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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

中国ⅩⅩ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信贷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个人信贷业务风险,促进个人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ⅩⅩ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个人信贷业务(以下简称个贷业务)是指ⅩⅩ银行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以下简称借款人)提供的各类信贷业务(不含银行卡透支业务)。

个贷业务按照贷款用途可分为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和个人经营类信贷业务。

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是指ⅩⅩ银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满足其以消费为目的的生活开支资金需求的信贷业务,简称消费类业务。

消费类业务主要包括个人住房贷款、个人自用车贷款以及仅含有消费用途的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等。

个人经营类信贷业务是指ⅩⅩ银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满足其以盈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信贷业务,简称经营类业务。

经营类业务主要包括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个人助业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个人商用车贷款、农户小额贷款、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含有生产经营用途的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等。

第三条 个贷业务的基本流程:

业务申请与受理、调查、审查、审批、用信管理、贷后管理。

其中,调查、审查、审批、用信管理环节必须部门分离或岗位分离。

第四条 个贷业务实行“一次调查、一次审查、一次审批”,评级、授信可与贷款申请一并调查审查审批。

除低信用风险个贷业务外,个贷业务原则上实行分散受理调查、集中审查审批和用信管理。

条件成熟的可实行集中调查、集中贷后管理。

第五条 个贷业务实行关联方回避制度。

在办理个贷业务时,与借款人有关联关系的ⅩⅩ银行员工应主动申请回避。

关联方的界定范围、关联交易审查审批程序执行相关规定。

第二章客户准入

第六条 申请消费类业务,申请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二)具有固定住所,或稳定的工作单位,或稳定的经营场所;

(三)申请贷款时不存在到期未还的逾期贷款和信用卡恶意透支,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连续90天(含)以上或累计180天(含)以上的逾期记录,能够说明合理原因的除外;

(四)收入来源稳定,具备按期偿还信用的能力;

(五)信贷业务实施前,在ⅩⅩ银行开立活期存款结算账户或银行卡账户;

(六)需进行信用评级的,达到规定标准;

(七)申请信用用途合法合规;

(八)未经有权行批准可采用信用方式用信的,应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

第七条 申请经营类业务,除应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申请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行业、环保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二)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和有权批准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农户小额贷款、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个人商用车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个人综合授信贷款等按规定不需要提供的除外);

(三)有合理的生产经营计划,个人商业用房贷款除外。

第八条 仅办理总行规定的低信用风险个贷业务,可以不受第六条第(三)、(四)款和第七条第

(二)、(三)款限制。

第九条 严禁对以下人员办理个贷业务:

(一)有骗(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或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或记录的;

(二)担任或曾经担任有骗(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对公司逃废债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关键管理人员;

(三)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但过失犯罪除外;

(四)有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

(五)从事国家明令禁止业务的。

第三章 贷款申请

第十条 借款人通过柜台、电话、信件、网上银行、电子邮件、自助设备等方式和渠道,向我行个贷业务经营机构(个人客户部门、营业网点、个人信贷业务经营中心、理财中心、财富管理中心等,下同)提出个贷业务申请。

借款人也可以通过经ⅩⅩ银行授权的房地产开发商、汽车经销商等机构提出个贷业务申请。

第十一条 借款人首次申请办理个贷业务,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

(二)有效收入证明或能够证明借款人收入和还款能力的相关材料;

(三)贷款用途证明(如交易合同、首付款发票等)。

借款人以抵质押担保方式申请用信的,在业务申请时因交易尚未发生而无法提供贷款用途证明的,可提供用途声明;

(四)按规定需评级的,提供评级需要的相关材料;

(五)ⅩⅩ银行要求的其它材料。

 

仅办理低信用风险个贷业务可不要求提供第

(二)款要求的材料。

授信项下再次或多次申请办理个贷业务,可不要求提供第

(二)、(四)款要求的材料。

借款人申请办理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个人助业贷款)业务,除上述要求的材料外,还需提供营业执照,从事特种行业的需同时提供有权批准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 评级与授信

第十二条 办理个贷业务原则上需要评级。

经办人员应根据ⅩⅩ银行个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对借款人(担保人)进行信用等级测评(按规定可以免评级的除外)。

第十三条 办理个贷业务须对借款人进行授信。

本办法中授信是指ⅩⅩ银行根据借款人的收入、资产、信用记录等资信情况及担保情况,同意在一定期限内向借款人提供的信用额度。

对借款人仅申请办理单笔贷款业务、不需多次循环用信的,办理单笔业务视同新增等额授信。

第十四条 个贷业务授信期限原则上3年,最多不超过5年。

采取房地产抵押担保方式的消费类个贷业务授信期限可放宽至30年。

每隔一定时间(具体由一级分行或单项产品管理办法确定)须对借款人资信情况进行重新核定,借款人资信状况恶化的应调减、冻结、终止授信额度,或收回贷款。

第十五条 个贷业务授信额度的核定应根据借款人提供的担保情况,综合考虑借款人及配偶收入等资信情况核定。

授信额度为抵质押授信额度、保证授信额度、信用授信额度之和。

抵质押物范围、抵质押率、保证人条件、保证担保额度和信用授信额度核定等,由单项管理办法及一级分行实施细则确定。

各分行办理个贷业务的单户最高额度由单项产品管理办法确定。

第十六条 对借款人在授信项下再次或多次申请用信的,仅需对以下内容进行调查审查:

(一)授信条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二)贷款用途是否真实、合法合规;

(三)增加单笔用信后,借款人收入是否符合还款要求;

(四)其他必要的信息。

第五章 贷款受理与调查

第十七条 经营机构受理岗根据借款人的信贷需求、基本条件和经营机构业务开办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借款人申请。

如不予受理,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如同意受理,及时将相关材料移交调查岗调查。

第十八条 经营机构调查人员负责贷款调查,严禁委托第三方代为调查。

调查人员对调查材料以及CMS系统录入数据和上传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九条 个贷业务主要调查:

(一)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

(二)借款人(担保人)身份是否真实;

(三)借款人信用记录是否符合规定;

(四)借款用途是否真实、合法;

(五)借款人是否具有足够的还款能力(包括家庭概况、收入和财产状况等);

(六)保证人担保能力是否充足;

(七)合理评估抵质押物价值。

采用外部评估的,客户经理应对抵质押物的评估方式和评估价值进行审核确认;

(八)对经营类业务(个人商用房贷款除外)应调查借款人经营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经营管理能力、生产经营状况等;

(九)对经营类业务实行实地调查,调查人员应通过观察借款人的经营场所、经营规模、地理位置、周边客户等了解申请人的经营能力、生产经营状况、经营项目有无行业风险及未来前景等,并对抵押物状况进行核实。

仅办理低信用风险个贷业务,可不对第(五)项内容进行调查。

对大额个贷业务(具体额度在符合单项产品管理办法规定的前提下由一级分行确定)实行双人调查。

第二十条 个贷业务调查实行面谈制度,通过电子银行渠道获准贷款的除外。

调查人员须与借款人(担保人)进行面谈,并作谈话记录,由双方当面签字确认,必要时可与其他相关人员面谈。

第二十一条 调查人员根据调查情况填写调查表,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调查结论和风险提示。

调查结论认为可以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调查人员应对用信主体、业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贷款用途、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提出具体意见。

调查结论认为明显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可提出终止信贷程序的建议,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调查环节应按规定将调查核实的相关数据信息输入CMS,将审查审批环节需要的资料扫描上传至CMS,由具有调查确认权的人员审核确认后,提交审查岗或终止信贷程序。

具有调查确认权的人员与调查人员承担同等调查责任。

第六章 贷款审查审批

第二十三条 审查审批中心或有权审批行审查岗负责个贷业务的审查。

审查环节对个贷业务的合法合规性、风险揭示的充分性承担责任。

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资料的完备性。

信贷业务资料是否齐备;

(二)业务的合规性。

借款人和担保人是否符合基本条件,贷款业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贷款用途、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是否符合ⅩⅩ银行信贷制度政策规定等;

(三)风险的可控性。

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有效收入是否合理,信用记录是否符合条件,信用评定结果是否合理,抵质押物价值是否合理,第二还款来源是否充足,利率是否符合规定等。

对于经营类业务,还应重点分析借款人经营管理能力、生产经营情况等。

如调查环节移交的信贷资料不全或调查内容不完整、不清晰,审查人员可要求调查环节补充完善。

第二十四条 根据审查情况,审查人员需提出明确的审查结论。

审查同意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审查人员需对贷款用信主体、业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贷款用途、还款方式、担保方式、贷款发放条件、贷款使用条件和风险管理措施等提出具体意见;不同意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需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对于需审议的个贷业务,审查人员须撰写审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主要包括:

借款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信用等级测评是否合理、信用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二)借款人收入情况,主要包括:

借款人职业背景、收入来源稳定性以及财产状况。

对于经营类个贷业务,还需对借款人经营状况、管理能力、财务状况等进行分析;

(三)信贷风险评价及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信贷政策风险评价、还款能力分析、风险防范措施(包括担保情况)等;

(四)审查结论,明确贷款用信主体、业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贷款用途、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

第二十六条 审查人员按规定将相关数据信息和审查意见及时输入CMS,并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七条 经营行有权审批人或上级行派驻的独立审批人按权限审批个人信贷业务,超权限的直接报(可不逐级审核转报)有权审批行审查审批中心审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八条 个贷业务原则上实行直接审批,一般个贷业务由独立审批人单签审批,大额个贷业务(具体额度在符合单项产品管理办法规定的前提下由一级分行确定)由两个有权审批人双签审批,大额或风险较高的(具体标准在符合单项产品管理办法规定的前提下由一级分行确定)个贷业务实行审议审批(合议审批或会议审批)。

500万元以下个贷业务原则上不实行审议审批。

农户小额贷款、低信用风险个贷业务、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一律采取直接审批。

对由独立审批人直接审批的个贷业务,可实行审查审批双岗合一(具体额度和业务品种由一级分行确定),调查后直接提交独立审批人审查审批,独立审批人同时承担审查、审批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权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根据调查、审查、审议结论等因素审批个贷业务。

审批结论分为“同意”和“否决”两种。

作出“否决”结论需表述理由。

第三十条 有权审批人通过CMS直接向负责用信管理的机构下达贷款批复,明确贷款用信主体、业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贷款用途、还款方式、担保方式、贷款发放条件、贷款使用条件、风险管理措施、审批有效期等。

第七章 用信管理

第三十一条 用信管理的内容包括落实放款条件、合同签订与管理、抵质押登记与管理、放款审核、CMS放款等。

个贷业务用信管理环节与受理调查环节要做到部门分离或岗位分离,除落实放款条件和合同签订工作外,其他工作不得由受理人员和调查人员兼任。

条件成熟的,可逐步实行个人信贷业务经营中心(简称个贷中心,下同)集中用信管理,设立专职的抵质押登记岗、放款审核岗、CMS放款岗等(个贷中心业务流程执行ⅩⅩ银行个贷集中经营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经营行收到信贷业务批复文件后,对批复中附有放款条件的,经营行客户经理按照信贷业务批复要求与借款人商谈,落实放款条件。

第三十三条 客户经理落实放款条件后,按规定选用合同文本,按批复内容填写合同要素,交由合同审查员审核合同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审核无误后,客户经理与借款人、担保人当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并提交有权签字人签字。

签订合同时,应审核借款人、担保人的身份真实性。

第三十四条 抵质押登记不得由调查人员办理。

抵质押登记人员应亲自到有权登记机构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质押凭证的止付手续、质物交接手续等,严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可实现抵质押登记网上查询真伪的业务和地区,是否允许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由一级分行确定。

办理他项权证和质物交接时需填制“交接清单”。

抵质押物需办理保险的,按规定办理,并明确ⅩⅩ银行为第一受益人。

第三十五条 放款审核岗负责放款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核放款条件是否全部满足;

(二)审核担保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包括手续是否完备、阶段性担保是否在规定的额度内、他项权证是否办妥,需办理止付手续的是否按规定办理,需缴纳保证金的是否按规定办理,需办理保险的是否按规定办理保险手续,可实现抵质押登记网上查询真伪的地区还应网上查询抵质押情况等;

(三)支付审核,核实放款账户是否符合资金划转规定等。

放款审核岗审核后在《个人客户信贷业务放款审核表》上签署意见。

第三十六条 放款岗从CMS系统打印借款凭证、放款通知单,提交有权人审核签字后,送交会计结算人员办理会计放款。

第三十七条 个人信贷业务办理流程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一级分行可根据本行实际对受理、调查、审查、审批、抵质押登记、放款审核、放款等环节规定合理的办结时限。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个贷业务贷后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客户关系维护、产品交叉销售、更新借款人信息、受理变更合同要素申请;

(二)按月提取贷款结清名单并为借款人提供贷款结清的相关手续,回答借款人咨询;

(三)按照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贷后检查(回访);

(四)日常管理,主要包括:

维护(电子)贷后管理台账,CMS数据录入,收集、整理信贷档案等;

(五)风险分类。

贷后管理中发现分类制度规定的风险信号时,应及时对分类形态进行人工干预;

(六)按照第四十一条规定对逾期贷款进行催收和处理;

(七)对合作机构与ⅩⅩ银行的业务合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和调整;

(八)抵质押担保管理;

(九)贷款到期处理和信用收回;

(十)信贷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 客户经理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回访),在CMS中录入个贷业务检查信息,发现重大风险隐患或风险预警信号须按规定及时报告。

对一次性还本的经营类业务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对分期还款个贷业务,实行逾期催收检查制度,逾期后按规定及时催收;对低信用风险个贷业务,由一级分行根据需要确定检查频率,重点关注抵质押物情况。

已进入诉讼程序的不良个人贷款,在情况未发生变化条件下,不要求固定的检查频率。

个贷业务贷后检查(回访)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信贷资金;

(二)借款人的资产、职业、收入、家庭、健康状况等是否有较大变化;

(三)借款人是否有违法行为,是否卷入经济纠纷;

(四)担保人保证能力、抵质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是否发生变化,抵质押物的价值是否受到损失,抵质押权是否受到侵害,抵质押物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 

(五)经营类业务还应检查借款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是否正常,主要产品的市场状况是否有较大变化,借款人与其他债权人、债务人的合作关系是否正常等。

第四十条 严格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

各级行要按照中国ⅩⅩ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真实、动态地揭示贷款质量和潜在风险。

第四十一条 到期处理和信用收回。

(一)对采用一次性还本方式的非自助个贷业务,经营行或个贷中心贷后管理岗要在每笔信贷业务到期前20天,采取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发送《贷款到期通知书》等方式通知借款人、担保人及时办理还款手续;

(二)个贷业务原则上不得展期,确需展期的,按新发放贷款审批权限和流程办理;

(三)发生合同约定事项导致信贷业务提前到期的,报经营行行长或副行长(个贷中心负责日常贷后管理的报个贷中心负责人,网点负责日常贷后管理的业务报网点负责人)同意后,向借款人、担保人发出《信贷业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办理相关还款手续。

办理自助可循环个贷业务的借款人,可在ⅩⅩ银行核定的最高额度和期限内,根据合同约定自助办理放款还款;

(四)个贷业务不得办理借新还旧,产品设计中包含再融资安排的业务除外;

(五)借款人还清全部信用后,经营机构客户经理应及时到有权登记部门办理抵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将抵质押权利凭证交还抵质押人并做签收登记;

(六)对逾期在30天以内的贷款进行短信或电话催收,逾期30-60天发催收律师函,逾期60天以上应通过约见借款人、实地催收等方式进行催收。

对逾期90天以上的和按规定划为可疑类的贷款,采取法律手段清收。

第四十二条 各级行风险经理负责个贷业务风险监控。

其主要职责是:

(一)通过CMS进行每日预警,发现风险隐患或风险预警信号,按规定及时报告,督促经营机构限期处理;

(二)对重大风险隐患或风险预警信号进行现场核查;

(三)定期(至少每半年)向上级行有关部门、本级行行长和副行长、本级信贷审查审批中心报告所辖行个贷业务风险状况。

第四十三条 二级分行(含)以上个人客户部门对辖内个贷业务负有监督、指导职责,主要包括:

(一)参与组织实施对下级行个贷业务的现场检查,重点检查个贷业务合规性、抵质押权证真实性、抵质押价值的充足性等;

(二)定期分析辖内个贷业务发展状况,撰写分析报告,根据下级行经营管理水平和不同个贷业务品种的风险特征,向本级行分管行长及有关部门提出调整信贷授权、进行业务整顿、暂停业务办理等建议;

(三)对本级行直接审批的单笔大额贷款形成的不良资产或多笔由于共同原因形成的不良资产,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不良信贷资产催收方案,并协助组织实施;

(四)对合作机构与ⅩⅩ银行的合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和调整。

第四十四条 各级行要按规定建立集中统一的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由县级支行或上级行负责对个贷业务纸质和电子档案实行集中管理,设立个贷中心的行,可由个贷中心集中管理辖内个贷业务档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农户小额贷款、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国家助学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灾区自建房贷款等个贷业务,根据具体业务品种的特点,在客户准入条件及其他管理要求方面需突破本规程规定的,可由单项业务管理办法或相关规定予以明确。

第四十六条 本规程适用于中国ⅩⅩ银行境内经营机构。

第四十七条 本规程由中国ⅩⅩ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八条 本规程自二O一O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中国ⅩⅩ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农银发〔2005〕255号)和《中国ⅩⅩ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审查审批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农银办发〔2006〕213号)同时废止。

 

关于《中国ⅩⅩ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的说明

2005年总行制定下发了《中国ⅩⅩ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以下简称原《规程》),至今已有四年。

在此期间农行个人信贷业务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诸多变化,市场竞争、监管要求及农行内部组织架构、信贷审批体制、个贷业务产品等都与原《规程》发布时有很大不同。

为适应业务发展需要,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提高运作效率,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促进个人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总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ⅩⅩ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结合个人信贷业务特点,对原《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修订原则

本次修订遵循“提高效率、完善服务、防控风险、提升效益”的原则,围绕提升效率和防控风险两条主线,对个贷运作流程和相关管理要求进行了较大调整。

二、本规程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全部个人信贷业务。

由于部分个人信贷业务品种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农户小额贷款、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国家助学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灾区自建房贷款等个贷业务,根据具体业务品种的特点,在客户准入条件及其他管理要求方面需突破本规程规定的,可制定单项业务管理办法或相关规定予以明确。

三、关于个贷业务流程

个贷业务流程原则上实行“一次调查、一次审查、一次审批”。

对超经营行审批权限的个贷业务,经营行调查后可不经中间环节直接将业务通过CMS提交有权审批行审查审批中心审查审批。

一级分行认为部分个贷业务有必要经过中间层级审核转报的,经营行客户部门调查并经具有调查确认权的人员审核确认,提交上级行信贷审查审批中心(或信贷管理部门)审核后,由信贷管理条线逐级上报有权审批行。

四、关于信用记录

客户准入条件要求借款人申请贷款时不存在到期未还的逾期贷款和信用卡恶意透支,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连续90天(含)以上或累计180天(含)以上的逾期记录,能够说明合理原因的除外。

“能够说明合理原因”是指个贷业务的申请、调查、审查以及审批等各环节均认同申请人逾期记录的产生具有合理原因,可以被农行接受的借款人。

五、关于评级

《个贷规程》规定办理个贷业务原则上需要评级。

对需要评级的个贷业务,评级可与个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一并办理。

评级的权限及流程,可与个贷业务审查审批的权限及流程保持一致。

对需要免评级的个贷业务,免评级的范围由ⅩⅩ银行个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确定。

六、关于授信

此次修订明确提出个贷业务授信的概念。

办理个贷业务须对借款人进行授信。

同时,考虑到与现行个贷业务相衔接,对借款人仅申请办理单笔贷款业务、不需多次循环用信的,办理单笔业务视同新增等额授信。

个贷业务授信额度核定主要根据借款人能够提供的担保,结合其收入等还款能力情况综合确定。

额度包括对借款人按照抵质押、保证、和信用方式分别核定的额度之和,即借款人授信额度=抵质押授信额度+保证授信额度+信用授信额度。

关于授信额度核定,本规程仅给出上述原则性规定,额度核定的具体细节(如抵质押物范围、抵质押率、保证人条件和保证担保额度以及信用授信额度的核定等)由单项管理办法和一级分行在ⅩⅩ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框架内确定。

七、关于调查确认权

调查确认权是指对调查信息进行核实确认并提交审查环节的权力,具有调查确认权的人员可以是调查人员、客户部门负责人、调查部门负责人等,具体规定由一级分行确定。

八、关于调查报告和审查报告

一般个贷业务仅需要在CMS中填写相关信息,无需撰写调查报告和审查报告。

对于需要上会审议的个贷业务,为方便审议人员详细了解相关信息,要求撰写调查报告和审查报告。

报告行文应注意言简意赅、简明清晰,避免罗列过多无效信息。

九、关于审查审批

与当前信贷审查审批体制改革相适应,顺应业务发展需要,个贷业务审查审批实行集中化、专业化改革。

除低信用风险个贷业务、农户小额贷款、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国家助学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灾区自建房贷款业务外,个贷业务原则上集中在各级行审查审批中心审查审批。

具体业务审批权限按照年度授权书执行。

十、关于审批方式

本规程规定了直接审批(包括单签、双签)和审议审批(包括合议审批、贷审会会议审批)两种审批方式。

一般个贷业务由独立审批人单签审批;大额个贷业务(具体额度由一级分行确定)由两个有权审批人双签审批;大额或风险较高的(具体标准由一级分行确定)个贷业务实行审议审批。

十一、关于审批有效期

个贷业务批复应明确审批有效期。

经营行应在审批有效期内与借款人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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