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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社保证明

成都社保证明

  成都社保证明  外地户口需要准备资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1年以上成都社保证明或1年纳税证明

  4成都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1份

  51年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

  69张1寸白底背景证件彩照

  ---------------------------------------------------

  外地户口成都学生需要准备资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学生证

  4学校在校证明

  59张1寸白底背景证件彩照

  ----------------------------------------------------

  成都户口需要准备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1份

  29张1寸白底背景证件彩照

  为打击个别不法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资格、利用房屋限购政策非法牟利的不法行为,市社保局主动与市城乡房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取得联系,共同商讨解决方案,研究解决措施,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规范社保证明开具工作,并达成一致意见:

一是非本市户籍的参保人员在本市主城区购买商品住房,须持本人社会保险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到参保缴费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打影个人养老保险实缴信息单”,作为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

二是购房者到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时,银行工作人员应指导购房者及时登录“成都市劳动保障网”,复核其个人参保缴费信息。

三是购房者在办理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应指导购房者及时登录“成都市劳动保障网”,复核其个人参保缴费信息。

  转出地社保机构出具的资料:

《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基本养老保险转移人员个人帐户明细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转移资料中有视同教费月数介绍的,还需带上个人人事档案原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还应出具其缴费原始凭据,

  1、《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意见》;

  2、《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现行户口政策意见的通知》;

  3、关于贯彻落实《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基金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劳社发〔2014〕118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基金结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

  二oo九年六月十五日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基金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市政府《成都市完善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制定以下管理暂行办法:

  一、基金预算

  基金预算编制。

每年初,市社保局、市医保局根据当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征收和清欠目标任务,结合上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计决算情况,综合考虑当年增减变化因素,编制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算,经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二、市级统筹基金征收、支付管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市和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分级征收,并逐步过渡到市级统一征收。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实行市和各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分级支付方式,并逐步过渡到市级统一支付。

  市级统筹基金征收

  市和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城镇职工基本基金征收年度目标任务,编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收计划,并组织基金征收工作,征收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存入同级社保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

  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每月5日前将上月征收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填制《成都市市级统筹社会保险基金解缴清单》,全额划转到市级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市社保局分别在每月15日和30日前将征收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额划转成都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市级统筹基金划拨

  市级统筹基金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实行按季结算,年终清算的结算方式。

市本级和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应在每季初,根据上季度的支出情况,编制下季度的《成都市市级统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计划结算表》,在5日前报市医保局审核后,由市医保局编制《成都市市级统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计划结算汇总表》后交市社保局。

市社保局在季末20日前,向市财政局申请用款。

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资金划拨到市社保局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市社保局、市医保局根据审核后的支出计划,将资金拨付到区县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

年终,区县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向市社保局、市医保局报送《成都市市级统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年终清算表》进行清算。

  医疗待遇结算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结算,在全市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未全面升级前,暂由市和各区县医保经办机构按现行方式进行结算,即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再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结算;个人垫支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到参保关系所在的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个人账户金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向相应的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结算。

  全市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升级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以下方式进行结算:

  1.统筹基金结算。

参保人员在成都市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应先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再由定点医疗机构向相应的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结算,其中: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由市医保局负责结算;其余定点医疗机构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区县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结算。

  发生的成都市范围以外或个人垫支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关系所在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结算。

  2.个人账户结算。

个人账户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先行记账,再行结算的支付方式。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属于个人账户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向相应的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结算,其

  中:

五城区及高新区范围内的定点零售药店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由市医保局负责结算,其余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区县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结算。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的审核和结算工作,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及时结算和支付。

  三、积累基金和超收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积累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市级统筹前区县积累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存余额,自市级统筹之日起归属市级统筹基金,暂留存区县按“统一管理,分账核算”的方式代为管理,由所在区县纳入市财政2014年批复认定的“社会保障积累基金财政专户”使用和管理。

  1、每年1季度,市社保局对上年度区县基金征收、扩面、清欠等目标考核指标进行审核,市医保局对上年度区县按参保人参保关系所属支付结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进行审核,由市社保局进行结算汇总后,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

  2、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对相关考核指标审定后,确认、核定区县当期医疗统筹基金出现的收支缺口金额以及市和区县承担的比例。

  医疗个人账户基金当期出现的收支缺口,由区县积累基金中的个人账户基金全额弥补。

  当期完成基金征收任务但医疗统筹基金收支出现缺口的,由市级统筹基金和区县留存积累基金各承担50%,;留存积累基金不足弥补缺口部分,由市级统筹基金全额承担。

  当期未完成基金征收任务、医疗统筹基金收支出现缺口的,由区县留存积累基金承担60%,同级政府承担40%;留存积累基金不足弥补收支缺口部分,由市级统筹基金和区县政府各承担50%。

  未按规定弥补缺口资金的,由市财政通过财政预算扣收。

  当期没有完成基金征收任务,但医疗统筹基金收支无缺口的,给予目标减分或通报批评。

  3、市社保局、市医保局根据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批确认、核定的区县当期医疗统筹基金收支缺口金额以及市和区县承担的比例进行结算。

  4、区县留存的积累基金对当期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的弥补,应根据市劳动保障

  局、市财政局联合下文确定的金额,通过市财政局批复认定区县开设的“社会保障积累基金财政专户”向“成都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划转资金。

  市级统筹基金对当年医疗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的弥补,根据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下文确定的金额,通过“成都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向市财政局批复认定区县开设的“社会保障积累基金财政专户”划转资金。

  超收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区县完成当期基金征收目标任务并超收,医疗统筹基金收支无缺口的,其超收基金的30%返区县,作为留存积累基金。

  1、每年一季度,市社保局对上一年区县扩面、基金征收、清欠等目标考核指标进行审核、汇总,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

  2、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对相关指标审定后,确认、核定区县当期超收基金金额。

  3、市社保局根据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批、核定的区县当期超收基金金额,按超收部分的30%返区县留存。

  4、当期基金超收的返还留存,根据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下文确定的金额,通过“成都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向市财政局批复认定区县开设的“社会保障积累基金财政专户”划转资金。

  四、基金管理和会计核算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收入户、支出户管理。

  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规定,管理和使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

应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所有收入纳入已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五险合一收入账户统一管理和核算;支出户应与五险合一收入账户在同一国有商业银行设立。

  收入户的主要用途。

暂存经办机构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收入,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支出退回款项及其他收入等。

收入户除向市社保局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收入户年末无余额。

  支出户的主要用途。

接收市级基金支出户拨入的基金,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和银行代发失败退回款项。

支出户除接收市级基金支出户拨付的基金、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和银行代发失败退回款项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积累基金账户管理

  1、区县财政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应将统筹前经市财政局、市社保局和市医保局核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存余额全额划转原已开设的“社会保障积累基金财政专户”,并在“社会保障积累基金财政专户”下按险种设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账”,实行专账核算、分别计息。

  2、纳入“社会保障积累基金财政专户”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各区县财政部门只能办理账户“一对一”的资金划转业务,即只能将“社会保障积累基金财政专户”资金划转到成都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同时应依据成都市财政局的资金划转文件或资金划转通知单,办理资金划转业务。

  3、区县财政部门应按照银行相关规定,结算“积累基金财政专户”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资金活期、定期存款利息。

对活期存款部分,应按照《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结算利息;对定期存款部分,除按照银行相关规定外,还应依据“成都市各区县积累基金财政专户定期存款核准单”,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资金定期存款业务。

  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和开户银行之间要建立经常性的对账制度,定期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抽调专人定期或不定期对区县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管理和划转等情况进行检查,防止基金被挤占、截留、挪用等情况的发生。

  建立市级统筹基金支付备用金

  为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支付,市社保局、市医保局根据区县上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计决算报表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数据,按月平均支付额3个月的标准核定基本医疗保险备用金,报经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批后,从区县历年积累的基金结余中划转到同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

  基金会计核算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后,市本级与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仍然实行分级核算,核算按照《四川省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执行。

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上划的基金和市上下拨的基金,通过“下级上解收入”、“上级下拨收入”、“上解上级支出”、“下拨下级支出”科目核算。

  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向市上上划基金收入时,借记“上解上级支出”贷记“收入户存款”。

收到市上划拨的基金时,借记“支出户存款”,贷记“上级下拨收入”。

  本通知从二oo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2014年成都社保缴费基数

  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职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总额,职工本人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确定。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4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基数问题的通知》,2014年度四川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8563元,根据《成都市统计局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4年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2014年度成都市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27272元。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涉及到“职工平均工资”,使用上一年四川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基数涉及到“职工平均工资”,使用上一年成都市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

  注:

根据《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如何确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问题的函》,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缴纳的养老、失业、工伤按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根据《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雇工的医疗、生育、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按实际工资申报,按60%保底,300%封顶后作为缴费基数。

  成都市2014年社保缴费比例表及最低缴费标准

  险种单位承担部份个人承担部份小计养老保险20.00%8.00%28.00%医疗保险7.50%2.00%9.50%失业保险2.00%1.00%3.00%工伤保险0.60%0.60%生育保险0.60%0.60%合计30.70%11.00%41.70%成都籍农村户口:

  险种单位承担部份个人承担部份小计养老保险12.00%8.00%20.00%医疗保险4.50%2.00%6.50%失业保险2.00%1.00%3.00%工伤保险0.60%0.60%生育保险0.60%0.60%合计19.70%11.00%30.70%非成都籍农村户口:

  险种单位承担部份个人承担部份小计养老保险12.00%8.00%20.00%医疗保险2.50%2.50%失业保险2.00%2.00%工伤保险0.60%0.60%生育保险0.60%0.60%合计17.70%8.00%25.70%

  现在成都社保最低缴费基数是养老1655元,其余险种1526元,单位缴费

  494.29元,个人缴费178.18元,共计672.47元。

  成都市2014年社保基数为:

养老保险的基数为下限1896元,上限9481

  元;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基数为下限1700元,上限8502元。

  新开办的公司,首先到当地的社保中心开户,跟银行开户差不多,需携带

  的证件: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记、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和代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但必须盖有单位公章。

还需填写两份社保所的开户资料,上面需填写单位开户行的明细,开完后之后,就可以办理员工的社保了。

  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政策及业务办理指南

  一、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月缴费金额

  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月缴费金额=σ二、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比例

  温馨提示:

  1、根据成府发5号文、成办发31号文、成办发32号文、成办发33号文、成人社发8号文的规定,2014年4月1日起综合社会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各险种按不同人员类别缴费。

  2、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及其用人单位,可自愿选择参照城镇职工或原综保本市户籍劳动者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3、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4、二类行业和三类行业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根据成劳社发156号文的规定,每年4月调整浮动费率。

  三、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职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职工本人工资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确定。

  根据四川省统计局《关于2014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告》,2014年度四川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3110元;根据成都市统计局《关于2014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告》,2014年度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38221元。

  根据《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2014年度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使用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涉及到“职工平均工资”,使用上一年四川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从2014年1月起执行,用人单位及职工1至5月期间养老保险缴费下限和上限与公布数据之间的差额部分,应当重新核定或申报并足额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基数涉及到“职工平均工资”,使用上一年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从2014年6月开始执行。

  温馨提示:

  根据《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如何确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问题的函》,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缴纳的养老、失业、工伤按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根据《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雇工的医疗、生育、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按实际工资申报,按60%保底,300%封顶后作为缴费基数。

  四、2014年职工申报工资低于保底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月缴费金额:

  温馨提示:

  以上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金额不包括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的缴费标准

  五、2014年度职工申报工资高于封顶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月缴费金额:

  温馨提示:

  以上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金额不包括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的缴费标准

  六、相关政策文件查询、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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