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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信用信息

 

深交规〔2019〕4号

 

深圳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信用信息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广东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方案》(粤府〔2016〕133号)、《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贯彻落实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7〕57号),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联合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含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用户的信用信息进行归集、披露和使用。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归集

第四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的信用信息归集范围为:

(一)企业基本信息以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基本身份信息;

(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信息、实施联合惩戒的信息;

(三)已生效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及处罚变更信息;

(四)经核实的有效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结果信息;

(五)经相关部门认定为企业负主要责任及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信息;

(六)行政检查和监管结果信息;

(七)履约情况信息,包括违反与相关监管部门签订的运营服务管理协议、服务承诺的信息。

第五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用户信用信息归集范围为:

(一)自然人基本身份信息,包括用户姓名、身份ID、电话号码;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及处罚变更信息,包括恶意破坏、盗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车身粘贴或者涂写小广告被相关监管部门处罚的信息,以及违规骑行或者违规停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被相关监管部门处罚的信息;

(三)经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认定并核实的用户违规骑行或者违规停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信息。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月通过以下途径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和用户的信用信息进行归集:

(一)各相关监管部门提供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和用户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信息;

(二)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推送至政府监管平台的用户违规骑行或者违规停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信息;

(三)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签署发起部门门户网站;

(四)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签署发起部门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书面通报的名单;

(五)深圳市公共信用系统;

(六)“信用中国”“信用交通”“信用广东”网站。

第七条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两年未被发现的,该行为的信用信息不再归集;但该行为已被相关监管部门发现,因该行为主体故意阻碍、隐瞒或者不配合致使有关信息无法及时归集的,不受两年期限的限制。

 

第三章信用信息的披露和异议处理

第八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和用户的信用信息通过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门户网站进行披露,同时向市信用信息平台推送。

第九条基本信息在信息的有效期内披露。

列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和用户“失信名单”的信息披露期限为3年,其他信息的披露期限为1年。

信息披露期限届满或者失效的,不再公开披露。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和用户对其在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门户网站披露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在披露期限内,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经核查,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门户网站披露的信息与信息提供单位提供的信息不一致的,应当予以更正并通知异议申请人;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门户网站披露的信息与信息提供单位提供的信息一致的,应当转送信息提供单位处理,并将转送情况告知异议申请人。

申请人对第一次核查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提起复核申请,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该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四章信用信息的使用

第十一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和用户“失信名单”。

第十二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通过归集的信用信息,发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当年度有以下失信行为之一的,将该企业列入企业“失信名单”管理: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在接受行政监督执法过程中,有暴力抗法行为,或者接到协助调查函后,拒不配合调查、拒不提供有关资料或者阻挠监督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

(三)接到书面整改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拒不整改,或者给予合理宽限期后,仍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

(四)违反与相关监管部门签订的运营服务管理协议和服务承诺中关于车辆投放、终止运营后押金退还及车辆回收要求,情节严重的;

(五)违反车辆停放管理要求,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十三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月统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的信用状况。

被列入企业“失信名单”的,依法不得在我市新增车辆投放或者车辆更新。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地方政策文件符合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情况的,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

第十四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通过归集的信用信息,发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用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该用户列入用户“失信名单”管理:

(一)恶意破坏或者盗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

(二)私自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车身粘贴或者涂写小广告的;

(三)违规骑行、停放被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企业处罚,一年内累计3次及以上的。

第十五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月统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用户的信用状况,并在政府监管平台上发布,对于列入“失信名单”的用户,推动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第十六条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应当每月通过政府监管平台获取“失信名单”用户信息。

鼓励和支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对纳入“失信名单”的用户采取车辆停用或者禁用的联合惩戒措施,有效期1年。

第十七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和用户对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该失信行为的不良社会影响已消除,且企业通过举办重大社会公益活动、提供志愿服务、慈善捐助等,为行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将其从“失信名单”中删除。

从“失信名单”中删除后,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缩短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和用户的信用信息披露期限。

缩短后的披露期限自该信用信息披露之日起不少于1年。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9年7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深圳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2019年7月12日,市交通运输局印发了《深圳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为了便于各有关单位能够全面系统地了解办法相关内容,现就《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编制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自2016年10月底摩拜单车进入深圳以来,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迅速发展,为市民短距离出行和公交、轨道接驳带来了便利。

但同时,由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属于新兴业态和新的服务模式,既有的法律法规标准等难以完全适用,政府部门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车辆运营维护和调度管理不足,用户违规骑行、停放以及恶意破坏等问题比较突出,对市容环境和交通秩序造成了不利影响。

《交通运输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质检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提出加快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领域信用记录建设,建立企业和用户信用基础数据库,定期推送给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管理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深交规〔2017〕3号)明确要求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和用户信用管理,建立企业和用户信用管理机制,加强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与应用。

为落实国家、省及深圳市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积极倡导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健康发展,引导企业和用户规范自身行为,维护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营造诚信守法社会环境,我局组织编制了《深圳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办法》适用的对象是什么?

《办法》的适用对象主要分两类: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用户。

其中,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主要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用户主要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关于自行车骑行、停放以及恶意破坏相关规定的用户。

三、信用信息归集的范围是什么?

(一)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的信用信息归集范围为:

1.企业基本信息以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基本身份信息;

2.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信息、实施联合惩戒的信息;

3.已生效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及处罚变更信息;

4.经核实的有效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结果信息;

5.经相关部门认定为企业负主要责任及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信息;

6.行政检查和监管结果信息;

7.履约情况信息,包括违反与相关监管部门签订的运营服务管理协议、服务承诺的信息。

(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用户的信用信息归集范围为:

1.自然人基本身份信息,包括用户姓名、身份ID、电话号码;

2.已生效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及处罚变更信息,包括恶意破坏、盗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车身粘贴或者涂写小广告被相关监管部门处罚的信息,以及违规骑行或者违规停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被相关监管部门处罚的信息;

3.经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认定并核实的用户违规骑行或者违规停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信息。

四、对披露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如何进行申诉?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或用户对披露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在披露期限内(“失信名单”的信息披露期限为3年,其他为1年),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处理。

申请人对第一次核查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提起复核申请,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该决定为最终决定。

五、如何惩戒被列入“失信名单”的企业与用户?

(一)企业惩戒措施

被列入企业“失信名单”的,依法不得在我市新增车辆投放或者车辆更新。

对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地方政策中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情况的,依法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

(二)用户惩戒措施

对于列入“失信名单”的用户,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将按月在政府监管平台发布,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应按月通过平台主动获取“失信名单”用户信息,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对“失信名单”用户采取车辆停用、禁用等惩戒措施,有效期为1年,同时管理部门还将推动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六、企业与用户失信行为如何修复?

(一)企业信用修复

1.对其失信行为进行纠正,且该失信行为的不良社会影响已消除。

2.举办重大社会公益活动、提供志愿服务、慈善捐助等,为行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可从“失信名单”中删除。

(二)用户信用修复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用户对其失信行为进行纠正,且该失信行为的不良社会影响已消除,可从“失信名单”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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