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兆玉从供热商品化想到的几个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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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兆玉从供热商品化想到的几个问题

从供热商品化想到的几个问题

清华大学石兆玉

摘要:

本文从供热收费方式,计量收费再认识,技术创新,政策配

套,节能效益分享和制定“供热合同”等方面就供热商品化

的问题,提出看法,以期讨论。

关键词:

供热商品化建筑节能配套政策

国家“十一五规划”,提出建设节约型社会,并制定了节能20%的奋斗目标。

与此相关,建设部等八部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建成[2005]220号),又制定了国家《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北京市三步节能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2005年)。

这些文件的出台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建筑节能和供热体制改革的新热潮。

近一年来我参加了多期形式多样的建筑节能研讨会和中央广播电台举办的“关注城镇供热”节目。

在这些活动中,通过与政府负责人员,内业技术人员以及不少居民的接触中,深化了对一些问题的认识,现将其整理成文,以期讨论。

一、供热商品化与供热热计量收费

国家新的八部委文件明确指出“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实现供热商品化”。

就实质内容,我曾咨询过建设部有关负责同志,他明确回答“是指暗补变明补”。

这就是说,供热商品化,就是卖热的(热力公司)与买热的(热用户、居民)直接进行货币交换,不管是按供暖面积收费还是实行热计量收费。

这是认识上的一个很大的提升。

过去我们常把供热商品化与供热热计量收费的推行划等号。

当时理解:

什么时后全国完成了供热热计量收费的推广工作,什么时后才算实现了全国供热商品化的改革。

这种认识上的局限性,不但没有突出重点,而且增加了实施难度,延缓了改革进程。

这几年实践证明:

供热的热计量收费,难度很大,不但有认识上差异,技术上的完善,而且还有政策上的配套,不可能一蹴而就。

而当前供热行业的当务之急,是尽快改变供热的社会福利性,消除我国迈向市场经济的最后一个堡垒。

应该承认,供热的热计量收费,是实现供热商品化的一种比较好的形式,但在供热商品化的紧迫性和供热热计量收费的复杂性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同时解决时,采用分阶段实施的办法是比较实事求是的,也是比较合理的。

必须认识,影响供热商品化能否成功,更核心的内容是如何处理用热居民的负担问题。

目前,医疗改革、教育改革,之所以存在许多问题,其最主要的问题是国家投入少,把费用负担,沉重地压在居民的肩上。

现在,在供热商品化的进程中,国家注意了这些问题,通过暗补变明补,努力减轻居民的负担。

有关部门已经制定了《关于做好城镇采暖费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该指导意见,“坚持充分考虑职工的经济承受能力,不增加职工的经济负担的原则”,并要求各地人民政府“在2006年制定好城镇采暖费补贴相关政策,采取得力措施”。

我相信,只要暗补变明补的政策制定的合理,供热的商品化在二年内实现是完全可能的。

二、供热热计量收费的再认识

自从2000年建设部关于《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公布以来,在三北地区开始进行供热热计量的试点工作,直到2003年国家第一个八部委文件《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颁布,试点工作取提相当进展,但自始至终,在业内存在着激烈的争论,甚至相当人数持质疑态度。

2005年国家第二个八部委文件的出台,在许多问题上有了明确的规定,这可以说是对这几年计量收费试点工作的一次再认识。

根据自己的理解,我认为在以下几个方面,基本上取得了共识。

1、关于热量的计量。

在热计量收费的初期,国内大部分业内人员,都主张“一户一表”,基本上否决分配器计量。

几年的实践,由于热表质量,系统水质差,以及费用较高等原因,“一户一表”的执行碰到许多困难。

人们开始回味到:

即使欧洲等发达国家,大部分采用分配器,只有20%左右采用“一户一表”是有道理的。

现在,在第二个八部委文件中,明确规定在楼前安装热表,不再强调“一户一表”,这是认识上的一大前进。

当初否决分配器,主要担心我国居民素质低。

实际上这种看法是片面的,真正的本质是我国老百姓太穷,只要解决了居民的费用负担问题,采用何种计量方式,也就不会成为太多的障碍。

2、关于提高系统的可调性。

推广计量收费,除了科学计量外,另一个重要目的,就是提高供热系统的可调性,借以克服冷热不均,改善供热效果,利用自由热,实现有效节能(消除冷热不均可节能20~30%)。

可是长期以来,人们在这一点的认识上,存在很大差异。

不少地区采用锁闭阀代替流量调节阀,就是这种认识差异的反映。

这次在新的八部委文件中,强制性规定:

在室内系统的散热器上,必须装设恒温阀,并合理配套其他形式的流量调节阀。

这一强制性的规定非常重要,因为恒温阀,是实现流量调节的最基本的设备,有了它,供热系统的可调性才有了基本的保证。

3、关于新建节能建筑与既有建筑的区别对待。

在以往的认识中,人们常常把新建建筑与既有建筑,在计量收费的试点和推广中“一刀切”,把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用在既有建筑的供暖系统的改造上。

几年的实践证明,效果并不好,除了扰民以外,改造以后的供暖系统,可调性更差,垂直失调更加严重。

咎其原因,主要是趋于急功近利,没有针对既有建筑的特殊性,进行区别对待。

在第二个八部委文件中,已明确规定,在新建建筑中全面推广热计量收费;对于“既有住宅要因地制宜,合理确定热计量方式,热计量系统改造随建筑节能改造同步进行”。

这一规定就比较实事求是。

我国三北地区的既有建筑,为了减轻供暖系统的垂直失调,绝大多数采用上供下回顺流式的单管系统。

这种供暖方式,要改造为适应“一户一表”的户式双管系统,改造的工作量相当大。

现在,我们既然不再强调“一户一表”的方式,那么,既有建筑的供暖系统的改造,也完全可以不再坚持进行双管系统的改造。

实际上,只在原有系统的每根立管的最底层散热器上加装一个恒温阀,配合一定的热计量检测,即可适应热计量收费和节能调节的基本要求。

这种改造方案,早已得到理论技术论证;不但省工、省时、省钱,又较少干扰居民,理应在既有建筑的改造中得到重视。

4、关于供暖系统的水质要求。

在计量收费的试点过程中,常常发现:

同样的仪表、设备,在国外,可以用得很好;到了国内,则出现大量的堵塞、泄漏,以致直接影响到计量收费的推广信心。

仪表、设备的堵塞、泄漏,固然有产品质量原因,但更主要的是系统水质太差所致。

应该承认:

我国供热系统水质差,是我们长期粗放经营的恶果。

至今,我国没有制定出适合供热、空调制冷行业的水质标准可供执行。

许多管理运行人员,把系统水质差视为“天经地义”“中国特色”,这实际上是保护落后。

国家要从粗放型社会迈向节约型社会,其途径就是要向落后开战。

在我们行业推行热计量收费是从粗放型行业迈向节约型行业的重要手段,而提高系统水质是保证计量收费顺利推广的基本条件之一,必须下大力关注。

国家文件,正确反映了这方面的要求。

这些年来,国内许多研究单位,生产企业,在提高系统水质方面,已有许多新的研究成果,新型产品大量涌现,工程实践效果良好。

我们完全有可能在这方面迈出更大的步伐。

三、自主创新、技术更新

目前供热行业,从设计、施工安装到管理运行,普遍存在技术落后、设备陈旧、理念守旧的问题。

在业内人士中,长期形成“不熟悉的不设计”,“没人用过的不能用”。

这些都严重地阻碍了技术进步、设备更新。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引进吸收了国外许多先进的设备、技术,某些方面已经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总体说来,进步的幅度并不大,行业的粗放型,没有本质上的改变。

应该看到,在当今世界,不少国家,不少行业,依靠科学创新、技术进步,成功实现了后进变先进,令世界瞩目。

我们行业的进步,也不能离开这正确的途径。

这几年来,随着国家自主创新思想的提出,我们行业的工艺创新,设备更新也空间活跃:

燃煤热水锅炉的大型化、煤的燃烧工艺的改进;多热源的联网运行;供热系统工况分析与调节;分布式变频循环水泵的应用;变频补水旁通定压的推广;分布式能源管理系统的示范;蒸汽直埋技术的研发;全闭式蒸汽冷凝水系统的回收;新型换热、调节和计量设备仪表的研制;供热、空调系统水质标准和水处理设备的研究;供热系统计算机监控和信息化管理以及空调系统中独立除湿降温工艺的实现等方面,都有可喜的创新,有的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

应该看到:

在我们行业中,自主创新首先是基础理念的创新和系统工艺的创新。

例如,对供热系统特性的研究:

多少年来,在我们的供热、空调系统中,包括各种教科书,从来没有热力工况的概念,更无人研究热力工况与水力工况之间的关系。

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清华大学等院校和研究单位,明确提出了热力工况的概念,并系统研究了热力工况与水力工况之间的内在关系,为供热系统的运行调节与控制提供了理论基础。

再如工艺的创新,对于系统的循环水泵,长期以来我们都固守老一套传统的设计方法,现在改变为分布式变频循环水泵的新的设计工艺,这种工艺创新实现了技术上跳跃式进步:

一方面推动了变频调速水泵在更大范围应用;同时,节电1/3至2/3,大大减少了系统耗能,是建筑节能的重要措施。

目前积极推广的空调系统的独立除湿降温工艺和分布式能源管理系统都是系统工艺上的创新。

可见,工艺创新,已经成为我们行业技术进步的“开路前锋”,必须给予广泛关注。

实现自主创新,必须要有科学民主的自由氛围,允许不同的技术路线进行自由讨论,反对以“权”压人、以势压人。

这些年来。

我们行业在热计量的方式方法上,出现了“热表计量”,“分配器计量”,“室温计量”,“系统水温计量”等不同方式的研究;在水质标准和水处理方面,也有了较深入研究,出现了多种“化学处理”“物理处理”方法,我觉得这是一种非常可喜的现象,只要我们继续营造一种自由发展的空间,行业的各种创新局面一定会出现。

四、关键是政策配套

国家“十一五”期间,规划的能耗指标下降20%,即平均每年必须下降4.4%。

今年上半年,全国节能工作会议,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负责人披露:

国家新政初战不力,即今年上半年国家GDP增长10.9%,刷新了增长新纪录;但单位能耗指标(指每万元GDP的标准煤耗量)非但没降,反而上升了1%。

节能工作没有成效,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及时完善的配套政策。

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

“禁止新建技术落后、耗能过高、严重浪费能源的工业项目”但由于没有相应配套政策约束,结果在国家经济增长方式粗放的情况下,反而造就了大量新生的落后产能项目。

类似情况,在建筑行业,同样存在。

国家建设部制定了建筑三步节能规划,现在全国范围正在执行二步建筑节能目标。

2005年国家颁布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北京市制定了三步节能的《居民住宅节能建筑设计标准》,但至今节能型的居民住宅只占全国居民住宅的3.5%。

可见建筑节能工作的成效,远没有原先期望的大。

主要原因,仍然是相应的配套政策没有及时出台。

经过近一年多的讨论,人们在认识上对这一问题逐渐有了共识。

去年国家第二个八部委文件颁布后,国家围绕供热商品化的问题,陆续出台了“煤热联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改造”、“城镇采暖费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等配套文件,有的已经颁布,有的作为讨论稿,正在广泛征求意见。

我想,这是一个好的起点,对于建筑节能、供热的商品化一定能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从深层次讲,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本在于技术创新和设备更新上,而出台激励技术创新、设备更新的配套政策,又将起着关键作用。

前面我们叙述了许多近几年技术创新的内容,可是大多数推广应用的很不理想。

主要原因是缺乏相关的激励政策。

比如供热系统的冷热不均问题,至今仍然是业内人士所焦虑的问题。

可实际情况,这个问题从理论到技术,我们国内在20年前早已解决,现在,主要是推广应用很不理想。

归根结底,还是因为没有相应的配套政策,给予激励。

而制定有关政策,是政府机构的职能,技术人员无能为力。

我们非常渴望,政府职能部门,真正把制定相关政策,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

只要政府部门认真在实际中调查研究,切实与相关专家技术管理人员进行深入研讨,有效的切实可行的政策一定能够及时制定出来,我国的供热事业也一定能够在高的技术层面上得到发展。

五、费用合理负担

在国家第二个八部委文件中,对煤热联动有明确规定:

在一年内,煤价上涨10%,热价也可相应向上调整。

现在用热居民,特别关注的事情是:

热价上涨,会不会把全部负担压在消费者的肩上?

去年在人民广播电台做节目时,听众最关心的也是这个问题。

就全国而言,我国现在每一蒸吨锅炉平均能带8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实行三步节能标准,平均每一蒸吨锅炉应该带到25,000平米建筑面积。

这就是说,从理论而言,煤价再涨一倍,供热单位都可以靠技术提高自身消化解决,而不再增加用热居民的任何负担。

这当然是居民皆大欢喜的事情。

但是,技术的提高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必须有一个过程。

因此,在适当时期,热价的上涨,由供热、用热双方合理分担应该是合理的,完全由供热单位承担,也是不公平的。

具体分担办法,应该是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研究的问题。

如果我们能把这项工作,超前进行,相信供热的商品化一定会得到用热居民的拥护。

对于费用合理分担,还有一个节能效益如何共享的问题。

在供热节能工作中,供热、用热双方经常必须互相交底,密切配合,彼此协调才能完成,因此,节能的效益,也应合理分享,借以调动二个积极性。

比如在公共建筑中,采用上班时间与下班时间不同室内温度的变室温调节,具有很大的节能潜力(如上班时间按18℃供暖,下班时间采用8℃室温的值班采暖),节能可达20~30%左右。

为适应这一调节要求,目前国内已经成功研发了相应的自动控制装置,只要输入调节要求,即能实现无人值守的自动调节控制。

但单有先进的软硬件技术还不够,还必须在供热、用热双方之间进行很多工作的协调。

如下班时间,采用值班采暖,必须征得用热单位的认可与配合;在值班采暖期间,个别房间如何满足设计室温的要求,也必须双方共同协商解决……,这样变室温调节的实现,一定是双方合作的结果,因此,在节能的效益分享上理应体现双赢的结果。

类似上述情况,在供热节能的实践中,还会不断出现,有关政府部门,在预见中,及时提出相关政策,是业内人士和广大居民所期望的。

六、供热合同的制定

这是我参加的在中央广播电台播送的相关节目中,居民普遍关注的另一热门话题。

对于供热合同的签订情况,我在一些省市做过一些最基层的调查研究。

可以说,绝大多数的供热合同,对用热居民提出了许多限定性要求(大多数是合理的),而且非常具体;但对供热单位自身所应承诺的责任(如供热质量)规定甚少,虽有规定,也很不具体。

给我的感觉,这种供热合同残留有不少社会福利的痕迹,把用热居民置于弱势群体,很难称为平等合同。

这种状况如不及时改变,在供热商品化的过程中,一定会出现更多的消费纠纷,同时还会造成无从依法处理的局面。

这类纠纷,最常见的是室温是否合格?

由谁来公证?

靠什么公证?

发生供热效果不好,由谁诊断原因?

并判断谁是责任一方?

所有这一切,现在的供热合同,基本上没有明确的规定。

一旦出现纠纷,无论责任在哪一方,基本解释权都在供热单位一方,用热一方常常成为被告。

比如室内温度不达标,用热居民自然会本着“交钱买温暖”的合理要求提出诉求。

但经常听到供热单位的答复是:

“建筑太老,系统太旧,没法搞热”,再不就是“居民擅自更动室内系统,暖气不热,责任自负”。

……等等,等等。

诚然,建筑太老,系统太旧,可能是暖气不热的一个原因,但具体情况,必须认真地做具体分析,不能毫无根据地一概判定!

去年,我碰到一个实际工程,房子是老房子,系统是老系统,暖气已经多年不热,居民意见很大。

供热单位的回答就是房子老了,系统旧了,很难改善。

实际上,我们对室内系统未做任何调整,只是外网增强了调控手段,供暖效果明显改善,达到了室温要求,居民个个笑逐颜开!

这说明暖气不热的原因分析,必须依法由公证一方公平做出,否则用热居民永远是被蒙蔽的一方!

再比如,居民擅自更动室内系统,必然导致暖气不热的说法,也是片面之词。

诚然,我们反对居民擅自更动室内系统的做法,甚至在供热合同中可以明确规定这一条。

但稍有常识的人都明白,居民对室内系统的局部改动,只能影响局部房间的供暖效果,绝不可能导致全楼不热,用这种站不住脚的理由搪塞暖气不热,愚弄不懂行的用热居民,是很不应该的。

上述现象的发生,说明我们国家在推行供热商品化的过程,必须有计划地营造一个规范的、法治的供热市场。

其中,认真制订一部《供热合同法》,将是当务之急。

这部供热合同法,应明确规定供热、用热双方的责、权、利,以及有关公证、诉讼的条款,使我国的供热商品化,健康发展。

200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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