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安庆市大项目招商引资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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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大项目招商引资政策导则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产业新体系,大力实施五大发展行动计划,规范我市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进一步明确招商引资大项目在规划、土地、地方支持等方面的具体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我市新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外来投资工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直接利用外资大项目.

禁止新引进工艺技术落后、环境风险高等质量和效益不高、达不到环评要求的项目。

新引进危化品、化工产品生产项目一律落户安庆高新区化工产业基地,并禁止落户在长江沿岸1公里以内;其他县(市)、区不得新引进危化品、化工产品生产项目. 

第三条本导则所称工业大项目是指:

(一)新引进并当年开工的投资总额在5亿元以上的单个主导产业项目.

(二)新引进并当年开工的投资总额在5亿元以上的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三)围绕园区规划的主导产业,新引进并当年开工的投资总额合计达5亿元以上的多个产业链上配套项目.

(四)新引进并当年开工的投资总额20亿元以上的园区合作共建项目。

(五)开发建设面积不低于20万平方米的都市产业园、标准化厂房项目。

(六)新引进并当年开工的投资总额3亿元以上的加工贸易型项目。

 第四条 本导则所称现代服务业大项目分为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两大类。

(一)生产性现代服务业大项目主要包括符合以下条件的现代物流、金融、总部经济、服务外包、电子商务、科技服务等项目.

  现代物流业——新引进投资总额3亿元以上,主要以建设物流信息中心和交易平台、连锁配送中心、仓储基地、物流园区和物流中心等内容的物流项目。

  总部经济——世界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中国企业500强或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及省内100强大企业(总部在安庆除外)、中央企业等在安庆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或功能性总部,如采购中心、销售中心,其母公司资产不少于50亿元(房地产业除外)。

  服务外包——由国内外知名企业在安庆投资建设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呼叫中心、共享服务中心、离岸交付中心等项目.

电子商务——由国内外知名企业在安庆投资建设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支付平台等项目。

科技创新平台—-新引进的依托高校及科研院所或由世界500强、国内500强、行业50强企业设立的科技企业孵化机构或新型研发机构.

(二)生活性服务业大项目主要包括符合以下条件的四星级及以上酒店、大型城市综合体、特色街区、文化旅游、健康养老等项目.

 四星级及以上酒店-—投资总额3亿元以上,其建筑、装饰、设施设备及管理、服务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四星级及以上标准的酒店。

 大型城市综合体—-投资总额20亿元以上,将城市中的商业、办公、居住、酒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化娱乐和交通等城市生活空间的三项及以上功能进行组合,并在各部分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助益关系的多功能、高效率的综合体。

总建筑面积一般应达到2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商业建设面积不低于8万平方米,自持商业面积比例不低于30%.

特色街区——在商品结构、经营方式、管理模式等方面具有一定专业特色的商业街。

如餐饮美食、酒吧休闲、电子用品、服饰等特色商业街区,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投资企业自持物业不低于50%,同业态的企业占50%以上.

文化旅游——由国内外知名企业投资开发,投资总额不低于3亿元(不含房地产部分),集中成片开发的大型主题公园、文化旅游综合体、旅游休闲度假区等项目。

健康养老-—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项目、大众化集中养老项目、医养融合服务项目、养老综合服务项目、旅居养老项目、信息化智能化养老项目、养老关联服务和产品等项目。

第五条 本导则所称科技成果转化大项目是指:

新引进并当年开工的实际到位资金3000万元以上(含技术入股),核心知识产权权属明晰,符合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六条  本导则所称的现代农业大项目是指:

新引进总投资1亿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上的现代养殖业、特色种植业、林木花卉业及农产品加工业等项目。

第七条 本导则所称的直接利用外资大项目是指:

新引进并当年开工的合同外资(注册资本外方认缴出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单个工业项目;新引进并当年开工的合同外资在800万美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新引进并当年开工的合同外资在500万美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新引进并当年开工的合同外资在300万美元以上的现代农业项目;新引进并当年开工的合同外资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八条 当年下半年新引进并在次年上半年开工的项目,可作为第二年引进项目.

第二章 土地分则

 第九条 工业大项目

(一)安庆经开区和安庆高新区单个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1亿元、区管省级开发园区单个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600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不单独安排供地.鼓励企业通过租赁、购买标准化厂房等途径解决生产经营场所.

(二)用地规模预审。

在招商引资意向阶段,国土资源部门应提前介入。

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结合产业政策、投资规模等情况,开展用地规模预审.由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向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用地规模预核定申请。

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接到申请的1个工作日内就产业准入、环保、安全、选址、用地规模等事项分别征求“1+4+X”相关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城乡规划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安全监管局)意见,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各部门的审核意见进行初审,初审未通过的工业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将初审结果反馈申请人。

初审通过的工业项目,提交土委会日常事务审定小组进行审查,审查结果由市土委办整理,报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审批。

对于国家和省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或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规模的工业项目,经土委会日常事务审定小组审查同意后,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再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用地规模预审作为项目用地(计划)安排的依据,同时,根据项目建设时序一次规划,分期安排.

(三)投资强度和税收。

国家级、市管省级、区管省级开发区新建项目投资强度一般分别不低于300万元/亩、200万元/亩、150万元/亩,或预期亩均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不少于30万元/年、20万元/年、10万元/年。

(四)《入园入区协议》应载明:

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明确各项审批时限、净地交付时间等);建立亩均税收和合同文本双向约束承诺机制,税收承诺列入土地出让合同附加条款。

(五)土地出让.按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出让,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规定执行;对我市优先发展产业且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六)开竣工时限.自交地之日起3个月内实质性开工建设。

投资总额5亿元以下的项目在两年内竣工;投资总额5亿元至8亿元的项目在两年半内竣工;投资总额8亿元至10亿元的项目在三年内竣工;投资总额10亿元以上的项目在三年半内竣工。

出让合同中应有未按约定时限开工建设和未按时限竣工的违约追责条款。

第十条现代服务业大项目

(一)在招商引资洽谈阶段,意向单位应提供规划预方案,明确各类业态、税收、就业、产权持有比例及建设周期、投资规模、投入产出比等,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具体业态进行审查把关.由市财政部门对投入产出比例进行分析,由市城乡规划部门对项目规划选址、方案进行审查把关,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对项目建设内容、用地类型、用地性质等进行审查把关,一并提交市政府审议决定。

(二)各区政府、安庆经开区管委会和安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将土地整理成净地,由国土资源部门发布土地出让信息预公告,统一对外招商。

(三)市国土资源局应依据规划设计条件、规划方案、业态等,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经成本核算、政策界定和市土委会批准,可采取拍卖转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四)在安庆投资现代服务业大项目应在国内外其他地区已有投资或经营相似业绩的项目(以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产证及营业执照为准;物流和市场用地的,须提供固定的服务对象和服务网络)。

(五)开竣工时限.自规划方案批准后3个月内实质性开工建设.建筑面积不大于10万平方米的,在一年半内竣工(结构封顶);建筑面积在10万至20万平方米(含20万平方米)的,在两年半内竣工;建筑面积在20至50万平方米(含50万平方米)的,三年半内竣工;建筑面积大于50万平方米的,四年内竣工。

超高层建筑自基坑开挖、桩基施工,直至主体结构封顶的施工周期一般为2至3年。

自竣工之日起一年内开业或投入使用面积不少于总建筑面积的50%。

出让合同中应有未按约定时限开工建设和未达到建设要求的违约责任追究条款。

(六)大型企业工业设计和研发、总部经济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建成后产权不对外出售和出租的,可比照第九条工业大项目政策执行。

(七)土地价格。

根据新发布的基准地价及实施细则分类评估,综合评定。

(八)商业自持。

商业自持部分不予发放预售及销售许可证.对城市综合体中的商业、办公、住宅在整体规划的同时要分类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具体要求。

  第十一条现代农业大项目

合理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

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5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

 

第十二条土地出让起始价、保留底价由市土委会集体决策确定。

第三章规划分则

第十三条 工业大项目

(一)应以建设生产加工产品形成有效产出和税收的建筑为主;研发中心项目应有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认证或批复。

(二)项目用地范围内行政办公、研发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

(三)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0,国家级开发区、市管省级开发区新建工业项目容积率不低于1.2。

新建工业项目应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要求或按相关行业标准执行。

(四)建筑间距以满足《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和消防安全、环境保护要求为基准.不符合规定标准要求的,需作出说明。

建筑系数(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构筑物及堆场占地面积总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40%,其中堆场占地需作出特殊说明。

(五)绿地率不大于10%;超过10%的,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绿地功能和标准规范.

(六)建筑及围墙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

建筑高度24米及以内的建筑物:

退让红线宽度40米及以下的道路不小于5米,退让红线宽度40米以上的道路不小于10米;建筑高度24米以上建筑物:

退让红线宽度40米及以下的道路不小于10米,退让红线宽度40米以上的道路不小于15米;围墙退让红线宽度40米及以下的道路不小于3米,退让红线宽度40米以上的道路不小于5米。

沿城市主干道有特殊要求的,在规划设计条件中另行约定。

(七)应利用退让道路间距部分安排停车位。

机动车停车位指标:

单层工业厂房不低于0.1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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