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借款合同丢失.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3567804 上传时间:2022-11-23 格式:DOCX 页数:25 大小:41.0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公积金借款合同丢失.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5页
公积金借款合同丢失.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5页
公积金借款合同丢失.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5页
公积金借款合同丢失.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5页
公积金借款合同丢失.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5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公积金借款合同丢失.docx

《公积金借款合同丢失.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积金借款合同丢失.docx(2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公积金借款合同丢失.docx

公积金借款合同丢失

公积金借款合同丢失

篇一:

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样本

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样本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照规定储存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储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付偿,退还给职工本人。

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样本

借款人:

电话:

住址:

邮政编码:

货款银行:

电话:

法定代表人:

传真:

地址:

邮政编码:

借款人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即售房单位(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因购买或建造或翻建或大修自有自住住房,根据XX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办法》规定,向乙方申请借款,愿意以所购买或建修的住房作为抵押。

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

在抵押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之前,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保证。

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甲,乙,丙三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丿元。

第二条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座落于区

(县)街道(镇)路(村)弄号

室的住房。

第三条借款期限

借款合同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

日止。

第四条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签订本合同时公布的利率确定年利率为

—%(月利率—%。

在借款期限内利率变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存入自筹资金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在乙方开立活期储蓄存款户

(储蓄卡帐户),将自酬资金存入备用。

如需动用甲方本人,同户成员,非同户配偶和非同户血亲公积金抵充自酬资金的,需提供当事人书面同意的证明,交乙方办理划款手续。

甲方已将自筹资金支付给售房单位作首期房贷并有收据的可免存。

第六条贷款拨付

向售房单位购买住房或通过房地产交易市场购买私房的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在办理住房抵押登记获得认同(乙方确定)之日起的五个营业日内将贷款金额连同存入的自筹资金全数以甲方购房款的名义转入售房单位或房地产交易市场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甲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本合同生效后自筹资金用完或将要用完时,有乙方主动将贷款资金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按工程进度支用。

第七条贷款偿还

贷款本金和利息,采用按月等额还款方式。

贷款从发放的次月起按月还本付息。

根据等额还款的计算公式计算每月等额还贷款本息,去零进元确定每月还本息额,最后一次本息接清。

(1)第一期(合同签订时)每月还本息额为:

人民币

(大写)万仟百拾元整。

(2)第二期至以后各期每月还本息额根据当年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以乙方书面通知为准,同时变动分期每月还本息额。

甲方需动同本人,同户成员,非同住配偶和直系血亲公

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可在每年的月份办理一

次,手续与本合同第五条公积金抵充自筹资金相同。

储蓄卡,信用卡还款

甲方必须办理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储蓄卡,信用

卡,委托乙方以自动转帐方式还本付息的足额款项,存入储

蓄卡帐户或信用卡帐户,保证乙方能够实施转帐还款。

当因甲方原因造成用卡还款失败时,甲方必须持现金到原贷款经办行还款。

篇二:

20XX年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范本

20XX年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货款种类:

借款人:

电话:

住址:

邮政编码:

货款银行:

电话:

法定代表人:

传真:

地址:

邮政编码:

借款人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即售房单位(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因购买或建造或翻建或大修自有自住住房,根据XX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办法》规定,向乙方申请借款,愿意以所购买或建修的住房作为抵押。

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

在抵押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之前,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保证。

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甲,乙,丙三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丿元。

第二条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座落于区

(县)街道(镇)路(村)弄号

室的住房。

第三条借款期限

借款合同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

日止。

第四条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签订本合同时公布的利率确定年利率为

—%(月利率—%。

在借款期限内利率变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存入自筹资金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在乙方开立活期储蓄存款户

(储蓄卡帐户),将自酬资金存入备用。

如需动用甲方本人,同户成员,非同户配偶和非同户血亲公积金抵充自酬资金的,需提供当事人书面同意的证明,交乙方办理划款手续。

甲方已将自筹资金支付给售房单位作首期房贷并有收据的可免存。

第六条贷款拨付

向售房单位购买住房或通过房地产交易市场购买私房的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在办理住房抵押登记获得认同(乙方确定)之日起的五个营业日内将贷款金额连同存入的自筹资金全数以甲方购房款的名义转入售房单位或房地产交易市场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甲方建造,翻建,大修

自住住房的,在本合同生效后自筹资金用完或将要用完时,有乙方主动将贷款资金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按工程进度支用。

第七条贷款偿还

贷款本金和利息,采用按月等额还款方式。

贷款从发放的次月起按月还本付息。

根据等额还款的计算公式计算每月等额还贷款本息,去零进元确定每月还本息额,最后一次本息接清。

(1)第一期(合同签订时)每月还本息额为:

人民币

(大写)万仟百

拾元整。

(2)第二期至以后各期每月还本息额根据当年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以乙方书面通知为准,同时变动分期每月还本息额。

甲方需动同本人,同户成员,非同住配偶和直系血亲公

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可在每年的月份办理一

次,手续与本合同第五条公积金抵充自筹资金相同。

储蓄卡,信用卡还款

甲方必须办理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储蓄卡,信用卡,委托乙方以自动转帐方式还本付息的足额款项,存入储蓄卡帐户或信用卡帐户,保证乙方能够实施转帐还款。

当因甲方原因造成用卡还款失败时,甲方必须持现金到原贷款经办行还款。

甲方提前将未到期贷款本金全部还清,乙方不计收提前还款手费,也不退回按原合同利率收取的贷款利息。

第八条贷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的住房由丙方提供阶段性保证。

在未将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前,如发生借款人违约连续三个月拖欠贷款本息,罚息及相关费用,丙方须在接到乙方发出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十日内负责代为清偿。

保证期限从贷款发生之日起,至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收押之日为止。

保证期间,借款合同的甲,乙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内容,应事先征得丙方的书面同意。

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建造,

翻建,大修的住房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由甲,乙方另行签订《住房抵押合同》。

甲方购买期房的,应将购房预售合同交乙方保管。

第九条合同公证

甲,乙,丙三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十日内,向公证机关办理本合同和甲,乙方签订的住房抵押合同公证。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甲方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应事先经一方书面同意(如在保证期间应征得丙方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方和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效。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乙方贷款,未经乙方书面同

意,甲方不得将乙方贷款挪作他用。

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期

限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甲方在执行本合同期间,未按月偿还贷款本息为逾期贷

款,乙方按规定对其欠款每天计收万分之的罚息;

并由甲方在活期储蓄或储蓄卡帐户内存入一个月的贷款数,保证按时归还乙方贷款。

甲方如连续六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或被发现申请贷款时提供资料不实以及未经已防书面同意擅自将抵押住房出租,出售,交换,赠与等方式处分抵押住房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直至处分抵押住房,如不足以偿还欠款的没有继续向甲方追偿欠款的权利。

甲方未将乙方贷款按合同约定使用而挪作他用,对挪用部分按规定每天计收万分之十二的罚金。

第十三条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可以向乙方所在的人

篇三:

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20XX范本)

XX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合同

贷款合同号:

借款人:

敬请注意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如下注意事项:

1、您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已悉知其含义;

2、您已确保提交给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各分

中心

下同)和贷款银行的有关证件及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3、您已确认自己有权在本合同上签字,并知悉签署本合同后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4、您已确知任何欺诈、违约行为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5、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6、请您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

如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之处,您可在签署之前向XX市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贷款银行咨询。

XX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

立约人:

贷款委托人(抵押权人):

贷款受托人(贷款人):

借款人:

抵押人:

保证人:

见本合同第二十七条见本合同第二十七条见本合同

第二十七条见本合同第二十七条见本合同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各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承诺严格履约。

本合同由借贷条款、担保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其他约定条款、特别签定条款等内容组成。

第一章借贷条

款2

第二章担保条

款5

第三章违约责任条

款10

第四章其他约定条

款12

第五章特别签订条

款15

借贷条款

第一条借款用途见本合同第二十八条。

第二条借款金额见本合同第二十九条。

第三条借款期限见本合同第三十条。

本合同所载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XX市住房公积金委托

贷款借款凭证(简称借款凭证,下同)所载日期不一致的,借款期限起始日(即起息日)以借款凭证所载实际放款日期为准,借款到期日根据借款期限相应调整。

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贷款利率、罚息利率

(一)贷款利率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在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100%本合同项下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在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本合同中借款逾期是指借款人未在每个还款期的结息日(最后一期为借款到期日)偿还借款的行为。

(三)利率的调整

在借款期限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贷款期限在一年及以下的,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不作调整;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次年1月1

日起,执行新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

第五条借款的发放与支用

一、除贷款委托人书面表示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满

足下列前提条件,贷款受托人才有义务发放贷款。

(一)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贷款委托人要求的担保权利已生效;

(二)借款人未发生违反本合同所约定的任

一违约事项;(三)借款人已按规定向售房人支付了首付

款。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部门不禁止且不限制贷

款受托人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二、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受托人按照约定的用款计划,将本合同项下借款款项直接划入本合同第三十二条约定的账户内,此授权行为不再另行签发授权书。

第六条计息、结息

贷款利息自划款之日(即起息日)起计算。

日利率、年利率、月利率三者之间的关系为:

日利率=年利率/360=月

利率/30o

借款人从贷款发放的次月起按月偿还借款本息(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方法的除外)。

借款按月计息和结息,

当月本息当月清偿,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每个还款期内的任何一天还款,均按30天计息,但首期当月利息和最后一期当月利息按实际天数计收。

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合同项下借款逾期的,罚息按照逾期的实际天数计算。

第七条还款一、还款原则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当期应还本金、利息应一并偿还。

但若本金或利息逾期超过90天仍未偿还的借款,按照先还本后还息的原则偿还。

二、约定还款日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约定还款日见本合同第三十三条具体约定。

.三、借款人可以采用委托扣款或柜面还款方式

还款

(一)委托扣款方式:

借款人授权贷款受托人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银行系统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中扣收应还款项。

委托扣款方式下,当期应还本金、利息应一并扣收。

借款人最迟应在每期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柜面营业终了前将当期应还款项足额存入指定委托扣款账户内。

借款人未能在约定还款日前一日柜面营业终了前将应还款项足额存入指定委托扣款账户造成借款拖欠的,贷款委托人有权自约定还款日开始计收逾期罚息和复利,并有权要求贷款受托人在该期约定还款日及此后的任意时间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划应还款项,但该扣划并不构成贷款委托人和贷款受托人的义务。

(二)柜面还款方式:

借款人直接到指定的营业柜台以现金、支票、银行卡等办理还款。

对于每一期应还款项,借款人最迟应在当期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办理还款手续。

借款人未能在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足额偿还应还款项的,贷款委托人有权自约定还款日开始计收逾期罚息和复利。

(三)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方式还款的,借款人应在借款到期日到指定的营业柜台办理还款手续。

四、借款人可选择以下还款方法之一偿还借款:

等额本息还款法;.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

还款方法及每月还款额的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五条,还款方法一经确定,在借款期限内不再变更。

五、提前还本

(一)贷款期限在一年及以内的,不允许提前还款。

(二)贷款期限在一年(不含)以上的,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本金,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贷款委托人提出申请,经贷款委托人同意,方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

借款人在还清拖欠款项的前提下方可提前还本。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本金的,贷款委托人按照提前还本时本合同执行的贷款利率、提前还本的金额以及当期的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此前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再调整,其中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本的,还须先结清当期应还本息。

借款人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的,贷款委托人有权收取提前还本违约金。

借款人申请提前还本时,可同时申请缩短借款期限,但贷款利率仍按本合同约定执行;申请经贷款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生效,贷款委托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因此支付一定数额的缩短借款期限违约金。

借款人不得在还款日当天办理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或全部贷款。

提前还本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六条。

第八条

贷款委托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应及时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划拨给贷款受托人,并按合同约定的放款日及时发出放款指令。

篇四:

最新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范本

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货款种类:

合同编号:

借款人:

电话

住址:

邮政编码

货款银行:

电话

法定代表人:

传真

地址:

邮政编码

借款人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即售房单位(以下简称丙方):

XX

甲方因购买或建造或翻建或大修自有自住住房,根据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办法》规定,向乙方申请借款,愿意以所购买或建修的住房作为抵押。

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

在抵押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之前,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保证。

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甲,乙,丙三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丿元。

第二条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座落于区

(县)街道(镇)路(村)弄号

室的住房。

第三条借款期限

借款合同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

日止。

第四条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签订本合同时公布的利率确定年利率为

—%(月利率—%。

在借款期限内利率变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存入自筹资金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在乙方开立活期储蓄存款户

(储蓄卡帐户),将自酬资金存入备用。

如需动用甲方本人,

同户成员,非同户配偶和非同户血亲公积金抵充自酬资金的,需提供当事人书面同意的证明,交乙方办理划款手续。

甲方已将自筹资金支付给售房单位作首期房贷并有收据的

可免存。

第六条贷款拨付

向售房单位购买住房或通过房地产交易市场购买私房的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在办理住房抵押登记获得认同(乙方确定)之日起的五个营业日内将贷款金额连同存入的自筹资金全数以甲方购房款的名义转入售房单位或房地产交易市场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甲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本合同生效后自筹资金用完或将要用完时,有乙方主动将贷款资金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按工程进度支用。

第七条贷款偿还

贷款本金和利息,采用按月等额还款方式。

贷款从发放的次月起按月还本付息。

根据等额还款的计算公式计算每月等额还贷款本息,去零进元确定每月还本息额,最后一次本息接清。

(1)第一期(合同签订时)每月还本息额为:

人民币

(大写)万仟百拾元整。

(2)第二期至以后各期每月还本息额根据当年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以乙方书面通知为准,同时变动分期每月还本息额。

甲方需动同本人,同户成员,非同住配偶和直系血亲公

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可在每年的月份办理

一次,手续与本合同第五条公积金抵充自筹资

金相同。

储蓄卡,信用卡还款

律师365

甲方必须办理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信用卡,委托乙方以自动转帐方式还本付息的足额款项,存入储蓄卡帐户或信用卡帐户,保证乙方能够实施转帐还款。

当因甲方原因造成用卡还款失败时,甲方必须持现金到原贷款经办行还款。

甲方提前将未到期贷款本金全部还清,乙方不计收提前还款手费,也不退回按原合同利率收取的贷款利息。

第八条贷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的住房由丙方提供阶段性保证。

在未将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前,如发生借款人违约连续三个月拖欠贷款本息,罚息及相关费用,丙方须在接到乙方发出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十日内负责代为清偿。

保证期限从贷款发生之日起,至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收押之日为止。

保证期间,借款合同的甲,乙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内容,应事先征得丙方的书面同意。

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由甲,乙方另行签订《住房抵押合同》。

甲方购买期房的,应将购房预售合同交乙方保

管。

第九条合同公证

甲,乙,丙三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十日内,向公证机关办理本合同和甲,乙方签订的住房抵押合同公证。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甲方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应事先经一方书面同意(如在保证期间应征得丙方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方和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效。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乙方贷款,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贷款挪作他用。

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篇五:

公积金借款合同(已修改)

许昌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许昌魏都支行

许昌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借款人:

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贷款人:

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人:

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敬请注意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如下注意事项:

1.您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已知悉其含义;

2.您已确保提交给银行的有关证件及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3.您已确认自己有权在本合同上签字,并知悉签署本

合同后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4.您已确知任何欺诈、违约行为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6.请您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

如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之处,您可在签署之前向签约银行及您所申请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

借款人:

见本合同第二十六条

贷款人(抵押权人、质权人):

见本合同第二十六条押人:

见本合同第二十六条保证人:

见本合同第二十六条

出质人:

见本合同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各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承诺严格履约。

本合同包括借贷条款、担保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其他约定条款和特别签订条款等内容。

借贷条款

第一条借款用途

见本合同第二十七条。

第二条借款金额

见本合同第二十八条。

第三条借款期限

见本合同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所载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贷款转存凭证(借款借据)所载日期不一致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以首次划款时的贷款转存凭证(借款借据)所载日期为准,借款到期日根据借款期限相应调整。

贷款转存凭证(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贷款利率、罚息利率

见本合同第三十条。

第五条借款的发放与支用

一、除贷款人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满足下列前提条件,贷款人才有义务发放贷款。

(一)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担保方式已生效;

(二)借款人未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

(三)借款人已向售房人支付首付款,首付款具体金额见本合同第三十一条;(四)发放贷款的其他前提条件,

见本合同第三十一条。

二、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按照本合同第三十二条约定的用款计划将本合同项下借款款项直接划入该条约定的账户内,此授权行为不再另行签发授权书。

第六条计息、结息

贷款利息自划款之日(即起息日)起计算,具体约定见

本合同第三十三条。

贷款结息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三条。

第七条还款

一、还款原则见本合同第三十四条。

二、借款人可以采用委托扣款或柜面还款方式还款,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四条。

(一)委托扣款方式: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系统开立的经确认为个人结算账户的储蓄账户或银行卡中扣收应还款项,此授权行为不再另行签发授权书。

如该委托扣款账户为借款人之外的第三人名下账户,则该第三人应签发授权书,授权贷款人从该账户中扣收借款人应还款项。

委托扣款方式下,委托扣款日应为每月的固定日期。

借款人应在每月的委托扣款日之前将当期应还款项足额存入指定委托扣款账户内。

委托扣款日的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在委托扣款日未能按时偿还应还款项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小学教育 > 小升初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