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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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保留及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行政审批
事项名称
项目
性质
设定依据
下放方式
保留及下放行政审批事项
备注
自治区安监局实施权限
设区市安监局
实施权限
县(市)安监局实施权限
1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
行政
许可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委托
下放
——
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
2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安全评价、安全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委托下放
——
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安全评价、安全检测检验机构)乙级资质认可。
——
3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委托下放乙级资质认可
——
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
——
4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行政
许可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委托
下放
——
非煤矿矿山企业: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发生产;设计生产能力1万吨/年及以上的地下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设计总库容1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尾矿库;从事非煤矿山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勘探与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单位;本市辖城区(开发区)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由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非煤矿矿山企业:
县(市)辖区内设计生产能力1万吨/年以下的地下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露天矿山;设计总库容小于100万立方米的尾矿库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由县(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对从事危险性较小的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资源开采企业以及不需要爆破作业可直接铲装的年设计生产能力小于10万吨以下的页岩、砂页岩、采砂、高岭土、陶瓷土、水泥用粘土等露天开采企业不实施安全生产许可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设区市辖城区(开发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由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县(市)辖区内除规定由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由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4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行政
许可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委托
下放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从事烟花爆竹A级产品、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生产企业以及市辖城区(开发区)内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由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县(市)辖区内除A级产品、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生产企业以外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由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5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委托
下放
——
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一、市辖城区(开发区)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发证;
二、本辖区的煤矿、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发证;
三、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负责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发证;
四、办理本市辖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资格认定和复审审核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制证、复审、换证。
负责对本县(市)辖区的特种作业人员(除煤矿、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
考核合格的,报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证。
1.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矿山爆破作业人员操作证由公安机关核发。
2.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各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能设定地域限制,要求持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重新考证。
6
非煤矿山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直接
下放
——
非煤矿山:
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以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审批:
一、年产100万吨以下陆上油田开发生产项目和年产20亿立方米以下陆上气田开发生产建设项目;
二、设计生产能力1万吨/年—300万吨/年且最大开采深度小于1000米的地下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
三、设计总库容100万立方米-1亿立方米且设计总坝高小于200米的尾矿库建设项目;
四、非煤矿产资源地质坑探项目;
五、本市辖城区(开发区)其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
非煤矿山:
县(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以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审批:
一、设计生产能力1万吨/年以下的地下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
二、设计生产能力1000万吨/年以下且设计边坡200米以下的露天矿山建设项目;
三、设计总库容小于100万立方米的尾矿库建设项目。
6
非煤矿山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直接
下放
危险化学品: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以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审批: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
二、跨各设区市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危险化学品:
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以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审批:
一、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二、自治区及地级市投资主管局审批(核准、备案)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
三、涉及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建设项目;
四、涉及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五、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
六、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含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的建设项目。
危险化学品:
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除自治区、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审批。
——
烟花爆竹:
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辖区内由本级核发的从事烟花爆竹A级产品、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生产企业和市辖城区(开发区)内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及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审批。
烟花爆竹:
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除A级产品、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以外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审批。
7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直接
下放
——
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一、国务院和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自治区和设区市安全监管局承担安全审查的非煤矿山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建设项目;
三、管辖区域内的跨设区市建设项目;
四、其他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县(市)安全监管局承担本辖区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设区市安全监管局负责之外的其他职业病危害较重、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审查、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
继续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安监安健〔2013〕35号)
8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含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的安全条件审查
行政
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直接
下放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以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
二、跨各设区市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以下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一、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二、自治区及地级市投资主管局审批(核准、备案)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
三、涉及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建设项目;
四、涉及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五、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含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的建设项目;
六、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
危险化学品:
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除自治区、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