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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若干问题探讨
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若干问题探讨
摘要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多年高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在这繁荣的背后也积累了诸多问题,环境问题便是其中之一。
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日益加剧,能源资源浪费严重,环境压力持续增加。
尤其是近几年来,我国的雾霾天气天数不断增加,影响区域逐渐扩大,防治污染已刻不容缓。
环境保护问题不仅仅关系到我们当代人的发展,更是关系到我们的子孙后代的生存,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引起政府、民众持续高度关注。
为了有效地防治我国资源浪费、环境污染问题,我们不仅需要采取法律、行政等手段,也需要运用如环境保护税这样的经济手段进行调控。
同时,2015年国务院公布了《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环境保护税的立法意见;而2016年3月的全国两会期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强调要做好环保税立法工作,环境保护税法已被列入到全国人大2016年的立法计划。
基于此,本文拟结合我国国情,深入探究环境保护税的基本理论与我国现行的环保税费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国际经验,提出对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的设想和政策建议,以期完善我国环境保护政策,推进税制改革进程,促进建立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
一、环境保护税的基本理论概述与文献回顾
(一)环境保护税的基本理论概述
1.环境保护税的概念
环境保护税也称为环境税、生态税,它是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转化至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中,再通过市场机制来分配环境资源的一种经济手段。
我国国内对环境保护税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
从广义来讲,只要是政府影响某些与环境相关的经济活动的性质与规模的税种和税收政策,都属于广义环境保护税的范围,既包括狭义环境保护税,也包括与环境和资源相关的一般性税种及具体税收政策,如资源税、消费税、车船税等税种,以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收规定。
狭义的环境保护税则是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直接针对破坏环境、资源浪费等行为课征的独立税种,如排污税、能源税等。
而目前我国国务院公布的《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所征求的税种也是狭义上的环境保护税,因此,本文的研究对象是以狭义环境保护税为主。
2.环境保护税的理论依据
(1)外部性理论
外部性理论是新古典经济学的重要研究对象,也是环境保护税的理论基础。
自马歇尔提出“外部经济”概念后,庇古在其基础上扩充了“外部不经济”的概念和内容,并且提出了“庇古税”理论,即政府通过征税和补贴,可以实现外部效应的内部化。
目前,环境保护领域采用的“谁污染,谁治理”政策及各国采取的排污收费制度的经济手段,均以庇古理论为基础。
(2)公共产品理论
公共产品理论使得人们对环境污染问题从经济角度考虑研究。
自然资源作为公共产品具有效用的不可分割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即任何人可以使用、占用它,这导致了自然资源的滥用和环境的破坏。
而在环境治理上,因为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很难与社会集体利益一致,因此会采取不负责的态度或者坐享他人环境治理的成果,即“搭便车”现象。
这便需要政府通过对所有使用资源环境这一公共产品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征税,建立起环境治理机制。
(3)可持续发展理论
可持续发展理论强调的是在不降低环境质量、不破坏自然资源的前提下,使经济发展的净利益达到最大化。
从可持续发展的“外部性理论”角度看,人类需承认自然资源具有的经济价值,并将占用的资源和对后代产生的损失纳入到经济核算体系中。
自然资源减少和环境破坏带来的外部不良经济,应通过征税内部化。
(4)双重红利理论
环境税的开征一方面能够有效抑制污染,减少资源浪费,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另一方面可以利用其税收收入降低现存税制对资本、劳动产生的扭曲性作用,从而增加就业,实现经济可持续增长。
(二)文献回顾
我国目前对环境保护税的研究还处于初始阶段,大部分是对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环境保护税收制度的借鉴和参考。
从“十二五”规划提出,选择防治任务繁重、技术标准成熟的税目开征环境保护税,逐步扩大征收范围;到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再到2015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环保部共同起草的《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
这些政策和文件体现了国家的政策方针,代表了环境保护税立法的方向。
从理论研究的资料来看,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理论界越来越重视对开征环境保护税的研究,经过上个世纪末到本世纪初十年左右的研究,我国大部分学者认为开征环保税意义重大。
在2005年《法学论坛》第1期上,陈少英发表了《论税法对环境污染的调控》,阐释了环境税的特征与作用,提出征收环境税的重要意义。
2007年胡小英在《我国环境保护与征收环保税的思考》一文中提出,我国开征环保税的理论依据可行,并且已具备实际操作的条件,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一整套环境监测系统和环境监理体系,可以解决环境保护税的计算和征收问题。
同时,设计环境保护税应遵循效率原则、公平原则、税款专用原则和政策导向原则。
2009年代荣杰在《我国环保税税收制度的设计》一文中指出,污染税的征税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排放的污染物和相应的污染行为。
对具有外部效应的产品和服务应当直接课征到产生外部成本的活动上去。
对于那些在生产过程中涉及到废弃物排放的商品应该将废弃物排放活动本身作为课税对象。
生态税的征收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消费具有破坏生态环境的产品或者享受具有潜在破坏生态环境服务的行为。
2012年李成勇在《关于我国开征“环保税”的探讨》中对开征环保税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认为排污收费制度已不适用综合治理环境的需要,而对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征税可促使全民环保意识提高。
发达国家通过税收立法,开征环保方面的税种,以保护环境的做法值得我国借鉴。
2015年9月杜宪在《关于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的思考》一文中,指出了我国开证环保税存在的问题及难点,主要集中在税制的设计问题、如何确定税率问题,与现有税制结构的融合及各部门协调配合问题,如何解决来自被征收企业的征收难问题,对于征收环保税方面经验不足,税收收入的管理上存在难点。
综上所述,我国学者在环保税开征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上达成了共识,均认可目前的环保税费制度存在较多问题,不能满足我国环境治理的需要,我们应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设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保护税制度体系,同时对我国环保税制的构建进行了设想。
这对本文环境保护税开征问题的探讨提供了理论支持和参考。
二、我国环保税费制度现状与存在问题
(一)我国环境保护相关的税种和收费政策
1.增值税
自1995年至今,我国制定了多条有关环境保护的增值税税收政策。
1995年颁布的对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黄金、白银免征增值税;2008年对销售再生水、翻新轮胎、以废旧轮胎为原料生产的胶粉等自产货物与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对销售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等自产货物实施即征即退50%的税收政策;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2.消费税
我国消费税征收范围涉及五类消费品,其中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有鞭炮、焰火、汽油、柴油以及摩托车、小汽车等。
2006年4月,国家对消费税作出重大调整,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开征消费税,扩大石油制品的消费税征收范围,同时,将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纳入征收范围。
2014年11月,为促进节约利用石油资源,合理引导消费需求,国家三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采取“提税与降价同步实施”的调整方式,兼顾了居民和下游企业的承受能力。
为促进节能环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规定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涂料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适用税率均为4%。
3.企业所得税
按照2008年1月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规定利用废液、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2009年国家公布了《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对企业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海水淡化几个方面予以所得税税收优惠。
4.资源税
我国现行的资源税是对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以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因自然资源和开采条件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征收的税。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推进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水流、森林、草原、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
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
而在2016年3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称,推进税收制度改革,全面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开展水资源费改税试点。
5.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
近年来,国内各种交通车辆数目剧增,排放的尾气对环境造成极大污染,同时也消耗了大量燃料能源。
鉴于此,我国对在境内购置的汽车、摩托车、电车、农用运输车和挂车征收10%的车辆购置税。
同时,为促进我国交通能源战略转型、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我国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了对节约能源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车船,如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免征车船税。
同时,纯电动、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车船税。
6.排污费
排污收费制度是我国最早制定并实施的环境政策。
依据之一,征收排污费可以对空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固体废弃物排放等进行末端约束。
200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新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排污总量收费,覆盖废水、废气、废渣、噪声、放射性等五大领域和113个收费项目。
2014年,针对排污收费运行10多年间存在的问题,国家规定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
(二)我国现行环保税费制度存在的问题
1.环境保护收费政策不合理
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存在征收范围窄,征收标准低,征收所得费用不能完全合理利用等问题。
例如,现行排污收费政策只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征收,对已经达标或低于排放标准的不收费;虽然对超标排放标准的企业收费,但没有考虑污染物的排放总量,难以刺激企业最大限度地降低污染的排放。
而且,现行排污收费制度没有对生活垃圾、生活废水、流动污染源及危险废物进行收费,这些污染源对环境的破坏力度不容小觑,没有政府部门的监管和收费制度的约束,势必会导致乱排滥放。
由于排污费收入主要归地方财政,中央财政不参与对排污费的分配,削弱了中央对排污费的调控能力,容易滋生贪腐行为,造成资金用途的不合理与不规范。
2.环境保护相关税制征税范围狭窄
我国现行环境保护相关税种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这些税种都不是完全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其征收范围相对狭窄。
例如消费税没有把煤炭这一能源消费主体和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纳入征税范围,如氟利昂、含磷洗衣粉、含氮纸制品、氯氟化碳制品、剧毒农药等。
而现行的资源税只对部分矿产资源和盐征税,对森林资源、野生动物资源、海洋资源等必须加以保护的资源不征税,这既不利于对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也造成了资源后续产品比价的不合理。
3.缺少与环境保护相关的主体税种
我国缺少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或产品课征的专门性税种,即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作为政府保护环境、实现资源可持续的有力经济手段,应当在环境保护税收制度中处于主体地位,它的缺位既限制了税收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的调整力度,也难以形成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税收收入来源,弱化了税收的环境保护作用。
三、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的必要性和难点
(一)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必要性
(1)是有效缓解资源生态压力的需要
当前我国面临能源资源严重浪费、环境污染日趋加剧的问题,部分企业浪费能源,随意开采,同时任意排放废水、废气等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污染物。
征收环境保护税,会让以能源消耗为主的企业改善生产经营条件,提升生产技术水平,节约能源消耗。
同时,对于任意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征收环保税有助于对企业进行强有力的监督管理。
而对于积极采取有效手段节能减排的环保企业,进行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提升企业环保和纳税的积极性,最终达到减轻资源和生态压力的效果。
(2)是解决环保资金短缺问题的需要
环保经费的严重不足是制约我国环境治理的重要因素之一。
我国的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虽然逐年增加,但占GDP的比重一直维持在1.5%上下,远远少于环境污染有效治理需投入的资金比例。
我国当前环保经费除了国家预算的一小部分拨款外,大多数来自排污费等环境相关收费的收入,这些收费制度标准过低,行政保障力度有限,缺乏法律依据,导致征收收入的不稳定,从而致使环境保护相关资金严重短缺,环境不能得到有效治理。
见表1.
表1.2009年~2014年我国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占GDP的比重
单位:
亿元
年份
指标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
5258.39
7612.19
7114.03
8253.46
9037.20
9575.50
GDP
345629.2
408903.0
484123.5
534123.0
588018.8
635910.0
污染治理总额/GDP(%)
1.52
1.86
1.47
1.55
1.54
1.51
数据来源:
国家统计局
(3)是转变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
环保税的征收增加了企业的生产成本压力,迫使企业通过技术革新获取较低成本,发展绿色产业和低能耗产业;同时,高能耗、高污染的企业会随着竞争压力的增大逐步淘汰。
这样便实现了产业的逐步过渡,向新能源、高科技的绿色环保产业转型,顺应了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需要。
2.可行性
(1)经济条件
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迅猛发展,经过了“十一五”和“十二五”规划十年的高速增长,我国的GDP已由2000年的9.98万亿元增长至2014年的63.59万亿元人民币,增长速度相当迅猛。
近年我国的GDP增长速度稳中有升,宏观经济运行平稳、态势良好,可以为环境保护税的开征提供较为宽松的经济环境。
(2)法制条件
自我国提出“依法治国”方略以来,我国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发展,法制不断健全,有关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律和政策也随之完善,我国先后颁布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环保方面的法律,创造了有关环境保护的立法环境。
在2016年的全国两会期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强调要做好环保税立法工作,环境保护税法已被列入到全国人大2016年的立法计划。
同时,随着我国全面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开征环境保护税符合税制改革的要求和需要。
(3)社会条件
随着我国近年来的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重,资源能源消耗加剧,国民对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意识不断增强,全国多地的持续大范围雾霾,也让人们深刻体会到大气污染所带来的危害。
节能减排观念的普及和民众环保意识的提高,社会大众对环境保护税的可接受性增强,减少了环境保护税开征的障碍。
(二)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的难点
1.计税依据和税率的不确定性
我国在环境保护税的制定上目前才刚刚起步,虽然2015年6月国务院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中对计税依据和税率的选择进行了初步规定,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和难点。
“征求意见稿”要求对环保税采用从量定额的征收方式,但定额计算会带来一定的不公平性,不利于环保税发挥其优势。
另外,税率范围未明确规定,是以地方为标准还是国家统一标准制定仍不确定。
因此,计税依据和税率的确定较为困难,需要从各方面综合考虑,以保证环境保护税发挥其最大作用。
2.环保部门和税务部门间协调困难
环境保护税制的制定和实施需要通过环保部门和税务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完成,但环保部门的职责是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税务部门的宗旨是增加财政收入,二者出发点不同,必然会导致部门间协调沟通出现障碍。
同时,“费改税”后,环保部门的收费制度转变至税务部门的税收制度,部门间的权力交接易出现推卸责任、效率低下、沟通不畅等问题,增加环境保护税收制度改革的难度。
3.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间的协调问题
虽然双重红利理论认为环境保护税与经济增长呈正相关态势,但不能忽视环境保护税的开征会导致企业的成本压力增加,企业出于利润最大化的考虑可能会提高产品价格,而工业品价格的提升会导致通货膨胀压力加大,从而影响经济的正常发展。
因此,要注意在不破坏自然环境、合理利用资源的同时,保证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4.对被征收企业“征收难”的问题
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以经济效益为最大化,而新兴环保税的实施初期,企业必然会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
因此如何破除企业壁垒,增强企业纳税主动性,使企业按时依法缴税是环境保护税实施需考虑的问题之一。
并且,任何税种在具体征收过程中都有可能出现偷税漏税的问题,纳税义务人容易通过各种手段来逃避或减少征税,因此如何加强法律屏障,避免纳税人偷税漏税的行为也是环保税制定需要考虑的重点之一。
5.税收负担或会转移给消费者
环保税的征收必然会增大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加其生产成本,企业为了效益最大化或会提高商品价格,最终导致消费者为其买单,将税收负担转嫁至消费者。
因此,为了减轻税负对消费者带来的负面影响,需要制定合适的税率和计税依据。
四、环境保护税的国际经验与启示
(一)国外环境保护税收制度的实践
1.美国的环境税收体系
由于早年经济的迅猛发展,给美国带来了巨大的环境问题。
由此,早在1972年,美国便出台了《二氧化硫税法案》,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开征二氧化硫税的国家。
法案规定:
在二氧化硫浓度为一级标准以下的地区,每排放一磅硫征税15美分;达到一级标准但不到二级标准的地区,每排放一磅硫征税10美分;达到二级标准的地区免征税金。
1987年,国会通过立法开始实施环境收入税,至此之后,美国逐渐形成了一套完善的环境税制度。
美国的环境税收体系主要包括两大部分:
第一部分是货物税中的环境税,其税收收入专门用于环境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包括石油税、特殊化学品税、特殊进口物质税及破坏臭氧层的化学品税四类,实行单位定额税率;第二部分是货物税中涉及机动车和燃料的税种,这项税种的涉及面较广,无论是制造业还是销售环节都有涉及。
同时,有关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出台了很多,例如:
美国联邦政府对州和地方政府控制环境污染债券的利息不计入应税所得范围,对净化水、气以及减少污染设施的建设援助款不计入所得税税基。
从征收管理来看,美国对环境税的征收管理十分严格。
它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缴纳至财政部再分别投向普通基金预算和信托基金。
正是由于税收征管集中高效,偷税、漏税的现象极少存在,保证了环境税收入的稳定,环境保护和治理的成果也极为显著。
在美国环境税出台征收的近40年间,美国上空的一氧化碳浓度下降了58%,二氧化氮和二氧化硫的浓度分别下降了25%和53%,美国的大气环境得到了很大改善。
2.日本的环境税收体系
20世纪90年代开始,日本出台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相关的税收政策,虽起步较晚,但如今已形成了一套完善的环保税收体系,且其征收对象覆盖到全体国内公民。
日本的环境税收体系主要涉及能源、污染物排放及废弃物循环利用等几个方面。
因为日本的能源资源极为稀缺,因此早年的环境税主要针对燃料能源节约和污染废弃物的处理,设立了汽车燃料税、石油税及与污染废气物处理相关的固定资产税、土地保有税等。
2004年日本起草了《环境税具体方案》,以所有化石燃料和电力为征收对象,在生产、进口和销售环节进行征税。
2010年,日本内阁出台了能源消耗计划,旨在对于温室气体排放进行控制,由此决定通过对石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征收“地球温暖化对策税”来削减温室气体排放。
3.欧洲国家的环境税收体系
欧洲许多国家都较早地将税收手段运用到环境保护中,涉及的税收种类繁多。
荷兰于1990年开始征收碳税,1992年荷兰将碳税调整为能源-碳税,比例各占50%。
其征税范围涉及到所有能源,电力通过对燃料的征税而被间接征税。
矿物燃料的二氧化碳税由商品税的交纳者支付,天然气和煤的二氧化碳税由燃料的开采者、生产者和进口者交纳。
在此之后,芬兰、瑞典、丹麦等国家也逐步开始了碳税的征收。
1996年瑞典开始征收环境税,包括电力税、二氧化碳税、核能税等三种能源税以及交通税和污染税等。
瑞典政府对农药和人工化肥征税,对含镉人工肥料征收每千克3.11欧元的税,对含氮人工肥料征收每千克0.19欧元的税。
为降低能源消耗,瑞典通过税收整体结构的调整,将环境税税收重点从对收入征税逐步转移到对环境有害的行为征税,将税收重点逐步从工资收入向对环境有副作用的消费和生产转化。
瑞典的环境税收收入逐年增长,到2012年税收收入达到133亿美元,占瑞典国内GDP的2.4%。
(二)国外环保税收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以上各个国家对保护环境、节约资源采取的经济手段,有许多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的地方:
1.税制建设要符合本国国情
由于各国国情不同,经济环境、政治体制和自然环境情况存在着较大差异,我国可以取其精华,结合我国的国情,充分考虑到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环境、税收法律体系及环境保护目标来制定适合于我国的环境保护税,达到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自然资源的目标,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2.环境保护税的开征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纵观西方国家的环保税税制发展进程,他们都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一步一步加以完善,不断扩充内容,进而发展成如今成熟的环保税体系。
税率的确立也是由低税率逐渐增加,使民众有一个适应的过程,降低因征税所产生的财务危机风险。
3.税收种类范围较广,呈多样性趋势发展
以荷兰为例,自1990年开征碳税开始,荷兰特别为环境保护目的而设计的税种主要包括:
燃料税、能源调节税、铀税、水污染税、地下水税、废物税、垃圾税、噪音税、超额粪便税、狗税等,税种繁多,涉及面较广。
这有利于税收体系的不断完善,使税收手段更好地发挥环保作用。
五、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的政策建议
(一)构建环保部门与税务机关的有效合作机制
首先,需要制定相关行政法规以健全部门间的监督配合机制,以《实施条例》的形式明确两部门不仅有协调关系,还具有监督制约的关系,确定其法律责任,对其职权进行约束和监管。
其次,明确划分各部门工作重点,环保部门主要负责对征收对象的环境污染量和排放量提供技术支持,进行实时有效地检测和计量,提供准确的计税依据;税务机关则是负责对税款的征收与缴税行为的监察工作。
这样可以有效解决部门间职权交叉重叠所造成的拖尾扯皮问题,确保部门间的利益分配公平公正。
最后,需要建立公共环境保护信息共享平台,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便最高效地进行环境保护税的征收。
(二)完善和规范现行税制中的税收减免政策
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税收减免政策内容繁多、规定分散,且有些不利于环境保护的减免政策。
因此,在我国尚未开证独立的环保税之前实施过渡措施,即需要完善和规范现行的税收减免政策,使之更好的配合环境保护工作。
其中,在现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