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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视野下的成人学习权研究

人权视野下的成人学习权研究

  摘要:

学习权是人人所应享有的基本人权。

从成人受教育权到成人学习权的转变,人权理念逐渐凸显。

保障成人学习权的意旨已经被世界大多数国家普遍认可和接受,成人教育实践活动将进一步体现人人享有学习权的目标。

  关键词:

人权;成人学习权;弱势群体

  作者简介:

桑宁霞(1964-),女,山西太原人,山西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成人教育研究;李洋(1988-),女,山西太原人,山西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育学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

G720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1-7518(2015)03-0050-04

  1985年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第四次国际成人教育会议学习权宣言提出:

学习权是阅读和写字,提出问题与思考问题,想象和创造,了解人的环境和编写历史,接受教育信息,发展个人和团体技能的权利。

学习权是以个人为主体,通过适当的学习情境和学习活动,充分发展个人潜能,以记录历史,创造历史的一项基本人权。

宣言表明学习权是人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权利,而且在教育活动中,教育的的核心是学习行为,学习将人从自由发展的客体,变为打造自身人格、品行、素质的主体。

  基于以上理解,所谓成人学习权,就是“成人学习者充分利用各级各类学习资源,以求实现自身求知和发展需求的一项基本权利。

”从人权角度而言,成人学习权是人人都有资格享有的,是成人学习者不可缺少的,不可转让的权利。

成人学习权是一项权利集合体,包括学习自主权、学习平等权、特殊学习权。

  2004年宪法修正案,《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首次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学习权是人人应享有的基本人权,是人权理论体系的构成要素,也是享有和实现其他人权不可或缺的手段。

学习权理论由受教育权理论发展而来,理论转型不仅是教育理念的革新,更是人权理念的凸显和升华。

  终身教育理念的一个很重要的思想,即“教育主体的换位”,学习者成为教育的主体和获得知识的主动者。

在此基础上,让终身学习成为公民的主动选择,持续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等政府的重大举措,也使公民学习权的充分获得成为可能,特别是为成人学习权的实现提供了保障。

  一、人权理论概述

  人权理念的产生、发展、被认可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标志。

人权是这个时代唯一已经获得普遍承认的价值体系、唯一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政治与道德观念。

  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就已经包含了对一系列人权的阐述:

“人人生而平等。

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1789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中宣布:

“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自由的平等的。

”①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首次阐述了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和普遍人权,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

自此,普遍的人权概念被正式确立。

简言之,人权是一个人仅仅因为是人就应当享有的权利。

  人权具有开放性特征,人权的内容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历史和环境的变化而变化。

《世界人权宣言》中包含的权利被认为分属于两种权利类型,一种是公民和政治权利,主要包括生命权、人生自由与安全、财产权、思想自由、宗教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等,以及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政治权利;一种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主要包括适当生活水准权、工作权、受教育权、健康权、社会保障权等。

其中,“享有多种公民和政治权利或平等的获得公共服务的权利,都有赖于最低限度的教育和学习。

许多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也只有在接受了最低水平的教育之后才能真正实现”②。

受教育权的价值在此获得进一步承认。

学习权由受教育权发展和引申而来,其目的和意义更关乎于人之本身之发展。

成人学习权使人的尊严和价值得到自由充分的发展。

对失业者、下岗职工、老年人、残疾人、妇女等被排除在主流社会之外的弱势群体尤其具有重要的保护作用,可以帮助他们脱离贫困增长才干,并拓展他们对社会生活的参与。

  基于人权的基本理论来考察人权的具体内容,学习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权,首先以自由权的形态出现,即学习自主权。

保障的重点是防止国家、社会、教育机构或他人不当干涉学习自由。

其次,平等和不歧视是人权的内容和属性,又是人权保障的基本原则,还是学习权的内容和特性。

因此,另一种学习权表现为学习平等权。

再次,人权具有普遍性,也具有特殊性。

人权的特殊性是指“特殊的人权主体的人权特殊性,如妇女、儿童、老人享有的特殊受照顾权……,在追求人权充分实现的过程中,其具体的方法、手段和模式的特殊性,只要不违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就不必强求一致。

”人权的特殊性有助于普遍人权的充分实现,特殊人权主体享有的学习权即特殊学习权不影响学习权的普遍性,相反,在学习权保障层面可以保证人人获得应有的学习权。

  二、成人学习权的权利体系架构

  成人学习权是围绕成人学习自主权展开的复杂的权利体系,其中,学习自主权是学习权集合体的基础、前提和奠基石,学习平等权是拓展和重要组成部分,特殊学习权则是权利体系的延伸和必要补充。

  

(一)学习自主权

  自主权。

人如果没有了自主权,没有了决定和选择的自由,那就相当于剥夺了他像身体健康一样的基本需求。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教育委员会主席埃德加?

富尔曾指出“虽然一个人正在不断地接受教育,但他越来越不成为对象,而越来越成为主体了”。

所谓学习自主权,是指学习者应自身学习需求,自由自主的选择和进行学习的权利。

学习自主权的内容主要包括:

学习选择自主权和学习条件建设请求自主权。

  学习选择自主权是指公民对接受教育的类型、机构、教师等因素自由选择的权利。

根据成人学习者具有的特征,成人学习自主权更加必要和可行。

成人学习者已经达到了对自己生活负责任,能自我指导的程度。

成人教育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成人的自主性,更多的强调学习者自身经验的运用。

成人教育专家塔富首先提出了“自我导向学习”一词。

“自我导向学习是一种广义的自学,强调个体的独立自主性,强调在整个学习过程中,成人自行建立学习目标,负责寻找学习资源,设计学习策略和评价学习结果。

”③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和效果,成人学习选择权更多的强调成人教育的多元化、多层次、多序列的发展。

成人学习者主动诊断自己的学习需求,形成自己的学习目标,在丰富的成人教育实践活动中寻求符合自身学习和发展目标的教育资源和手段。

事实上,自主的学习选择权是成人学习者获得基本人权学习权的前提和基础。

  学习条件建设请求自主权是学习者享有的请求国家、社会、社区等设立教育设施和经费支持,以保障学习活动正常进行的权利。

设备、图书资料、学校、社区、图书馆、科技馆、文化馆、体育馆等是成人教育特别是非学历成人教育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教育设施或经费的缺乏,无法保证成人教育和成人学习的顺利进行,成人学习者有权自主提出请求。

作为教育的管理者和实施者,有义务通过政府财政支出、国家补助和非政府组织投资、社会福利机构的福利基金和捐资等多种渠道对学习者提出的请求予以帮助和服务。

  

(二)学习平等权

  政策的基本目标就是平等,约翰?

罗尔斯指出。

“这就是说,我们应当尽可能平等地分享那些生活中的‘好事情’,比如教育、职业机会、免费服务、休闲等等。

同时,罗尔斯提出,每一位公民都应当被公平的对待,受到尊重。

”④由此看来,创造一个平等的社会,更有利于平衡教育等公共服务利益。

  平等在国际人权法中也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

例如《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都有关于平等的专门性论述。

平等作为人权的属性,具有多种不同的含义,最主要最基本的含义是机会平等、过程平等、结果平等。

在教育领域,平等是国家保障教育顺利进行的基本原则。

其中,平等基于学习权而言,学习平等权包括入学机会平等权、升学机会平等权、学习待遇和条件平等权、学业成就平等权等内容。

  入学机会平等权和升学机会平等权是学习权获得的重要的外在表现形式。

“当前,许多国家已将教育作为重要的民生问题,提高社会所有成员分享教育这一公共物品的能力。

”⑤成人教育的平等,实质要求个性化而非统一化无差别式的教育,要求对不同个体的调查研究。

入学机会平等权和升学机会平等权并不是指表面和名义上的平等,即对每一个人一视同仁。

而是要肯定每一个人有权利接受适当的成人教育,而且这种教育的形式和内容是适合个人特点的。

  学习待遇和条件平等权是学习者在学习过程中获得的。

待遇和条件的平等不仅包括物质因素的平等,还包括精神因素的平等。

即成人在学习过程中,教育设施、课程设置等物质化方面获得平等待遇,同时平等权要求维护好学习者的尊严、价值、认同感和归属感。

  学习成就平等权是学习者获得合理公正的评价结果的权利。

平等机会必须包括同样成功的机会。

成人教育周期较长,成人学习者获得学习权的过程中存在着不确定因素,例如基础文化条件,特别是语言条件,这种条件决定着后期学习的水平和进步空间。

因此学习成就平等权要求成人教育的最终评估要科学公正,尽可能降低评价差距,简化评价等级。

  (三)特殊学习权

  “1995年在丹麦哥本哈根召开的‘社会发展及进一步行动’的世界峰会上,将‘社会排斥’视为消除贫困的障碍,号召要致力于消除种种障碍以获得稳定、安全而公正的社会。

”⑥社会弱势群体作为被社会发展排斥的群体,是任何社会都存在的普遍现象,国家必须依靠发展性的社会政策,从根本上解决这个群体的问题,特别是对弱势群体的教育支持。

成人教育具有惠民性和公益性,其对象超越了传统的基础教育领域,更加关注弱势群体。

保障成人的学习权则是消除社会排斥的重要内容。

成人特殊学习权指依照人权的特殊性,赋予特殊学习者特殊的学习权利。

成人教育的特殊学习权包括学习内容特殊权和学习形式特殊权。

  学习内容特殊权要求教学内容有所侧重,依照学习者的学习心理特殊性,设置课程内容。

弱势群体的学习需要具有层次性、多样性、变动性的特征。

最大限度的满足这个群体的需要,应贯彻在保障学习权获得的各个层面和始终。

从需求层次角度出发,弱势群体有权对学习内容提出意见和要求,例如社区心理矫正、家庭医学、老年大学太极拳等课程内容,有助于满足妇女、残疾人、老年人等心理和身体的保健与康复需要;书法、插花、篆刻、文学创作等课程有助于其修身养性,塑造正确的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电脑操作、常用英语、理财等课程内容则有助于帮助弱势群体切实解决生活和工作的需要。

  学习形式特殊权要求教学方式和策略表现出不同于其他成人教育的特殊性。

成人教育本身是一种带有一定程度的公共产品性质的特殊教育资源。

成人学习权不仅要体现每个人享有学习权利,而且应当同弱势群体享受资源的现实状况联系起来。

弱势群体需求差异显著,成人教育提供多种选择,方式、方法灵活,讲究针对性,是弱势群体能否有效享有学习形式特殊权的重要条件。

美国社区学院、瑞典学习圈等典型的成人教育组织形式为学习形式特殊权的实现提供了标杆和有力借鉴。

  三、人权视野下成人学习权的保障

  成人学习权的权利体系保障是一项系统工程。

保障成人学习权不仅要求国家、社会组织、教育机构等采取行动,力求创设条件维护成人学习者的学习权,同时也要求成人学习者增强权利意识,对自身合法权益有效维护,特别是认清自己的主体地位。

“主张以‘学习权’理论取代‘受教育权’范式,意在彰显学习者的主体和自主性,强调学习权的基本权利属性与教育的民主化价值取向。

”⑦权利主体地位是权利获得的必要保障。

  

(一)尊重

  在尊重人权的价值导向下,国家有义务尊重任何成人享受应获得的教育公共服务,同时,有义务杜绝和限制影响成人学习活动顺利进行的行为。

同时,还应大力倡导成人教育的民主化和个性化,充分尊重和保障成人学习的基本人权。

在此基础上,学校、社会团体等成人教育组织必须尊重成人教育的公益性,为成人学习者提供参与社会公共利益分配的机会。

  

(二)保护

  国家有义务采取立法和学习权入宪等措施,确保成人学习者有平等的机会享受教育服务,并适当保护弱势群体。

成人学习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应当成为宪法确认的和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保护成人学习权也应当成为宪法确认的维护国家安全、稳定、长治久安的基本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在履行对成人学习权保护义务时,必须在保护全体成人学习者的学习需求与保护特殊群体学习者需求之间求得平衡,不能采取侵犯人权的措施。

采取坚定的社会政策,纠正教育资源和力量上分配不公平的状况。

  (三)促进

  国家有义务推行成人学习权政策,进行学习权的研究、宣传,实施成人学习权获得的普查计划,促进成人学习权的推广和取得。

与此同时,为了顺应成人学习者学习需求多元化趋势,社会和成人教育机构要不断研讨和开发成人教育模式,合理分配教育资源,促进成人教育发展,保障成人学习的实质性公平。

通过法制的完善和宣传,促进和提高成人学习者维护自身学习权的意识,充分调动成人学习者的学习热情,从而保障其学习权的顺利获得。

  (四)实现

  成人学习权的实现要求国家提供保障成人教育和成人学习顺利进行的基本条件。

例如国家有义务将财政预算成比例用于成人教育;为成人学习者个体提供教育支持、奖励或补偿;实施低门槛甚至零门槛式的社区成人教育;扩大成人教育不同群体的覆盖范围,提供必要的教育公共服务设施或创造条件使成人学习者有充分的机会享受大众化的、开放的、灵活的、多样的成人教育公共服务。

如果一个国家因其社会结构而不能向诸如监狱服刑人员、移民、妇女、老年人等社会阶层提供适当的成人教育,该国就可能侵犯了公民的成人学习权。

同时,不断创造条件,使学习者从学习对象变为学习主体,使教育的民主化成为可能,保障成人学习权的实现。

  从个体角度来看,成人学习权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每个人都有通过学习改变生存状况、提升生活品质、实现生命价值的权利;从社会角度来看,成人教育建构平等无歧视的教育环境、均衡教育资源,保障每个人的学习权,则是实现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重要方面,也是促进教育民主化、实现政治民主和社会民主的有力后盾。

  注释:

  ①[德]格奥尔格?

耶利内克.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

现代宪法史论[M].李锦辉,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2012.

  ②白桂梅.人权法学[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10.

  ③桑宁霞.中外视野下的成人教育[M].太原:

山西人民出版社,2006.4.

  ④[英]肯?

布莱克默(KenBlakemore).社会政策导论[M].王宏亮,朱红梅,张敏等,译.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⑤张茂聪.论教育公共性及其保障[M].北京:

商务印书馆,2012.

  ⑥余秀兰.社会弱势群体的教育支持[M].北京: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7.

  ⑦倪洪涛.大学生学习权的类型化[J].现代大学教育,2010(3):

12.

  参考文献:

  [1]白桂梅.人权法学[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10.

  [2][德]格奥尔格?

耶利内克.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

现代宪法史论[M].李锦辉,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2012.

  [3]桑宁霞.中外视野下的成人教育[M].太原:

山西人民出版社,2006.4.

  [4][英]肯?

布莱克默(KenBlakemore).社会政策导论[M].王宏亮,朱红梅,张敏等,译.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5]余秀兰.社会弱势群体的教育支持[M].北京: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7.

  [6]张茂聪.论教育公共性及其保障[M].北京:

商务印书馆,2012.

  [7]倪洪涛.大学生学习权的类型化[J].现代大学教育,2010(3):

12.

  [8]李若忍,邱永明.关于成人学习权的若干立法思考[J].中国电力教育,2007(11):

144-145.

  [9]陈露.成人学习权[D].上海:

华东师范大学,2006.

  责任编辑王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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