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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贴现业务基础知识

票据贴现业务基础知识

票据贴现是指持票人为了资金融通的需要而在票据到期前以贴付一定利息的方式向银行出售票据。

  票据贴现的概述

  票据贴现是指持票人为了资金融通的需要而在票据到期前以贴付一定利息的方式向银行出售票据。

对于贴现银行来说,就是收购没有到期的票据。

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都较短,一般不会超过六个月,而且可以办理贴现的票据也仅限于已经承兑的并且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

  票据贴现的种类

  一般而言,票据贴现可以分为三种,分别是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

  贴现是指客户(持票人)将没有到期的票据出卖给贴现银行,以便提前取得现款。

一般工商企业向银行办理的票据贴现就属于这一种;

  转贴现是指银行以贴现购得的没有到期的票据向其他商业银行所作的票据转让,转贴现一般是商业银行间相互拆借资金的一种方式;

  再贴现是指贴现银行持未到期的已贴现汇票向人民银行的贴现,通过转让汇票取得人民银行再贷款的行为。

再贴现是中央银行的一种信用业务,是中央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而运用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票据贴现的办理条件

  商业汇票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并填写贴现凭证,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

贴现银行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承兑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也可以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二)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具有真实的商业交易关系

  (三)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前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申请票据贴现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或实行独立核算、在银行开立有基本帐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单位。

贴现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具有到期还款能力,贴现申请人持有的票据必须真实,票式填写完整、盖印、压数无误,凭证在有效期内,背书连续完整。

贴现申请人在提出票据贴现的同时,应出示贴现票据项下的商品交易合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或其它能够证明票据合法性的凭证,同时还应提供能够证明票据项下商品交易确已履行的凭证(如发货单、运输单、提单、增值税发票等复印件)。

  票据贴现的办理程序

  

  中央银行办理再贴现业务的对象是在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银行。

银行在对商业汇票办理贴现后需要资金时,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

  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连同贴现凭证向银行申请贴现。

贴现银行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也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

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时,应作成转让背书,并提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前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持票人持未到期的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时,应根据汇票填制贴现凭证,在第一联上按照规定签章后,连同汇票一并送交银行 。

 银行信贷部门按照信贷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查,符合条件的,在贴现凭证“银行审批”栏签注“同意”字样,并由有关人员签章后送交会计部门。

  贴现银行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时,必须持已办理贴现但尚未到期的、要式完整的商业承兑汇票或者银行承兑汇票,填制再贴现凭证,并在汇票上背书,一并送交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再贴现。

  会计部门接到作成转让背书的汇票和贴现凭证,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查无误,贴现凭证的填写与汇票核对相符后,按照支付结算办法有关贴现期限以及贴现利息计算的规定和规定的贴现率计算出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

其计算办法是:

  贴现利息=汇票金额×贴现天数×(月贴现率÷30天)

  实付贴现金额=汇票金额-贴现利息

  然后在贴现凭证有关栏目内填上贴现率、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

  第一联贴现凭证作贴现科目借方凭证,第二、三联分别作××科目和利息收入科目的贷方凭证,第四联贴现凭证加盖转讫章作收帐通知交给持票人,第五联贴现凭证和汇票按到期日顺序排列,专夹保管。

  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

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计算。

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到期,贴现、转贴现、再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承兑人)收取票款。

不获付款的,贴现、转贴现、再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

贴现、再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以从申请人的存款帐户收取票款。

  贴现到期,贴现银行作为持票人,在汇票背面背书栏加盖结算专用章并由授权的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委托收款”字样,填制委托收款凭证,在“委托收款凭据名称”栏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及其汇票号码连同汇票向付款人办理收款。

对于付款人在异地的,应在汇票到期前,匡算至付款人的邮程,提前办理委托收款。

将第五联贴现凭证作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的附件存放。

如果贴现银行收到付款人开户银行或承兑银行退回的委托收款凭证、汇票和拒绝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后,贴现银行在追索票据时,对申请贴现的持票人在本行开户的,可从其帐户收取。

贴现申请人帐户余额不足时,应按照逾期贷款的规定处理。

贴现申请人未在本行开立帐户的,对已贴现的汇票金额的收取,应按《票据法》的规定向贴现申请人或其他前手进行追索。

  已办理再贴现的银行,应于再贴现到期日前在人民银行存款帐户内留足资金。

再贴现到期日,人民银行从申请再贴现银行存款帐户内收取票款。

再贴现申请人帐户余额不足时,应按逾期贷款的规定处理。

   

  票据贴现和发放贷款的异同

  票据贴现和发放贷款,都是银行的资产业务,都是为客户融通资金,但二者之间却有许多差别。

  

(1)资金流动性不同。

由于票据的流通性,票据持有者可到银行或贴现公司进行贴现,换得资金。

一般来说,贴现银行只有在票据到期时才能向付款人要求付款,但银行如果急需资金,它可以向中央银行再贴现。

但贷款是有期限的,在到期前是不能回收的。

  

(2)利息收取时间不同。

贴现业务中利息的取得是在业务发生时即从票据面额中扣除,是预先扣除利息。

而贷款是事后收取利息,它可以在期满时连同本金一同收回,或根据合同规定,定期收取利息。

  (3)利息率不同,票据贴现的利率要比贷款的利率低,因为持票人贴现票据目的是为了得到现在资金的融通,并非没有这笔资金。

如果贴现率太高,则持票人取得融通资金的负担过重,成本过高,贴现业务就不可能发生。

  (4)资金使用范围不同。

持票人在贴现了票据以后,就完全拥有了资金的使用权,他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使用这笔资金,而不会受到贴现银行和公司的任何限制。

但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要受到贷款银行的审查、监督和控制,因为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直接关系到银行能否很好地回收贷款。

  (5)债务债权的关系人不同。

贴现的债务人不是申请贴现的人而是出票人即付款人,遭到拒付时才能向贴现人或背书人追索票款。

而贷款的债务人就是申请贷款的人,银行直接与借款人发生债务关系。

有时银行也会要求借款人寻找保证人以保证偿还款项,但与贴现业务的关系人相比还是简单的多。

  (6)资金的规模和期限不同。

票据贴现的金额一般不太大,每笔贴现业务的资金规模有限,可以允许部分贴现。

票据的期限较短,一般为2―4个月。

然而贷款的形式多种多样,期限长短不一,规模一般较大,贷款到期的时候,经银行同意,借款人还可继续贷款。

  票据贴现可以使一部分闲散资金拥有者互相利用,共获利益。

故贴现在货币市场活动中处于中心地位。

票据贴现市场与其他市场相比较,有许多特殊的优点。

对银行来说,贴现银行可获得如下利益:

利息收益较多;资金收回较快;资金收回较安全等。

对于贴现企业,通过贴现可取得短期融通资金。

  银行在贴现票据时,贴现付款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银行贴现付款额=票据面额×(1一年贴现率×贴现后到期天数十365天)   

  票据贴现的银行表述

  对于票据贴现的概念,国内各商业银行的表述比较接近。

  中国建设银行在其《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内部管理规程》中规定,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于银行,银行将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资金融通行为。

  中国工商银行在其《票据贴现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贴现是票据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得资金而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行为。

  中国银行的网站上将票据贴现表述为“收款人或持票人将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款支付给收款人的一项银行授信业务。

票据一经贴现便归贴现人所有,贴现人到期可凭票直接向承兑人收取票款”。

  中国民生银行的网站上显示,“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之前,为取得一定的资金,贴付一定的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网站上列明的票据贴现的定义为“持票人在商业汇票未到期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银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交通银行的网站上表述为,“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合法持有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而将票据转让给交通银行的票据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6月颁布、1996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贷款通则》第9条将“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并列,同时明确“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颁布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综上可知,各商业银行对票据贴现的定义主要是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暂行办法》而定的。

《贷款通则》对票据贴现的定义主要表述为两层意思:

1、票据贴现是贷款人买入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行为,是一种买卖关系;2、票据贴现是一种贷款。

《暂行办法》所定义的票据贴现的核心意思是将票据贴现界定为原持票人转移票据权利的行为。

但是不管是《贷款通则》还是《暂行办法》对票据贴现的定义都值得作进一步的探讨。

   

  票据贴现的性质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行为包括票据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及追索等,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并未对票据贴现作出明确规定,这使得票据贴现的法律性质存在争议。

  

(一)按照《贷款通则》的定义,票据贴现是一种票据买卖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0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票据贴现从形式上看,确实是贴现申请人向贴现人申请,贴现人审查合格后扣除相应的利息及费用后向贴现申请人支付贴现款,买入票据,符合买卖合同的特征。

但是,票据贴现涉及的标的物为票据,票据作为一种特殊的有价证券,具有流通性、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等特点,因此,票据贴现并非简单的票据买卖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0条的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转让原则上应以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关系。

在通常情形下,除赠与以外,一方向另一方转让票据,目的是为了从对方获得商品或服务、技术等,接受票据的一方是为了获得相应的价款,不允许在没有具体的商品交易或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情形下直接向对方卖出票据,或支付一定的价款而买入票据。

也就是说,当事人之间可以用票据作为基础交易关系的工具使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允许当事人之间对票据本身进行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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