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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买房合同查询

上海买房合同查询

  篇一:

上海人在外地买房贷款如何查询房产信息

  朋友在外地不限购、不限贷的城市买房,由于对方银行需要购买人上海本地的房产信息,才能评估房贷,由于不熟悉具体流程,来回跑了4次市房产交易中心,1次区房产交易中心,总算完成房屋状况查询,为了大家以后遇到类似的情况少走冤枉了,特整理所需携带的完整资料如下:

  1.外地贷款银行出具的“借款人及家庭成员名单、住房着落情况表”(贷款银行盖章)

  2.本次购房合同;

  3.所有购房人身份证(军人需同时携带单位政治部门开具的身份证明);

  4.未成年人户口簿;

  5.未婚成年人的未婚证明;

  6.已婚成年人的结婚证;

  7.所有材料事先用A4纸复印一份,现场也有复印(1元1张);

  8.办理地址:

南泉北路201号房地大厦1楼;

  9.材料交齐后5个工作日,办理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到上述地点领取“房屋状况信息查

  询结果”;

  10.此项查询是免费的。

  篇二: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第一版

  特别告知

(一)

  一、本合同是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共同制定的示范文本。

  二、除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出售商品房、公有住房出售外,其余房地产买卖均可适用本合同。

  三、双方当事人应按自愿协商、公平的原则订立合同。

房地产买卖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双方当事人订立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共有人的权利。

房地产权利登记分为独有和共有,共有指二个以上权利人共同拥有同一房地产,买卖房地产签订合同时,房地产权证内的共有人应在合同内签字盖章。

  原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参加房改购房时的同住成年人应在合同附件五相关关系内表示同意出售,并签字盖章;因故无法在合同内签字盖章的,应出具同意出售的其他证明。

  房地产权证内的权利人将房地产出售前,应与其配偶协商一致,出售后配偶再提出异议的,由权利人承担法律责任。

  2、定金。

买卖合同定金是双方履行合同的担保,双方当事人可就定金数额、支付日期等在附件三付款协议内约定。

  3、房屋交接是卖售人按约定的日期和方式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验收和接受的过程。

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第四条明确交付和验收曰期、选择交付的方式。

  卖售人将原购入的商品住房出售的,开发公司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一并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享有两书规定的权益。

  4、房屋质量。

质量条款是买卖合同的必要内容,买卖的房屋应能保持正常使用功能。

房屋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若继续使用的,产权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

  5、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前,买受人应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查阅买卖房地产的有关登记(备案)资料,查验买卖的房地产上是否存在产权争议和其他权利限制,以维护自身权益。

  6、买卖已出租房屋的,卖售人应当在出售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如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买受入购房后应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承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

  7、买卖已抵押房地产的,卖售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并就有关事项协商~致,同时告知买受人房地产抵押的事实。

  8、房地产买卖后的土地使用权

  

(1)居住房屋

  居住房屋出售,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

其中,房地产权证注明土地使用年限的,应在合同第三条第

(一)项如实填写。

未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花园住宅出售时,买受人应向市或区县房地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并选择合同第三条第

  

(二)项。

  

(2)非居住房屋

  该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出售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

当事人应选择合同第三条第

(一)项,其中,房地产权证注明土地使用年限的,应如实填写。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划拨土地上房地产买卖,买受人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当事人应选择第三条第

(二)项。

  除上述情况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国有土地租赁和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等其他土地有偿使用形式,属此范围的,当事人应在第三条第(三)项内约定。

  9、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的买卖对象。

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居住房屋未经依法征用,只能出售给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内具备居住房屋建设申请条件的个人。

非居住房屋只能出售给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体经营者。

  10、住房户口迁移。

已投入使用的住房买卖,除房屋交接和权利转移外,住房内的原有户口是否及时迁出也会影响合同的履行。

当事人可在补充条款内约定户口迁移条款。

  11、维修基金交割a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买卖合同生效之日起的十日内,当事人应将房地产转让情况书面告知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单位,并办理房屋维修基金户名的变更手续,帐户内结余维修基金的交割,当事人可在补充条款中约定。

  四、为保障买卖双方自身权益,防范违规的房地产中介对当事人权益的侵害,凡委托具有房地产经纪资格的专业公司提供代理、居间

  介绍等服务的,受托居间介绍、代理的房地产经纪公司均应在附件六居间介绍、代理等中介服务情况中签字盖章;其中:

委托人应将居间介绍的有关房地产经纪公司及执业经纪人情况在第一条内予以明示,以备与经纪公司、经纪人发生纠纷时作为投诉的依据。

  五、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一房多卖,通过上操作系统签订合同后,当事人应及时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六、为方便当事人订立买卖合同补充条款,拟订下列范例,当事人可根据需要自由选择,范例未经当事人选取,不作为合同内容。

房地产权利保证条款范例:

甲方保证,上述买卖的房地产不存在产权争议和其他人主张权利的情况。

在本合同签订前,该房地产已存在的权利负担,乙方同意甲方按下述第一项处理:

  

(一)本合同生效后一日内,甲方与抵押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注销他项权利的登记,逾期未注销的,乙方有权追索甲方的违约责任。

  

(二)在抵押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乙方承认并继受该项权利,并同意办理变更登记。

户口迁移条款范例:

甲方承诺自上述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的一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机构办理原有户口迁出手续。

如由于甲方未及时迁出户口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了或裁或审制度,合同当事人一旦选择了仲裁,就意味着不能再向法院起诉。

  八、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

  篇三:

签订上海市二手房买卖合同注意事项

  1、承重墙分布;

  2、水、电、煤管线走向;

  3、过户时是否可以房屋共有人的委托公证书;

  4、长城宽带取消;

  5、小区物业费收取、水、电、煤、有限电视、固定电话、维修基金过户;

  6、小区固定车库;

  7、没有委托公证书、没有生效的购房合同是否可以办理贷款?

  8、未见产调,15元/次。

  二手房交易中,许多购房者往往只考虑房产价值的高低,而忽略了交易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对于如何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所知更少。

事实上,二手房买卖合同在签订前和签订时更需要特别注意。

  签订前

  一、购房者一定要对售房者有较为全面的了解。

  1、查看产权所有人的身份证件。

  2、房屋产权证上的产权所有人是一位还是几位如果是几位共有,则共有人是否全部同意

  出售房产时,房屋的产权共有人一定要全部同意。

在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时,也要全部到场。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场,需出具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由委托代理人替其签章。

  二、对即将进行交易的房产进行必要的了解。

  1、售方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是否属实

  2、房产面积多大

  3、该房产用途是什么是办公还是居住,或是其他

  4、该房产有没有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

  5、该房产是否已设定抵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在这里,如果该房产已设定抵押,那么抵押方即为售房者,抵押权人就是售房者将该房产抵押的第三方即某人、某公司或某银行;受让人就是购房者。

这个规定的意思也就是售房者已将该房产抵押给第三方,在转让该房产时,并未通知第三方或未告知购房者此房已设定抵押,那么转让行为无效。

只有在抵押登记注销或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此房产方可进行买卖。

  6、该房产是否已设定租赁

  如果该房产已经出租,则需要售房者提供该房产的承租方出具的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

同时购房者还要查询售房者与该房产的承租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登记备案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规定:

转让已经出租的房地产,租赁双方当事人已经依法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该租赁合同由房地产受让人继续履行。

这个规定的意思是售房者转让已经出租的房地产,因该房产而签订的租赁合同是登记备案的,则租赁合同由购房者继续履行。

也就是说:

如果购房者购买该房产是为了投资,这种带租约的房产是比较适合的;如果购房者购买该房产是为了自己居住,这种带有已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的房产会对购房者造成较大影响的。

  签订时

  一、需要准备的证明材料。

  购置房地产,购房者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数人。

无论哪种情况,都需要购房者准备好如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2、未成年人的户口簿或出生证明;3、有委托代理人,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购房者如是境外人士,所提供的公证材料是外文的需到上外翻译公司翻译。

境外人士提供的有些材料如委托书、同意书等必须经下列境内外机构公证、认证后方为有效:

  1)香港地区:

经国家司法部授权的香港律师公证;2)澳门地区:

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3)台湾地区:

经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后由海基会将副本寄送上海市

  公证员协会,当事人凭正本前往上海市公证员协会核对盖章;4)外国:

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二、看清楚合同中的约定内容。

  尽管二手房交易当中使用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是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与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规范文书,但其中也有很多地方需要填写,所以要仔细些,尤其注意以下几点的填写(如果正文写得不够全面,可在补充条款中加以说明):

  1、房款的金额是否写清楚

  2、付款方式该如何是一次性付款还是分几次每次付款是什么时间这与购房者自己的资金流转是否有冲突避免向售房者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3、购房者如需按揭贷款,在合同中是否已经注明(这里需要提醒购房者,要先了解贷款银行的操作程序及规定,一定不要使自己的贷款额度超过贷款银行的规定额度,造成贷款审核不能通过,目前上海大多数银行可以贷款七成);

  4、何时交房交房时还有哪些物品(家具、电器等设备随房产一并转交购房者,也需要在合同的附件中列出明细清单);

  5、交房前与交房后的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通信等费用由谁来承担一般是交房前由售房者承担,交房后由购房者承担;

  6、房地产的风险责任何时转移给购房者

  《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规定是:

房地产的风险责任,自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由转让人转移给受让人(即购房者);但转让当事人约定自房地产转移占有之日(交房之日)起转移风险责任的,从其约定。

大多数的购房者会选择使用在房地产转移占有之日起转移风险责任;

  7、违约责任是否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是否约定清楚

  8、房地产买卖合同何时生效(这对购房者是否能够很好地履行合同是至关重要的)

  1)如果交易双方没有特别约定,则交易双方签字后合同即为生效。

  2)交易双方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加条件,附加条件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3)交易双方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加期限,附加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到时生效。

  4)双方当事人中有一方或双方是境外人士,交易双方在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应经过公证,此时合同方才生效。

  关于二手房买卖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

二手房买卖合同没有具体的样本,但是您需要了解该合同应该具备如下内容:

  篇四:

上海如何签订上二手房买卖合同

  如何签订上二手房买卖合同

  在二手房交易中,许多购房者往往只考虑房产价值的高低,而忽略了交易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对于如何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所知更少。

事实上,二手房买卖合同在签订前和签订时更需要特别注意。

  签订前

  一、购房者一定要对售房者有较为全面的了解。

  1、查看产权所有人的身份证件。

  2、房屋产权证上的产权所有人是一位还是几位?

如果是几位共有,则共有人是否全部同意?

  出售房产时,房屋的产权共有人一定要全部同意。

在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时,也要全部到场。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场,需出具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由委托代理人替其签章。

  二、对即将进行交易的房产进行必要的了解。

  1、售方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是否属实?

  2、房产面积多大?

  3、该房产用途是什么?

是办公还是居住,或是其他?

  4、该房产有没有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

  5、该房产是否已设定抵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在这里,如果该房产已设定抵押,那么抵押方即为售房者,抵押权人就是售房者将该房产抵押的第三方即某人、某公司或某银行;受让人就是购房者。

这个规定的意思也就是售房者已将该房产抵押给第三方,在转让该房产时,并未通知第三方或未告知购房者此房已设定抵押,那么转让行为无效。

只有在抵押登记注销或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此房产方可进行买卖。

  6、该房产是否已设定租赁?

  如果该房产已经出租,则需要售房者提供该房产的承租方出具的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

同时购房者还要查询售房者与该房产的承租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登记备案?

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规定:

转让已经出租的房地产,租赁双方当事人已经依法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该租赁合同由房地产受让人继续履行。

这个规定的意思是售房者转让已经出租的房地产,因该房产而签订的租赁合同是登记备案的,则租赁合同由购房者继续履行。

也就是说:

如果购房者购买该房产是为了投资,这种带租约的房产是比较适合的;如果购房者购买该房产是为了自己居住,这种带有已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的房产会对购房者造成较大影响的。

  签订时

  一、需要准备的证明材料。

  购置房地产,购房者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数人。

无论哪种情况,都需要购房者准备好如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2、未成年人的户口簿或出生证明;3、有委托代理人,须提供经公证的委

  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购房者如是境外人士,所提供的公证材料是外文的需到上外翻译公司翻译。

境外人士提供的有些材料如委托书、同意书等必须经下列境内外机构公证、认证后方为有效:

  1)香港地区:

经国家司法部授权的香港律师公证;2)澳门地区:

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3)台湾地区:

经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后由海基会将副本寄送上海市公证员协会,当事人凭正本前往上海市公证员协会核对盖章;4)外国:

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二、看清楚合同中的约定内容。

  尽管二手房交易当中使用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是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与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规范文书,但其中也有很多地方需要填写,所以要仔细些,尤其注意以下几点的填写(如果正文写得不够全面,可在补充条款中加以说明):

  1、房款的金额是否写清楚?

  2、付款方式该如何?

是一次性付款还是分几次?

每次付款是什么时间?

这与购房者自己的资金流转是否有冲突?

避免向售房者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3、购房者如需按揭贷款,在合同中是否已经注明?

(这里需要提醒购房者,要先了解贷款银行的操作程序及规定,一定不要使自己的贷款额度超过贷款银行的规定额度,造成贷款审核不能通过,目前上海大多数银行可以贷款七成);

  4、何时交房?

交房时还有哪些物品(家具、电器等设备随房产一并转交购房者,也需要在合同的附件中列出明细清单);

  5、交房前与交房后的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通信等费用由谁来承担?

一般是交房前由售房者承担,交房后由购房者承担;

  6、房地产的风险责任何时转移给购房者?

  《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规定是:

房地产的风险责任,自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由转让人转移给受让人(即购房者);但转让当事人约定自房地产转移占有之日(交房之日)起转移风险责任的,从其约定。

大多数的购房者会选择使用在房地产转移占有之日起转移风险责任;

  7、违约责任是否约定?

违约金的数额是否约定清楚?

  8、房地产买卖合同何时生效?

(这对购房者是否能够很好地履行合同是至关重要的)

  1)如果交易双方没有特别约定,则交易双方签字后合同即为生效。

  2)交易双方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加条件,附加条件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3)交易双方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加期限,附加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到时生效。

  4)双方当事人中有一方或双方是境外人士,交易双方在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应经过公证,此时合同方才生效。

  XX-3-6摘于上海房管局房地交易

  篇五:

合作购房协议书

  合作购房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充分协商,就双方共同投资购买物业之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一、甲乙双方共同投资,购买一套位于上海市,房产总价款万元人民币。

  二、出资金额、出资比例甲方出资元人民币。

乙方出资元人民币。

甲方、乙方各出资50%。

  三、产权比例

  甲方享有共同所购物业50%的产权。

乙方享有共同所购物业50%的产权。

  四、物业考察、购买

  甲乙双方共同对拟购房产进行实际考察、了解。

  五、购置物业法律文件签署、款项支付、购房手续办理及委托授权

  甲方委托乙方由乙方全权办理购房定金、首付款、及其他购置房产相关款项的支付、《房产预售合同》等法律文件的签署、房产抵押按揭贷款办理、房产交接、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水电煤有线电视开通或入户等所有购房相关手续。

由方依法出具经过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并详细载明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委托期限。

  委托人有权监督和过问委托事项的办理情况和进展情况,受托人应按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受托事项的办理情况和进展情况,如有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委托人报告或通知。

  六、房地产权证署名、办理、保管

  所购物业的所有权凭证要依法载明共有比例情况,即甲乙各享有50%的房屋产权,房地产权证由乙方依法办理并由乙方妥善保管。

  七、物业装饰装修由方负责办理,所需费用各承担50%。

  八、物业管理、出租及收益分配比例

  由方负责所购房产的管护、维护、出租、收取房屋租金等物业管理事务,但出租价格应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房屋出租合同》应在正式签署前取得甲方或甲方委托律师得书面同意。

乙方收取承租人的房屋租金后应及时归还银行按揭贷款本息,余额视为房产收益由甲乙双方各分享50%,每一个月结算一次。

  九、购置物业税费承担

  购房及按揭贷款、产权登记所支出的公正费、保险费、房产交易税费、产权登记税费、律师费、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水电煤有线电视开通或入户费、中介费(委托中介出租物业)、房屋租金税费等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并以现金支付。

  十、物权行使

  甲乙双方共同行使所购房产的占有、出租、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如有一方依法书面授权,另一方也可以代为行使,但房产买卖、抵押、担保必须有双方书面同意。

十一、物业出卖及优先购买权行使

  如甲乙双方共同决定出售所购房产,应依法进行并办理相关手续,盈利或亏损均由甲乙双方各自享有或承担50%。

在同等条件(市场价或评估价)下,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有优先购

  买权。

  如果一方决定出售房产,应书面通知另一方,如果另一方不同意出售房产,应书面告知。

不同意出售的一方应按公平价格(市场价或评估价)购买同意出售的一方的房产份额。

如果接到出售房产通知后3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则视为同意出售房产;如果不同意出售房产又不愿意购买或30日内不以实际行动履行购买承诺的,视为同意出售房产,并应给预积极配合。

十二、甲乙双方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物业,具体约定如下:

  1、购房首付款元(包括定金)人民币(房款总价款的50%)由甲乙双方各付50%,并以现金支付;

  2、主贷人为乙方先生;3、按揭贷款的期限为年;

  4、由甲乙双方每月向贷款银行偿还贷款本息,各自承担50%;房产出租后,以房屋租金每月向贷款银行偿还贷款本息,不足部分由甲乙双方各自支付50%。

  十三、甲乙双方所购房产的实际产权由甲乙双方按本协议约定共有,所有权由双方共同行使。

  十四、适用法律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五、本协议变更或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2、符合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的,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3、未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不得变更或解除;

  十六、争议解决办法

  凡涉及本协议的生效、履行、解释等而产生的争议,先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十五日内协商无果,双方均可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并按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一次性的,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和执行。

  十七、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均应严格信守本协议,不得违约,如有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因违约方违约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书面文件。

  十九、本协议正本一式六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律师事务所保存贰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国藉:

国藉:

  住址:

住址: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电话:

电话: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邮编: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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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六:

上海市房地产经纪合同

  (合同编号: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委托人(甲方)经纪人(乙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授权委托乙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从事地产经纪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中介[];代理[];咨询[];向乙方提供以下有效证明:

(见附件一)()1、身份证;国籍[]编号[]()2、营业执照;编号[]()

  3、房地产权证;编号[]()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5、他项权利证书;编号[]()6、其他证明或资料[]甲方提供的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甲方具备委托本合同事项的合法当事人。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出示下列有效证明(见附件二)()1、身份证;国籍[]编号[]()2、营业执照;编号[]()3、房地产权证;编号[(])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5、他项权利证书;编号[]()6、其他证明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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