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局开展四查四看四帮活动及整改方案落实情况报告.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3530157 上传时间:2022-11-23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21.0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人事局开展四查四看四帮活动及整改方案落实情况报告.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人事局开展四查四看四帮活动及整改方案落实情况报告.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人事局开展四查四看四帮活动及整改方案落实情况报告.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人事局开展四查四看四帮活动及整改方案落实情况报告.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人事局开展四查四看四帮活动及整改方案落实情况报告.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人事局开展四查四看四帮活动及整改方案落实情况报告.docx

《人事局开展四查四看四帮活动及整改方案落实情况报告.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人事局开展四查四看四帮活动及整改方案落实情况报告.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人事局开展四查四看四帮活动及整改方案落实情况报告.docx

人事局开展四查四看四帮活动及整改方案落实情况报告

人事局开展“四查四看四帮”活动及整改方案落实情况报告

 

人事局开展“四查四看四帮”活动及整改方案落实情况报告

根据《关于在第二批学习实践活动参学单位整改落实过程中认真开展“四查四看四帮”活动的通知》(丘学办〔20xx〕41号)文件精神,××县人事局结合实际认真开展整改落实,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查思想看认识帮学习情况

1.查思想看认识方面,我们结合实际,从思想认识、开拓创新、破解难题、完善机制、动态管理、服务措施六个方面认真进行“回头看”,确保今年人事编制各项重点工作落到实处。

一是回头看“认识”,使党员干部对科学发展观的理解进一步加深,立足新起点,把握新要求,完善机制、提高标准,卓有成效地完成人事编制工作各项任务。

二是回头看“创新”。

创新工作理念、工作举措和工作方法,解决人事编制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和深层次问题,推动各项工作的新突破。

三是回头看“问题”。

努力抓好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进一步激活人才,创新机制,努力为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智力保障。

四是回头看“机制”。

深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快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体制和机制创新,充分激发机关事业单位发展活力。

五是回头看“动态”。

围绕县级政府机构改革工作实际,建立控制总量、盘活存量、有增有减、优化结构的机构编制管理机制。

六是回头看“服务”。

进一步明确人事编制工作的宗旨和任务,把提供优质服务作为想问题、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增强服务的质量意识、效率意识。

2.帮学习方面。

我们积极克服困难,多方筹措20xx0余元资金帮助扶贫挂钩点、烤烟生产联系点等村寨解决了学习实践活动中的实际问题。

深入扶贫、帮扶挂钩联系点开展调研2次,宣传学习实践活动的意义,努力形成了共同学习科学发展、思考科学发展、谋求科学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查方案看举措帮思路情况

在整改落实过程中,我们认真对照《××县人事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整改落实方案》(丘人〔20xx〕20号)文件,对一些不符合基层实际和操作性不强等问题进一步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将整改落实方案发布到××县人事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征求意见。

三、查行动看成效帮落实情况

在整改落实过程中,我们深入扶贫、帮扶挂钩点开展调研2次,为他们解决了20xx0余元学习实践活动经费。

四、查责任看机制帮发展情况

在整改落实方案中,我们将整改的内容进行层层分解,做到了责任领导落实、责任人落实、任务落实、时限落实,各责任领导和责任人结合任务要求,按照推行“责任政府”四项制度和“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好职责,促进了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为认真落实市委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搞好学习时间活动专题调研工作的通知》精神,市总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制定了调研提纲,精心设置了《企业调查问卷》、《职工调查问卷》、《企业调查问卷汇总表》、《职工调查问卷汇总表》,并于4月下旬,由市领导带队,组成5个调研小组,到10家不同类型的企业进行调研。

调研采取召开座谈会和发放调查问卷的形式,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1、企业的基本情况

调查显示,在调查的10家企业中,受国际金融危机明显影响的有7家,占70%;其中在调查的4家小型非公企业中有3家不同程度地受到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占75%。

在所调查的大型企业中,出口企业受影响最大,主要原因是订单减少,以前的利润被快速稀释,流动资金较少,有的资金链已到断裂的边缘,导致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况。

2、职工的基本情况

一是职工队伍明显减少,尤其是太湖和怀宁两县;二是在岗职工人数减少,尤其是集体单位职工减幅较大;三是在岗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除外)的收入不同程度减少,尤其是集体和非公企业的职工。

3、职工目前的思想状况

由于受经济危机的影响,企业订单减少,有部分企业处于半停产状态,引起许多职工对表未来前途的担扰。

调查问卷显示,职工主要是对企业发展、个人岗位、工资收入、社会保障等产生了较大忧虑。

二、工会应对经济危机的主要做法

123

1、深人调查研究,及时把握职工的思想动态。

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市总工会迅速行动起来,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深人企业调研等形式,及时摸清经济危机对职工的影响,为下一步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2、开展思想教育,帮助职工认清当前经济形势。

各级工会利用工会宣传阵地,加强对职工的形势教育,引导职工理性看待当前国际、国内的经济形势以及企业的经济现状,增强与企业共渡难关的信心。

3、开展增收减支活动,帮助企业降低生产经营成本。

各级工会引导干部职工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做好过紧日子的准备,组织职工积极开展节能降耗活动,许多企业号召职工开展六个一节约行动,即节约一度电、一两煤、一升油、一滴水、一块料、一分钱,坚持从点滴做起,从今天做起,努力营造节约光荣、浪费可耻、我为企业作贡献的良好氛围。

4、组织开展技能培训,进一步提升职工队伍素质。

在加强内部挖潜,做好降本减负的同时,许多企业工会充分利用当前生产不饱和的时机,积极开展系列培训,做到练好内功强素质,为下阶段生产复苏打下扎实基础。

5、关注企业动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市总工会要求各级工会要密切关注企业发展动态,切实把好企业裁员和降薪的程序关,同时对因为企业效益下滑对困难职工带来的影响及时给予帮扶救助,决不能因为经济危机而加重困难职工的生活困难。

123

三、关于应对经济危机的几点建议

1、加强形势教育,把思想和行动凝聚到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上来。

要利用各种舆论宣传阵地,引导企业正确处理危机与机遇的关系,引导职工正确处理挑战与应战的关系,引导企业从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抓起,扩大业务范围,增加经济效益。

2、加大扶持力度,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为积极应对金融危机给经济发展带来的影响,市政府应该鼓励金融机构合理扩大贷款规模,帮助中小企业克服困难,抓住机遇,加快发展。

在当前这个非常时期,更需要政府、银行、企业密切合作,抱团取暖。

金融机构在确保企业按期支付银行贷款利息的情况下,不减少贷款规模,保证企业的资金链不断裂。

同时,政府也要积极帮助金融机构规避金融风险。

3、做好维护职工稳定工作,以职工队伍的稳定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各级党委、政府一是要及时发现、处置有可能引发劳资纠纷和群体性事件的苗头和情况;二是要密切关注企业发展动态,切实把好企业裁员和降薪的程序关,建立企业裁员30人以上报告制度、工资调整协商制度;三是进一步完善帮困送温暖长效机制,帮助生活困难职工、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解决生产生活实际困难。

4、出台政策、加大投人,做好职工培训和农民工转移就业培训。

建议市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专门用于中小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

要加大公共就业服务力度,为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提供免费培训和生活补贴,并提供创业贷款和项目推介服务,鼓励自主创业。

123

刘安成交通肇事案

一、基本案情

被害单位苏州市路灯管理处,全民事业性质,住所地苏州市干将东路870号,法定代表人薛昌。

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

刘安成犯交通肇事罪向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就被害单位苏州市路灯管理处的经济损失向该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主要问题

1.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2.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123456

3.检察机关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地位。

三、具体论述

1.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1)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由此可见,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这表现为两个方面:

从实体上说,这种赔偿是由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从程序上说,它是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提起的,通常由审判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并审判,其成立和解决都与刑事诉讼密不可分。

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如果刑事诉讼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被害人就应当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此外,如果刑事诉讼程序尚未启动,或者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结束,被害人也只能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必须是国家、集体的财产遭受了物质损失。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主体范围包括被害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人民检察院。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呢?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了规定,即只有在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时候,检察机关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这里用了可以而没有用应当,可见这个规定还不明确,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作出了进一步的更为明确的规定: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因此,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且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当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时,应先由受损失的单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受损失的单位知情后仍不提起的,检察院才有权代表国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23456

从本案的情况分析,由于被告人刘安成交通肇事的犯罪行为,造成了被害单位苏州市路灯管理处(全民事业性质)财产损失人民币3101.4元,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该刑事案件时,发现了这一情况并及时告知被害单位,但被害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这样的情况下,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有权在对本案提起公诉时,就被害单位苏州市路灯管理处的财产损失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1)是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限定为物质方面的损失,虽然法律在不同的场合有不同的表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用的是物质损失,同条第二款规定: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用的是财产损失,但可以理解为在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上,物质损失、财产损失是同义的,逻辑上属于同一概念。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应否包括精神赔偿问题,我国法学界存在不同的看法。

有人主张,附带民事诉讼应包括精神损害方面的赔偿。

这是因为,附带民事诉讼实质上是民事诉讼,应

受民事实体法律的制约,《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明确规定公民名誉权受到侵害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可见,民事法律对精神损害是给予赔偿的,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也应同样适用,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应包括精神损害方面的赔偿。

应该承认,这种观点的有道理的,也代表了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一般发展趋势。

但是,根据现有的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仍限于因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未包括精神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失而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23456

(2)是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

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情况比较复杂,因犯罪性质而各有不同。

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了物质损失,但被告人并未因此占有或者获得被害人的财物,此类涉及的犯罪行为主要有杀人、伤害、交通肇事、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另一类是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而造成的,此类涉及的犯罪行为主要有抢劫、盗窃、诈骗、侵占、贪污、挪用等犯罪,对于前一类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赔偿,而对后一类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只能按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即应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通过追缴赃款赃物、责令退赔途径解决。

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五条: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很显然,本案的被告人刘安成交通肇事的犯罪行为造成的路灯等公共设施的毁坏,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所指的物质损失,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123456

(3)是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赔偿的范围应只限于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即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对于间接损失不在赔偿之列,对此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本案中,路灯等公共实施的毁坏是犯罪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而为此修复花费的人工等费用是犯罪行为造成的必然损失,均属于赔偿的范围。

因此,本案中检察机关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就公共实施的毁坏损失和由此产生的修复费用一并向法院提出了赔偿请求,法院也依法作出了应予赔偿的判决。

3、检察机关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地位

(1)具有原告的身份。

附带民事诉讼实质是民事诉讼,在检察机关没有提起诉讼前,这个诉讼还不存在,检察机关提起诉讼以后,该诉的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被动地参加进诉讼关系之中,与检察机关进行诉讼,接受法院的裁断。

因此,检察机关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是主动提起诉讼,并以被起诉的当事人作为对方,进行民事诉讼,具有原告的身份。

(2)是诉讼代表,具有特殊的当事人身份。

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作为原告起诉的目的不是为了自身的私利,而是代表国家、集体利益进行的诉讼,因而是是国家、集体利益的代表。

在检察机关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作为特殊诉讼主体,虽然在程序上也将检察机关称之为当事人,但是由于检察机关没有自己的利益,而只是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的代表,这种当事人只是一种程序意义上的当事人,而不是实体意义上的法律关系当事人,不具有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身份。

因此,检察机关在行使其作为原告的诉讼权利时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如,不适合调解制度,适用调解制度的前提是当事人有处分权,在实践中当事人在行使这项权利时往往要放弃一部分实体权利,但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作为当事人一方的检察机关的意不是其自身的意志,而是国家或集体的意志,其权利和义务都是特定的,检察机关无权擅自放弃、处分权利。

123456

(3)同时具有法律监督者的身份。

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既是原告,也是法律监督者,其主体地位具有双重性,既是诉讼程序的提起者,又是对正在进行的这一诉讼进行监督的法律监督者。

因此,检察机关提起诉讼,不是仅仅负担单一的提起诉讼职能,还要在行使诉讼提起的职能之外,对该诉讼进行监督,对在诉讼中发生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监督。

123456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表格模板 > 合同协议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