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化企业外来承包商属地级安全教育通用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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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化企业外来承包商属地级安全教育通用讲义

石化企业外来承包商

属地安全教育通用讲义

一、入厂安全须知

石化企业是典型的石油化工生产企业,生产作业过程中存在着高温、高压、易燃、易爆、低温、深冷、临氢、腐蚀性、有毒等特性,一旦发生意外,就会发生火灾、爆炸、中毒、窒息、触电、灼烫、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高处坠落、坍塌等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为了保障您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请遵守以下安全规定:

1.外来人员入厂应严格遵守《入厂安全须知》等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2.进入厂区内要听从指挥,未经允许不得随意触动现场设施和操作按钮。

3.禁止携带打火机、火柴、香烟等火源入厂,进入生产、储运等易燃易爆现场必须关闭手机等非防爆通讯工具,按照要求消除人体静电。

4.进入装置、现场必须规范着装,不得穿高跟鞋、网眼鞋、凉鞋、拖鞋和裙子等。

5.禁止穿戴化纤服装进入生产、储运等易燃易爆场所,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危险、有害作业区域。

6.进入生产装置、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并系紧帽带。

7.未经现场负责人同意不得拍照。

8.遇有紧急情况时,要保持镇定,听从有关人员指挥,有组织地撤离现场。

9.车辆入厂必须装配阻火器,进生产区域须办理准入票。

二、高危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一)高处作业

定义:

高处作业是指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或2米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高处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1.高处作业前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2.高处作业使用的安全带,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除,有损坏的不得使用。

3.高处作业安全带应栓挂在垂直的上方无尖锐、锋利棱角的钩件上,不能抵挂高用。

4.高处作业中使用的各种梯子要坚固,放置要平稳。

5.多层交叉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并设置安全网,禁止上下垂直作业。

6.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内,不准在高处投掷材料、工具,不得将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防止落下伤人。

7.各种不适宜登高的病症人员不准高处作业,年老体弱、加班疲劳、视力不佳人员不准高处作业。

8.高处作业必须设现场安全监护人。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安全监护人应认真检查和清理好现场,通道要保持通畅,不得堆放与作业无关的物料。

9.进行高处拆卸作业时,一切物品严禁直接抛下。

10.高处作业应距离高压线3.5m以上,并设警告标志提示防止触电。

11.高处作业人员要按照设置的通道和扶梯行走,不得贪图方便随便乱走乱攀。

12.现场监护人员发现高处作业施工人员不按规定作业时,要立即指出,责其改正;拒不改正者,有权停止其作业。

(二)受限空间作业

定义:

一切通风不良、容易造成有毒有害气体积聚和缺氧的设备、设施和场所都叫受限空间,在受限空间的作业都称为受限空间作业。

工厂内的受限空间主要是各种设备内部(炉、塔、釜、罐、仓、槽车、管道、烟道等)和工厂的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污水处理设施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指定专人监护,不得在无监护人员的情况下作业,作业监护人员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情,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应明确联络方式并始终保持有效的沟通。

3.凡是有可能存在缺氧、富氧、有毒有害气体、易燃易爆气体、粉尘等,事前应进行气体检测,注明检测时间和结果。

受限空间内气体检测的结果报出30分钟后,仍未开始作业,应重新进行检测。

如作业中断,再进入之前应重新进行气体检测。

4.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预先制定的安全措施,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有权拒绝作业。

5.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照明应使用安全电压不大于24V的安全行灯。

金属设备内和特别潮湿作业场所作业,其安全灯电压应为12V且绝缘性能良好。

6.受限空间内外的氧浓度应一致。

若不一致,在进入受限空间之前,应确定偏差的原因,氧浓度应保持在19.5%~23.5%;受限空间内有毒、有害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的指标时,不得进入或应立即停止作业。

7.在作业结束之后,要清理现场并确保现场处于安全状态。

(三)动火作业

有关定义:

1.生产用火:

指锅炉、加热炉、焚烧炉等生产性设备用火,生产用火安全管理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

2.固定动火:

指在生产厂区内的安全地带,经批准后设立的固定动火区域内进行的动火作业。

固定动火区申请单位向固定动火区域所在单位安全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对设置的固定动火区进行风险评价并制定相应安全措施,画出固定动火范围平面图,经固定动火区域所在单位安全环保组审批后,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审批备案。

固定动火有效期为6个月。

固定动火区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边界外50米范围内不准有易燃易爆物品;

(2)制定固定动火区域管理制度,指定防火负责人;

(3)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必要时增设可燃气体报警器;

(4)设有明显的“固定动火区”标志,并标明动火区域界限;

(5)建立应急联络方式和应急措施。

3、临时动火:

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

临时动火主要包括:

(1)电焊、气焊、钎焊、塑料焊等焊接切割;

(2)电热处理、电钻、砂轮、风镐及破碎、锤击、爆破、黑色金属撞击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3)喷灯、火炉、电炉、熬沥青、炒沙子等明火作业;

(4)进入易燃易爆场所的机动车辆、燃油机械等设备;

(5)临时用电。

根据动火部位危险程度,临时动火分为三级:

(1)特殊动火。

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工业下水井、污水池等部位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必须进行的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处理。

特殊动火必须经二级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专业组及动火作业单位共同进行风险评价,制定可靠的动火安全工作方案、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有效落实后方可动火。

(2)一级动火。

在以下地点动火为一级动火:

1)处于生产状态的工艺生产装置区(爆炸危险场所以内区域);

2)各类油罐区、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罐区防火堤内(无防火堤的距罐壁15米以内的区域);

3)有毒介质区、液化石油气站;

4)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助燃气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与机房;

5)可燃液体、气体及有毒介质的装卸区和洗槽站;

6)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等地点,包括距上述地点及工业下水井、污水池15米以内的区域;

7)危险化学品库、油库、加油站等;

8)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有毒液体和气体的容器(包括酸性水罐)、管线;

9)运行生产装置内按照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划分属于1、2(Ⅱ)区的区域;

10)装置停车大检修,工艺处理合格后装置内的第一次动火;

11)档案室、图书馆、资料室、网络机房等场所。

(3)二级动火。

在下列地点动火为二级动火:

1)装置停车大检修,工艺处理合格后经厂级单位组织检查确认,并安全实施了第一次动火作业的装置内动火;

2)运到安全地点并经吹扫处理合格的容器、管线动火;

3)在生产厂区内,不属于一级动火和特殊动火的其它临时动火。

动火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1.除生产用火和固定动火外,动火作业前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2.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只允许一处动火。

一处动火是指在设备容器内、正在运行的甲类装置内、罐区防火堤内不超过7.5米范围,其余地方原则上不超过15米范围的动火。

3.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和属地单位应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作业人员资质等方面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削减措施,必要时编制安全工作方案。

4.动火作业应做到“四不动火”,即动火作业许可证未经签发不动火;制定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动火部位、时间、内容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不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5.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作业区域内,凡能拆移的动火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动火。

6.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

7.动火现场应放置不少于2台灭火器。

8.严禁在装置停车倒空置换期间及投料开车过程中进行动火作业。

9.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不超过12个小时,延期后总期限不超过24小时。

装置停工大检修和新、改、扩建项目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可以延期,但总期限不得超过72小时。

10.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

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V/V);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V/V)。

11.动火分析应由有资格的分析人员进行。

分析合格超过30分钟后动火,需重新采样分析。

动火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及以上,继续动火前,动火作业人、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12.特殊动火每2小时分析1次,一级和二级动火每4小时分析1次。

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在作业中,当动火作业人、监护人或批准人认为有必要分析时,应随时进行分析。

13.二级动火间断作业超过一天时,每天在开工前,应由动火作业人、监护人、属地单位安全监督共同检查动火现场,确认风险削减措施落实,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14.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物料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

15.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必须直立放置,并有防倾倒措施,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隔不小于5米,二者与明火距离均不得小于10米。

氧气瓶和乙炔瓶应远离热源及电气设备,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16.距动火点30米内不准有液态烃或低闪点油品泄漏;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距动火点15米内所有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口、排气管、管道、地沟等应封严盖实。

17.储存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应与动火点隔绝(加盲板),动火前应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V/V)。

18.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槽车等设备和管线经清洗、置换和通风后,应检测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浓度,达到许可作业浓度才能进行动火作业。

19.使用电焊时,电焊工具应完好,电焊机外壳须接地。

20.每处动火点属地单位和动火作业单位至少各派一人进行监护,以属地单位人员监护为主。

21.节假日(包括双休日)期间,正在运行的装置、罐区及公用工程原则上不允许动火作业,如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须将动火作业等级相应提高一级。

(四)吊装作业

定义:

吊装作业是指利用起重机械将重物作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的过程。

吊装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1.吊装质量大于10吨、使用汽车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轮胎式起重机以及有吊装作业技术方案等吊装作业情况应办理吊装作业许可证。

2.吊装作业前,作业单位有关人员应该对吊装机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检查吊钩、钢丝绳、环形链、滑轮组、卷筒、减速器等易损零部件的安全技术状况;检查电气装置、液压装置、离合器、制动器、限位器、防碰撞装置、警报器等操纵装置和安全装置是否符合使用安全技术条件,并进行无负荷运载试验。

3.吊装作业人员(起重机司机、指挥人员、司索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方可从事吊装作业。

4.吊篮作业、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吨的重物、吊装土建工程主体结构的作业,作业单位应编制吊装作业技术方案(包括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吊装质量虽不足40吨,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特殊的作业条件情况下,作业单位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技术方案。

5.吊装作业技术方案应由作业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经属地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在吊装作业前,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应向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交底记录由作业单位存档。

6.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75%。

7.吊装机具的使用、拆除和移动应符合操作规程及使用说明书要求。

8.吊装作业现场应设置警戒线,作业期间设专人监护。

9.夜间吊装作业,要有足够的照明。

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六级(含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不得从事室外吊装作业。

10.吊装作业应该严格遵守“十不吊”原则,严禁违章操作。

(1)超重、超负荷不吊;

(2)指挥信号不明确或违章指挥不吊;

(3)工件或吊物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光线昏暗、视线不清不吊;

(5)歪拉斜挂工件不吊;

(6)吊物上站人或吊物件上有浮置物不吊;

(7)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动作不灵敏,失效者不吊;

(8)带棱角、缺口、物体无防护措施不吊;

(9)起重物重量不清楚不吊;

(10)埋在地下的物件,与地面建筑物或设备有钩挂不吊。

(五)挖掘作业

定义:

挖掘作业是指在生产、作业区域人工或使用推土机、挖掘机等施工机械,通过移除泥土形成沟、槽、坑或凹地的挖土、打桩、地锚入土作业;或建筑物拆除以及在墙壁开槽打眼,并因此造成某些部分失去支撑的作业。

挖掘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1.地面挖掘、打桩、地锚入土深度超过0.5m,建筑物拆除,可能造成某些部分失去支撑的墙壁开槽打眼,挖掘部位地表情况复杂难以确定作业风险等挖掘作业情况必须办理挖掘作业许可证。

2.挖掘作业应设专人监护现场,对开挖处、邻近区域和保护系统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

3.对于1.2m以内的地下设施探查,不得采用机械开挖,只可采取人工挖掘方式。

4.当挖掘过程中如果暴露出不能辨认或者在挖掘作业许可证中没有注明的设施或物体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报告项目负责人,经确认落实防范措施后,方可继续作业。

5.在坑、沟槽内作业应正确穿戴安全帽、防护鞋、手套等个人防护装备,不应在坑、沟槽内休息,不得在升降设备、挖掘设备下或坑、沟槽上端边沿站立、走动。

6.对于挖掘深度6m以内的作业,为防止挖掘作业面发生坍塌,应由技术负责人根据土质的类别设计斜坡和台阶、支撑和挡板等保护系统。

对于挖掘深度超过6m所采取的保护系统,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设计。

7.挖掘物或其他物料等要堆放在指定地点,至少应距坑、沟槽边沿1m,堆积高度不得超过1.5m,坡度不大于45°,不得堵塞下水道、下水井以及作业现场的逃生通道和消防通道。

8.在坑、沟槽的上方、附近放置物料和其他重物或操作挖掘机械、起重机、卡车时,应在边沿安装板桩并加以支撑和固定,设置警示标识或障碍物。

9.挖掘深度超过1.2m时,应在合适的距离内提供梯子、台阶或坡道等,用于安全进出。

10.作业场所不具备设置进出口条件,应设置逃生梯、救生索及机械升降装置等,安排专人监护作业,始终保持有效的沟通。

11.雷雨天气应停止挖掘作业,雨后复工前,应检查受雨水影响的挖掘现场,监督排水设备的正确使用,检查土壁稳定和支撑牢固情况。

12.当深度超过1.2m的可能存在危险性气体的场所或遇到和地漏、下水井、阀门井相连时,要增加挖掘作业相关安全措施(如进行气体检测等)。

遇可燃、有毒物质相通的上述设施时,执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挖掘作业需要用火时,执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3.采用机械设备挖掘时,应确认活动范围内没有障碍物(如架空线路、管架等)。

14.挖掘作业现场应设置护栏、盖板和明显的警示标识。

在人员密集场所或区域施工时,夜间应悬挂红灯警示。

15.挖掘作业如果阻断道路,应设置明显的警示和禁行标识,对于确需通行车辆的道路,应铺设临时通行设施,限制通行车辆吨位,并安排专人指挥车辆通行。

16.采用警示路障时,应将其安置在距开挖边缘至少1.5m之外。

如果采用废土堆作为路障,其高度不得低于1m。

在道路附近作业时应穿戴警示背心。

17.挖掘作业如果阻断道路,应设置明显的警示和禁行标识,对于确需通行车辆的道路,应铺设临时通行设施,限制通行车辆吨位,并安排专人指挥车辆通行。

18.挖掘作业在靠近地下管线、电缆、建(构)筑物和设施基础等处施工时,不能采用机械挖掘,尤其对于下方敷设电缆的部位,禁止使用镐头和铁棒施工,还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造成生产或人身事故。

19.地下工程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及时回填,恢复地面设施。

(六)脚手架作业

定义:

脚手架是指临时搭建的、可供人员在其上施工、承载建筑物料的平台。

脚手架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1.脚手架搭设单位应具有相关资质,脚手架搭设人员应持有效的特种作业资格证。

2.脚手架作业人员的健康条件应符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癫痫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不允许进行脚手架作业。

3.脚手架作业前应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办理作业许可证。

4.高度超过24米的脚手架,作业单位应编制脚手架作业技术方案;高度超过50米的脚手架,应进行设计计算,脚手架作业技术方案应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查,作业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5.脚手架搭设作业应按技术方案进行。

不需要编制作业技术方案的,应在作业技术负责人现场指导下进行。

6.脚手架管理采用绿色和红色警示牌进行标识,挂绿色“脚手架准用牌”表示脚手架已经过检查且符合设计要求,可以使用;挂红色“脚手架禁用牌”表示脚手架不合格、正在搭设或待拆除,除搭设人员外,任何人不得攀爬和使用。

警示牌悬挂于脚手架斜道或爬梯入口等醒目处。

7.遇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浓雾、大雪及雷雨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脚手架搭设作业。

正在使用中的脚手架应以红色挂牌替换绿色挂牌。

8.金属脚手架材料(如钢管、门架、扣件和脚手板等)应有厂商的检测报告和产品质量合格证,重复使用的金属脚手架材料应满足脚手架技术规范要求。

9.脚手架钢管应采用φ48×3.5、φ51×3或φ51×4的无缝钢管,且同一脚手架中不同型号的钢管严禁混用。

10.脚手板不得有裂纹、开焊与硬弯,脚手板均应涂防锈漆。

扣件应无裂缝、无变形,出现滑丝的螺栓必须更换,扣件均应进行防锈处理。

11.作业区域地面应设警戒带和警示标识,并派专人看守,严禁非作业人员入内。

12.严禁携带物品(工具、材料等)上下脚手架,所有物品应使用绳索或其他传送设施传递。

13.脚手架搭设作业当日不能完成的,在收工前应检查并采取临时性加固措施。

14.脚手架搭设作业过程中严禁高空抛物,严禁上下同时拆卸,杆件尚未绑稳,严禁中途停止搭设作业。

15.脚手架搭设必须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必须设置安全爬梯或斜道;脚手架支撑脚应可靠、牢固,能够承载许用的最大载荷,并设置纵、横向扫地杆;双排脚手架应设剪刀撑与横向斜撑,单排脚手架应设剪刀撑;作业层脚手板必须按脚手架宽度铺满、铺稳,捆扎牢固,单排脚手架脚手板与墙面的间隙不应大于200mm,必要时需在其下方设置防护层;脚手架作业层外侧,应设置双层护栏和踢脚板,且均应搭设在立杆的内侧。

16.当脚手架高度超过底部最小边长的四倍时,应采取防倾覆的固定措施(采用封闭式脚手架、使用连墙件或抛撑)。

17.在生产区域进行脚手架搭设作业时,应提前做好防护措施,避免杆件、材料意外损坏装置设施。

18.在运行的生产装置或高危部位搭设脚手架,除架设爬梯外,还应增设逃生通道。

19.脚手架搭设过程中或完成后,架设技术负责人应根据脚手架检查清单逐项检查确认。

20.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

21.脚手架在移动过程中禁止站人,并应将材料工具清理干净。

22.不得在脚手架基础及其邻近处进行挖掘作业。

23.使用过程中严禁对脚手架进行切割或施焊,未经批准不得拆改脚手架。

(七)临时用电作业

定义:

是指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范围内进行基建、检维修、技措及日常维护的临时性用电。

临时用电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1.临时用电实行作业许可,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

2.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电工作业证,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并有人监护。

3.作业人员必须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和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及控制措施,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作业。

4.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防爆区域及机械损伤等区域时,不得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5.在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并做好安全措施。

6.临时用电设备及临时建筑内电源插座的电源开关应安装漏电保护器,在每次使用之前应利用试验按钮进行测试。

7.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

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8.临时用电单位不得擅自增加用电负荷,变更用电地点、用途。

9.临时用电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设施施工安装应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临时用电线路和电气设备的设计与选型应满足所在爆炸危险区域的分类要求。

10.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上(含5台)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上(含50kW)的,用电单位应制定专门的临时用电方案和应急预案。

11.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必须采用额定电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导线。

电缆应包含全部工作芯线。

12.送电操作顺序为:

总配电箱(盘)—分配电箱(盘)—开关箱(下级过载保护电流应小于上级)。

停电操作顺序为:

开关箱—分配电箱(盘)—总配电箱(盘),紧急情况除外。

13.配电箱(盘)应保持整洁、接地良好。

对配电箱(盘)、开关箱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时,必须将其上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和上锁,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示牌,严禁带电作业。

14.所有的临时配电箱(盘)应悬挂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

室外的临时用电配电箱(盘)应设有安全锁具,钥匙由配电箱(盘)其所属单位现场负责人保管;配电箱(盘)应有防雨和防潮措施;在距配电箱(盘)、开关及电焊机等电气设备15m范围内,不应存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15.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在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16.临时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

17.临时电源暂停使用或检修时,应切断电源,上锁并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示牌。

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搬迁或移动临时用电线路时,应先切断电源并上锁。

18.所有的临时配电箱(盘)应标上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

19.临时供电设施或现场用电设施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移动式、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加装单独的电源开关和漏电保护器。

所有的临时用电都应设置接地保护,接地电阻值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接地线和接零线应分开设置。

20.架空线路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临时设施上;在架空线路上不得进行接头连接,如果必须接头,则需进行结构支撑,确保接头不承受拉、张力。

21.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紧急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告知作业负责人。

(八)管线设备打开作业

定义:

是指采取任何方式改变了封闭管线或设备及其附件完整性的作业。

管线/设备打开包括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解开法兰。

2.从法兰上去掉一个或多个螺栓。

3.打开阀盖或拆除阀门。

4.调换8字盲板。

5.打开管线连接件。

6.去掉盲板、盲法兰、堵头和管帽。

7.断开仪表、润滑、控制系统管线,如引压管、润滑油管等。

8.断开加料和卸料临时管线(包括任何连接方式的软管)。

9.用机械方法或其他方法穿透管线。

10.开启检查孔。

11.微小调整(如更换阀门填料)。

12.其他。

管线设备打开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1.管线/设备打开实行作业许可,应办理作业许可证。

2.管线/设备打开作业前,属地单位会同作业单位共同确认工作内容并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控制措施,并确定是否要求作业单位编制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

3.作业前所有相关人员应了解、熟悉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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