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管理规范出租汽车管理部分.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3517007 上传时间:2022-11-23 格式:DOCX 页数:35 大小:39.8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道路运输管理规范出租汽车管理部分.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5页
道路运输管理规范出租汽车管理部分.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5页
道路运输管理规范出租汽车管理部分.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5页
道路运输管理规范出租汽车管理部分.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5页
道路运输管理规范出租汽车管理部分.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5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道路运输管理规范出租汽车管理部分.docx

《道路运输管理规范出租汽车管理部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道路运输管理规范出租汽车管理部分.docx(3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道路运输管理规范出租汽车管理部分.docx

道路运输管理规范出租汽车管理部分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出租汽车管理部分)

修订稿V2.0

 

出租汽车、城市轨道、汽车租赁方向修订组

二〇一二年七月

第一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一、出租汽车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

二、

(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印制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

(二)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数量的许可。

(三)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管理和考试发证工作。

(四)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经营权数量的控制与核准,并按规定上报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的数量。

(五)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权证》、《道路运输证》的核发;负责出租汽车车辆的选型,负责制定出租汽车标志灯饰、待租标识以及车身颜色统一标准等。

三、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条件

四、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

(一)车辆条件

1.新投入营运车辆为一级车辆技术等级新车。

继续营运的车辆应达到二级车辆技术等级标准。

2.车辆排量在1.0升以上,尾气排放符合国家标准,同时符合地方政府对车辆型号的要求。

3.车辆五座的小客车。

4.具备冷暖空调装置、配备消防、防护装置。

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车辆运行状态监控设备。

5.符合当地规定车身颜色要求,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和计价器;设置收费标准和标贴、服务质量监督标识;车身标明经营者名称、监督投诉电话。

(二)设施设备条件

1.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2.有与车辆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一般每辆车应有一定面积的停车场地。

3.租用他人房屋、场地作为经营办公场所、停车场所,应签订一年一上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

(三)资金条件

1.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及银行资信证明。

2.有固定资产外,企业还应有不少于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

(四)人员条件

1.企业管理人员、驾驶员须掌握出租汽车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出租汽车营运等方面的知识。

2.企业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安全管理、财务统计岗位上,应分别有至少一名初级以上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人员。

企业管理人员配备与车辆的比例不小于1:

20的比例。

3.聘用的各种专业人员,必须签订合法有效的聘用合同。

4.有符合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及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等条件的出租汽车驾驶人员

(五)管理制度条件

1.新设立的企业应有企业章程、合法的法定代表人及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在营企业应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有健全的生产经营组织机构。

3.有健全的企业规章制度。

建立车辆技术、安全营运、服务质量投诉、财务统计、劳动人事管理等制度。

4.有明确的责任制。

明确企业和驾驶员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车辆产权与经营权的归属。

(六)个体经营者从业条件

个体经营者除需符合上述车辆条件和驾驶员从业资格条件外,还应掌握与出租汽车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出租汽车营运等方面的知识,并具有相应的资金或者资产。

五、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办理程序

六、

(一)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

1.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申请书;

2.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并提供企业章程,人力资源机构设置等情况;

3.企业验资报告和银行资信证明,不少于企业总资产5%流动资金证明;

4.企业内部基本管理制度(财务、安全、营运、乘客投诉处理等管理制度);

5.符合车辆选型及等级的证明;

6.符合与经营车辆规模相适应的管理员、驾驶员情况证明;

7.企业土地及停车场证明(租用的应提供不少于一年的租用合同);

8.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明。

个体经营者除提供1、5、6项外,还应提供相应资金或资产评估原件证明。

(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置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以下审核: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或在5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齐全有效,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许可前公示和现场审查

对已受理的出租汽车经营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的有关情况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站或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

公示期间或结束后,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人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有关条件和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查验。

(四)许可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许可事项为经营范围、经营年限、车辆数量及要求。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因市场供求矛盾突出,运力过剩或其他原因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五)许可结果公示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发《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后,应将许可结果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方便公众查阅。

(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放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2.最高一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道路旅客运输许可决定书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属于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权限,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在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回已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备查。

七、出租汽车运力投放(更新)许可程序

八、

(一)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运力投放(更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2.出租汽车经营可行性分析报告;

3.符合车辆选型及等级的证明及投放(更新)车辆承诺书;

4.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承诺书;

5.拟聘用驾驶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极其复印件;

6.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极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个体经营者除提供1、2、4、5项外,还应提供相应资金或资产评估原件证明。

(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置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按照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办理。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出租汽车运力投放(更新)许可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充分考虑出租汽车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出租汽车运力投放(更新)以不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实施出租汽车运力投放(更新)行政许可。

2.对运力投放有3个以上申请人提出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采取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的方式实施出租汽车运力投放。

3.已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经营者申请运力投放(更新),符合法定条件,在经营期间无特大交通安全责任事故、无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无严重违规经营行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优先许可。

4.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实行出租汽车行政许可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每项行政许可工作的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三)许可前公示

对已受理的出租汽车运力投放(更新)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的有关情况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站或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

(四)许可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运力投放(更新)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出租汽车运力投放(更新)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出租汽车运力投放(更新)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许可事项为经营范围、经营年限、车辆数量及要求。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因市场供求矛盾突出,运力过剩或其他原因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五)许可结果公示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发《出租汽车运力投放(更新)许可决定书》后,应将许可结果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方便公众查阅。

(六)督促履行投入车辆承诺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出租汽车运力投放(更新)申请人在180日内按照拟投放(更新)车辆承诺书的要求,投放营运车辆。

超过180日不按拟投放(更新)车辆承诺书要求投放(更新)营运车辆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取消出租汽车运力投放(更新)许可。

(七)配发《道路运输证》

出租汽车经营者按照承诺书的要求购置车辆,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八)出租汽车档案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经营业户管理档案、营运车辆管理档案,督促出租汽车经营者建立营运车辆技术档案。

1.经营业户管理档案

经营业户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

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核对经营出租车数量、地址、办公面积、停车场面积。

(2)证照情况。

工商营业执照号、企业法人证书号、企业法人代码证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道路运输证号等。

(3)管理人员情况。

管理人员的数量、职称情况。

(4)驾驶员情况。

驾驶员的数量、从业资格证数量。

(5)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包括领导接待、通讯联络、服务质量、车辆自检、安全学习、继续教育、信访投诉、失物招领、奖惩、票务管理、经济责任等制度。

2.营运车辆管理档案

营运车辆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车辆基本情况,包括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

(2)车辆技术等级记录、二级维护和检测情况记录;

(3)车辆审验记录;

(4)交通事故记录;

(5)其他按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

 

第二节城市出租汽车车辆管理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出租汽车车辆的新增、更新、营运、维护、使用和监督管理。

一、城市出租汽车车辆技术管理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城市出租汽车的维护要按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规定的维护项目、作业内容和技术要求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车辆的车质车况,保持车辆良好的安全性、动力性、经济性和环保性;

车辆动力性、燃料经济性、制动性、转向操作性、照明和信号装置及其他电器设备、噪声控制、防雨密封性、整车装备的基本要求均须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规定。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按时到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进行检测,按《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并且技术等级不得低于2级。

(三)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城市出租汽车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收回《道路运输证》。

对车辆技术等级、级别不能满足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更换车辆,并办理变更手续。

(四)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城市出租汽车车辆、使用擅自改装出租车辆从事经营活动,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出租车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应当予以制止,并按规定实施处罚。

(五)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采取措施,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方法和新产品,使用清洁能源,及时报废排气污染严重、不达标的出租车辆,有效解决出租汽车排气污染等问题,提高车辆安全性能和技术性能;

(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采取措施,推广城市出租汽车车辆安装信息化车载终端,提高服务与管理水平。

(七)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明确本单位的城市出租汽车车辆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

按管理对象实际情况,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按省、市、县三级机构进行设置,省级、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设置城市出租汽车车辆管理部门并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城市出租汽车车辆管理人员,有条件的应设置管理部门,未设置管理部门的应明确管理责任部门。

二、城市出租汽车车辆审验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出租汽车车辆进行一次审验。

审验内容包括:

车辆结构、外观、颜色变动情况,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出租汽车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计价器、安全防护装置、营运标志设施、信息化车载终端等情况。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结合审验情况,每年对出租汽车进行一次综合性能检测。

(一)审验主体 

城市出租汽车车辆审验工作由配发《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

   

(二)审验时间   

城市出租汽车车辆实施定期审验制度,每年一次,具体审验时间由各省(各市)自行确定。

  

(三)审验内容   

车辆审验清单包括以下内容:

   

1.车辆技术状况;

2.车辆定期维护和检测情况;

3.车辆违章记录;

4.车辆技术档案;

5.车辆结构、尺寸变动情况;

6.道路城市出租经营者为城市出租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7.城市出租汽车车辆管理档案;

8.其他按规定需审验的内容。

  

(四)审验程序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布车辆审验公告。

 

2.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应按规定填写《城市出租汽车车辆审验表》,该表可到车籍地县级或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领取,或在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领取,或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站上下载。

 

3.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出租车辆检测。

4.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GB8410)、《客车防尘密封性限值》(GB12479)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

5.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检测报告,按照《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和《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分别评定车辆技术等级和类型等级。

6.城市出租汽车车辆的技术等级达到经营范围所要求的等级,且其他设施、设备完好,没有重大违章行为的,则车辆审验合格,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道路运输证》“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栏内加盖注有相应车辆技术等级的年度审验专用章;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三级车要求的,应收回《道路运输证》。

7.审验结束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审验资料进行整理,并存入车辆管理档案。

《道路运输证》上有违章记录的,应当将违章记录转登至经营业户档案中。

三、城市出租汽车车辆异动

(一)城市出租汽车车辆更新或新增业务

1.在经营期限内,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更新、新增出租车辆的,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道路城市出租经营者提交的车辆更新或新增等材料,在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

 

2.更新的城市出租汽车车辆符合规定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准予更新,并核发《道路运输证》。

   

3.更新的城市出租汽车车辆低于规定要求的,应当不予更新。

 

(二)城市出租汽车车辆退出营运市场

1.对达到国家及当地政府规定的报废标准,或经不符合国家及当地政府标准要求的城市出租汽车车辆,或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因违反规定被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拟不再从事城市出租汽车经营的车辆、以及营运期满或合同期满等原因退出营运的车辆,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运输证》并注销存档;无法收回的,应及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布,宣布作废。

 

2.城市出租汽车车辆退出营运时,须清除完毕专用的营运标志及服务设施,且不得在当地或具有相同车辆品牌出租汽车外省城市销售。

(三)城市出租汽车车辆过户

1.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要求将出租汽车车辆过户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审批条件,则应当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向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核发出具城市出租汽车车辆过户证明,并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在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车辆档案中。

(四)城市出租汽车车辆营运报停   

1.申请车辆营运报停的,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需持拟报停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城市出租汽车营运报停确认表》等资料到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报停手续。

 

(1)《道路运输证》

如遗失须提交登报声明材料,内容包括:

单位名称、车牌号码、证件名称及号码。

(2)远、近距离密标

临时报停不需缴回;如遗失须提交登报声明材料,内容包括:

单位名称、车牌号码、证件名称;交回的远距离密标如可读出数据,交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保管,办理车辆更新时以旧换新。

(3)《客运出租车营运报停确认表》

先将车辆所有营运设施进行拆除、销毁,并按规定对车辆进行改色;然后将车辆送相关检审站进行出租车转蓝牌专项检查;营运设施包括远(近)距离防伪密标、顶灯、门字、计价器、物价标签、敬告乘客告示、燃油附加标签、LPG标签、宣传标语、防劫网(屏)及广告。

(4)报废或转蓝牌车辆须提交证明材料

(5)报案证明(被盗被劫车辆提交)。

2.报停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准予核准;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准。

(五)城市出租汽车车辆恢复营运 

1.城市出租汽车车辆报停后需要恢复营运的,经营者需持拟报停凭证、检验站验车合格报告、出租车辆与驾驶员对应关系表等资料到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恢复营运手续。

 

2.恢复营运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准予核准出具其《道路运输证》等证件;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准。

四、城市出租汽车车辆档案管理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城市出租车辆管理档案,督促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建立车辆管理档案、

城市出租汽车车辆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车辆基本情况档案:

包括:

企业与车辆关系、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以及新增、更新出租车辆资料;

(二)车辆维护与保养档案:

包括:

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审验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及油箱或储气瓶(包括组合阀)、车载终端更换、修理管理档案资料;

(三)车辆日常管理档案:

包括:

车辆回场检档案、车辆与驾驶员人车对应档案、交通违章情况;

(四)退出营运出租车辆管理档案;

(五)城市出租承运人责任险保险记录;

(六)其他按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

 

档案应按每车一档建立。

五、车辆新增和更新管理

凡新增、更新的城市出租汽车车辆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车辆技术规定

1.新投入营运或者更新的城市出租汽车车辆必须是新车,并符合安全、环保、节能、舒适的要求,车辆的尾气排放应当达到国家和当地有关环保要求。

从首次上牌投入营运日计起,使用年限由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一般不超过五年(最长不得超过8年或行驶里程不超过50万公里)。

2.从事全市性经营的城市出租汽车车辆,车型、轴距、外廓尺寸、行李厢须达到国家和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求。

3.城市出租汽车车辆发动机、转向系、制动系、传动系、行驶系、车身及照明等技术要求应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的规定。

车内、外蒙皮平整完好、装饰条、件光亮无损。

车辆密封良好,车窗玻璃完好、无损。

车门开关应灵活可靠。

滤光玻璃(膜)的透光度良好,行李厢开启装置可由驾驶员操纵。

4.城市出租汽车车辆应配备完好、有效的冷、暖空调设施。

5.寒冷冰冻地区,城市出租汽车车辆应配备防滑设施。

6.城市出租汽车车辆配置ABS防抱死制动系统,操纵性能良好,配备液压转向助力装置;前排座位前应配置符合要求的安全气囊袋和前、后座安全带;配备合格的消防器材。

车内座椅、头枕、搁手、保险带等应完整、牢固、有效。

7.城市出租汽车车辆具有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并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有效期内;取得行驶证未满一年;

8.使用替代燃料或者纯电动、电驱动、混合动力为动力源的城市出租汽车车辆,还应当符合专项技术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

9.其它法定车辆技术规定。

(二)车辆外观规定

1.城市出租汽车车辆的技术性能和标准须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的规定,车内装饰板使用的各种非金属材料的阻燃特性符合《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GB8410)的规定,防尘密封性符合《客车防尘密封性限值》(GB12479)的规定;

2.车身清洁、平整,涂层颜色均匀,各门、窗装配良好无间隙,车门启闭灵活、无刮碰;

3.车外蒙皮表面光滑、平顺,左右翼子板互相对称;

4.流水槽装配平顺,对接处无错位及腐蚀现象;

5.车身表面漆膜着色必须符合规定的着色色板要求,并保持颜色均匀、完好;

6.饰件配套齐全,车窗玻璃完好,不得用窗帘或滤光薄膜纸遮挡车窗;

7.车辆所有号牌保持完整,固封有效。

(三)车辆内部部件规定

1.城市出租汽车车辆车内装饰板、条保持完整、一致,使用的各种非金属材料应具有阻燃特性;

2.座椅保持完整和牢固,安装符合规定要求的座椅套;

3.防劫设施的安装,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4.地板贴铺不得选用有长久性异味和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学材料;

5.车内仪表、配套音响设备和照明灯具须完整,并保持性能良好;

6.空调系统兼有制冷和采暖功能。

自动温控设施完好,并应设有通风换气装置;

7.车辆行李厢安装有驾驶员内控开启装置,开启时有灯光照明;

8.车厢密封性好,具有良好的卫生条件。

(四)营运标志设施规定

1.城市出租汽车车辆的专用车身颜色由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规定。

2.城市出租汽车车辆应当设置专用顶灯,顶灯具有与车辆小灯、计费器联动功能;

3.城市出租汽车车辆应当按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车辆仪表板的指定位置设置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税控计价器;

4.在城市出租汽车车辆仪表板右上方的指定位置安装符合规定的“空车”标志灯。

5.近距离防伪密标张贴于车辆后挡风玻璃右上角;远距离防伪密标安装在车辆尾部相应位置;

6.《客运资格证》与其支架放置于车内仪表台右侧平视位置处,正面面向乘客;

7.“暂停服务”标志牌使用时放置于《服务资格证》支架处,正面向车外;

8.“标价签”张贴于车辆后门两侧玻璃处,保持美观、对称;

9.车身两侧前门标设车属单位名称及服务投诉电话电话号码,图案排列整齐端正,并保持清晰、完整,数字用印刷行书体;

10.车内设置或者张贴乘客告示帖、企业名称、投诉及监督电话和其他服务(如电调)标志,张贴于明显位置;

11.前后车门内侧可以提示性标贴,标贴内容应当是提示乘客识别车辆或者提示乘客不要遗失随身携带的物品或者禁烟标志。

12.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的其它营运标志及服务设施。

(五)出租车车载终端设备

城市出租汽车车辆应当设置符合《道路运输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党团工作 > 入党转正申请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