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绿色食品年检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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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绿色食品年检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绿色食品年检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绿色食品用标企业生产、管理、经营行为,保证用标产品质量,根据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印发《绿色食品企业年度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中绿[2009]118号)及相关要求,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年检管理是指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委托下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云南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及州(市)、县(市、区)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州市县工作机构)对获得绿色食品有效用标单位在标志有效期内的生产管理经营活动、产品质量及标志使用行为等实施的监督、检查、考核、评定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年检管理对象是云南省境内绿色食品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的用标单位及用标产品。

第二章年检管理机构职责

第四条绿色食品年检管理实行省、州、县三级联合的组织形式。

第五条省级工作机构职责:

     

(一)制定和组织实施全省绿色食品年度检查工作计划;

     

(二)分地区按计划组织抽查各州(市)年检工作;

(三)汇总、保存年检相关材料;

     (四)签署年检结论;

(五)上报年检工作计划、进展情况和总结;

(六)负责本辖区内年检过程中绿色食品质量安全预警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处理和上报。

第六条州市级工作机构职责

   

(一)制定当地年检工作计划;

   

(二)组织实施当地年检工作;

   (三)配合省级工作机构开展年检抽查;

   (四)提出年检结论和年检整改建议;

(五)负责本辖区内年检过程中绿色食品质量安全预警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上报。

第七条县级工作机构职责

(一)督促有效用标单位准备年检材料;

(二)参与实施年检实地检查;

(三)核查用标单位年检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提出本级工作机构年检意见;

(五)负责本辖区内年检过程中绿色食品质量安全预警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

第三章年检管理内容

第八条核查用标单位实际生产管理与认证申报材料的一致性:

(一)用标单位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运行情况;

(二)用标单位原料产地环境质量、生产规模、区域范围、生产组织结构及农户构成情况;

(三)产品生产、加工规程执行情况;

(四)绿色食品原料和生产资料的采购、使用、保管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五)产品生产、加工、仓储、销售质量记录档案管理执行情况。

(六)绿色食品与非绿色食品防混控制措施和落实情况。

第九条核查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和证书有效性:

(一)是否在有效期内使用标志和证书;

(二)是否在核定的产品品种、数量范围内使用有效的认证标志;

(三)使用的标志包装设计是否符合有关认证包装标识的要求;

(四)实际使用的有效标志中印标或贴标情况。

第十条核查用标产品质量的符合性:

(一)一年有效期内检测报告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

(二)根据现场检查结果提出用标产品技术指标检测建议;

(三)产品质量抽样检测。

第十一条其它监督检查

(一)法人主体、地址、商标及法人代表等变更情况;

(二)认证费及标志使用费等相关费用缴纳情况;

(三)接受相关部门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情况;

(四)接受其它部门惩处或表彰奖励情况;

(五)用标单位取得其它质量认证情况;

(六)进行重大技术改造和三废治理情况;

(七)分析年检产品生产管理过程中质量安全控制关键点,收集、整理、上报质量安全预信息。

第十二条提出年检整改建议。

第十三条年检综合考核评定结论:

(一)年检合格;

(二)整改;

(二)年检不合格,提出中止用标合同建议。

第四章年检管理程序

第十四条制订年检管理计划(附件1):

(一)省级工作机构在每年1月15日前提出列入当年年检管理范围的用标单位名单,下发至各州(市)工作机构。

(二)各州(市)工作机构在1月30日前制订本辖区绿色食品年检计划,下发至各县(市、区)工作机构。

第十五条各县(市、区)工作机构根据州(市)工作机构下发的年检计划,于上年度用标期满前4个月通知年检企业,准备相关年检材料,做好年检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用标企业按照县(市、区)工作机构通知或证书有效期限,在上一标志使用期满前3个月准备以下年检材料:

(一)年度检查表(附件3);

(二)由通过计量认证检测单位出具的近一年内产品检验报告;

(三)生产加工过程投入品的购销和使用凭证;

(四)绿色食品证书复印件;

(五)认证费用及标志使用费缴纳凭证;

(六)其它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在实施年检工作20日前,州(市)工作机构联同县级工作机构确定年检工作组成员构成、行程安排,通知用标单位(附件2)。

第十九条检查组按照本细则第三章要求对用标单位进行实地检查:

(一)召集用标单位召开年检工作会议,说明年检工作目的意义和工作安排;

(二)审查用标单位提交的年检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了解用标单位上年度单位管理、原料生产、产品加工、产品销售等情况及下年度生产管理销售的目标计划;

(三)深入原料基地、加工车间等现场实地检查、访问、核查实际情况与认证申报材料、年检材料的符合性;

(四)检查组召开碰头会,按照《云南省绿色食品年检管理现场检查判定依据》(附件4)提出实地检查结论和整改建议,填写相关材料。

(五)检查组对列入年检监督抽查的用标单位实地检查时可进行现场抽样,样品由检查组封存后送定点检测单位检测。

第二十条县(市、区)、州(市)工作机构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分别对检查组提交的年检材料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年检意见,需整改的将整意见书面通知用标单位。

第二十一条经检查组及县、州级工作机构审查合格的,由用标单位执年检所需全部材料在上一标志使用期满前20个工作日内报省级工作机构,省级工作机构自收到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经领导签字同意后在证书原件上核盖绿色食品年检专用章。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云南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省级工作机构将不定期对年检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定和通报。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云南省年度绿色食品年检管理工作计划表

州(市)

用标单位名称

证书编号

产品名称

计划实施

年检时间

年检承担单位

附件2

云南省年度绿色食品年检工作通知单

根据《云南省绿色食品年检管理实施细则》,对你单位使用绿色食品标志产品—年度用标情况进行检查,请你单位积极配合。

一、年检时间:

年月日至日

二、年检内容:

(一)核查用标单位实际生产管理与申报材料的一致性;

(二)核查用标单位上年度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三)核查用标产品标志使用情况;

(四)核查用标产品质量的符合性;

(五)其它监督检查。

三、准备的年检材料

(一)年度检审表;

(二)由通过计量认证检测单位出具的当年度产品检验报告;

(三)生产加工过程投入品的购销凭证;

(四)用标产品证书复印件;

(五)标志使用费缴纳凭证;

(六)需要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四、年检检查组组成组长:

成员:

(年检派出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件3

云南省绿色食品年度检审表(——年度)

(表1)填表人: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原料来源

证书编号

证书有效期

相关费用缴纳情况

投入品使用情况

类别

投入品名称

使用目的

使用方法

使用次数

使用量

间隔期

农药

兽药

渔药

肥料

饲料

加工添加剂

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填写说明:

本表由年检单位填写,投入品使用情况根据用标产品种植、畜牧、水产类别填写。

(表2)填表人:

用标产品

名称

原料生产规模

(公顷、万头、万只)

生产周期

(月)

包装规格

年产量、年产值

(吨、万元)

出口量、创汇

(吨、万美元)

销售地区

标志使用情况

贴标

印标

 

 

 

 

 

 

填表说明:

本表由年检单位填写。

(表3)填表人:

(本表由年检检查组填写)

核查用标单位实际生产管理与申报材料的一致性

内容

判定

事实描述

用标单位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运行情况与申报材料的一致性

用标单位原料产地环境质量、生产规模、区域范围、生产组织结构及农户构成与申报材料的一致性

产品生产、加工规程执行情况与申报材料的一致性

生产资料等投入品的采购、使用、保管制度及其执行情况与申报材料的一致性

产品生产、加工、仓储、销售质量追溯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与申报材料的一致性

综合评述:

 

核查标志使用和证书有效性

内容

判定

事实描述

是否在有效期内使用标志和证书

是否在核定的产品品种、数量范围内使用有效的认证标志

使用的标志包装设计是否符合有关认证包装标识的要求

实际使用的有效标志中印标和贴标数量

综合评述:

 

核查用标产品质量的符合性

内容

判定

事实描述

一年有效期内检测报告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

根据现场检查结果提出用标产品技术指标检测建议

产品质量抽样检测

综合评述:

 

其它监督检查

内容

判定

事实描述

法人主体、地址、商标及法人代表等变更情况

标志管理费用缴纳情况

接受相关部门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情况

接受其它部门惩处或表彰奖励情况

用标单位取得其它质量认证情况

对质量认证部门及认证检查员的意见和建议

质量安全控制关键点预警

综合评述:

 

年检整改建议

 

组长:

年月日

用标单位反馈意见:

接受建议:

不接受建议:

签字:

年月日

检查组年检结论

 

年检检查组组长:

组员:

年月日

县级工作机构意见

 

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州市级工作机构意见

 

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省级工作机构意见

 

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附件4

云南省绿色食品年检管理现场检查判定依据

核查用标单位实际生产管理与申报材料的一致性

内容

判定

事实描述

用标单位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运行情况与申报材料的一致性

合格

单位运行正常,机构设置无变化,有质量控制和管理部门。

基本合格

单位运行基本正常,机构设置有变化,有质量控制和管理部门。

不合格

单位运行不正常,营业执照或动物防疫证已过期,机构设置中无质量控制部门。

用标单位原料产地环境质量、生产规模、区域范围、生产组织结构及农户构成与申报材料的一致性

合格

用标产品原料产地生态环境良好,无污染源,完全履行原料供求合同,用标产品生产加工用原料90%以上来自绿色食品生产基地。

不合格

用标产品原料生态环境受到明显污染源污染,用标产品生产加工用原料来自绿色食品生产基地所占比例低于90%。

产品生产、加工规程执行情况与申报材料的一致性

合格

生产加工规程无变化,与实际操作完全一致。

基本合格

生产加工规程有变化,但未报认证管理部门备案,与实际操作基本一致。

不合格

生产加工规程有较大变化,且有违背认证相关规定情况。

生产资料等投入品的采购、使用、保管制度及其执行情况与申报材料的一致性

合格

生产加工投入品采购、使用、保管制度无变化,与实际操作完全一致。

基本合格

生产加工投入品采购、使用、保管制度有变化,但未报认证管理部门备案,与实际操作基本一致。

不合格

生产加工投入品采购、使用、保管制度有较大变化,有使用违禁投入品的凭证。

产品生产、加工、仓储、销售质量追溯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与申报材料的一致性

合格

记录制度已建立,产品质量可实现全程追溯。

基本合格

记录制度基本建立,50%的产品质量可实现全程追溯。

不合格

记录制度未建立,产品质量无法追溯。

核查标志使用和证书有效性

内容

判定

事实描述

是否在有效期内使用标志和证书

合格

证书在有效期内,包装产品(鲜活产品除外)50%以上用标。

基本合格

证书在有效期内,包装产品(鲜活产品除外)30%以上用标。

不合格

证书已过期,包装产品(鲜活产品除外)100%未用标。

是否在核定的产品品种、数量范围内使用有效的认证标志

合格

无超范围用标情况。

基本合格

用标总量未超出核定范围,但品种数量与核定范围不一致且未上报备案报。

不合格

品种、数量超范围用标。

使用的标志包装设计是否符合有关认证包装标识的要求

合格

使用的包装材料符合食品卫生要求,标志标识符合相关规定。

基本合格

使用的包装材料符合食品卫生要求,标志标识基本符合相关规定。

不合格

使用的包装材料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实际使用的有效标志中印标和贴标数量

合格

符合用标或贴标规定。

不合格

除鲜活产品外不使用任何形式的印标或贴标。

核查用标产品质量的符合性

内容

判定

事实描述

一年有效期内检测报告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

合格

提供的检测报告中质量安全指标有五项或五项以上,且与标准相符。

基本合格

提供的检测报告中质量安全指标少于五项,且与标准相符。

不合格

不能提供一年有效的检测报告,或提供的检测报告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与相关标准不符合。

根据现场检查结果提出用标产品技术指标检测建议

/

本建议为下一年度检测报告中必检指标。

产品质量抽样检测

合格

抽检的质量安全指标与相关标准符合。

不合格

抽检的质量安全指标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与相关标准不符合。

其它监督检查

内容

判定

事实描述

法人主体、地址、商标及法人代表等变更情况

合格

法人单位营业执照等相关文件真实有效。

基本合格

法人单位营业执照等相关文件真实有效,但有变更且未向认证管理单位备案。

不合格

法人单位营业执照等相关文件有一份无效。

标志管理费用缴纳情况

合格

按期缴纳标志管理费用。

不合格

未缴纳标志管理费用。

接受相关部门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情况

合格

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验,且结果符合要求。

不合格

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验,但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而被部门通报或媒体曝光而未采取有效措施整改。

接受其它部门惩处或表彰奖励情况

合格

无产品质量或环境污染受到惩处的记录。

不合格

有产品质量或环境污染受到惩处的记录。

用标单位取得其它质量认证情况

/

对质量认证部门及认证检查员的意见和建议

/

说明:

“用标单位实际生产管理与申报材料的一致性”、“标志使用和证书有效性”、“用标产品质量的符合性”、“其它监督检查”四部分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判定为“不合格”则不能通过年检;有五项或五项以上判定为“基本合格”则不能通过年检。

判定为“基本合格”的项目应当提出对应的整改建议,整改建议为下年度年检重点检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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