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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一、根据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质量控制基本准则》等政策法规,为使我所规范造价工程师执行独立咨询业务,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结合我所几年来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二、全所的造价师及其他各专业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谨慎执业,实事求是地发表审计意见。

三、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依法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并为客户保守秘密。

四、全所工作人员在执业中认真执行本"细则"。

五、按照国家规定,我所凡经有关部门批准执业范围内的审计业务,由所内统一受理,按各业务部的业务范围和自身力量,由部门负责人与委托方洽谈业务,了解委托方的基本情况,问清审计范围、内容、目的要求,初步判断审计风险,并协商完成时限、收费等事项。

六、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书。

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审计业务的委托与受委托关系,以及委托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并向委托人索要必要的审计资料。

七、审计准备与计划阶段。

按照承办的审计项目与审计范围事项组成审计小组。

一般较小项目审核,由2-3人进行审计的,经技术负责人提名,分管所长批准三人以上审计较大项目的,由业务部提名,经主管和所长研究确定。

审计组组长由造价工程师担任,配备助审若干人

八、审计组主审实行造价工程师负责制(后称主审),主审对审计项目的实施全面负责审计准备、编制审计计划、组织审计实施,审核工作底稿,获取审计证据、组织编写审核报告、整理业务档案,向所长报告工作等。

九、造价工程师要依据委托审计业务的种类约定书的审计事项,在约定的时间内,采用相应的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组织实施审计。

十、基建工程预决算审计,根据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定额依据:

(1)2009年7月1日以前的工程依据:

2004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颁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基础价格》等及相关文件,清单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等。

(2)2009年7月1日以后的工程依据:

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颁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等,清单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造价工程师依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内容对基建工程预(结)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实施审计。

审计人员与委托方或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对发现差异的问题进行现场查勘核实。

而后,将初步审定意见和有关资料送交委托方或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核对。

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异议,作必要的解释、调整或进行补充审计验证。

再经委托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审计人员签字,形成审计结论。

十一、审计工作底稿是造价师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审计工作记录和获取的由被审计单位或其它第三方提供的资料,经造价师审核后形成。

十二、造价工程师对工作底稿反映查出的问题要载明问题事实内容、情节、性质等,文字表达简洁明了,易懂易用,工作底稿要真实可靠。

十三、对被审计单位和其它第三方提供的资料,经造价工程师审核后,与审计项目直接有关部分,要分别归类,形成相互控制的、特点不同的审计工作底稿。

十四、工作底稿应分为综合类、业务类、备查类工作底稿,由造价师指定审计组人员进行整理,由整理者签名,复核者签字,为审计业务归档打下基础。

十五、审计证据是造价师在执行业务过程中,为形成审计意见所获取的证据。

审计证据包括审计查证中形成的证据和获取被审计单位或第三方提供的审计证据。

十六、造价工程师可以运用检查、监督、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十七、对被审计单位和第三方提供的审计证据,造价师要逐一分析、鉴别。

如发现或有疑异的重要事项,应进一步获取审计证据,以保证审计证据的充分性与适当性。

十八、造价工程师对所获取的审计证据,要进行认真分析和评价,来判断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以形成相应的审计结论。

十九、基本建设工程预(结)决算审核报告,主审造价工程师审核人员依据《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的要求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证据为依据分析,评价审核结论,形成审核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审核人员与委托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审核意见方面存在异议且无法协商一致时,或审核人员认为必要时,应当在意见段之后增列说明段予以说明,以明确责任。

如有改进建议应另出具管理建议书。

审核报告经审计组研究定稿,技术负责人复核,所长审签。

二十、跟踪审计项目实行项目负责制,各项目负责人要了解现场实际情况,对现场跟踪人员分配好工作,在有图纸变更时应及时去现场测量并进行记录,对于容易出现争议的地方应做好记录(如土方开挖,模板的形式,脚的搭设,主要机具的型号等),在每个月报之前的一星期去现场踏勘,在月报报上来的四个工作日内做出审计结果,认真做好月报的审计工作为以后的结算工作打下基础。

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一、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均应由事务所立卷归档。

二、执业人员在执行业务全过程中形成的咨询报告,应能为咨询报告的正确性、合法性提供有效充分的佐证。

三、全部档案业务实行谁承办谁立卷的原则,各审计项目的主审或指定专人负责本项目文件材料的立卷工作,做到边工作边负责收集整理,案结卷成,随时归档。

四、业务档案、案卷质量的基本要求是完整和精练。

五、执行项目主审人员从确定业务项目开始,就应对每一道工作程序上形成的文件材料加以收集,存放于事先准备好的文件夹(袋)中,以备整理选用。

六、凡记录和反映业务项目活动中直接形成的,与审计报告表述意见有关的文件、信函、凭证、笔录的原件及复印件、照片等均属业务档案的收集范围。

(一)委托书、协议书、洽商记录;

(二)工作底稿;

(三)咨询报告;

(四)委托人和接受执行单位对咨询报告的书面意见;

(五)其他材料。

七、为达到归卷要精练的原则,与本项目无关的文件、重复文件,未作依据文件,未经领导审阅、签发的未生效的草稿、文件一般修改稿、

摘录的供参考的非取证材料和笔录等均不得归档。

八、确定立卷归档文件材料,应检查有关程序和签批,认定手续等是否完备,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补充改正。

九、根据委托承办项目的不同情况和便于管理和需要,采用不同的方法组卷。

十、案卷内文件材料采用逆业务工作程序结合重要程度进行排列,其原则是:

结论性文件在前,证明性文件材料在中,立项性文件材料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拟稿在前。

十一、工作底稿的排列顺序依据报告表述意见的不同分别排列。

十二、以案卷为单位,对卷内文件材料逐页在有文字的正面右上角用阿伯数字顺序编写页号,为了分清责任,由部内对自己形成的案卷、编写页号。

十三、档案卷内的文件目录、案卷封面、卷内备考表的格式应符合国家档案局的规定,由档案员负责执行。

十四、卷内文件目录编写的内容要求,由档案员负责。

(一)"顺序号"栏,以文件材料排列先后顺序逐件编号。

(二)"文号"栏,填写制发文件机关的发文字号。

(三)"责任者"栏,填写文件材料的署名者,即对文件材料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底稿填署名人,未署名的立卷人制定标注责任者。

(四)"题目"栏,即文件标题,有标题的照实抄写,没有标题的由立卷人自拟,外加括号加以区别。

(五)"日期"栏,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文件形成时间。

(六)"备注"栏,视情况由立卷人填写。

十五、案卷封面编写的内容要求由档案员完成。

(七)“全字名称”栏,可印制或写事务所全称。

(八)二栏为事务所业务部名称。

(九)“案卷题名”,填写业务项目名称,按照介词“关于”接受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事项、时间范围(××年度)和审计事项名称的顺序填写。

(十)“×年×月至×年×月”栏,填写本卷文件材料形成的起止时间。

(五)“保管期限”栏,分为长期、永久、短期三类,短期为15年以下,长期为16—50年,最短不得超过2年(由完成项目下一年度1月1日算起)。

划分期限界限为凡在较短时间内需查考的档案,属短期保管;凡相当长时间内需查考的档案,属长期保管;档案的期限决定由业务部负责。

(六)“本卷共×件×页”,填写本卷总件数为总页数。

(七)“归档号”栏,填写档案管理人员编排的顺序号。

十六、卷内备考表编写内容和要求,由业务部立卷人填写,填写卷内文件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情况,以及与本卷密切相关的其他案卷卷号。

填写人应签名并标注时间。

(一)“立卷人”栏。

由业务部、主审或指定负责立卷工作的专人签名。

(二)“检查人”栏。

档案员签名。

(三)“立卷时间”填写完成立卷的日期。

十七、装订案卷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拆除文件上的金属品。

(二)破损和退色的文件材料应进行修补或复制。

文件材料字迹难以辨认的,应附抄件并加以说明,外文文件应附中文译本。

(三)文件材料用纸幅面尺寸,采用A4型纸,装订时以右边下边取齐,有纸张过小或过窄的,应按标准纸加宽或补贴,装订要做到牢固、整齐、美观、不丢页、不压字、不损文件、不妨碍阅读。

十八、卷内文件不超过200页为宜,如文件量大,应根据文件材料内容的阶段性分卷装订。

十九、档案管理人员应逐卷检查,立好案卷。

不符合要求的应予补救或返工。

二十、档案由综合部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安全和保密制度,所内逐步配备必要的设备,严格管理措施,确保档案不丢失、不损坏、不泄密。

二十一、事务所工作人员均不得涂改、伪造、擅自销毁业务档案,不得擅自提供、抄录、公布业务档案。

二十二、随着案卷的增加,根据需要编制案卷目录,并设立档案统计台帐,积累参考资料,开展利用工作。

二十三、档案不得随意外借,如委托方借阅工作底稿的有关部分,必须经所长同意,但不得带出事务所,有关部门依法调阅业务档案的,应出示单位书面证明,并经所长同意。

人事管理制度

为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充分调动全体职工的积极性,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恪守职业道德,本着平等竞争,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的原则,结合我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职工管理制度

(一)本所全部员工采用聘任合同制,聘任对象来自社会上与事务所业务相关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本着“平等竞争,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的原则,聘任制分长期(一年)、项目(单项)两种。

长期聘用人员聘前均与本所签定聘用合同,以明确双方各自的责任。

(二)凡被聘任的各类工作人员必须热爱社会审计事业,热爱本职工作,并且必须具备能够独立承办专业业务的技能,熟悉国家财经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完成自己完成的工作任务。

(三)聘用人员在聘期内根据自己的专业特点,职称和实际工作能力领取聘用工资,并分为工作人员,助理审计人员,主审及部门管理人员等。

无论那类应聘人员,本所将采用基础工资加效益工资再加奖金,按劳取酬、多劳多得分配原则(具体规定另行规定)管理上实际执业和工作人员一年一聘的办法。

(四)严格遵守本所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更不准旷工,有事履行请、销假手续,聘期内不准擅自离所,不准在外兼职,更不准私自承揽或与他人经办与本所业务相同性质的事项,一经发现,按本所规章制度严肃处理,并立即解聘。

(五)应聘者必须刻苦学习,尽快掌握政府有关法规、规章制度,

遵守执业道德,按照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合法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二、执业人员工作管理制度

(一)项目负责人为项目总指挥,助理负责人为协助指挥。

(二)参与执业的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不准随意离开工作职业外勤地点,遇有急事或生病应写请假条,报项目经理同意后,方可准假。

(三)交给的每一项工作必须认真、细心、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未经项目负责人批准,不得随意更改或增减工作底稿。

(四)严禁在工作中随意闲聊或干私活而影响别人正常工作。

在工作中要团结友爱,互相帮助,不许互相指责,刁难。

要互相取长补短。

(五)要严格保守企业机密,不准外泄客户的商业秘密,做到不该说的不说,不该问的不问。

(六)按照客户提供的办公和食宿地点,工作食宿严格作息时间,未经批准,不准随意离开,否则发生的一切后果由个人承担。

(七)工作人员进入工作地点后的一言一行的工作态度都代表了事务所的形象,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爱护本所荣誉,在工作中遇到问题、难题需和企业交涉时,要报经小组长、助理负责人到项目负责人批准。

个人无权代表事务所表态,与企业交涉时态度要和蔼,不得高喊大叫,更不准发生争执,要做到审一个项目,交一方朋友。

(八)坚决反对自由主义,不准在外随意议论本所其他工作人员的长短,或评意工作待遇及食宿条件等。

如确有问题,应逐级反映由项目负责人或其它领导出面解决。

三、考勤管理制度

(一)每周五个工作日上下班必须按时签到。

(二)各业务部如出外勤由部门经理通知综合部负责人和主管考勤工作人员,并说明外勤地点及联系电话,综合部将不定期抽查执业情况。

(三)请假一天以内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综合部备案。

(四)请假1—3天以内报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备案。

(五)请假3天以上者报所领导批准。

(六)请假必须由个人写出书面请假条,经批准后方可准假。

除特殊情况外,不准打电话,托人代请或事后补假,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无论哪种情况事后必须补办请假手续。

(七)迟到一次扣除本人月平均一天的基础工资。

(八)累计三次迟到者按旷工一天处理,扣减本人月基本岗位平均二天的工资。

(九)请假2天以内者,所内一切待遇不变,3天以内的,按天计算扣除所内的一切待遇。

聘用职龄外离退休人员的上班时间可推迟半小时,错过上班高峰期以似关怀,但决不得延长,否则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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