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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口贸易下人民币信用证融资

转口贸易下人民币信用证融资模式

一、概念阐述

1、转口贸易(EntrepotTrade)是指两国的进出口贸易是通过第三国的中间商把货物转手来完成的贸易方式。

这种贸易方式在生产国为间接出口,在消费国为间接进口,因而是一种间接贸易方式。

转口贸易不涉及出入境(无报关单、关税发票),不在境内流转(无增值税发票),只需形式上合规的上下家贸易合同及商业发票,必要的时候向银行提供LOI(保函)或者BL(海运提单)即可。

前三者境外窗口公司一般都可提供;而BL只能由具备海运资质的船公司出具。

2、所谓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是指经国家允许指定的、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的结算,其业务种类包括进出口信用证、托收、汇款等多种结算方式。

人民币信用证的优势在于以本币结算,不占用银行的外汇指标,所以存续期限较美元信用证更长,美元信用证最长不过90天,实践中银行更倾向于提供1年期人民币信用证。

3、在转口贸易人民币信用证融资模式下贸易企业通过在境内存入100%比例保证金(或将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给银行)开具一年期人民币信用证,再在境外将信用证贴现,则收益为利差及境内存款利息之和,该模式可实现理财目的;如果企业占用银行授信额度,则除可套利之外,还能达到低成本融资效果;

在城市账户接受信托公司监管,导致资金闲置的情况下,可采取存单质押担保的方式扩大贸易公司银行授信的额度,达到盘活资金的效果。

4、该融资模式下应重点关注法律风险的防范(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及如何将信用证融资做大,理财属附属目的。

二、业务流程(试以从德国进口电解铜至上海为例)

该业务流程是利用提单无因性原理,增加转口贸易环节,在转口贸易过程中向境内银行申请开具远期信用证,并凭借远期信用证向境外银行融资,最后通过TT付款模式将人民币结算回国内,即转口贸易+人民币远期信用证+境外贴现融资+TT付款”。

1、境内贸易公司甲与香港A公司签订人民币计价的外贸销售合同,约定甲公司向A公司进口电解铜1000吨,每吨价格6万元,甲公司向交行(五大银行都可)申请开立人民币一年期信用证6000万,受益人为香港A公司;香港A公司以人民币一年期信用证向海外银行申请融资,融资款由A公司直接转给香港B公司,或经由第三方转给B公司;甲公司将电解铜转卖给B公司,B公司通过TT付款方式将人民币货款转回给甲公司,实现了资金的循环,约为两周时间。

2、A公司向香港公司C进口电解铜,C再向德国企业D进口电解铜,B公司将电解铜转卖给香港E公司,香港E公司将电解铜转卖给上海公司F,以上CDEF公司均与我方无关,主要解决贸易背景真实性问题。

但目前上海方面是能提供真实交易背景还是仅仅提供相关合同和商业发票不能确定。

3、该宗贸易的实质是上海公司F向德国企业D进口1000吨电解铜,增加转口贸易环节主要是为了方便融资和套利。

4、目前各家银行对新成立的外贸代理企业开具信用证均要求全额保证金,可采取集团担保或城市公司存单质押担保的方式增加信用,也可请信用证额度大的第三方公司代开信用证。

5、上海公司目的在套利,我公司主要目的在融资,因此我们应将贸易公司打造成有真实交易背景的贸易公司,取得银行授信,最终把融资做大。

三、交易模式的风险

1、整个交易过程中必须要保证交易背景的真实和真实单据的交付流转,否则易构成信用证诈骗罪,该罪的构成客观方面主要是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其附随的单据、文件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其中附随的单据主要指装船提单、出口证、产地证、重量/质量证书、检验报告、工厂清单、商业发票、装货单、仓库收据等等。

(见附件3)

2、在交易背景真实的情况下,由于交易的都为大宗货物,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易出现一定合同上的风险,由于商品市场价格波动剧烈导致原本合同定好的的价格对方违约对我方造成的损失;由于我方原因导致开证或交单延误超过合同定好的开证或交单的时间而导致对方技术性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国家政策突然发生变化等不可控因素对我方所造成的损失。

四、准备工作

1、集团注册成立三家贸易公司甲、乙、丙,其中甲公司注册资金2000万元,可由国购商业板块旗下公司参股,主要靠做大海关数据到银行取得授信,其他二家注册资金1000万元左右,可由内部员工参股,主要做100%保证金的贸易取得理财收益,成立三家外贸公司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业务量太集中、太大量,引起外部关注。

三家贸易经营的范围为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集团如有成立一年以上的贸易公司,也可增加进出口经营范围,这样取得银行授信快一点。

鉴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实行试点企业管理制度,还应申请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资格。

2、在香港成立两家贸易公司A、B,香港公司没有经营范围限制,香港商业登记证书上可以不写经营范围;如果要写最多限30个汉字,香港公司自成立之日起享有进出口经营权。

3、招聘外贸方面人才。

五、对该模式下融资的建议

1、上海公司侧重套利,我公司侧重融资,对此应有清醒认识,并对贸易融资有长期打算,把贸易公司平台搭建好,做大做强,真实贸易与转口贸易结合,真实贸易下做贸易融资法律风险较小。

2、鉴于前期集团对外贸业务不熟悉,且对合作伙伴和转口贸易模式均不十分了解,建议采取部分保证金加存单质押担保的模式做几单业务。

待熟悉模式和流程及有自己培养的外贸人才后再做进一步规划。

 

附件1:

注册进出口贸易公司流程

一、首先按成立普通公司程序注册一家进出口贸易公司

二、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首先到公司所在工商局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手续,添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经营项目

  

(一)申报

  对外贸易经营者,并按《登记表》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的、准确的和真实的;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单位公章。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向所在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

  1、按本条第一款要求填写并下载打印的《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依法设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已批准的经营范围基础上要求增加其它进出口贸易业务的,需按《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营业执照的增项变更,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上述报送材料各一份,《登记表》按要求,正反面填写,报送所有材料用A4纸格式

(三)办理与查询

    企业在进行网上申报后,需先携带以上书面材料到企业所在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开据受理凭证,商务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者,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登记印章

三、后续手续

(一)海关  (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办理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到按照规定到所在地海关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

提交单证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递交营业执照);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限外商投资企业递交);

4、企业章程复印件(非企业法人免递交);

5、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6、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7、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8、《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9、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办理期限:

2个工作日  

预录入完毕,海关会给海关的注册号和报关专用章印模,(椭圆形,长50mm,宽36mm),自己去刻制,刻制好到海关企业管理窗口提交印模,领取进出口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二)外汇管理局

进口单位应当凭以下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手续:

  1、对商务主管部门的进出口经营权的批件

  2、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3、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代码证书

  4、外汇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

  对于已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企业,在申请办理“名录”时,无需再次提供进出口经营权备案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及技术监督局代码证书等资料,可直接凭《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企业留存联(第三联)和进口单位名录登记申请书办理。

  不在名录上的进口单位不得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进口付汇。

办理期限:

即时办理  

(三)外汇帐户开立

境内机构的在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

提交材料:

(1)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正副本均可);

(2)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组织机构代码卡的原件及复印件;

外汇局不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的开立、变更、关闭进行核准。

境内机构凡已办理过基本信息登记手续的,或已经开立过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及资本项目外汇帐户的,如需开立新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可持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凡未办理机构基本信息登记的,应持以上资料到外汇局进行机构基本信息登记。

办理期限:

即时办理  

(四)国税局

退(免)税认定的出口商按以下时间要求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

对外贸易经营者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自备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定。

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在出口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定。

1、出口商在首次申请办理退(免)税认定时,应先向主管国税分局取得《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认定核实表》(以下简称《核实表》。

2、出口商应认真填写《核实表》有关内容(一式二份),并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准确和真实的,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送至主管国税分局。

3、主管国税分局应自收到《核实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核实表》中各项内容的调查核实工作,并在《核实表》中签署审核意见。

将其中一份《核实表》交出口商,一份《核实表》归档保存。

4、出口商取得经主管国税分局鉴署意见的《核实表》后,即可至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退(免)税认定岗,领取并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同时需提交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加注“与原件一致”并盖章)。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申请报告(原件,需电脑打印,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经营范围,开始生产、经营、出口的时间等等情况);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营业执照》(原件);

3)主管的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4)商务部及其委托机构签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5)主管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6)银行基本账

7)经主管局鉴署意见的《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认定核实表》(原件)

12)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5、退(免)税认定岗负责对《认定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出具认定意见,注明认定日期,并将《认定表》中有关信息录入出口货物退免税信息管理系统。

将其中一份《认定表》交出口商,一份《认定表》及所附资料归档保存。

6、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商取得《认定表》后,应在首笔货物出口前,持《认定表》到各办税服务厅,在征收管理系统中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

(五)电子口岸

新办企业申领《中国电子口岸》IC卡入网资格审查具体操作办法说明如下:

1、企业首先到主管地海关领取《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情况登记表》(表1、表2),企业持已填制好的表

(1)、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外经贸部门批准证书、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和清晰复印件各一张,有外汇核销员、报关员的需外汇核销员证、报关员证的正本和清晰复印件各一张,及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直接到指定的海关电子口岸进行数据录入和导入

2、企业持导入表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到省技术监督局资格审查。

3、持导入表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到当地主管工商、税务部门申请资格审查,工商、国税有权对已录入的错误电子数据进行修改。

为适应网上办理企业入网资格审核手续的需要,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对有关技术软件作了部分修改。

修改后,税务、工商、质检部门可对审核中发现的涉及本部门管理内容的电子数据错误直接在网页上进行修改。

4、以上三个部门审核通过后,企业持表

(1)、表

(2)和导入表到指定的海关电子口岸制作企业管理员卡和操作员卡。

5、完成制卡后,企业到指定的海关电子口岸缴付读卡器和配套软件等费用,领取管理员卡、操作员卡和所有配套材料。

6、企业携带已制好的IC卡、缴付费用发票和相关纸面材料回当地外经、外汇和海关办理审核和授权等项事宜。

安徽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安徽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工作的有序开展,指导企业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正确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银发〔2011〕203号)等规定,结合安徽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安徽省企业和银行开展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项目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境内结算银行,是指安徽省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遵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有关规定,为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的银行。

本规程所称境内代理银行,是指安徽省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代理其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收付的银行。

本规程所称主报告银行,是指按照本规程要求负责提示企业履行相关信息报送和备案义务的境内结算银行。

为企业首次办理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的境内结算银行即为该企业的主报告银行。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逐笔收集并长期保存企业、境内结算银行、境内代理银行与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有关的各类信息。

当地人民银行负责及时收集和录入企业的有关基本信息,适时对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监测。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及各市中心支行负责对安徽省企业、境内结算银行、境内代理银行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代理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

第二章企业

第七条企业可以按照本规程直接以人民币进行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

第八条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实行试点企业管理制度。

第九条省政府协调有关部门推荐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最终审定试点企业名单。

第十条经审定后的试点企业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贸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依法诚信经营,遵守人民银行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相关规定,并对其开展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交易真实性及交易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负责。

企业应当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

第十二条企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办理报关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时无需提供外汇核销单。

第十三条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选择多家境内结算银行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第十四条企业首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应当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供下列材料(对材料没有特殊说明的,均可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下同):

(一)《企业信息情况表》(附表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企业提供);

(五)《税务登记证》;

(六)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收付业务时,应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供进出口报关时间或预计报关时间及其他有关交易信息,如实填写《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附表2),配合境内结算银行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十六条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收取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30%的,企业应当自收到境外人民币货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交超比例书面情况说明及下列材料:

(一)出口报关单;

(二)加工贸易合同或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第十七条企业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应当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供相应的贸易合同原件及主要条款复印件。

预收预付最高比例暂以合同金额为限,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比例进行调整。

预收预付人民币对应货物报关后,或对应货物无法按照预计时间报关的,企业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境内结算银行实际报关时间或调整后的预计报关时间。

至货物出口后210天时,试点企业仍未将人民币货款收回境内(以下简称逾期未收货款)的,企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交《企业出口延期收款及存放境外备案表》(附表3),并通过境内结算银行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企业将出口人民币资金留存境外的,应当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交《企业出口延期收款及存放境外备案表》和存放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账户对账单,并通过境内结算银行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八条企业进(出)口项下退款业务应在原付(收)款境内结算银行办理。

企业应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供情况说明、进(出)口合同、退款协议、原付(收)款凭证等材料。

第十九条对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企业应当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收到跨境人民币款项时,企业应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并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申报;对外支付人民币款项时,企业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申报。

第三章境内结算银行

第二十条银行用于人民币跨境结算的系统调试正常、业务及会计核算系统能够有效记载人民币跨境收付情况并能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规定的信息数据,加入大额支付系统,并持以下材料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后,可成为境内结算银行:

(一)人民币跨境贸易境内结算银行备案表(附表4);

(二)银行分支机构需提供上级行的授权文件;

(三)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内部控制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员和操作员名单;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当地人民银行审核无误后在《人民币跨境贸易境内结算银行备案表》上盖章确认。

第二十一条境内结算银行应当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大额支付系统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第二十二条境内结算银行为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时,首先应该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企业信息是否激活。

如果企业是首次办理该项下业务,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或其他有效方式,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受益人等自然人的身份进行核查,并提示企业按照本规程第十四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境内结算银行在核实企业信息后将企业填制的《企业信息情况表》传真当地人民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激活企业。

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受益人等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不能确认的,或企业不能提供企业基本信息等材料的,境内结算银行不得为其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境内结算银行应于每月10日前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上月首次办理业务企业的《企业信息情况表》。

第二十三条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根据企业提交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并审核相关单证后,为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收付手续,留存相关单证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对办理的每一笔跨境人民币资金收付进行相应的贸易单证真实性和一致性审核,并将人民币跨境收支信息、进出口日期或报关单号和人民币贸易融资等信息最迟于每个工作日日终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五条对企业的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境内结算银行应审查企业贸易合同并留存主要条款页复印件,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信息时应当标明该笔资金的预收预付性质及企业提供的预计报关时间。

当企业提供预收预付对应货物报关或未按预计时间报关信息后,境内结算银行应当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相关更新信息。

第二十六条对企业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收取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30%的,境内结算银行应要求按照本规程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交超比例书面情况说明、出口报关单和加工贸易合同或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等材料。

对于企业有逾期未收货款或将出口人民币资金留存境外的,境内结算银行应及时提示企业按照本规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交《企业出口延期收款及存放境外备案表》等相关材料,并于每月10日前报送当地人民银行。

对于经提示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上述材料及凭证的企业,境内结算银行应暂停为其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并及时书面报告当地人民银行。

第二十七条对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法人机构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申报以人民币形式发生的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情况。

第二十八条境内结算银行可以向境外企业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融资金额以企业与境外企业之间的贸易合同金额为限。

第二十九条境内结算银行应于每个工作日日终前,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向人民银行报送当天发生的以下人民币跨境业务信息:

(一)首次办理业务的企业基本信息;

(二)每一笔跨境人民币资金收付相关信息;

(三)每一笔向境外企业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信息;

(四)经批准或备案的其他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

第四章境内代理银行

第三十条境内代理银行可以同时作为境内结算银行,为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第三十一条境内代理银行在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时,应当要求境外参加银行提供其在本国的登记注册文件或者本国监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证明、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作为开户证明文件,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第三十二条境内代理银行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应在账户开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向人民银行报送开户信息。

同时持以下材料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一)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备案表(附表5);

(二)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

(三)境外参加银行的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其他开户资料;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当地人民银行审核无误后在《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备案表》上盖章确认。

第三十三条境外参加银行的同业往来账户只能用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该账户暂不纳入人民币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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