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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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

 

开平市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

保障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家庭人口

户籍所属区、街道办事处

社区居委会

户籍地址

居住地址

所属供应对象

□市城镇户口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或个人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

联系电话

2014年1月

 

第一部分:

承诺书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承诺如下:

(一)本申请表填写的成员,都是我户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与申请人都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

(二)保证提供的资料、证明、证件真实有效。

(三)同意将表内所申报的内容向社会公示。

(四)如在轮候期间或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期间发生购买住房或资产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愿主动向原受理单位申报,取消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

(五)愿意接受和服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安排,按照摇珠和轮候顺序,解决住房问题。

(六)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后,自觉履行《开平市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接受住宅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遵守住宅小区管理规约(或临时管理规约),按规定标准缴纳房租和物业管理费等有关费用。

(七)在申请和租住公共租赁住房过程中,本户如有违反《开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行为的,愿意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理。

承诺人签名(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

年月日

二、用工单位承诺如下:

我单位对在本单位工作的申请人或其共同申请人所证明的个人基本情况、工资收入、劳动关系及其购买社保等情况属实。

如有虚报、瞒报,愿接受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承诺单位(盖章):

 

年月日

第二部分:

申请家庭、用工单位、居民委员会填写部分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婚姻

状况

与申请人关系

身份证号码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新就业职员和外来务工人员

是否本市区城镇户籍并在市区居住

户籍在本市区的起始时间

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

户籍所在地

在本单位工作起始时间

在本单位购买社保月数

在本市区购买社保累计月数

1

申请人

2

3

4

5

6

7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收入情况表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申报情况

相关部门审核情况

(申请人)上年度总收入(扣除医保、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后)为元,实际月平均收入为元。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月日

经核定(申请人)上年度总收入为元,月平均收入为元。

补充说明:

 

经办人:

居民委员会(盖章)

 

年月日

(共同申请人)上年度总收入(扣除医保、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后)为元,实际月平均收入为元。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月日

经核定(共同申请人)上年度总收入为元,月平均收入为元。

补充说明:

 

经办人:

居民委员会(盖章)

年月日

(共同申请人)上年度总收入(扣除医保、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后)为元,实际月平均收入为元。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月日

经核定(共同申请人)上年度总收入为元,月平均收入为元。

补充说明:

 

经办人:

居民委员会(盖章)

 

年月日

(共同申请人)上年度总收入(扣除医保、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后)为元,实际月平均收入为元。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月日

经核定(共同申请人)上年度总收入为元,月平均收入为元。

补充说明:

 

经办人:

居民委员会(盖章)

 

年月日

注:

1、有工作单位的填左边栏,并加盖单位公章。

2、没有工作单位的由个人在左边栏自报填写收入(不用加盖单位公章),再由居民委员会在右边栏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家庭财产净值申报表(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填写)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申报情况

自有房屋情况

产权人

地址

建筑面积(㎡)

购房

时间

购房时价格

自有车辆情况

车主姓名

车辆类型

车牌号码

入户时间

购车时是否新车

原发票价格

银行存款及债券情况

存款银行

开户名

截至申请日止银行存款余额

股票情况

证券公司

开户名

截至申请日止股票及其帐户价值总额

合计

股票市值

股票帐户余款

注:

家庭财产净值将由镇、街道办事处向市相关部门采取信函索证方式进行审核。

四、家庭住房情况

现住房情况

住房

地址

产权性质

建筑面积(m2)

住房1

住房2

注:

产权性质应填写自有产权住房,租直管公房,租单位公房,租或借住私房,住父母(亲戚)房等;

五、家庭其他情况

所属类型

持证人

有效期限

持有《广东省城乡居(村)民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持有《开平市低收入家庭证》

持有《残疾证》(三级以上)

单亲特困妇女家庭

------

 

六、申请保障方式

□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或租金核减(本项由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选择)

 

第三部分:

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意见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⒈该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区工作或居住。

⒉该家庭月总收入元,家庭人均月收入元。

⒊该家庭财产净值元,人均净值元。

⒋该家庭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⒌该家庭未有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政府购房优惠政策。

经审核:

□该家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该家庭同时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

□该家庭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申请条件,主要原因为不符合上述第

点规定,已于年月日书面通知该家庭。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月日

 

新就业职工

⒈该申请人具有本市区城镇居民户口。

⒉该申请人从初次就业起累计工作3年以内。

⒊该申请人月总收入元,月均收入元。

⒋该申请人所在家庭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⒌该申请人在本市区工作满3个月并与本市区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累计购买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

经审核:

□该申请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申请;

□该申请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主要原因为不符合上述第点规定,已于年月日书面通知该家庭。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外来务工人员

⒈该申请人持有本市区城镇居住证。

⒉该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月总收入元,人月均收入元。

⒊该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区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⒋该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区工作累计满3年并与本市区用人单位签订了新劳动(聘用)合同,在本单位购买社会保险1年以上,在本市区累计购买社会保险3年以上。

经审核:

□该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申请;

□该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主要原因为不符合上述第

点规定,已于年月日书面通知该家庭。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月日

 

第四部分:

镇、街道办事处审批意见

□该家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该家庭同时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

□该家庭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原因为:

已于年月日书面通知该家庭。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月日

第五部分:

镇、街道办事处网站公示情况

1.公示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

2.公示结果:

(在相应的□内打√)

□无人提出异议,不须核查,公示通过;

□有异议,须核查。

3.异议核查结果:

□异议成立,不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原因。

已于年月日书面通知该家庭。

□异议成立,不符合申请廉租住房条件,原因。

已于年月日书面通知该家庭。

□异议不成立,符合条件,原因。

 

第六部分:

房屋分配情况

房屋坐落

房屋类型

承租人

租赁期限

     

建筑面积(㎡)

月租金(元)

开平市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申请须知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统筹建设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的限定套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的保障性住房(包括按有关规定所称的廉租住房。

一、申请和程序

㈠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下列材料:

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⒊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收入证明(工资存折流水单打印资料或加盖单位公章的收入证明);

⒋申请人家庭财产净值申报表(已含在申请表内);

⒌居住证明:

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租住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不含同一户籍有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的租住、借住关系);借用住房的,提供由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户主与借用人的借用关系证明。

㈡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下列材料:

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⒉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已婚的应同时提供结婚证明;

⒊申请人收入证明(工资存折流水单打印资料或加盖单位公章的收入证明);

⒋申请人及其家庭在市区范围内的居住证明;

⒌申请人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

⒍就业单位为申请人在市区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资料复印件;

⒎如有共同申请人的,一并提交申请人的上述材料。

㈢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下列材料:

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⒉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已婚的应同时提供结婚证明;

⒊申请人收入证明(工资存折流水单打印资料或加盖单位公章的收入证明);

⒋申请人及其家庭在市区范围内的居住证明;

⒌申请人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

⒍就业单位为申请人在市区缴纳3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资料复印件;

⒎如有共同申请人的,一并提交申请人的上述材料。

㈣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⒈领表: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委员会领取《申请表》,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凭户口簿或居住证、身份证向就业单位领取《申请表》。

⒉申请:

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就业单位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

⒊初审:

居民委员会或者就业单位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户籍、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报送所在镇、街道办事处;

⒋审核:

由镇、街道办事处自收到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会同市民政、住建、公安交管、社保等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⒌公示:

经审核,申请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规定条件的,由所在地镇、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居住地址、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家庭住房、家庭财产等情况,在由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就业单位张榜公布,并在镇、街道办事处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镇、街道办事处批准申请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并在本部门网站公告,同时向申请人发出《资格确认书》。

⒍轮候:

经申请符合资格已处于轮候状态的申请人,在轮候期间因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财产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主动向原受理单位申报,取消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

二、租赁和租金管理

㈠在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分配10日前向经审核符合条件并已登记的申请人发出《开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分配通知书》,告知分配时间、地点以及拟分配的房源地址。

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租赁资格每3年审核一次。

其中,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的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1年,租赁资格每年审核一次。

㈢除不可抗力外,已确立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家庭或个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⒈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⒉参加选房但放弃所选定的住房的;

⒊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⒋签订租赁合同后无正当理由放弃租房的。

㈣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按套型建筑面积计收,其中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房屋所在地房屋租金市场参考价,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发布。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计收比例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标准和配套设施、住房保障对象承受能力以及市场房屋租金水平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具体的调整时间和幅度,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三、租赁住房补贴

租赁住房补贴是按照市场租金单价、廉租住房租金单价、人均住房保障面积和家庭人口确定。

(一)市场租金单价:

市物价局根据租赁市场的情况每年测定公布的标准;

(二)廉租住房租金单价:

按照市物价局每年公布的标准;

(三)人均住房保障面积:

以民政部门核定的家庭人数为计发补贴人数,原则上每户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

低保家庭按市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保障面积;低收入家庭按市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保障面积与实际人均住房的面积之差(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按市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保障面积-实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租赁住房补贴计算公式:

月租赁住房补贴=(市场租金单价-廉租住房租金单价)×人均住房保障面积×家庭人口。

四、租金核减

租住直管公房的申请对象,持《开平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确认书》直接到辖管房管所办理公房租金核减手续。

五、退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㈠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擅自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㈡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居住的;

㈢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住房租金或物业管理费的。

六、监督管理

㈠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因工作调整离开原工作单位的,原用人单位及其本人要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报。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给予原承租人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由原承租人重新提供与市区新就业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新就业单位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的资料复印件以及本人的收入证明等资料办理续约。

延长期满后仍不腾退的,租金按照房屋所在地房屋租金市场参考价的2倍计收。

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民政、公安、镇、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承租人的人口、收入及住房、财产变动等有关情况,对认定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的可提前解约。

承租人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延长期内租金按照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租金市场参考价计收;延长期满后仍不腾退的,租金按照房屋所在地房屋租金市场参考价的2倍计收。

七、法律责任

㈠申请人隐瞒身份、住房或收入等状况,以虚假资料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镇、街道办事处应取消其申请资格,责令其退出已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按照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租金市场参考价的2倍追缴房租差价并上缴财政,该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已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㈡用人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已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㈢承租人或用人单位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拒不执行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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