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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大全

 

××××××电梯购销合同

 

买方(甲方):

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卖方(乙方):

××××××

工程名称:

××××××电梯工程

合同编号:

××××××

工程地点:

××××××

签约日期:

年月日

 

甲方:

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

甲、乙双方根据项目电梯设备及相关服务项目招标的结果,并经双方协调一致,达成购销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

工程地点:

××××××。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

1、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验收。

2、承包范围及内容:

××××××项目电梯设备和随机附件的设计、制造、包装、运输(包括装卸)、验货前现场保管、安装/调试指导、验收、税费(包括关税、增值税)以及培训、技术服务(包括技术资料、图纸的提供)、质保期保障及相关服务等内容。

以上内容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第三条供货合同标的及价格

本工程套各类设备供货总价为(含税价)元人民币(小写(含税价)元人民币),详见合同附件《附件一:

合同标的及价格》。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1、卖方应在签定本合同的同时向买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以买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

2、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的金额应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10%)。

3、履约保函有效期直到本合同项下设备安装验收合格为止后的十天之内;但如果此时存在合同争端并且未能得到解决,那么履约担保的有效期限应延长到上述争端最终解决且所有理赔完毕。

4、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不足补偿部分,买方可以另行主张。

第五条供货时间

1、卖方应根据约定的工期安排好供货时间,以保证有足够的安装时间进行设备安装。

2、本工程各部电梯进场完毕和安装调试完毕的时间见附件《附件三:

电梯进场和安装调试时间》,卖方在合同签订后20日内提供满足工期要求的货物生产和到货时间表给买方确认,经确认的时间表做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享有同等法律条件,而且卖方有义务配合买方的施工进度调整供货和安装调试时间。

3、卖方于合同签订后15天内将详细设计图纸资料提交给买方和设计院确认。

4、卖方在投标时须将设备的外形图及与土建设计有关联的其它图纸提交给买方,买方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给予书面确认。

第六条合同工期

1、本项目施工进度计划:

工程计划于2008年12月20日前竣工验收,交付使用,而且单栋楼体工期需满足甲方需求。

2、本工程电梯必须按照甲方指定时间安装调试完毕,具备使用条件。

竣工日期为硬性工期,卖方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交货期,不得延误。

第七条付款方式及条件

1、本合同的支付币种为人民币。

2、买方应按以下所规定的付款计划完成合同价的支付。

(1)定金,在买卖双方合同签定后的十五天内由买方向卖方支付定金为供货总价的5%,但支付前需提供同等金额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

(2)电梯排产期和电梯生产图纸经买方确认后,在电梯排产前十五天内,买方向卖方支付供货总价的15%。

(3)在电梯运达现场且通过买方验收后十五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交付电梯总价的60%,同时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以下资料:

A、货物装箱单一式五份;

B、制造厂出具的货物检验合格证书、质量证明书;

C、发货口岸货运单和目的口岸海关报验单;

D、检验记录5份;

E、设备安装及装卸作业指导书5份;

F、设备操作说明书5份;

G、主要设备的成分分析表及相关数据指标(必须符合技术规格书)等;

(4)验收付款,付款额为合同价的17%。

卖方应在货物安装、调试完毕通过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买方书面提出支付验收付款要求,并且卖方须满足以下前提条件:

A、向买方移交项目所在地由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合格证和准用证;

B、提供买卖双方签署的验收合格证副本一份;

(5)最终付款,合同价的3%作为质保金(无息)。

在保修期开始一年后的十五天内,买方向卖方支付供货总价的1.5%,在保修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买方向卖方支付供货总价的1.5%,但卖方须满足以下前提条件:

取得买方签署的质保期期满合格证。

(6)上述支付款项可按实际供货情况分期分批拨付和结算。

(7)因卖方原因无法按合同约定时间安排进行相关工作,买方有权推迟支付相关款项,直至卖方完成此时间段的工作。

(8)卖方在收取合同价款时应按买方要求提供合法等额的发票(在买方支付定金、排产款时,卖方暂时提供款项收据给买方,在买方支付了交货付款后,卖方向买方开出全额发票)。

第八条施工要求与配合

1、买方提供的设备用房等土建方面设施必须符合本合同附件以及施工图及有关规范的要求。

卖方必须且有责任和义务与其他系统(设备)的乙方密切合作,相互及时地提供技术资料,解决设备间的接口问题,以满足双方系统的要求。

由于卖方原因没有解决设备间的接口问题造成的费用和损失由卖方承担。

2、卖方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天内须指定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与买方联络,对生产进度、交货计划、现场施工配合及现场安装指导的准备等工作进行组织和协调。

卖方须将该项目负责人的资质和工作简历提供买方确认。

在设备交货和安装期间,卖方派出的项目负责人须常驻现场对设备交货和安装进行组织协调。

3、卖方必须接受买方/设备监理人员对其工作内容的审查/检查/监督,并提供便利条件。

4、卖方进场交货或安装指导受甲方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的约束,并接受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

5、卖方承诺遵守甲方所制订的针对本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九条技术服务

1、卖方应准备与合同设备或仪器相符的英文和中文技术资料,并于交货时送到买方,例如:

样本、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修指南或服务手册等。

如本条款所述资料寄送不完整或丢失,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立即免费另寄。

2、上述一套完整的资料应包装好随每批货物一起发运。

3、卖方应负责本合同项下全部设备的安装/调试指导及试运行监督:

(1)卖方必须在合同签署后的10天内,向买方提交详细的安装指导计划,以及进场安装指导的技术人员名单。

(2)卖方应按照合同的技术要求以及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派出足够的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及技术水平的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安装指导和调试工作。

第一批到货的同时,进场安装指导的技术人员必须全部到达安装现场。

(3)卖方派出的安装指导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及技术水平,熟悉本合同所述设备的规格、技术指标及安装工艺,有足够能力安装本合同的设备,确保其通过合同的验收。

(4)安装、调试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要求、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进行。

4、在安装和调试过程中,卖方必须负责:

(1)检查产品和提供的图纸是否有出入,发现问题将及时和买方及设计单位沟通,及时解决,否则出现问题由卖方负责。

(2)须严格按照安装图纸和技术要求委派有经验的技术人员进行设备的安装指导,而且提供详细的相关资料及说明,确保安装能以适当和有效的方法进行。

(3)对所提供的设备进行调试及操作试验,以表明设备安装符合技术要求。

(4)在安装和调试过程中应接受买方合理的意见和要求,并保证买方的工程进度。

(5)必须按照要求参加本项目的现场工程会议,与买方及相关制造厂讨论解决有关设备的安装、调试和试运行的所有问题。

当卖方提供的所有设备正确安装就位,完全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规定要求后,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

5、卖方负责为买方派出的受训人员进行空调主机设备操作、维护和日常管理等的技术培训。

(1)卖方的培训时间和次数应严格按照培训计划进行,培训的内容应包括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所有培训的设施由卖方准备。

(2)卖方的培训应达到如下目的:

买方的受训人员经过培训后,必须能了解设备的基本结构、技术参数、机械和电气性能,掌握安装后的调试和试验,掌握设备的日常操作、使用和维护方法。

6、以上技术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另进行支付。

第十条技术联络

卖方有责任和义务主动与买方指定的设计单位进行技术联络,涉及重大问题卖方还应邀请买方参与并无偿提供工作便利和食宿交通等便利。

第十一条包装运输要求

1、包装由卖方负责,包装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之内,不单独另行支付。

2、包装的一般条件

(1)所提供设备的包装应适应多次运输及装卸的要求。

本合同是最低要求,卖方在下列条件下应对经受运输和存放的良好包装质量负责。

A、运输过程中的各种方式的多次装卸。

B、在使用现场的气候条件下,其中部分货物的存放在露天环境下。

C、现场的条件局限,部分包装必须码垛以尽可能的缩小货物的存放空间及面积。

(2)对于所提供设备和附件的包装开口处,应采取有效方式临时密封。

(3)为了设备的包装和装卸所用的特殊工(器、夹)具由卖方提供,并包含在卖方的报价中,除非另有声明必须退回的,所有包装和装卸所用的特殊工(器、夹)具将不退回。

(4)买方保留向卖方建议的权利,以保证对某些特殊设备包装的可靠性。

(5)卖方应对每一包装进行尺寸和重量的检验,并保证在计划装运日期前至少两周向买方提供每一包装的尺寸和重量的检验说明书。

3、包装责任

(1)对设备都应进行合适的坚固的包装,以便在运输和多次装卸过程中不发生破坏的事件。

卖方应详细说明必要的存放环境,以保证设备的质量。

(2)如果设备的损坏或遗失是由于包装不适当和保护措施较差在装运或运输过程中发生,则由卖方自费对设备进行修理、更换或补偿,工期不予顺延。

4、标记

(1)卖方提供的货物如有包装应在每一包装箱邻接的四个侧面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文字标明以下各项:

A、收货人

B、合同号

C、目的地

D、货物名称、品目号、箱号

E、毛重/净重(公斤)

F、尺寸(长×宽×高)

(2)凡货物重达一吨以上的包装,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标明“重心”和“吊装点”。

并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以清晰的字样在包装箱上注明“小心轻放”、“请勿倒置”、“防潮”等适当的标记,以便于装卸和搬运。

5、装运单和其它资料

在第一包装箱内,应提供四.2.(3)文件和资料,文件应放在容易看到和拿到的箱壁和防水袋中。

6、包装内部要求

(1)卖方应根据设备的不同特点和要求负责设备的防锈、防水、防潮。

(2)对有防震要求的设备,其包装内部应有防震措施,使设备和组件在箱内紧固,防止移动和密封件破损,防止外部的冲击、碰撞损坏包装内的设备和组件。

如果在同一包装内有一套以上的设备和组件,应在箱内留有一定的空间用防震缓冲材料填充。

7、运输

(1)运输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之内,由卖方负责运输至工程所在地。

(2)货物计划装运前2周,卖方应将以下内容通知买方:

货物待运日期、运输方式、合同号、货物名称、件数、总重量、总体积、装运点名称等。

(3)对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卖方应在3周前将特殊要求的说明文字传真至买方。

第十二条质量保证

1、卖方应保证所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用最新的工艺生产,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

卖方应提供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正常保养的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均具有满意的性能。

在保修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造成的任何缺陷或故障负责,卖方应免费提供维护修理、保养及更换易损件的服务。

2、保修期从通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和省市技术监督局的验收合格,并取得《电梯准用证》和《电梯安全准用证》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为二十四(24)个月。

3、如果发现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被证明有缺陷,包括内在缺陷或使用不适当原材料,买方将有权要求有关部门进行检验,并可依据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

4、卖方在收到通知后二十四(24)小时内,应为买方免费(含施工费、人工费、材料费等一切费用)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相关的维修必须连续进行,直至故障完全修复为止,否则,保修期顺延。

5、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的二十四(24)小时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且无须征得卖方同意,可动用质保金,请第三方维修。

如超出质保金的部分,由买方先行垫付,但卖方须在接到买方书面通知后的三天内归还买方垫付的维修金并补足质保金,卖方对买方所采取的积极措施,放弃抗辩权。

6、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卖方须与买方代表对合同项下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对任何缺陷由卖方负责修理,在修理之后,卖方须将缺陷原因、修理的内容、完成修理及恢复正常的时间和日期等情况报告给买方,报告须一式两份。

7、卖方必须提供满足质保期内正常运行的备品备件。

8、如在保修期届满时,未发生索赔事宜,则买方应在七(7)天之内签署保修期期满合格证书,并由买方无息返还质保金。

第十三条货物的检验和验收

1.买方在设备制造期间有权参加任何设备的检验与试验。

买方有权派人进入卖方履行合同的设备制造场所,执行监造。

2.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必要的检验和试验用的资料、设备、器具、仪器、附件、人力及材料,以保证买方检验和试验人员的工作进行,对规定的检验和试验,卖方都应负责。

3.在签订合同后20天内,卖方应向买方提供检验和试验程序资料3份。

4.卖方在主要设备、仪器进行装配和检验试验前1个月向买方提供要检验货物的检验进度表,买方在收到检验进度表后1个月内通知卖方参加检验和试验的时间。

5.卖方对检验和试验的日期,应以文字的形式至少提前2周通知买方,以便买方有充足的时间进行准备工作。

通知内容如下:

(1)合同号

(2)准备检验和试验的设备

(3)制造厂的详细地址、电话

(4)制造厂的接洽人员

(5)预期检验日期

6.在买方检验和试验之前,卖方应对需检验的设备进行自检,其检验报告和材料合格证要在买方检验之前准备好要求的份数,以便向买方提交。

7.如买方代表有要求,卖方应对检查或测试的一切事项做出解释,直到买方代表满意。

如经检验或测试发现设备不符合本工程技术规定的,卖方应依买方指示作无偿更换,由此引起的检验和测试延误,不得作为工期延期的理由。

更换设备及参加现场验收的卖方派出人员所需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8.如果设备或任何一部件或附件进行检验和试验后,不符合要求时,卖方应设法弥补其缺陷,重新进行有关检验和试验。

对第二次检验仍不合格的设备,应判为不合格产品,卖方应在规定时间内以全新同型号产品替换,替换后仍要经检验合格才能被买方接收,因此造成工程延误的责任由卖方负责。

9.由买方检验人员参加的检验和试验,在任何时间都不能解除卖方按照合同承担的责任,设备在现场进行开箱检验时,不能以买方检验工作来代替卖方必须做的检验和试验工作。

买方检验人员在制造厂参加的检验和试验时不签署任何检验和试验文件。

10.无论买方是否参加上述检验和试验,卖方都应向买方提交设备质量合格证和检验、试验报告。

11.按照上述条款和合同其它条款进行的所有检验和试验都不能解除卖方按照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12.卖方应在发货之前,对货物有关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进行准确和全面的检验和试验,并出具其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证明书。

该证明书将作为付款单据的一部分。

但不应视为是对质量、规格和性能的定论。

13.货物运抵现场后,买方有权邀请有关质检部门对货物的有关质量、规格、数量进行开箱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

如果发现质量、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合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将货物运出现场,并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

14.设备的最终验收:

(1)最终验收在质量保证期结束时进行,由买方主持、卖方参加的联合检查。

确认设备能否最终被买方接受。

(2)最终验收的内容是按国家规定的要求进行整机性能检查和零部件实际质量检查。

(3)任何设备的缺陷均由卖方负责修理,在修理之后,卖方应将缺陷原因、修理内容、完成修理及恢复正常的时间和日期等报告给买方后,再次进行验收。

每台设备的零部件实际质量检查和整机性能检查都应合格,通过了最终验收的设备,由双方签署最终验收合格文件。

第十四条索赔

1、买方有权根据有关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

2、如果卖方对货物缺陷负有责任而买方提出索赔,则卖方应按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同时承担由此而导致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装卸费以及为保证退回所需要的其他费用。

(2)根据货物的低劣和受损程度以及买方遭受损失的金额,经双方同意降低货物价格。

(3)用规格、质量和性能符合合同要求的新零件、新部件和/或新设备来更换和/或修补有缺陷的部分,卖方应承担由此而导致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因此而蒙受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

同时,卖方应相应延长更换和/或修补件的保修期。

3、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5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

若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15天内或在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第十三.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并使买方满意,买方将从应付货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若索赔金额不足以冲抵买方损失,买方可以向卖方另行主张。

第十五条卖方履约延误

1、除不可抗力,如果卖方由于其自身的原因没有按照合同及附件规定的期限交付验收,买方将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且不会因此而影响在合同项下要求卖方采取其他救措施。

误期赔偿费的计算标准为:

每延误七(7)天,赔偿百分之二(2%)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不足七(7)天时按七天计算,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

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的百分之二十(20%)。

误期超过三十(30)天,买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同时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设备总值的20%的违约金。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原因、可能拖延的时间及理由通知买方。

买方在收到卖方的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买方的决定事项卖方应予遵守。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如因卖方原因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须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同时须赔偿买方的实际损失;如因买方原因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卖方不退还定金,买方同时须赔偿卖方的实际损失。

2、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卖方未能在规定的限期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2)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义务。

3、如果卖方根据上述十五.1条的规定,终止了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相类似的货物,购买类似货物超出合同约定价款的差价由卖方承担,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或者应付款中扣除。

同时,卖方仍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4、买方逾期7日内支付定金或货款的,买方按每天万分之三的利率向卖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但逾期付款利息累积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如买方未按期支付定金或任何一期货款达三个月或以上的,卖方有权决定是否解除合同;如决定解除的,卖方应向买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5、卖方所交的设备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标准、投标书提供的技术数据以及经实际测试发现不符的,买方有权退货、终止合同并处以合同金额20%的罚款。

卖方超过双方约定交货时间30日内仍不能交付设备的,卖方必须在5日内,除全额退还买方已支付的货款之外,卖方还需向买方支付设备总值20%的违约金。

6、如果卖方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时,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

该终止合同的行为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权利。

第十七条转让与分包

1、除买方事先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的义务,否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因此解除合同的,卖方须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的违约金。

2、如投标书中没有明确分包合同,在本合同签约前,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在本合同中所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无论是原投标书中的还是后续通知的分包合同均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或义务。

第十八条合同文件及资料的使用

1、在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买方或买方代理机构提供的有关合同、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样、模型、样本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任何人。

即使向本合同的雇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本合同所须的范围。

2、未经买方书面同意,除履行本合同之外,卖方不应使用第十七.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第十九条其它

1、本合同的买(甲)方还包括买(甲)方的合法继承人。

2、电梯必须按照广州市消防局的有关规范生产,如果不能通过消防验收,由卖(乙)方负全责。

3、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4、合同订立地点:

广州。

5、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持叁份)。

6附件:

本合同附件一:

合同标的及价格

本合同附件二:

电梯进场和安装调试时间表

本合同附件三:

技术规格表

本合同附件四:

部件原产地清单

本合同附件五:

备品备件的价格清单

本合同附件六:

电梯产品免费维保合同

本合同附件七:

保修期满后五年的维修保养费用明细

本合同附件八:

保修期满后五年内易损件、备件的价格清单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地址: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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