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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活动管理办法

2018年交易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职责2

第三章货物和服务采购3

第四章工程采购11

第五章产品(副产品)销售14

第六章其它交易活动15

第七章罚则17

第八章附则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股份公司交易活动行为,维护交易活动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防止不正之风,提高股份公司经济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本部有交易活动的单位、部门(以下简称交易部门)的交易活动。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地方各级政府已明确规定交易程序和办法的交易活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交易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交易部门以招标方式进行交易活动的,必须遵循《公司交易活动招标管理办法》。

第五条交易部门应主动接受监督,有关监督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第六条本办法执行情况纳入年度经济责任制、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第二章职责

第七条公司各级党政领导应加强落实思想政治、廉洁从业和法纪教育等工作,提高员工综合素质,保证交易活动规范有序地进行。

第八条各交易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及《公司交易活动招标管理办法》进行各类交易活动。

第九条质量计量部负责购销货物的质量检验与计量,及时向交易部门报送检验报告单。

第十条企业管理部负责对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执行、质量检验、合同履行、资金运作等情况的考核,并依据责任制对考核结果决定奖惩。

第十一条财务部负责交易活动的结算审核和资金管理,对采购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监察审计部负责交易活动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对交易活动中的不正之风和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部负责协助、指导交易部门及合同承办人依法草拟、签订合同,进行重大合同的审查,并参与处理合同争议。

第三章货物和服务采购

第十四条凡具备招标条件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必须按照《公司交易活动招标管理办法》进行招标。

第十五条交易部门应严格按照股份公司授权的范围采购货物和服务,做到集中采购。

具备条件的,逐步实行所出资企业公司层面的大宗货物和服务集中采购。

第十六条供应商管理。

(一)供应商参加本公司交易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供应商选择和管理

1.供应商原则上以制造商为主。

2.交易部门应建立供应商信息库,对供应商分类、分级管理。

建立考核评价工作机制和优胜劣汰竞争机制。

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供应商,应将其列入问题客户名单,不得再向其采购。

3.交易部门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4.交易部门应定期对合格供应商回访,做好市场调查工作,挖掘优秀的潜在供应商。

第十七条本公司交易采用以下方式: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指定采购;询价采购;协议采购;经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它交易方式。

交易程序按照三钢招标标准工作流程执行。

公开招标应作为交易的主要方式。

交易部门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交易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有意规避公开招标;需采用其它交易方式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及以上的,经申报单位或交易部门领导同意后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指定采购另行规定)。

对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大宗原燃材料,采用采购会议定价方式。

采购定价会议由采购部门领导召集其他相关负责人、业务员等,共同确定价格方案,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对属中长期协议的进口大宗原燃材料,采用单一谈判方式采购。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具有普遍性,能采取公告方式并可以从不特定的供应商采购,且相对费用低,能按时完成采购任务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1.具有特殊性、专业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采购的;

2.需要在较短时间内完成采购任务的;

3.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1.招标通知发出后没有投标人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所采购的货物、服务只能从唯一的供应商获得的,如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等;

2.本公司依法能够自行生产或者提供的(本公司有两家以上独立法人单位均可生产或者提供的除外);

3.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为保证生产、建设连续、正常进行,且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4.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

5.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五)指定采购。

对于同一货物、服务有多家供应商而提出要求指定采购的(含指定产品型号,成套设备中指定的主要或关键部位金额所占比例较大的),应当按照公司指定采购标准工作流程执行。

(六)询价采购。

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人民币以下未采用招标采购方式但具备询价条件的,应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应遵循同等质量比价格、同等价格比质量、同质同价比服务的原则。

同一货物、服务(数量相近)的一次询价,有效期为30天,有效期内,若该货物、服务市场价格发生较大波动(涨跌幅度超过5%),应再行询价。

交易部门各级有关领导对询价活动负责,有权核实询价情况。

对询价活动有异议的,应及时责成业务员重新询价或提出修改意见。

(七)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服务,可以采用协议采购方式,具备条件的,可将部分优秀供应商发展成为战略合作伙伴:

1.产品为国内行业龙头或细分行业前列的知名品牌,价格波动较小,经长期使用,质优价实,且供应商信誉好的;

2.使用效果好,目前暂无更好的替代品的专用货物或专利产品;

3.便于使用单位考核管理的消耗品或易耗品;

4.所采购的货物、服务只能从唯一的供应商获得的。

交易部门应建立协议供应商的准入和淘汰机制,加强全过程管理。

原则上,协议供应商应为制造商,确须代理制的,应为长期代理该产品的区域供应商。

交易部门可根据市场行情或货物、服务特性按季、半年、全年等分期签订协议。

协议期间,若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价格的,交易部门应充分了解市场行情,收集相关资料,提出调价意见,经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在协议结束前,交易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评审,以确定是否续签协议。

交易部门应与有关单位和部门一起,对公司通用的材料、设备、备品备件等进行全面疏理,确定若干品牌产品,便于集中采购。

第十八条遇紧急情况(指使用单位停工待料、紧急抢修等特殊情况,必须紧急组织供应时),可以启动紧急采购程序。

(一)使用单位书面申报“紧急采购”计划,经使用单位领导签字同意后,报送交易部门。

经交易部门领导同意后,可不实施招标或询价程序,但采购数量应以应付急需为限,并在3天内办理采购手续。

(二)交易部门无法及时组织采购的,经交易部门领导同意后,可由使用单位组织采购,采购数量以应付急需为限,使用单位在事后及时补报“紧急采购”计划,并简要说明情况,由使用单位领导、交易部门领导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交易部门必须建立采购管理台帐,台帐中应注明所采购货物、服务的使用单位。

《采购询价单》、《会议纪要》、《评标报告》、《采购清单》、《采购合同》等资料按交易项目整理归集,定期交单位档案室归档。

第二十条计划的申报与管理。

各使用单位按程序要求申报需求计划,应保证有足够的采购周期。

交易部门对申报的需求计划进行审核,并根据需求计划或建安工程图纸,编制采购计划或采购清单后进行采购。

货物的采购计划应当与生产需要相适应,防止货物的积压和浪费。

(一)使用单位申报的计划必须填写清楚名称、规格、参数、数量和交货期限等。

原则上不应指定供应商,确需指定供应商的,应按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所申报的产品型号为非标的,使用单位应按交易部门的要求提供招标所需的技术文件等资料。

对上年度已属指定供应商、本年度仍需由该供应商供货的,在申报计划中注明原审批的时间,由交易部门根据市场状况决定是否指定采购。

(二)检测、测量和试验设备、器具等的需求计划,应先报质量计量部审核。

IT类产品(硬件、软件等)的需求计划应先报设备动力部审核。

其它货物、服务有特殊要求的,需求计划也应报相关部门审核。

(三)加强进口设备、备品备件、材料的管理,尽量以国产替代。

确需进口的,应先由交易部门询价后向申报单位书面反馈(包括其它品牌产品价格),申报单位通过ERP系统或填制《进口产品采购审批表》,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送交易部门,交易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四)对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在设计时,应按公司标准化、通用化要求设计,避免指定独家产品。

(五)业务员在编制采购计划时,不得化整为零或者规避招标。

(六)采购计划执行情况如有异常的,交易部门应及时向使用单位反馈。

第二十一条业务员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明货物的名称、型号、规格、参数、数量、价格、生产厂家或品牌、交货期限等,并明确质量条款和违约责任条款。

第二十二条业务员应及时掌握市场价格信息,使交易价格接近市场公允价。

合同价格确因市场波动需调整的,业务员必须作详尽说明并附上相关依据呈报交易部门分管领导,没有分管领导签字核准的,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三条使用单位对实际支出超预算10%以上的,要进行分析,并将分析结果报单位分管领导,出现异常情况的,应报监察审计部备查。

第二十四条自行公开招标,交易部门除了必须在国家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外,还应尽可能地将供求信息在三钢内、外网等媒体上发布(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对未曾使用过或未曾采购过的新产品,可由使用单位或管理部门或交易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到该产品的生产厂家及其使用单位对该产品的性能、价格进行考察,并实事求是地作出考察报告,附在采购计划之后,作为采购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货物的验收和管理。

(一)货物到厂后,大宗原燃材料、合金、熔剂、耐火材料等,由质量计量部进行计量和检验。

合同规定需检测参数的设备、材料,应由相关部门检测并达合同要求后方能入库。

(二)设备、备品备件、材料等必须先入公司总库。

仓管员应严格按照合同对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生产厂家或品牌、外观质量等进行验收,并收好合格证、质保书、说明书等相关资料,填写好入库台帐。

使用单位申请或使用单位特定使用的货物,需直拨至现场的,须经交易部门批准,且由业务员、仓管员和使用单位接收人员三方共同按照合同进行现场验收,并形成文字资料。

(三)使用单位、交易部门、监察审计部对年使用量较大的货物,必须不定期地抽查送检;对有伪劣嫌疑的货物,应当及时送检。

(四)对不符合合同或协议要求的货物,交易部门应当及时提出书面异议,依法或依合同约定变更或终止合同。

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时,必须保存实物,及时通过ERP系统或书面向交易部门反馈;交易部门接到反馈后应当天派人到现场了解情况,及时送检,确属产品本身质量问题的,要给予退货、换货,并将处理结果通过ERP系统或书面向使用单位反馈。

(五)仓管员应按操作规范做好货物出入库台帐。

出入库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必须做到账物相符,不得篡改规格、型号发货。

(六)对已冲成本、盈余等账外货物应由业务员、仓管员、财务人员共同登记,单列作帐。

交易部门应定期重点核查。

第二十七条财务结算与管理。

(一)财务部门结算付款时,必须以合同原件为凭证,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复印件的,应加盖交易部门合同红章。

付款凭证中的材料结算单、税票、验收单、检验报告单、合同等附件中体现的内容、金额必须一致。

(二)财务部门在月终与仓库签证时,必须认真核对仓管员提交的领料单和账本。

入库货物的价格与原价格差异较大的,应报部门领导查明原因,经核实无误后方能签证。

(三)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对业务科室及仓库所提供的单据有疑问的,应当退回重办。

第四章工程采购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发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福建省招投标条例》等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九条按照《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及《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本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检修、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下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采用以下交易方式: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指定发包;经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它交易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工程发包的主要方式。

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的建设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有意规避公开招标,需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指定发包等方式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一)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本条第(四)款所列项目外,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二)本条第

(一)款所列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有关行政审批部门)批准或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2.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仅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3.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三)工程建设项目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有关行政审批部门)批准或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不适宜招标的;

2.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而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

3.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4.本条第(四)款所列项目。

(四)本股份公司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和福建三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依法能够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需要与其它公司联营或分包的部分工程,其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择优选择联营或分包单位。

由三明市三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钢建筑公司)承接的土建工程情况如下:

1.土建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下的,直接由三钢建筑公司自行建设;需要联营或分包的,施工单位由三钢建筑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评定,并报业主审查,若资信不符合条件,业主有权要求三钢建筑公司重新选定。

2.土建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150万元人民币以内、三钢建筑公司依法可承担的项目,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可直接发包给三钢建筑公司;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三钢建筑公司。

第三十条未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采用指定发包的,应在发包前做好项目投资预算和询价工作。

询价价格经评审合理的,予以采购;所指定产品价格经评审不合理的,暂缓采购,由项目部通过ERP系统或填写《工程指定发包申请表》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第三十一条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评委以及到会有关工作人员应遵守有关法规和纪律,不单独约见投标人,不准透露会议讨论的有关事项。

第五章产品(副产品)销售

第三十二条具备招标条件的产品(副产品),应实行招标销售。

第三十三条钢材(坯)、煤焦油、硫酸铵等产品的销售定价由公司营销会议确定。

定价程序:

(一)由销售部门经理或委托专门召集人主持,各相关负责人出席会议。

(二)与会者必须充分准备好材料,提供真实依据,并表达各自观点和目标价格,最后由主持人集中汇总,形成价格方案。

逢节假日,由销售部门召集本部门业务科室领导,确定价格方案。

(三)价格方案由公司批准后,即可对外公布,任何人不得在执行期内擅自修改。

(四)当市场发生较大变化,导致库存大量积压,需下调价格或一次性处理库存积压产品的,必须由销售部门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提交公司营销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五)对特殊工程供材价格优惠或锁价时,必须按程序提交审批,并提交公司营销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产品(副产品)的实物销售与货款的回笼要认真按照股份公司经营决策的目标要求进行,防止出现“呆、死”账。

第三十五条产品(副产品)参与市场投标,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的规范程序进行。

第三十六条产品(副产品)的销售发货、运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操作,防止由于不负责任和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和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第六章其它交易活动

第三十七条备件外委加工。

(一)各类备件加工由使用单位申报需求计划给交易部门,交易部门根据冶金建设公司生产能力优先安排订单给冶金建设公司。

除工序协作外,冶金建设公司不得自行整批外委。

(二)外委备件单件或同一规格型号加工量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应实行招标加工,严禁化整为零规避招标;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应比质、比价,择优加工。

第三十八条报废、闲置物资的处理。

(一)各单位、各部门列为报废、闲置的物资,应由设备动力部、财务部、监察审计部和交易部门等共同分析报废、闲置原因,经确认后,填写《报废、闲置设备(物资)清单》,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二)报废、闲置设备由设备动力部统一管理;其它报废、闲置物资由股份公司授权单位管理。

(三)经审定后的报废物资,确认无使用价值而厂内能回收利用的,应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分别由所属管理部门按规定出售。

(四)闲置物资在公司内部实行有偿调剂,由交易部门定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调拨手续。

(五)报废、闲置物资的出售、转让,分别由所属管理部门根据物资的可利用价值,参考市场行情提出建议价格。

凡备件单件价值在5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整批价值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需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六)出售、转让的报废、闲置物资,设备单件价值、物资整批价值在5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应实行招标。

第三十九条空置房、店面、场地、装载工具、设备的出租。

(一)属股份公司产权的可出租的空置房、店面、场地、装载工具、设备的出租由出租物的所有单位负责,但需报公司领导审批。

(二)出租物招租时招租单位必须公布出租物的真实情况和招租说明。

(三)凡具备招标条件的出租交易都应进行招标。

(四)非招标出租的出租交易的租金由出租物所有单位参照租赁市场行情提出建议价格,报公司领导审批。

(五)出租物租金全部作为出租物所有单位的业务收入。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条下列行为属于交易活动中的违规行为:

(一)不按正常需求申报采购计划的;

(二)不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交易的;

(三)不经批准私自调整交易价格的;

(四)泄漏公司购销物资控制价格的;

(五)泄漏招标标底的;

(六)不如实反映检验结果的;

(七)不执行计划任意采购的;

(八)不按规定和权限签订合同的;

(九)不履行审批手续自行付款的;

(十)收受与交易活动有关联的单位及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

(十一)应邀参加有可能影响交易活动公正进行的宴请或参观、旅游及其它活动的;

(十二)其它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对有前条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公司职工违规违纪处罚管理办法规定处理。

处理的种类从轻到重,分为经济处理、留岗教育、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四种;违反党纪的,移交纪检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负连带管理责任的人员按相关制度考核,并报送监察审计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被处理的部门和个人对处理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的十天内,向公司纪委、监察审计部提出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原处理的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对于本办法未列举的其它交易活动,比照本办法实施。

第四十四条股份公司以往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股份公司监察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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