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卫农卫〔2007〕25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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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卫农卫〔2007〕25号

关于召开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授牌电视电话会议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区直有关医疗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桂政办发〔2007〕3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桂卫农卫〔2007〕8号),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进一步解决农民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我厅决定于2007年5月28日在南宁召开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授牌电视电话会议,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的

通过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授予“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标牌,统一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标识,规范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切实做到因病施治、合理住院、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为参合农民提供了优质医疗服务。

切实保障参合农民的权益又达到降低费用,缓解农民看病贵,和解决农民看病难,不敢看病的问题。

同时,通过授牌仪式的举行,进一步宣传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推进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健康发展。

二、会场

(一)自治区(含南宁市)在广西区电信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电视电话会议室设立主会场。

(二)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在各市设分会场,分会场由各市卫生局布置。

三、参会人员

(一)南宁主会场

1、区直及驻邕有关医疗单位主要负责人、医务科长、门诊部主任、分管合管工作的负责人;

2、南宁市卫生局领导、农卫、医政科长;

3、南宁市、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医务科长、门诊部主任;

4、南宁市卫生局选派16名乡镇卫生院院长作为代表参会;

5、依照电视电话会议会场安排表的人数派够人员参会。

(二)各市分会场

1、市卫生局领导,农卫(基妇、医政)科科长;

2、各市级和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医务科科长,门诊部主任;

3、各市所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市、区)卫生局局长;

4、每县派1-2个乡镇卫生院院长作为代表参加。

四、活动内容

(一)自治区主会场活动内容

1、自治区、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代表发言;

2、自治区卫生厅领导讲话;

3、自治区卫生厅领导与驻邕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签订责任状;

4、自治区卫生厅领导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授牌。

(二)各分会场在主会场活动内容结束后举行当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责任状签订及授牌仪式。

五、时间及地点

(一)时间:

5月28日上午9:

00。

(二)地点:

自治区主会场设在广西区电信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三楼电视电话会议室(南宁市金浦路2号),各分会场由各市卫生局组织安排。

六、其他

(一)自治区(含南宁市)主会场有关事宜

1、请各区直有关单位及时根据《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确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卫农卫〔2007〕21号)要求提出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并进行承诺。

2、自治区、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发言代表单位由我厅农卫处另行通知。

3、请自治区人民医院组织24人方块队、广西医科大学一附院组织30人方块队、南宁市卫生局组织24人方块参加授牌活动,要求着装整洁,统一为白大衣。

4、请已经提出申请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区直有关单位于5月23日到我厅农卫处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目标管理责任状》,在单位负责领导签字后于5月25日前交回我厅农卫处。

5、请各有关单位于5月25日前将参加活动人员名单电传我厅农卫处。

联系人及电话:

王盛0771-2809260、2818290(传真),电子邮箱:

wangsheng010826@。

(二)各市分会场的筹备由各市卫生局负责。

分会场的责任状签订及授牌可选择几家医院代表即可,自治区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目标管理责任状样式送各市卫生局。

附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目标管理责任状

2、回执

 3、区直、驻邕有关医疗单位电视电话会议会场安排表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2007年5月18日印发

校对:

农卫处王盛打印:

苏燕燕(共印60份)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定点医疗机构目标管理责任状

为切实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明确定点医疗机构工作职责,强化定点医疗机构目标责任,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顺利实施。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桂政办发〔2007〕3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桂卫农卫〔2007〕8号)的有关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如下目标管理责任状:

一、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广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桂卫农卫〔2007〕8号)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审查、确定和监督管理。

(二)定期向社会公布确定和取消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二、定点医疗机构职责

(一)加强管理,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成立专门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配备相对稳定的管理人员,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要合理设置科室,设立一定的惠民病房;要设立专门的服务窗口、宣传窗口和必备的工作设施,切实为参合农民提供优质便利的医疗服务。

(二)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桂卫农卫〔2006〕20号)药品的比例要达到《广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桂卫农卫〔2007〕8号)中规定的比例。

(三)使用非《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桂卫农卫〔2006〕20号)药品及进行大型器械检查的,实行事前告知制度。

(四)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制度(试行)》(桂卫农卫〔2007〕16号)实行双向转诊制度。

(五)要在本单位显著位置悬挂统一制作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标牌。

并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资料。

(六)要组织医务人员学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关政策,并严格执行;规范各种诊疗行为,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要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思想素质和道德素质,做到接诊热情、服务周到、收费合理,确保参合农民得到实惠。

(七)要如实为参合农民提供处方、病历、统一收费凭据、医药费用清单、出院记录和转诊审批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严禁开具假证明、假处方、假病历、假票据套骗合作医疗基金的行为。

(八)严格考核制度。

合作医疗工作实行年度目标考核和平时监督检查的考评办法,对成绩突出的实行奖励,对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合作医疗管理有关规定、制度,造成管理混乱,发生违纪违规现象的,实行一票否决,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未尽事宜,以自治区有关文件及相关管理办法为准。

四、此责任状一式三份,卫生行政部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定点医疗机构各执一份。

卫生行政部门领导(签字)

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签字)

二〇〇年月日

附件2:

回执

姓名

职务

单位

联系电话

备注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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