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洋案 检方公布尸检结论 各方解读不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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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洋案检方公布尸检结论各方解读不一

雷洋案检方公布尸检结论各方解读不一

理性解读雷洋尸检鉴定意见

“6月30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向雷洋死亡案件涉案警务人员及其家属、雷洋家属及双方聘请的律师依法告知了雷洋尸检鉴定意见。

检察机关对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进行了审查,组织了专家审查论证、文证审查,确定死者雷洋符合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

检察机关将继续依法侦查,结合侦查工作依法判断事实和证据,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和责任轻重。

涉案警务人员在执法中存在不当行为,昌平公安分局东小口派出所副所长邢某某、辅警周某起主要作用,且在案发后有妨碍侦查的行为。

根据其行为性质和办案实际需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已报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变更强制措施,对邢某某、周某以涉嫌玩忽职守罪依法决定逮捕。

短短不到300字的一份高级别新闻稿,在发布后迅速占据舆论头条。

这是一个各方期待已久的尸检结论,各种解读甚众。

尸检于5月13日进行,鉴定意见历时49天出台。

这份意见意味着什么?

1,肯定了雷洋非正常死亡,推翻了之前警方的其嫖娼后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过程中,心脏病突发死亡的预设;

2,该新闻通稿中未提及“嫖娼”二字,说明检方思路明晰,迎合公众期待,公众要的是雷洋死亡真相,而非他是否“嫖娼”;

3,肯定了邢和辅警的2个阶段的不当:

执法阶段的不当,和案发后的妨碍侦查的不当;

4,恰因这两个“不当行为”,检察机关已迅速将邢某及另外一辅警由刑拘转为正式批捕;

5,邢某是当天行动的指挥长,由他直接担责,而不是手下辅警,说明拿其他临时工做替罪羊已经不能摆平此事。

此新闻迅速上了央视,将舆情再次推向高潮。

此案一定会高度透明,程序上和实体法律定性上相对经得起公开考验;

6,作为职务犯罪,在公诉审判后,还有人会负领导责任。

为什么案发后昌平警方,北京市局那么力挺东小口?

就是为了拼命避免将来的领导责任;

7,之所以这里仍使用“不当行为”,是因为目前仍是侦查阶段,是否是“犯罪行为”,要待判决之后,再定论;

8,可以推见,邢某律师几天前要求重新鉴定(且不论技术上是否可能实现二次尸检),一定是尸检结论对邢某方不利;

9,检方措辞一次比一次严谨,对待舆情的态度也反应神速,说明他们在应对公众舆情方面的进步很快。

再来看陈有西律师的回应:

【两警逮捕】刚才北京市检察院已经初步公开尸检简明结论,和雷洋案侦查进程,我们正在进行认真分析。

针对很多媒体的追问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简要回应几点:

1,感谢北京市检察院严格、依法、严谨办案,初步确定了警察行为导致外因死亡的案件性质,对涉嫌犯罪两名警察决定执行逮捕。

2,死因已经排除原警方和官媒通报的心脏病等病理死亡因素,确定死者雷洋符合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案件定性关键问题已经解决。

3,雷洋涉警前在街道正常行走,没有醉酒,胃内容吸入呼吸道导致窒息,只能是外力暴力导致。

4,检察院现在通报只有一句话,信息不全。

是窒息原因一因致死,其他身体伤痕等是否同为致死原因,需要在收到尸检报告书后,进一步进行研判。

5,根据通报,本案罪名性质已经明显不能定性为玩忽职守罪。

6,检察院通报中已经明确涉案警察有妨碍侦查行为。

证实有伪造、隐匿证据妨碍侦查、误导社会的行为。

7,现在还只是初步侦查,希望对尚未执行逮捕的其他嫌疑人,和妨碍侦查、协助进行伪证掩盖真相的其他相关人,继续展开侦查。

依法追究,不枉不纵。

8,本案严格依法办案,查明真相,实现司法公正可以预期。

有西律师的回应透露的信息是:

1,肯定检方工作的方向及程序合法性;

2,律师还没见到尸检报告全文。

既然没有看到整个尸检报告,在看到尸检报告后,仅仅一个玩忽职守罪或许是不够的,我们保留继续追加其他罪名的权利;

3,保留对其他几个暂时未批捕的涉案警务人员的追诉权;

4,我们律师与公众期待一致,追求的是司法公正,不枉不纵,而不是受当事人委托的单方利益。

雷洋案已发生55天。

每个案子的结论,表面上看是法律技术角力的结果,其实质都是各方利益平衡的结果。

此案的价值,可能不是犯罪嫌疑人最后如何量刑,雷洋家人得到多少赔偿;本案的意义,可能会重新推演公、检、法、司(律)在整个司法实践中对程序正义、实质正义的实现中,所扮演的角色、定位和实质贡献。

这个案子中最宝贵的资源是谁?

是雷洋家属的坚持。

但凡家属有一点点妥协,就全部功亏一篑,就会把律师的努力,把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全部灰飞烟灭掉。

毕竟他们承受的各方面压力太大,让他们妥协所开出的条件诱惑一定也巨大。

他们孤儿寡母一定非常艰难,此时他们的坚持,是最可贵的了!

向雷洋家人致敬。

有西微语:

雷洋尸检结论解读

“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一时间,微信朋友圈都成了法医专栏,这个专业术语的具体含义,相信这里不用再过多解释。

网络时代,公众的记性并不坏。

“在带回审查过程中,雷洋突然出现身体不适,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再次被抓后,带回审查途中,身体不适,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这是案发后,警方前后两次对外通报。

虽然都是“身体不适”,但第一次强调“突然”;而第二次,没了“突然”两个字。

第二次通报,在“带回审查途中”与“身体不适”之间,警方显然选择性忽略了一些事实。

这些事实,原本可以说明,是什么原因引起不适。

现在,检方公布的尸检结论,解释了雷洋身体的不适,是“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

但,被警方选择性忽略掉的事实,也就是引起雷洋身体不适的原因,在检方公布的消息里,未置一词。

网友@医生妈妈欧茜的微博认证,系原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主治医师。

雷洋尸检结论公布后,她发表微博认为:

“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是死亡原因,与死亡原因对应的是死亡性质,大概可以分为自杀、他杀、自然死亡和意外死亡。

死亡原因是表,死亡性质是里,大家更关注里的东西。

对此,雷洋家属的代理律师陈有西也发表意见认为,雷洋涉警前在街道正常行走,没有醉酒,胃内容吸入呼吸道导致窒息死亡,可以排除病理死亡,明确为外力因素死亡。

今天凌晨,微信公众号“法客帝国”发布的一份高院判例:

一个典型的“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窒息死亡”的刑事案件(故意伤害罪),证明了故意伤害的外力,引发“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窒息死亡”的这种可能性。

(点击文末原文链接,可以查看裁判全文)

孔旭阳在室外将被害人夹颈拖行及与李双亮殴打了被害人头、面部及腹部是导致被害人呕吐并将呕吐物吸入呼吸道窒息死亡主要原因,孔旭阳、尹绪峰在室内殴打被害人头、面部及被害人自身饮酒是导致其呕吐并将呕吐物吸入呼吸道窒息死亡的次要原因,被害人的死亡与三被告人的殴打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三被告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

——判例节选但针对雷洋案,结合检方目前公布的消息,陈有西又留有余地:

是何种外力暴力、何种方式,导致胃内容物进入气管,则要结合其他身体外伤事实、侦查获得的其他证据,进行分析认定。

目前看来,司法鉴定只给出了雷洋的死亡原因,但死亡性质的“里”,也就是被警方选择性忽略掉的事实,需要检方进一步侦查发现。

那么,检方到底有没有新的发现呢?

2妨碍侦查

在当天的消息中,北京检方还通报称,涉案警务人员在执法中存在不当行为,昌平公安分局东小口派出所副所长邢某某、辅警周某起主要作用。

究竟有什么“不当行为”,检方的通报没有说。

但这“不当行为”,我们有理由认为,就是警方在通报时,选择性忽略掉的事实。

而经过检方的侦查,最终发现涉案警察和辅警有“不当行为”。

不得不说,检方这一尸检报告,既透露了雷洋的真正死因,又指明涉案警察、辅警的不当行为,相比警方自己调查自己后作出的两次通报,更加逼近事情的真相。

检方的法律监督功能,在这里得到了很好的体现。

所以,这也是为什么陈有西多次在微博中感谢北京市检察院“严格、依法、严谨办案”,并满怀信心认为本案“实现司法公正可以预期”。

除此之外,北京检察在公开消息中还表示,邢某某、辅警周某在案发后有妨碍侦查的行为;目前,检方已对邢某某、周某以涉嫌玩忽职守罪依法决定逮捕。

具体有哪些“妨碍侦查的行为”?

检方的通报没有披露。

对此,陈有西认为,检方的这一说法,实际上证实了涉案警察“有伪造、隐匿证据妨碍侦查、误导社会的行为”。

既然有“伪造、隐匿证据妨碍侦查、误导社会的行为”,那雷洋家属和社会大众苦苦追问的嫖娼,到底存不存在呢?

相信这一结果,检方或许已经有了相应调查结论,但现在还远没到公开的时间。

经前期介入调查,陈有西认定,妨碍侦查的,自然不仅仅只有邢某某和周某两人。

他希望,检方对尚未执行逮捕的其他嫌疑人,和妨碍侦查、协助进行伪证掩盖真相的其他相关人,应继续展开侦查,“依法追究,不枉不纵。

”3罪名之争

用陈有西的话来说,雷洋一案到目前为止,一共三大关键步骤。

立案之争,促使刑事立案;管辖之争,提级由市检察院侦查回避公安;罪名之争。

现在,前两项已经实现。

而第三项,仅从检方公布的消息来看,似乎没达到陈有西的预期。

5月17日上午9时,雷洋家属及代理律师向北京市检察院递交《关于要求北京市检察院立案侦查雷洋被害案的刑事报案书》。

报案书认为,涉案警察、辅警“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滥用职权罪、帮助伪造证据罪”三项罪名。

6月29日,经七位律师共同研究起草,由陈有西最终修改定稿共21000余字的《雷洋案侦查阶段律师意见书》正式送交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供检方研究参考。

意见书中,涉案警察、辅警依然是“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滥用职权罪、帮助伪造证据罪”三项罪名。

而在北京检方第二天的消息通报中,检方对邢某某、周某是以涉嫌玩忽职守罪依法决定逮捕。

这一罪名,与报案书和意见书中三项罪名完全不同。

仅拿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相比,两者量刑虽然同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前者主观有过失,后者主观上故意,最终判决结果,根据情节严重也会轻重不一。

检方的最终考量是什么,现在不得而知。

不过,在陈有西看来,罪名之争还将继续,检方最终公诉时的罪名再次增加或者改变,也不是没有可能。

期待,真相再近一步。

4雷洋身份

人大硕士?

国资委下属事业单位主任?

处级官员?

对于雷洋身份的争论,在网络上从来没有停歇过。

有网友称,如果雷洋的身份是官员,涉嫌嫖娼意外死亡,那还会引起这么多人关注吗?

将雷洋的身份往体制内官员上靠的这种努力,在陈有西看来,是在试图搅浑水,误导舆论,误导他人。

据他所了解,雷洋父亲是农民,在小企业烧锅炉,雷洋死的那晚还在上夜班。

而雷的母亲是农村妇女,不断哭着念叨儿子是怎样苦读考上大学的。

至于雷洋的体制内身份,陈有西专门有发布微博进行辟谣:

雷洋工作单位,中国循环经济协会,是自收自支无任何行政拨款的社会团体,无行政级别。

国资委只对负责人资格进行审核,无行政隶属关系。

雷洋担任该会战略研究部副主任,三个工作人员。

国资委与协会的人财物及业务均无关,不拨付任何经费,人员都没有公职身份。

网上流传关于雷洋属于体制内人、副处级、国资委官员,均系误解和谣传。

5陈有西对雷洋尸检结论的8点回应

北京市检察院初步公开尸检简明结论、雷洋案侦查进程后,陈有西针对媒体的追问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简要回应了8点意见:

感谢北京市检察院严格、依法、严谨办案,初步确定了警察行为导致外因死亡的案件性质,对涉嫌犯罪两名警察决定执行逮捕。

死因已经排除原警方和官媒通报的心脏病等病理死亡因素,确定死者雷洋符合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案件定性关键问题已经解决。

雷洋涉警前在街道正常行走,没有醉酒,胃内容吸入呼吸道导致窒息,只能是外力暴力导致。

检察院现在通报只有一句话,信息不全。

是窒息原因一因致死,其他身体伤痕等是否同为致死原因,需要在收到尸检报告书后,进一步进行研判。

根据通报,本案罪名性质已经明显不能定性为玩忽职守罪。

检察院通报中已经明确涉案警察有妨碍侦查行为。

证实有伪造、隐匿证据妨碍侦查、误导社会的行为。

现在还只是初步侦查,希望对尚未执行逮捕的其他嫌疑人,和妨碍侦查、协助进行伪证掩盖真相的其他相关人,继续展开侦查。

依法追究,不枉不纵。

本案严格依法办案,查明真相,实现司法公正可以预期。

对话北京检方法医:

法医专家解读雷洋尸检鉴定意见

雷洋死因鉴定意见公布后,正义网记者独家采访了全国检察技术人才库成员、北京市检察业务专家、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王居生法医。

王居生从事法医病理和法医临床检验鉴定工作近30年,曾参与北京市多起重大疑难案件的办理。

在雷洋案中,王居生受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派,全程见证了雷洋死因的鉴定过程。

问:

雷洋死因鉴定意见已经向社会公布。

您能否向公众通俗解释一下?

答:

雷洋死因的鉴定意见是“死者雷洋符合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通俗来说,就是呕吐物误吸入了呼吸道导致窒息死亡。

问:

什么情况下会造成呕吐物误吸入呼吸道?

答:

正常情况下,人的会厌反射很灵敏,异物进入呼吸道会出现剧烈的呛咳反应,因此呕吐物不易进入呼吸道。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比如,因颅脑外伤或者醉酒等原因,导致会厌反射灵敏度降低,当发生呕吐时,呕吐物会因呛咳反应减弱或消失而使呕吐物误吸入呼吸道。

另外,因外力作用等因素导致呕吐物不能顺利排出,也会造成误吸;老人和婴儿也可能因自身原因而出现误吸。

至于导致雷洋误吸的原因,还需要结合整体鉴定意见和下一步侦查工作予以确认。

问:

鉴定工作一开始,公众就期待尽快得知尸检结果。

现在来看,雷洋尸检的鉴定时间超过了一些专家的预判。

作为检察机关指派的见证人,请您介绍一下具体情况?

答:

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鉴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以延长。

对于本案而言,社会关注度较高,鉴定机构进行了深入细致、客观全面的检查,仅解剖检验过程就持续了十多个小时。

在组织病理学检验阶段制作了257张病理切片,这远远超出了通常尸体检验的工作量。

另外,为保证鉴定意见的权威性,鉴定机构还多次聘请了国内著名法医学专家进行论证。

根据委托协议,鉴定期限为45—60个工作日。

现在看来,鉴定工作没有超过委托协议期限。

此外,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还指派法医全程见证了鉴定过程。

在确保不影响解剖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鉴定机构同意,检察机关允许雷洋家属委托的代理律师、法医专家见证人以及检察机关邀请的具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身份的特邀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共同见证了解剖过程。

其中安排检察机关的特邀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参与见证是我们对类似案件尸体解剖见证监督工作的探索,也是对检察机关自身工作的监督。

就本案而言,允许受害人委托的代理律师参与见证解剖过程,对向家属如实反映相关情况起到了积极作用。

问:

我们注意到,检察机关针对鉴定意见也召开了专家审查论证会。

为什么要召开这样一个会议?

答:

是的。

依据刑诉法规定,鉴定意见经审查核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因此,我们在6月27号,组织了国内著名的法医病理学和临床病理学专家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采用“会诊”的方式辅助检察机关在侦查工作中理解、适用鉴定意见。

本次论证会上,专家针对鉴定活动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

检察机关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十条的规定,就专家提出的建议,向鉴定机构提出了询问。

鉴定机构及时给予了解释和说明。

问:

我们注意到,有人质疑检察机关根据雷洋家属意愿委托社会第三方鉴定机构承担雷洋尸检任务的合法性,认为只有雷洋家属聘请的律师参与了解剖见证显失公平。

对此,您有何看法?

答:

雷洋死亡原因的鉴定工作是依法进行的,由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委托确定鉴定机构。

本案在委托鉴定时处于案件初查阶段,涉案警务人员只具有初查对象的身份,还不是犯罪嫌疑人,没有律师介入的相关程序。

鉴于本案的特殊性,检察机关在委托鉴定机构时,征求了死者家属的意见和公安机关的意见。

双方对鉴定机构的选择都表示赞同,没有提出质疑和回避的请求。

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是司法行政部门公布在案、具有合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也是检察机关在征求接受委托意见过程中,明确表示愿意承担鉴定任务的鉴定机构。

检察机关对其委托工作符合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

问:

鉴定意见今天已向受害人家属等相关人员进行了告知,这是基于怎样的考虑?

答:

依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已将作为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相关人员。

因本案备受社会关注,在告知的同时,还在确保不影响案件侦查、不伤及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进行了通报。

另外,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之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申请。

问:

对于此类申请,检察机关该怎么处理?

答:

对于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申请,检察机关应依法办理。

如果认为原鉴定意见正确,不存在申请人提出的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情形的,检察机关应驳回申请、维持原鉴定意见并说明理由;如果认为确有必要,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问:

鉴定意见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

现在公布的鉴定意见,对办理这起案件意味着什么?

答:

鉴定意见是八类刑事证据之一。

鉴定意见经侦查部门审查核实后,方可以作为案件证据使用。

但需要注意的是,鉴定意见不是唯一的证据,不能孤立使用,必须要在整个证据链中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共同证明相关案件事实。

摘自:

大案.文琳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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