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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2A建筑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法规部分

2A掌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2A掌握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程序及相关规定

2A熟悉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规定和措施

2A了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

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建设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建设施工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文明施工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分包单位确需进行改变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活动的,应当先向总包单位提出申请,经总包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标牌;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采用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现场道路畅通;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随时清理建筑垃圾

环境管理要求:

妥善处理泥浆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不得在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处理高空废弃物;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轻噪声扰民

222

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饰装修工程)都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

下列情况不属于保修的范围:

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围护结构做好保温措施

做好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验算及保温措施

做好围护结构的隔热措施

做好围护结构的防潮措施

建筑物外表面积与其包围体积之比应取较小值

4444

工程标准部分

(一)

2A了解建设工程中项目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和环境管理的规定

2A掌握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和组织的规定

2A掌握《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中建筑装饰装修材料使用部位及燃烧性能等级的规定

2A掌握《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中按装修材料划分子分部工程的防火施工和验收的规定

2A掌握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限量控制的规定

555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

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

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11

装修材料按其使用部位和功能,可划分为顶棚装修材料、墙面装修材料、地面装修材料、隔断装修材料、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其他装饰材料等七类

装修材料按其燃烧性能可分为四级:

A不燃性材料,如花岗石、大理石;B1难燃性材料,如纸面石膏板;B2:

可燃性材料,如天然木材;B3易燃性材料

建筑装饰装饰工程中有关防火的规定

民用建筑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的规定:

当顶棚或墙面局部采用多孔或泡沫塑料时,其厚度不应大于15mm,且面积不得超过该项房间顶棚或墙面积的10%;除地下建筑外,无窗房间的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规范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图书室、资料室、档案室和存放文物的房间,其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建筑内部的配电箱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上;公共建筑内部不宜设置采用B3级装饰材料制成的壁挂、雕塑、模型、标本,当需要设置时,不应靠近火源或热源等规定。

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的规定:

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房间,当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2小时的防火门窗与其他部位分分隔时,其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相应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高层民用建筑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的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的裙房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房间,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并且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甲级防火门、窗与其他部位隔离时,顶棚、墙面、地面的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电视塔等特殊高层建筑的内部装修,装饰织物应不低于B1级,其他均应采用A级装修

地下民用建筑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的规定:

地下民用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墙面和地面的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下商场、地下展览厅的售货柜台、固定货架、展览台等,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掌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强制性条文:

窗槛墙、窗间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当外墙面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材料;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防烟、排烟、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在穿越隔墙、楼板及防火分区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建筑内部装修工程的防火施工与验收,应按装修材料种类划分为纺织织物子分部装修工程、木质材料子分部装修工程、高分子合成材料子分部装修工程、复合材料子分部装修工程及其他材料子分部装修工程,掌握《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中有关防火施工规定

应控制的室内污染物种类:

氡(Rn-222)、甲醛、氨、苯及挥发性有机物(VOCs)

民用建筑工程根据控制室内环境污染的不同要求,划分为二类:

Ⅰ类民用建筑:

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民用建筑工程;Ⅱ类民用建筑工程:

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厅、理发店等民用建筑工程

无机非金属材料的控制:

其放射性指标中的内照射指数及外照射指数均应符合相关规定

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测定游离甲醛的含量或游离甲醛的释放量

工程标准部分

(二)

2A掌握《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中质量要求和验收规定

2A掌握《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中质量要求和验收规定

2A掌握《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中质量要求和验收规定

2A熟悉《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中质量要求和验收规定

2A掌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中质量要求和验收规定

2A掌握《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中质量要求和验收规定

2A熟悉建筑幕墙工程技术规范中关于安装施工的规定

地基质量验收规范

桩基础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土方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基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模板分项工程质量要求

钢筋分项工程质量要求

混凝土分项工程质量要求

砌体工程施工的基本规定

砌筑砂浆的质量要求

砌砖工程的要求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要求

原材料及成品进场的要求

钢结构焊接工程的要求

坚固件连接工程的要求

单层钢结构安装工程要求

多高层钢结构安装工程要求

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

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

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

硅酮结构密封胶和硅酮建筑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施工中,严禁损坏房屋原有绝招设施;严禁损坏受力钢筋;严禁超荷载集中堆放物品;严禁有预制混凝土空心楼板上打孔安装埋件

暂停施工时应切断电源;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严禁在运行中的管道、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

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临时用电线路应避开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地

全玻幕墙的板面不得与其他刚性材料直接接触。

板面与装修面或结构面之间的空隙不应小于8mm,且应采用密封胶密封

采用胶缝传力的全玻幕墙,其胶缝必须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

除全玻幕墙外,不应地现场打注硅酮结构密封胶

附录一

《建筑建筑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中质量要求和验收规定

一、地基

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承载力或强度)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

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平方米以上工程,每100平方米至少应有1点,3000平方米以上工程,每300平方米至少应有1点。

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

二、柱基础

桩位的放样允许偏差如下:

群桩20mm,单排桩10mm。

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

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

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根。

桩身质量应进行检验。

对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检质量可靠性低的港湾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30%,且不应少于20根;其他桩基工程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20%,且不应少于10根;对混凝土预制桩及地下水位以上且终孔后经过核验的灌注桩,检验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得少于10根。

每个柱子承台下不得少于1根。

三、土方工程

土方开挖前应检查定位放线、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系统,合理安排土方运输车的行走路线及弃土场。

施工过程中应检查平面位置、水平标高、边坡坡度、压实度、排水、降低地下水位系统,并随时观测周围的环境变化。

填方施工过程中应检查排水措施,每层填筑厚度、含水量控制、压实程度。

填筑厚度及压实遍数应根据土质,压实系数及所有机具确定。

如无试验依据,应符合表2A-2的规定。

填土施工时的分层厚度及压实遍数

压实机具

分层厚度(mm)

每层压实遍数

平碾

250~300

6~8

振动压实机

250~350

3~4

柴油打夯机

200~250

3~4

人工打夯

<200

3~4

四、基坑工程

在基坑(槽)或管沟工程等开挖施工中,现场不宜进行放坡开挖,当可能对邻近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永久性道路产生危害时,应对基坑(槽)、管沟进行支护后再开挖。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情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降水与排水是配合基坑开挖的安全措施,施工前应有降水与排水设计。

当在基坑外降水时,应有降水范围的估算,对重要建筑物或公共设施在降水过程中应监测。

附录二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中有关质量要求和验收规定

一、模板分项工程质量要求

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

件进行设计。

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

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现浇结构模板安装的偏差应符合表1A-1的规定。

检查数量:

在同一检验批内,对梁、柱和独立基础,应抽查构件数量的10%,且不少于3件;对墙和板,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且不少于3间;对大空间结构,墙可按相邻轴线间高度5m左右划分检查面,板可按纵、横轴线划分检查面,抽查10%,且均不少于3面。

底模及其支架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混凝土强度

应符合表1A-2的规定。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检查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二、钢筋分项工程质量要求

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钢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等的规定抽

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

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

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当设计无具体

要求时,对一、二级抗震等级,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0

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钢尺检查。

三、混凝土分项工程质量要求

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

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

硅酸盐水泥》(GB175)等的规定。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

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检查数量:

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

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

(GB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等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

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当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时,混凝土中氯化物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规定。

检查数量:

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法确定。

检验报告:

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

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

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l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

要确定。

检验方法:

检查施工记录及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

混凝土设备基础不应有影响结

构性能和设备安装的尺寸偏差。

对超过尺寸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部位,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

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

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量测,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附录三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中有关质量要求和验收规定

一、砌体工程施工的基本规定

砌体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

块材、水泥、钢筋、外加剂等尚应有材料主要性能的进场复验报告。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砌筑基础前,应校核放线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A的规定。

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设置脚手眼:

1.120mm厚墙、料石清水墙和独立柱;

2.过梁上与过梁成600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2\1的高度范围内;

3.宽度小于lm的窗间墙;

4.砌体门窗洞口两侧200mm(石砌体为300mm)和转角处450mm(石砌体为600mm)

范围内;

5.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500mm范围内;

6.设计不允许设置脚手眼的部位。

二、砌筑砂浆的质量要求

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

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

编号为一批。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

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凡在砂浆中掺人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

方可使用。

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

三、砖砌体工程的要求

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抽检数量:

每一生产厂家的砖到现场后,按烧结砖15万块、多孔砖5万块、灰砂砖及粉煤灰砖10万块各为一验收批,抽检数量为1组。

砂浆试块的抽检数量执行本规范第4.0.12条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

查砖和砂浆试块试验报告。

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

对不能

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搓,斜搓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

2/3。

抽检数量:

每检验批抽20%接搓,且不应少于5处。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砖砌体的位置及垂直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A的规定。

抽检数量:

轴线查全部承重墙柱;外墙垂直度全高查阳角,不应少于4处,每层每20m

查一处;内墙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10%,但不应少于3间,每间不应少于2处,柱不少于5根。

四、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的要求

施工时所用的小砌块的产品龄期不应小于28d.

承重墙体严禁使用断裂小砌块。

小砌块应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上。

小砌块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抽检数量:

每一生产厂家,每1万块小砌块至少应抽检一组。

用于多层以上建筑基础和

底层的小砌块抽检数量不应少于2组。

砂浆试块的抽检数量执行规范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

查小砌块和砂浆试块试验报告。

墙体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应同时砌筑。

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搓,斜搓水平投影长度

不应小于高度的2/3。

抽检数量:

每检验批抽20%接搓,且不应少于5处。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附录四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中有关质量要求和验收规定

一、原材料及成品进场的要求

(一)钢材

1.主控项目

钢材、钢铸件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进口钢材产品的质量应符合设计和合同规定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2.一般项目

钢材的表面外观质量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相关规定。

(二)焊接材料

1.主控项目

焊接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检查焊接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2.一般项目

焊条外观不应有药皮脱落、焊芯生锈等缺陷;焊剂不能受潮结块。

(三)连接用坚固标准件

1.主控项目

钢结构连接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钢网架用高强度

螺栓、普通螺栓、铆钉、自攻钉、拉铆钉、射钉、锚栓(机械型和化学试剂型)、地脚锚栓等紧固标准件及螺母、垫圈等标准配件,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和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出厂时应分别随箱带有扭矩系数和紧固轴力(预拉力)的检验报告。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检查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2.一般项目

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按包装箱配套供货,包装箱上应标明批号、规格、数量及生产日期。

螺栓、螺母、垫圈外观表面应涂油保护,不应出现生锈和沾染脏物,螺纹不应损伤。

对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跨度40米及以上的螺栓球节点钢网加架结构,其连接高强度螺栓应进行表面硬度试验,对8。

8级的高强度螺栓其硬度应为HRC21~29;10。

9级高强度螺栓其硬度应为HRC32~36,且不得有裂纹或损伤。

二、钢结构焊接工程

焊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

持证焊工必须在其考试合格项目及其认可范围

内施焊。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检查焊工合格证及其认可范围、有效期。

设计要求全焊透的一、二级焊缝应采用超声波探伤进行内部缺陷的检验,超声波探伤不

能对缺陷作出判断时,应采用射线探伤,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法》(GB11345)或《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

相和质量分级》(GB3323)的规定。

焊接球节点网架焊缝、螺栓球节点网架焊缝及圆管T,K,Y形节点相关线焊缝,其内部

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一级、二级焊缝的质量等级及缺陷分级应符合表1A的规定。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检查超声波或射线探伤记录。

注:

探伤比例的计数方法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1)对工厂制作焊缝,应按每条焊缝计算百分比,且探伤长度应不小于200mm,当焊缝长度不足200mm时,应对整条焊缝进行探伤;

(2)对现场安装焊缝,应按同一类型、同一施焊条件的焊缝条数计算百分比,探伤长度应不小于200mm,并应不少于1条焊缝。

焊缝表面不得有裂纹、焊瘤等缺陷。

一级、二级焊缝不得有表面气孔、夹渣、弧坑裂纹、

电弧擦伤等缺陷。

且一级焊缝不得有咬边、未焊满、根部收缩等缺陷。

检查数量:

每批同类构件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件;被抽查构件中,每一类型焊缝按条数抽查5%,且不应少于1条;每条检查1处,总抽查数不应少于10处。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或使用放大镜、焊缝量规和钢尺检查,当存在疑义时,采用渗透或磁粉探伤检查。

三、紧固件连接工程

普通螺栓作为永久性连接螺栓时,当设计有要求或对其质量有疑义时,应进行螺栓实物最小拉力载荷复验。

永久性普通螺栓紧固应牢固、可靠,外露丝扣不应少于2扣。

四、单层钢结构安装工程

安装时,必须控制屋面、楼面、平台等的施工荷载,施工荷载和冰雪荷载等严禁超过梁、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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