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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员工重病请假规定

篇一:

员工各类请假有关制度

员工请假制度

为规范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进一步统一本集团公司整合后的有关规章制度,以确保生产经营的有序进行和企业的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法规以及本集团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员工请假制度。

第一条请假手续和程序

一、员工请假应办理书面请假手续,未办理手续和未经批准的,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一律作旷工处理。

因故未能及时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的,过后一定要补办。

请假期满,因特殊情况必须续假者,应预先办理续假手续,否则,超期按旷工处理。

二、员工请假,二天内由车间(部门)领导批准,超过二天的由车间(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交到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呈公司有关主管领导审批;请假超过十五天的由部门领导签意见后交到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呈报公司办公会议审批。

中层管理人员请假由公司有关领导审批,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条事假

一、一般事假

一般事假,是指员工确因临时有私事需要离岗去办理的、请假时间在15天以下(不含15天)的。

二、长事假

所谓长事假,是指员工因个人特殊原因,本人需要离岗去处理、请假时间在15天(含15天)以上的。

员工因特殊情况需请长事假的,必须书面申请并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后才能离开工作岗位。

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长期请事假,长事假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月。

三、事假假期一概不发工资及各类奖金、补贴。

第三条病假

(一)一般病假

1、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必须休息者,须有指定医保医院的病假证明,经部门领导和人力资源部签字后方可生效。

2、职工因病情严重不能来公司办理请假手续的,当天要设法与本部门联系,病愈后带病历及病假证明补办请假手续。

3、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参考资料: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㈠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㈡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4、职工休假在外地患急病,需住院抢救、治疗不能按时返回工作岗位的,经乡级以上医院急诊住院证明可作病假。

5、子宫外孕、葡萄胎的术后休息按病假处理。

6、对职工病假证明有疑问的,可指定其去另外一家医保定点医院进行复检,如复检结果证明职工弄虚作假,则复检费用由职工承担,骗取病假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二)长病假

1、所谓长病假,是指员工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医疗期后,仍需继续请病假的。

公司一般不批准超过规定医疗期的长病假。

2、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请假停止工作就医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期。

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病假期间待遇

员工因病和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和治疗期间的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的支付标准按以下办法实行:

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在六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按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2、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在六个月以上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改发疾病救济费。

具体标准为:

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连续工龄不满十年者为80%;满十年不满二十年者为85%;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者为90%;满三十年以上者为95%。

第四条探亲假

由于目前道路设施的不断改善和交通工具的不断发达,这些现实条件的变化使探亲途径增多且路途已不再遥远,同时,现行的双休日及年休制度已基本解决员工探亲的需要。

因此,本公司取消(或暂不实行)探亲假。

因特殊情况需请探亲假的,作特批处理。

第五条产假及计划生育假

1、女职工产假98天,属晚育(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的增加产假14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20天,剖腹产的增加产假15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给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

3、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的产前检查、休息和哺乳女职工的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应相应减少其生产定额,女职工的生育津贴(包括生产、引产、流产、取环、放环)按有关生育保险待遇报销。

非正常的产前检查作病假处理。

4、女职工生育哺乳期为十二个月。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每天上、下午各有半小时的哺乳时间,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一起使用。

第六条陪护假

1、本公司员工的子女(14周岁以下独生子女)因病住院(有医院证明)治疗需要家长陪护的,经员工个人申请,车间(部门)根据生产(工作)情况可由车间(部门)领导审批两天以内的陪护假,超过两天的按事假处理。

员工请陪护假期间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陪护假期间不参与各类奖金分配。

2、本公司工伤人员医疗期间需特别陪护的,由公司安排人员陪护,陪护人员待遇按本人原所在岗位上年度平均工资(不含奖金)发放,奖金按当年同岗位员工的发放标准发放。

第七条年休假

1、年休假时间

员工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工作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年休假结合个人情况与部门生产(工作)情况灵活安排,根据个人所享受的年休假时间,一般在当年内安排休完,各部门确因生产(工作)情况当年内不能安排休完的,可跨年安排,但最迟不能超过下年的6月份,过期作自动放弃处理。

第八条婚假

员工本人结婚给假三天,夫妻双方不在一起工作,需赴外地结婚的,根据路程远近给路程假。

子女结婚给假一天。

男女双方均为晚婚的可增加婚假十二天。

员工必须在结婚注册后一年内享受婚假。

第九条丧假

凡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三天丧假(外地的可增加路程假)。

祖父母、外祖父母、公婆、岳父母死亡给假一天。

第十条本制度解释权为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篇二:

新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

一、病假工资计算基数、病假工资计算公式、病假工资怎么算?

1)其可以由劳动合同进行约定,但是不得低于相应的岗位工资;2)如果集体合同或集体协商约定标准高的,取其高;

3)双方无任何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来确定。

2.病假工资的系数:

1)病假工资的系数与职工病假期限以及工龄的长短相对应,一般来讲,期限越长,工龄越短,系数越小;

2)现行法律规定,职工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连续工龄不满2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60%;

3)满2年不满4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70%;满4年不满6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80%;

4)满6年不满8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90%;5)满8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100%;

6)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上的,连续工龄不满1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40%,满2年不满3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50%,大于等于3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60%。

3.通过基数和系数相乘后得出的病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4.职工病假待遇如果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以按照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二、病假工资支付规定、病假工资计算方法、病假工资计算标准?

1.非全月病假:

1)非定额人员:

应扣病假工资=(基本工资×70%÷21.75)×应扣工资基数×病假天数+(基本工资×30%÷21.75)×病假天数

当月所得工资=基本工资-应扣病假工资2)定额人员:

应扣病假工资=(1000×70%÷21.75)×应扣工资基数×病假天数+(1000×30%÷21.75)×病假天数

当月所得工资=当月工时工资+〔(1000÷21.75×病假天数)-应扣病假工资〕2.全月病假,1)非定额人员:

应扣病假工资=(基本工资×70%)×应扣工资基数+基本工资×30%当月所得工资=基本工资-应扣病假工资2)定额人员:

应扣病假工资=(1000×70%)×应扣工资基数+1000×30%当月所得工资=1000–应扣病假工资

若员工当月所得工资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的80%,则以上海市最低工资的80%支付。

三、新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劳动法病假规定如何发放、病假工资如何计算?

1.《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1条规定: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疾病休假工资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疾病救济费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4)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5)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第50条规定:

职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在一年时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企业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1)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

2)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3)工龄满十年及十年以上者。

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八十。

第52条规定:

职工在领取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时,如其所得救济费数额低于该企业平均工资百分之四十的,企业应按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四十发给,但不得高于本人工资。

新劳动法法定假日、病假和事假规定

一、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X年修订)》规定,我国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11天: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病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四、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规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

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目前国家还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探亲假作出具体规定。

五、婚假和丧假

《劳动法》没有对职工婚假、丧假作出具体规定。

原劳动部曾于1959年6月1日发布(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规定:

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

此后,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于1980年2月20日发布《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规定: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双方晚婚的,婚假延长到15日。

但目前全国层面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各地规定情况不一: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

六、女职工产假

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七、事假

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

员工请事假每天的扣薪标准是:

月基本工资/20.92天;员工请事假每小时的扣薪标准是:

月基本工资/20.92天/8小时。

除了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外,各地一般都规定了奖励产假,各地奖励产假的期限有所不同。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员工休假分3大类

1.有薪假,即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2.有相关规定的有薪假,如产假,病假,工伤假等3.无薪假,即事假病假

病假的定义:

在劳动法规定称作医疗假。

职工患病停工治疗,实行医疗假制度。

医疗期按照原国家劳动部《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注意:

职工病假期间遇有国家法定节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和公休假星期六、日)时,应算作病假期间

病假的待遇:

病假在六月内,按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工资,不满2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60%,2—4年的,本人工资的70%,4—6年的,发给本人工资80%,6—8年,支付本人工资的90%。

8年以上者,发给其100%。

停止工作医疗期超过6个月的,发给疾病救济费。

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发给本人工资40%,1—3年者,发给本人工资50%,3年以上者,发给本人工资60%

事假

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

关于事假的待遇,国家没有明确规定,是企业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同时在公司的规章制度应有明确规定的。

新劳动法规定员工请事假每天的扣薪标准是:

月基本工资/20.92天;员工请事假每小时的扣薪标准是:

月基本工资/20.92天/8小时。

篇三:

新劳动法法定假日、病假和事假规定

新劳动法法定假日、病假和事假规定

一、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X年修订)》规定,我国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11天: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病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四、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规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

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目前国家还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探亲假作出具体规定。

五、婚假和丧假

《劳动法》没有对职工婚假、丧假作出具体规定。

原劳动部曾于1959年6月1日发布(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规定:

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

此后,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于1980年2月20日发布《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规定: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双方晚婚的,婚假延长到15日。

但目前全国层面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各地规定情况不一: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

六、女职工产假

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七、事假

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

员工请事假每天的扣薪标准是:

月基本工资/20.92天;员工请事假每小时的扣薪标准是:

月基本工资/20.92天/8小时。

除了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外,各地一般都规定了奖励产假,各地奖励产假的期限有所不同。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人民网郑州12月31日专电(记者徐驰)从201X年1月1日起,河南省将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一类行政区域最低工资上升为1240元,提高160元。

附:

各省辖市市区、县(市)行政区域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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