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医科大学收费及票据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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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医科大学收费及票据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医科大学收费及票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往来结算业务,明确各类收费票据的购领、发放、使用、保管、核销和监督检查流程,依法开展收费活动,加强收费票据管理和财务监督,保证学校各项收入,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和《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2005年第184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除税务发票之外的,学校在经济活动中,依法向付款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

校内各部门(单位)收取各项收入,必须向缴款人出具填开规范的合法收费票据。

未出具合法票据或填写不规范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财务部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三条学校财务处是全校收费工作和收费票据的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全校收费和票据管理等工作。

校内各部门(单位)进行收费活动及使用票据必须遵守本办法。

未经学校财务处授权,校内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自制、自购收费票据或无票据开展收费活动,违者一律按私设“小金库”论处。

第四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各类收费收入应全额及时纳入财务统一管理。

二级财务机构凭票据存根联和会计入账凭证汇总表办理缴销手续。

非二级财务机构的各类收费收入必须连同收费票据记账联和存根联上缴校财务处统一核算和管理。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收入、坐支现金。

涉及分配的,由财务处按学校相关政策进行分配,及时划拨部门(单位),按规定自主使用。

第五条校内二级财务机构作为校财务处委托的收费执行部门,按规定时间到财务处领取空白收费票据,使用各自财务专用章或收费专用章,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组织收费,将收费收入纳入二级财务统一核算。

设立财务机构的二级独立核算单位对其收费工作及所领用的收费票据承担管理责任。

各二级财务机构应指派专人负责票据管理,并接受校财务处、审计处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校内部门(单位)不包括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实体。

前述实体如以成本价格为校内教学、科研业务活动提供服务,可向校财务处申请使用相关收费票据,但此类业务必须实行独立核算,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二章收费工作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校财务处负责学校收费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全校收费活动,并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变更手续,《收费许可证》的审核管理,收费票据的领购、保管、发放和缴销,收费及票据使用的监督管理。

各二级财务机构应按本条规定负责本单位收费及票据管理工作。

第八条学校实行校内收费审批制度。

凡有收费项目的校内部门(单位),无论经费来源属何种渠道,不论收费金额大小,都必须由学校财务处批准,持证收费,并办理《安徽医科大学收费卡》(见附件一),登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经授权收费的部门(单位)名称等内容。

第九条校内二级财务机构在校财务处授权下负责组织本部门(单位)内部收费活动。

二级财务机构日常业务收费须到校财务处办理《安徽医科大学二级核算单位收费卡》(见附件二),注明收费项目、批准文件及经费的管理形式和用途等,由二级财务机构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经校财务处审核同意后,在授权范围内依法依规组织收费,并严格使用和管理收费票据。

第十条除各二级财务机构日常收费外,校内其他所有收费原则上由财务处直接收取。

因业务需要确需由校内部门(单位)直接收费的,须向财务处提出申请,填写《安徽医科大学收费票据领用申请表》(见附件三),经审批后方可领用票据,依法组织收费,并严格使用和管理收费票据。

涉及需上级部门审批的,待上级部门批准后方可收费。

凡不能出示《安徽医科大学收费卡》或《安徽医科大学收费票据领用申请表》的,不予供应票据。

未予批准擅自收费的,一律视为乱收费。

第十一条部门(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经济活动及所领用票据使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票据的安全性负责。

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发生以下行为:

①自立收费项目;②自定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③自制或私自购买收费票据开展收费活动;④擅自开设银行账户转移资金或公款私存私放。

违者一律按私设“小金库”处理。

第三章票据的种类和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校内使用以下收费票据:

(1)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

(2)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

(3)医疗收费票据;

(4)安徽医科大学收款收据;

(5)定额票据;

(6)其他收费票据。

第十三条“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主要适用于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如普通在校本专科学生、研究生、独立学院学生、成人教育学生等各类学费、住宿费用等。

第十四条“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主要用于收取各类代收代支款项,如教材费、科研课题费等。

第十五条医药费收据是由安徽省、合肥市财政部门监制的医疗专用收费收据,适用于口腔医院、校医院收取医药及相关费用。

所收款项由口腔医院、校医院纳入该二级财务机构独立核算,并定期到校财务处办理票据缴销。

第十六条“安徽医科大学收款收据”属于校内自制票据,是学校内部结算的收款凭证。

第十七条定额票据是指学校因管理需要而印制的具有指定用途、收费标准固定的小额面值票证,如电影票、挂号票、会馆中心入场券等。

各类定额票据,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所收款项应及时上交财务处,并及时进行票据缴销。

第十八条其他收费票据是指由校财务处按国家政策规定印制或从政府机构购买的其他票据。

第四章票据领取和使用

第十九条校财务处建立收费票据领用登记制度,设置收费票据登记簿,定期向票据管理机构报告收费票据的购领、使用和结存情况,办理票据缴销手续,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如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声明作废,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报财政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校财务处应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管理工作,对票据印制、购领、登记、验证、核销和保管等工作进行管理,设立收费票据登记簿,记录票据购领、结存和缴销情况,建立票据管理档案,按规定的期限定期清理和缴销收费票据。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单位)领购票据时,须填写《安徽医科大学收费票据领用申请表》,说明领购票据用途、数量、收费项目(批准文件)、收费标准、经费的管理形式以及票据缴销情况等,由部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经财务处票据管理人员审核,报财务处长审批后,方可办理领购手续。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票据的领用、保管和缴销工作,严禁坐支和挪用收费收入。

票据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因会议需要领用票据的,由财务处指定专人现场办理收费及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收费票据实行限量领用,以旧换新,前本不缴,后本不发。

财务处将根据收费部门(单位)的具体情况,核定其每次领用收费票据的数量。

零星收费,原则上每次限领一本。

第二十四条票据使用人员在领用和启用新票据前,应先检查有无少联、缺号、错号或其他差错,如有此类情况,应立即向财务处办理退换手续。

第二十五条各部门(单位)领用的空白票据和已使用的票据存根,票据使用人须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丢失票据应及时书面报告财务处,查明原因,严肃处理,并按财政部门票据管理要求,办理登报声明作废等手续。

对因使用不当造成经济损失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六条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收费票据,不得拆本使用收费票据。

严禁将空白收据交由他人私自收款。

第二十七条票据应按种类和顺序使用,收费项目必须与票据的使用范围相一致,不得超越范围或跳号使用票据。

填写票据时,必须一次性复写填明交费单位(或个人)名称、日期、收费项目等,数字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涂改、挖补。

填票人及收款人要签名或盖私章,发票(收据)联应加盖合法的财务专用章或收款专用章。

对填错的废票,应在各联加盖“作废”戳记,与票据存根联一道妥善保存备查。

第二十八条学校与外单位发生往来业务,按“见款开票”方式开具票据,原则上不预开票据。

如确因业务需要需预开票据的,由部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安徽医科大学预开收据(发票)借据》(见附件四),经办人员签字、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后,到校财务处办理审批手续。

经办人员应负责在15个工作日内将款项催收到账。

对未及时催款到账造成经济损失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九条开具收费票据时,如采用现金收费方式,应填列交款人或交款单位名称;如采用支票收费方式,收费票据抬头名称必须与支票单位名称相符,大小写金额一致,规范填写开票人、开票日期并由收款人签章。

涉及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应在交费票据上注明贷款类型。

第三十条收费收入入账时,会计人员需在票据的存根联或票据缴销单上注明入账的会计凭证号,并将每本票据合计金额登记在封面。

如多张票据合计入账应在第一张票据的存根联上登记此次入账的起、止票据号,入账会计凭证号。

第三十一条无合法依据不得随意开具红字退款票据,发生退款(包括退学费)时,由交款人交回原交费收据正联,并按财务审批程序审批后方可办理。

如原交费票据丢失,交款人须到财务处登记,并提供相关信息,由财务处专人查账、核实无误,并出具相关证明,经审批后才能办理退款手续。

第五章票据缴销和保存

第三十二条各类票据自领用之日起原则上在一个月内缴销,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对未及时缴销的票据,财务处应及时催缴,以保证各项收费收入的正常上缴。

为保证财务决算需要,所有票据原则上应在每年12月30日前办理缴销手续,不得跨年度销号。

第三十三条每本票据用完后,应将起止时间、号码、收费金额等在票据封面填写清楚。

未使用完收据应在已使用票据的最后一页存根联背面注明入账时间与凭证号,并加盖“已结清”印章,以示前项业务已清,并在封面注明已使用票据号码区间与收费金额。

第三十四条票据缴销时,票据使用人应填写《安徽医科大学票据(有价证券)缴销单》,全额上缴收费收入并将票据存根整本交回财务处,经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换领新票据。

未用完的空白收费票据由财务处票据管理人员清点后重新登记入库或加盖“作废”戳记。

第三十五条经授权收费的二级财务机构日常业务收费按季度到财务处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票据缴销时,应出具收费收入在二级财务机构会计入账凭证汇总表,注明入账金额、凭证号、收费总额,由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审核,加盖财务专用章后作为票据缴销的依据。

财务处票据管理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换领新票据。

各类未入账的票据不得仅凭存根联缴销。

第三十六条各部门(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缴销票据或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财务处将停止向该部门(单位)继续发放票据,并按第六章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已向财务处办理缴销手续的各类票据,财务处票据管理人员应及时整理装订成册,并按季度分别向省财政厅、合肥市财政局等部门办理缴销手续。

第三十八条已办理缴销手续的各类票据存根及登记簿,财务处应按国家规定期限归档保存,以备查验。

保管期限一般为5年。

保存期满需销毁的票据,应按规定登记造册报上级票据管理机关批准后销毁。

第六章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学校财务、审计部门对校内各部门(单位)收费及票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各部门(单位)须遵守财经纪律,如实反映票据管理情况,接受监督和检查,不得隐瞒实情和弄虚作假。

第四十条下列行为属违反收费及票据管理制度的行为:

(1)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2)收费资金不按规定及时、全额上缴财务入账的;

(3)未经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对收费做出减免决定的;

(4)不使用本办法规定的收费票据,无票据、自制或自购票据进行收费的;

(5)无财务专用章(收费专用章)、私刻财务专用章(收费专用章)或使用行政公章进行收费的;

(6)不按规定填开、保管、缴销收费票据的;

(7)管理不善,丢失损毁收费票据的;

(8)擅自转借、转让、买卖、虚开、代开、销毁、涂改或拆本使用收费票据的;

(9)拒绝或者阻碍财务部门进行收费及票据监督检查的;

(10)其他违反收费及票据管理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收费及票据管理工作将同相关责任人的年终考评、业绩津贴、职称评定、职务变动等直接挂钩。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停止供应票据,没收非法收入,并视情节轻重,对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

凡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将从有关责任人员的津贴中扣除相应损失,相关责任人员年度考评不合格、职称不予评定、职务不予晋升。

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十二条对私设“小金库”的部门(单位),将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的规定,对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对举报有功人员,学校将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经2009年11月19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校财务处负责解释,各二级财务机构遵照执行。

附件:

1、安徽医科大学收费卡

2、安徽医科大学二级核算单位收费卡

3、安徽医科大学收费票据领用申请表

4、安徽医科大学预开收据(发票)借据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八日

主题词:

财务收费管理办法

发:

各部门,各单位。

安徽医科大学办公室2009年12月8日印发

拟稿人:

高跃峰校对人:

王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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