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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检察委员会专业化建设的推进

工作心得:

检察委员会专业化建设的推进

纵观我国检察委员会制度的历史演进,逐步完善的检察委员会制度,其制度设计的意义在于保证集体领导减少决策偏差,并由集体决策而形成对个人行为的有效制约。

但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快,检委会作为业务决策的最高决策机构,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影响着检委会向专业化方向的发展。

如何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完善相关制度,提高检委会工作的专业化水平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

一、检委会运行现状

(一)人员组成

XX院现有检委会委员14名,其中,党组成员或院领导共计9名,占委员总数的64.29%,专职委员2名,业务部门负责人3名。

委员中,全日制法学硕士1名、全日制法学本科3名,法学科班毕业的委员占28.57%,其他委员第二学历多数为法律或政教专业在职研究生。

14名委员中,有1人通过竞争上岗成为委员,其他均通过行政任命获得委员资格。

(二)运行情况分析

为了更直观展现检委会运行基本现状,分析201X-201X年XX院检委会运行的具体情况,发现主要存在以下特点:

1.议案多,议事少。

201X-201X年,XX院检委会讨论的内容中,议案269件,议事只有13项,议案所占比重为95.39%,对案件的讨论和评议仍然是检委会的最主要职能,但议事数量呈增长的趋势。

2.议案主要是刑检部门案件。

201X-201X年,XX院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共269件,其中259件是审查起诉案件,8件是审查逮捕案件,2件是控告申诉案件,刑检部门案件占绝对比例,高达99.26%。

3.检委办职能发挥不完善。

检委办的工作主要包含会前审查、会中服务,会后督办三大职责。

201X-201X年,XX院检委办工作人员主要承担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会议材料归档以及督办工作,没有对提交讨论的案件和事项进行实体上和程序上的审查,并提出法律意见。

4.案件评审小组为检委会决策发挥了参谋作用。

XX院自201X年6月即在全院范围内,择优选择了5名青年干警组成案件评审小组,负责对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先行评审,并形成一种意见供检委会参考。

评审小组经过几轮人员更替,现有7名成员。

在承办人汇报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说明部门讨论情况之后,案件评审小组组长先于专职委员发表对案件的看法。

201X-201X年,案件评审小组赞同承办人意见的案件247件,不赞同承办人意见的案件22件,22件中被检委会采纳12件。

案件评审小组秉承客观、公正、中立的原则,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评审案件,为检委会决策发挥了参谋作用。

5.部分委员履职效果不佳。

部分委员会前没有阅卷,不了解案情,仅仅是开会时听取承办人汇报,若遇承办人遗漏案情,则可能无从发现。

在讨论案件过程中,部分委员发言不够积极,不轻易发表自己对案件的看法,甚至要检察长点名才发言,未积极履行自己作为检委会委员的职责。

并且,委员们未严格按照规定的顺序发表意见。

以上特点既显示出XX院积极求变,努力提高检委会议案议事水平的愿望(如成立案件评审小组和201X年7月专设检委会办公室),同时也反映了检委会运行过程中专业化不强的弊端。

二、影响检委会专业化建设的问题分析

(一)人员组成不尽合理

检委会人员组成不尽合理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检委会具有行政化倾向。

检委会委员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且具备一定的行政职务成为进入检委会的必要条件之一,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检委会的行政化,使得检委会委员变成一种行政待遇,这不利于保障检委会的工作质量。

近些年来,大部分基层检察院都任命了专职委员,但有的不是因为工作需要,而是为了解决职级待遇;有的因为专职委员这一职务未被设定年龄限制,而作为过渡性退休安排。

这与原来设置专职委员的目的不相符合,不但会造成检委会委员年龄结构偏大、文化知识结构偏低、议事能力降低,而且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检察工作专业化的需要。

2.委员的法律素养不高。

检委会委员中,高学历人员缺乏,法律专业性不突出,素质参差不齐,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检委会议事职能的履行和决策作用的发挥。

不可回避的现实是,许多军转干部、非法学专业人员和低学历人员被任命为检委会委员。

“英雄不问出处”,其中有些委员能够与时俱进,边实践边学习法律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修养和议案水平,甚至成为某一领域的行家里手;有些委员不钻研法律知识,除了检委会集体学习以外,基本上不进行自主学习,对法律一知半解,讨论案件仅仅根据自己的经验和朴素理解来发表意见,有些观点甚至明显与法学基础理论相违背。

3.委员任职终身制。

法律对委员的任职没有作限定,检委会也不分届次,一旦任命就无时间限制,除非退休、调离或者被处分撤职,否则就一直担任下去。

委员们即使怠于履职,也不必担心被清除出局。

这使得委员没有动力去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缺乏危机感,不利于检委会职能的发挥。

(二)委员考核机制缺失

委员履职的积极性直接影响着检委会的生机和活力,委员意见的正确性直接影响着检委会决策的正确性。

但目前多数基层检察院均未对委员履职的积极性、委员意见的正确性予以监督和制约,委员履职是否积极,发表意见是否正确、做得好与不好,没有任何考核标准。

那些责任感强、积极履职、发表正确意见的委员得不到精神上或物质上的激励,久而久之,就会形成干好干坏一个样、积极发表意见反而显得木秀于林的现象。

而那些敷衍履职的委员也得不到惩戒。

一旦出现决策失误造成错案的时候,责任一般应由全体委员承担。

这种形式上的责任承担模式客观上造成了各委员都无需承担责任的结果。

实践中,也极少有委员因发表意见错误造成错案而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

而依据权责相一致的基本原则,有权无责必将使制约机制失于空泛和弱化,责任的合理配置对于决策的保障至关重要。

责任承担机制的弱化是检察委员会缺乏专业化的一个重要表象,也是直接后果之一。

(三)检委会决策作用未充分发挥

检委会是检察机关的最高业务决策机构,其决策应具有相当的权威,但实践中的种种因素使检委会的决策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

具体表现在:

1.议案标准不明确。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83年9月2日修订)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检委会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201X年2月2日修订)第四条第(五)项进一步规定:

“检委会审议、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但是“重大、疑难、复杂”的概念没有明确,不便于基层检察院掌握和操作。

检委会对个案的讨论,成为个别业务部门的挡箭牌、避风港,承办人将一些本不该由检委会讨论的案件上报,人为增加检委会的工作量,而检委会最重要的功能却没有得到真正的发挥。

2.议案多,议事少。

当前,大部分基层检察院检委会讨论的内容主要是对个案的法律适用进行讨论,检委会基本上成了案件研究会,很少对检察业务工作中具有普遍价值的问题进行讨论,也较少发布指导性案例。

对于检察业务工作方针、工作计划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决策,往往由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院务会所替代,没有发挥检委会对检察业务的领导决策职能。

3.发言顺序不规范。

检委会委员发言顺序不规范,主要表现在:

有的检察长先发言,其他委员顾及一把手的权威只能附和发言;有的承办部门的分管检察长首先表态,其他委员为了维持一团和气,也顺着分管检察长的意思表示赞同;有的委员原本应当先发表意见,但害怕先发言会被视为作风高调,或者害怕自己的观点错误,于是坐等别的委员先发言。

(四)检委会办事机构建设薄弱

1.机构设置不规范,权责不清。

立法没有对检委办如何设置作出具体规定,造成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办事机构的设置不规范、不统一。

大致有四种情况:

其一,有的专设了检委会办公室,配备了人员装备,但没有编制。

其二,有的采取检委办和研究室一个机构两个牌子的做法,合法但不合理,人员没增加而工作量加大了,两项工作都受影响。

其三,有的在办公室设置检委会专职秘书,这是把检委会日常工作与办公室行政工作绑在一起,行政化色彩过于浓厚。

其四,有的采取检委办和案管办一同办公的做法,没有突出检委办工作的专业性。

2.机构组成人员单薄,职能单一。

大多数基层检察院只给检委办安排了1名工作人员,机构的组成人员极其单薄。

由于重视程度不足以及人才资源的缺乏,导致检委办只承担着会议事务性职能,并没有起到含金量较高的审核把关、业务参谋、总结指导的作用,从而影响了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质量和效率。

三、专业化建设推进的现实路径

针对基层检察院出现的影响检委会工作专业化的相关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专业化建设。

(一)改善人员组成

1.委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资格。

检察委员会委员必须具备下列资格:

(1)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法律政策水平高、业务熟悉、经验丰富、议事能力强的业务素质;

(2)人大常委会正式任命的检察员;(3)应由人大常委会正式任命;(4)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的,或有失职、渎职等不良记录的人员,不能担任检委会委员。

2.委员的构成应具有科学性。

从职务角度,应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

从业务角度,应当按照主要部门的专业进行人选安排,保证各业务精英的参与。

从资历角度,应当选择各项检察工作资深人员。

从学历角度,应当选择法学专业的、有实践经验的高学历人员。

3.打破委员任职终身制。

检委会委员的任免应建立在考核结果的基础之上。

明确检察委员会委员考核标准,对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业务水平、道德素质等各方面进行考核。

对经考核不适合担任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及时报请人大予以免职。

检委会委员可以连任,废除其任职的终身制,使其任免职竞争化、法制化和规范化。

同时,必须加强对检委会委员综合素质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法律素养。

4.实行书面发言为主的发言形式。

检委会上讨论的议案往往是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或是对有关检察机关重大事务的处理。

因此仅仅采用口头发言的形式往往难以保证检委会决定的质量。

但若兼采口头和书面发言形式,则能较好地发挥两种发言形式的优势,既保证检委会的议事效率,又保证议事质量。

因为通过书面发言形式,可以促使委员对自己的发言认真负责,增强委员对议案讨论和表态的责任意识,也有利于检委会委员错案责任追究制的实施。

具体做法是,在检委会召开前5-7天,检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将议案扫描上传,同时将《检委会委员意见表》送达委员,让委员在《检委会委员意见表》上填写自己的意见及对议案存在的疑问,从而使委员在会上听取承办检察官汇报后,能够根据《检委会委员意见表》上的提示进行发言和做必要补充,以减少随意发问、表态不够慎重等现象。

(二)建立专家咨询制度

建立专家咨询制度的方式有两种:

一是就某一专业性问题聘请专家与检委会委员座谈,由专家提出意见,提交检委会作为讨论决定案件的参考依据;二是请专家列席检委会会议,参加讨论与决策。

建立专家咨询制度不仅是检察机关借助社会智力资源、提高检委会议事质量和决策水平的有效措施,而且也是检委会委员请教法律专家以提高自身法律素养的有效途径。

可以考虑统筹资源共享,由市分院统一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辖区基层检察院遇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需要咨询,则向市分院提出申请,由市分院安排专家提供咨询意见。

(三)建立委员考核机制

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应负责对委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绩效考核,并定期将结果反馈到XX院考评委员会。

考核范围包括委员参会次数、发言次数、发言质量、遵守保密纪律的情况、问卷测评结果等,并据此会同政治部门对“哑巴委员”、“跟风委员”和不称职委员每届或届中进行一次考察调整,打破任用上的“终身制”,增强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使命感、责任感和危机感。

为了调动检委会委员的积极性、增强委员的责任感,必须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方面,要建立激励机制调动检委会委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委员们的聪明才智和专业知识。

对于那些恪尽职守、议事效率高、议事质量好的检委会委员,应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如可以结合年度总结表彰活动,评选“优秀检委会委员”以资鼓励。

另一方面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把责任具体分解落实到各位委员,避免推卸责任的现象。

追究委员们的责任要坚持责任相称原则,同时还要考虑该委员的意见在检委会上的影响力等,而这种责任承担要建立在相应制度规范化。

具体来说,一是检委会讨论案件时,承办人应对案件事实的真实性、证据的确凿性和充分性负责,检委会应对案件所做的定性及处理决定负责,检委会委员亦应对自己发表的案件定性和处理意见负责。

二是要明确承办人、部门领导、分管检察长、检察长这一基本责任链,落实个人责任制,出现问题后,依循这一责任链追究各有关人员的责任,不能以集体决策为借口,逃避个人责任。

(四)提高检委会决策的权威性

1.议案标准明确化。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或《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应对何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重大问题作出具体的法律规定,以避免当前案件承办人为推卸责任,将自己拿捏不准以及部门成员意见不完全统一的案件上报检委会,极大加重检委会的工作量,影响工作效率与质量,有损决策的权威。

2.扭转议案多、议事少的局面。

大多数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基本上成为研究案件会,很少涉及其他重大事项的讨论。

应确立检委会作为检察机关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检察工作重大事项的“法定决策机构”的法律地位,将事关基层检察工作发展方向、总结成功经验、分析解决问题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决定职能统一划归检委会,坚持议事、议案两手抓,全面履行其职能。

3.委员严格按照顺序发言。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第十八条规定:

“承办部门汇报后,在主持人的组织下,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对议题发表意见。

发表意见一般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一)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发表意见;

(二)未担任院领导职务的委员发表意见;(三)担任院领导职务的委员发表意见。

”委员必须严格按照以上顺序发言。

建议各个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将委员先后发言顺序的名单罗列、固定下来,委员严格按照名单顺序逐一发言。

如遇委员人事变动,再重新确定具体名单。

(五)强化检委办的地位和作用

1.统一设置检委会办事机构。

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与政工部门、办公室的职能界定,符合检察机关三元结构的领导体制。

检察机关的工作主要分为三个方面,一是检察机关组织建设;二是检察行政事务管理;三是依法履行检察权。

相应的领导体制是负责党务和政治工作的党组会仪,具体对应的办事机构是政工办;负责检察行政管理工作的院务会议,对应的办事机构是办公室;而负责检察业务决策的检察委员会,应当有对应的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

把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挂靠在研究室或其他部门,业务的杂乱和不专性,势必影响工作的有效开展。

因此,将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列入检察机关的常设机构并赋予相当的独立性是当务之急。

2.充实人才资源。

选调调研能力强、文字水平高的业务骨干充实检委办,辅助承担业务经验总结、案例分析研究、收集整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工作,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意见和审核意见供检察委员会参考,充分发挥业务决策的参谋作用。

3.规范工作程序和工作职责。

在以下六个方面规范检委办运作程序:

一是规范议案受理程序。

二是规范议案审查程序。

三是规范会议安排程序。

四是规范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

五是规范决定的起草及送达程序。

六是规范决定的督办反馈程序。

检委办的工作职责应当重点规范以下三项:

一是会务职责。

二是案件审查职责。

三是决议督办职责。

4.建立上会案件质量考评机制。

由检委办定期对提请检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质量进行考评,考评的主要标准是检委会决议支持率和法院判决支持率,考评结果反馈给承办部门,并报送政工部门,作为奖罚和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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