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路重点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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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路重点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湖北省公路重点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湖北省公路重点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现场试验检测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实施细则》(鄂交质监[2009]23号),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公路重点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其他工程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省公路重点工程指高速公路和长江特大桥工程。

第三条工地试验室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规定。

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为工程建设提供客观、公正、真实、准确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

第四条工地试验室必须是具有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授权的派出机构。

第五条项目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工地试验室实行能力核验。

第六条工地试验室未经项目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能力核验的,或核验不合格的,均不得开展工地试验检测工作。

第二章工地试验室的设立和能力核验

第七条工程开工前,施工、监理单位(含总监办)建立的工地试验室,应向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能力核验申请。

需增设工区试验室的,亦可与工地试验室一并提出能力核验申请。

第八条施工、监理单位须通过建设单位向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能力核验申请,建设单位应在收到能力核验申请表后的7日内组织初步审查,初步审查合格后汇总申请材料上报项目质量监督机构,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收到能力核验申请表后在7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审查合格后在14日内组织核验。

第九条申请工地试验室能力核验应包括以下材料:

1、能力核验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

2、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授权书原件(见附件2);

3、工地试验室申报人员身份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证书(含过渡考试合格证书,下同)原件。

第十条工地试验室能力核验组织形式

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对工地试验室能力核验要组织专班进行。

核验专班进场核验时,母体试验检测机构负责人(指法人代表、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之一)须携带身份证原件、《等级证书》副本原件、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含附件)原件、委托合同(或隶属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工地试验室设立授权书原件到场。

第十一条核验内容

(一)分组专项考核

专项考核分档案材料组、硬件环境组和技术考核组三个小组分别进行。

1.档案材料组

通过对档案和内业资料的查阅,考核试验检测机构的业绩,管理的规范性和人员状况。

查阅内容包括:

(1)申报人员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证书真实性和有效性;

(2)申报持证人员信息登记情况;

(3)母体试验检测机构试验检测等级证书、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真实性和有效性;

(4)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授权书的真实性和规范性,授权范围的合法性;

(5)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6)取样、留样运转体系。

2.硬件环境组

通过现场符合性检查,考核试验检测机构仪器设备配备、环境设施等实际状况是否与《申请材料》的内容一致,是否满足工地试验室的要求。

检查的主要内容:

(1)逐项核查仪器设备的数量、规格、安装是否满足规范规程要求;

(2)抽查仪器设备运行使用状况;

(3)核查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含自检自校)情况;

(3)试验检测场地面积和环境条件是否满足规范规程要求;

(4)样品的管理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5)核查交通工具。

3.技术考核组

随机抽查试验检测人员进行试验操作,考核其实际操作能力,检查试验检测人员能否规范、完整、熟练地完成试验检测项目,从而评定工地试验室所具有的实际试验检测能力。

现场操作考核按每类别随机抽取。

能力核验前,工地试验室应准备申报试验检测项目的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等试验样品。

(二)理论水平测试

采取纸质试卷考试方式,对所有持证试验检测人员集中闭卷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工地试验室在岗人员中持有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须按以下要求配置:

1、总监办工地试验室不宜少于10名试验检测人员,其中持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的不少于3名;

2、驻地办工地试验室不宜少于6名试验检测人员,其中持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的不少于2名;

3、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不宜少于8名试验检测人员,其中持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的不少于2名;

4、试验检测工程师持证专业应涵盖能力核验申请参数范围。

第十三条工地试验室所有持有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证书的在岗人员必须在授权母体机构进行信息登记。

第十四条上年度信用评价等级在C级及以下的试验检测机构不得作为母体检测机构授权组建工地试验室。

工地试验室不得聘用信用评价等级为较差或很差的试验检测工程师。

第三章工地试验室管理

第十五条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授权的试验检测项目和参数不得超出《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

工地试验室应在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授权的范围内,为工程建设项目提供试验检测服务,不得对外承揽试验检测业务。

工地试验室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应加盖工地试验室印章,印章包含的基本信息有:

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名称+建设项目标段名称+工地试验室。

第十六条施工、监理单位不得委托同一家试验检测机构为其提供工地试验室服务。

第十七条强制检定或校准的仪器设备必须由符合要求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或校准。

第十八条工程未结束前,监理、施工单位不得将现场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移作他用,确因试验检测项目结束,现场不需要的仪器设备,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可移作他用。

第十九条试验检测人员只能受聘于一家工地试验室。

第二十条工地试验室应保持试验检测人员稳定,核定的试验检测人员6个月内不得变更。

试验检测人员变更须先履行变更手续后再离岗。

试验检测工程师变更须由建设单位同意后报项目监督办批准,其余试验人员由建设单位批准,报项目监督办备案。

试验检测人员拟变更人员的试验检测业务能力考核采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工地试验室在岗试验检测人员名单应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中旬上报项目监督办,其中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由驻地办上报,驻地办工地试验室由总监办上报。

第二十一条工地试验室应加强试验检测人员休假、事假、病假等考勤管理制度建设。

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工程师考勤由驻地办考核,驻地办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工程师考勤由总监办考核。

第二十二条母体试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应包含对工地试验室的管理要求,工地试验室应建立完整的试验检测人员档案、仪器设备管理档案和试验检测业务档案,严格按照试验检测规程操作,并做到试验检测台帐、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试验检测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相互对应。

第二十三条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环境(包括所设立的养护室、样品室、留样室等)应满足试验检测规程要求和试验检测工作需要。

第二十四条试验检测报告签字人必须是持证的试验检测人员,报告审核人必须是持证的试验检测工程师。

第二十五条超出工地试验室核验参数范围的材料,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试验检测机构开展试验,试验检测频率、试验检测参数须满足规范、规程要求。

第二十六条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活动负责,对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活动应进行动态管理,每6个月至少检查一次,并做好相应的检查记录。

第二十七条鼓励工地试验室推行标准化、信息化管理。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地试验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对工地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有无超出其授权机构《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2、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有无履行变更手续;

3、试验室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贯彻执行;

4、试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5、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或校准情况;

6、采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合法有效;

7、样品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8、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9、试验检测环境是否满足试验检测要求;

10、是否建立和执行台帐制度,试验检测频率是否满足规定要求;

11、是否建立和执行不合格报告制度;

12、是否建立安全制度并执行;

13、授权机构对工地试验室是否检查,有无相应检查记录;

14、依据职责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条工地试验检测活动有下列违规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应给予相应处罚:

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或取消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活动;情节严重的,将(或建议资质管理部门)降低或注销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并将不良行为记入试验检测机构信用档案,作为试验检测机构复查、降级、注销的依据。

1、工地试验室未经核验擅自开展工作的;

2、工地试验室超出批准的试验检测业务范围的;

3、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变更,未向项目质量监督机构申报、未经同意的;

4、核准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未经批准移作他用的;

5、转包、违规分包试验检测任务的;

6、采用过期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

7、弄虚作假、捏造数据,伪造试验检测报告的;

8、涉嫌出卖试验检测《等级证书》,经查实的;

9、伪造试验检测人员证书的。

第三十一条试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违规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应给予相应处罚:

批评、警告或通报;情节严重的应注销试验检测人员证书,并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网上公示。

1、不遵守试验检测人员职业道德和工作准则的;

2、因试验检测工作失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者;

3、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者;

4、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获得试验检测人员证书者;

5、不履行变更手续、随意离岗的试验检测人员;

6、涂改、转借、出让试验检测人员证书者;

7、信息注册机构与工地试验室授权母体试验检测机构不一致者。

第三十二条对涉及外省母体试验检测机构违规行为的通报同时抄送外省省级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三条项目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活动,应当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或交通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违法违规的试验检测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湖北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能力核验

申请表

 

母体机构名称:

项目标段名称:

申请日期:

年月日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制

 

填表须知

一、本表统一采用A4尺寸纸张,内容必须打印,检测机构对填表内容的真实、可靠性负责。

二、本表可复印,填写的内容受表格限制时,可按本表格格式增加附页,但须连同正页编第页,共页。

三、“所属法人机构”指的是工地试验室母体试验检测机构,若母体试验检测机构不是独立法人,则填写其所属的法人机构。

一、工地试验室综合情况

项目情况

项目建设单位名称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工地试验室设立单位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母体检测机构情况

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名称(全称)

母体试验检测机构

所属法人机构名称

试验检测等

级证书编号

试验检测等级证书有效截止日期

计量认证合

格证书编号

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有效截止日期

法人代表姓名

联系电话

行政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技术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质量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工地试验室情况

工地试验室详细地址

传真号码

E-mail

授权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持试验检测人

员证书总人数

持试验检测工

程师证书人数

工地试验室授权

项目及其参数

 

二、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业务范围表

第页共页

序号

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

采用的试验检测方法和标准(名称/编号)

所用主要仪器设备名称

设备编号

主要操作人员

备注

注:

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及检测机构授权范围填写。

三、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简历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照片

学历

职称

从事试验检测工作年限

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编号

联系电话

 

本人签名:

四、工地试验室在岗人员一览表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检测人员

证书编号

职务(岗位)

学历及专业

职称

联系电话

五、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

第页共页

序号

设备编号

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设备数量

检定/校准周期

检定/校准单位

最近检定/校准日期

保管人

备注

六、相关资料

1、工地试验室设立授权书复印件;

2、工地试验室在岗人员身份证、试验检测人员证书、学历、职称复印件;

3、如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组建工地试验室的,应提供委托合同书复印件;

4、母体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正副本)及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如有);

5、主要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

6、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制度及工地试验室各项管理制度。

七、审核意见

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意见

 

(公章)

                年月日

监理单

位意见

(施工单位由驻地办签署意见、驻地办由总监办签署意见)

 

(公章)

                年月日

项目建设

单位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备 注

 

附件2:

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设立授权书

编号:

因工程建设的需要,依据合同决定设立工地试验室,授权启用试验室公章:

授权同志(身份证号码:

)为试验室负责人(检测工程师证书编号:

),负责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工作。

授权开展的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为:

授权有效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授权机构等级专用标识章:

检测机构:

(章)

授权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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