇。

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规定申报。

第五十一条阜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应当协调有关部门,为符合规定的专职消防员争取保障性住房(公租房)、子女入学入托等优惠待遇。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由阜阳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消防部队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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