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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修改机电设备检修管理办法

运河煤矿机电设备检修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矿井生产系统机电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保障机电设备安全经济运行,促进安全生产。

根据《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井上、下生产系统及生产辅助系统机电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检修及停产检修工作。

对外委托检修的相关施工工程,应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各生产、辅助单位使用的机电设备、设施,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定期进行检查检修。

第四条机电设备的检修应执行设备的维护保养与计划性、预防性检修相结合的检修制度,应严格执行《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及《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

第五条机电设备检修应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分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机电矿长、机电(综机)副总是机电设备停产检修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对机电设备的停产检修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机电技术部是机电设备检修工作的归口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机电设备停产检修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生产辅助单位负责对各自使用的机电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与保养,负责对本单位的设备检修工作组织实施。

第九条安全监察科负责设备检修的安全管理、督察工作。

第三章巡检、班检与日检修

第十条机电设备应根据生产工艺特点和生产过程中的使用要求,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维护保养和检修。

机电技术部根据国家相关规程规定,并结合矿井实际对连续运行的机电设备制定巡检制度;对频繁使用的设备制定班检及日检修制度;并落实实施与考核。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有针对性的制定设备的巡检、班检和日检修制度,明确各种设备的检修周期,明确班检、日检修内容、检修部位、检修标准,明确各种设备的巡查内容,确保对使用的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保养和检修。

第十二条设备巡检、班检和日检修时间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连续运行的重要设备(如:

主扇风机、变电所等),机台值班员巡检时间为每小时一次,特殊情况应增加巡检次数,并应有专职维修人员每天定时进行巡回检查。

归口管理科室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每周巡视不得少于一次。

对设备的巡回检查应有巡检记录;

(二)班检是指每个班次在设备开机运行前进行的巡视检查,通过班检及时发现隐患或作简要的维修,亦是设备日检的补充,亦是给下一次日检提供信息。

系统成套设备班检时间不得少于15分钟,单台设备班检时间不得少于10分钟;

(三)日检修是对生产设备的常规性检查检修,是为了确保设备可靠运行,维护正常生产而对长时间运行的设备定期定时进行计划性、预防性的检查检修,以完成对设备状态的检查、对连接件紧固、更换小型零部件、润滑注油及因生产需要的设备挪移等日常维护工作。

日检修时间规定如下:

1、综采工作面日检修时间一般不得少于300分钟;

2、掘进工作面日检修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50分钟;

3、大型提升机(主、副井绞车,2.0米及以上绞车)日检修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20分钟;

4、井上下各轨道运输设备日检修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20分钟;

5、煤流系统(强力皮带、集中皮带、各固定转载皮带、地面煤流系统各运输环节)日检修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20分钟;

6、乘人猴车日检修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20分钟;

7、洗煤厂日检修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40分钟;

8、其它大型固定设备日检修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20分钟;

9、其它一般设备可根据生产及设备的使用情况酌情确定日检时间,但频繁使用的成套设备日检修时间一般最低不得少于60分钟。

(四)日检修时间段

日检修时间段的安排应按照有利于安全生产、有利于设备检修、有利于生产组织、有利于节能降耗、有利于生产协调和统筹兼顾的原则。

1、对全矿生产系统影响较大的系统设备,日检修时间段由调度指挥中心和机电技术部共同研究确定;

主要有:

综采工作面、煤流系统、主提升系统、主供配电系统、主排水系统、压风系统、排矸系统等设备;

2、掘进工作面可根据生产实际情况,结合矿生产需要科学的制定日检修时间段,并报调度指挥中心备案;

3、其他辅助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并结合矿生产时间安排,科学合理的安排日检修时间段,并报机电技术部备案。

第十三条对非频繁使用的机电设备可不安排班检及日检修,但应有维修人员进行制度性巡回检查(每周不得少于两次)。

并应根据设备的使用情况有计划的安排月检修或季检修。

第十四条为有效的对设备进行检修,各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或挤占班检及日检修时间。

在日检修中过程中若发现设备隐患,并预计在规定的日检修时间段内无法完成对该设备的维修时,应立即向调度指挥中心汇报,经矿值班领导批准后方可变更或延长检修时间。

对于大型重要机电设备的日检修,停机时间由调度指挥中心负责记录考核。

第十五条机电维修人员应做好检修前的准备工作,要充分利用日检时间对设备进行全面认真的巡查检修,并要保证检修质量,认真填写日检修记录。

第十六条设备的日检修工作应有日检记录,并由单位分管领导签名对检修质量负责。

第四章应急检修

第十七条应急检修主要是指在正常生产中因出现设备故障或其它异常,危及安全生产或难以保障设备可靠运行而必须对设备进行停机检查或修理的设备检修活动。

第十八条大型及重要设备在运行时,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停止操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控制隐患,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

(一)仪表指示异常、安全保护装置动作或安全预警系统报警;

(二)安全保护附件失效,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三)信号系统、控制系统失灵;

(四)设备发生裂痕、变形,连接件脱扣、脱销,紧固件损坏、断裂危及安全;

(五)设备严重磨损、过热、冒烟起火;

(六)设备运行声音异常;

(七)发生其它事故而直接威胁到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九条大型及重要设备或影响其它系统运行的设备出现故障需要临时停机检修时,应及时向上级汇报,经调度指挥中心批准后方可进行应急检修。

第二十条应急检修时,单位值班人员应现场指挥协调,必要时矿带班、值班人员现场跟班指挥。

第二十一条应急检修结束后,应及时进行分析,找出原因,总结经验,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

第五章停产检修

第二十二条停产检修是指停止生产并安排专用时间对机电设备进行计划性、预防性的检查检修。

主要指月检修、季检修或年度停产检修。

第二十三条机电技术部根据国家相关规程规定,并结合设备运行及使用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机电设备停产检修计划。

第二十四条停产检修时间

(一)矿井机电设备停产检修,全年计划安排时间不得少于15天,每个检修日检修时间计划安排不得少于8小时;

(二)每月的停产检修日(月检修)一般安排在每月月底,检修时间计划安排最低不得少于8小时。

如遇特殊情况检修日需要变更时,由机电技术部超前计划,由相关生产科室共同研究确定,并提前通知到各相关单位;

(三)主、副井提升系统、主要上、下山运输线及井口装备等平时不能检修的设备,应在矿井停产检修日进行检修;

(四)大型固定设备(如:

主排水泵、压风机机等)有备用的,应按计划周期交替运行。

为恢复其设备性能,应按照检修计划周期对其进行检修,及时恢复备用。

矿井主要排水设备设施应在每年雨季前全部检修完毕。

第二十五条停产检修计划的编制

停产检修计划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设备运行状况并结合矿井生产计划进行编制,向归口管理部门申报,由机电技术部汇总,由分管领导组织召开专门会议研究确定。

凡能在日常检修时间内完成的项目,原则上不列入停产检修计划。

停产检修应集中力量解决平时不能检修的主要设备缺陷和各种安全保护装置的试验和整定。

停产检修确定后,应编制检修工程任务书、检修质量标准、安全技术措施、劳动组织等。

大型系统设备还应编制施工网络图或施工指示图表。

第二十六条停产检修计划的申报原则

(一)平时检修难度较大或日检修不能完成的项目;

(二)对生产影响较大的项目;

(三)平时不能停机试验和整定的安全保护装置;

(四)需要多方协调才能进行的项目;

(五)占用人力、物力较多的项目。

第二十七条停产检修计划的编报要求

(一)各单位申报的检修项目必须以《机电检修计划呈报表》的形式申报;

(二)呈报表应将项目的名称、地点、检修的主要内容、检修时间、施工人员工种、人数、施工负责人及区队安全负责人等内容填写齐全;

(三)施工项目若影响到供电、供水、供风等系统,必须将停供时间、恢复时间、涉及范围等分别详细说明;

(四)各停产检修单位应提前至少12天将《机电检修计划呈报表》以书面形式报机电技术部归口科室,逾期未申报的按无计划处理。

(五)需要对外委托检修的项目,应至少提前20天申报。

第二十八条停产检修计划的审批与报送

(一)机电归口科室对各单位《机电检修计划呈报表》进行预审后报机电技术部汇总,并汇编《运河煤矿停产检修计划表》;

(二)机电技术部应在检修前10天内将汇编的《运河煤矿停产检修计划表》分别呈送各生产科室审定,各生产科室应于24小时内将审定意见反馈机电技术部,由机电技术部最终定稿;

(三)《运河煤矿停产检修计划表》定稿后,由机电技术部于检修前7天内报送矿领导及各有关单位,并做好报送记录。

第二十九条停产检修计划的变更

凡列入计划的检修项目,必须按规定要求完成,不得擅自变更或取消。

确由生产或安全原因需要调整检修项目时,由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详细阐述变更原因),报送机电技术部,经机电技术部研究并协调各有关单位,报分管矿长批准后方可变更检修项目,大型项目的变更应向矿长呈报。

第三十条停产检修前的准备

(一)在停产检修的前5日内,由矿分管领导组织召开有各生产科室、各生产、辅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停产检修专题会议,落实对停产检修工作的准备情况;

(二)各单位在停产检修前应严格落实停风、停电、停水和停机等方面的具体事宜;

(三)要做好材料、工具、配件的准备工作,对主要配件要进行材质、配合尺寸的校对,确保其质量、尺寸符合要求;

(四)要提前向参加检修的人员传达检修计划、检修质量标准,学习贯彻《安全技术措施》,并应组织考试。

第三十一条停产检修的施工组织

(一)要加强专业化检修队伍的建设。

对专项的检修负责人及检修人员应尽可能相对固定,从而提高检修人员的责任心,保证维修人员熟悉设备性能结构,熟练掌握维修技能,确保检修质量;

(二)各检修项目要指定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施工人员;

(三)对于重大检修项目,应制定相应的组织措施,可成立设备检修临时指挥小组;

(四)要严格执行一工程一措施制度,无措施的严禁施工。

若因措施不严不细而影响检修质量或导致发生事故的,将按照矿有关规定追究措施编写人、措施审批人的责任;

(五)调度指挥中心在检修过程中要加强调度,随时掌握各项目的检修进度,及时处理在检修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并相关做好调度记录;

(六)检修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调度指挥中心汇报完成情况;

(七)凡影响到生产系统的非制度性检修,必须向调度指挥中心汇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检修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二条设备的日常检修应有常规检修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检修应制定临时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三条停产检修必须编制检修施工组织设计,非常规检修的项目或施工工艺有变化的重要检修项目,必须编写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施工项目内容、施工地点、时间;

(二)劳动组织:

施工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验收人及参加检修的人员工种和人数;

(三)施工方法及程序;

(四)检修质量标准、试验项目、试验标准;

(五)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六)有关安全系数验算及保护整定验算;

(七)有关施工图纸;

(八)必要时需要探伤、清洗、更换的部件名称、数量。

第三十四条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

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根据矿有关规定并按相关程序逐级进行审批,应于检修日前5天审批完毕。

外委检修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设备检修的安全管理

(一)设备检修施工前,应组织参加检修的全体人员学习《安全技术措施》,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该项目的施工;

(二)严禁借停电的机会检修其它设备;

(三)安全监察科要向各检修施工现场(应急检修时,由调度指挥中心通知安全监察科)派出专职安全员,负责现场的安全督察工作;

(四)专职安全员应熟悉安全技术措施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以便在检修施工过程中发挥安全督导工作;

(五)外委检修时,施工前应签订安全协议,应派驻专职安全员负责现场的安全督察工作。

第七章检修质量管理

第三十六条机电设备检修要严格执行《煤矿机电设备检修技术规范》、《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及《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

第三十七条各职能管理单位要根据职能划分建立健全大型和重要机电设备的检修履历档案。

综机科负责综采、综掘设备、通防设备,机电科负责其余机电设备的检修履历档案。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经矿机电副总工程师批准可根据工艺要求适当放宽允差,但不得低于《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的标准要求,不得影响安全使用。

(一)已大修过多次且难以达到原设计标准的老、旧设备;

(二)严重损坏的设备;

(三)本身有严重缺陷的设备;

(四)超期服役的设备。

第三十九条外委检修时,承修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必须是一级或二级法人;

(二)应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银行开户行账号;

(三)有计算费用价格的规范方法和定额标准,作为双方议定价格的基础。

(四)应拥有相关的技术资料、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现场施工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

(六)有较先进的设备和工艺装备,有完善的检测手段和完备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四十条外委检修时,施工前应签订相关技术协议。

第四十一条凡设备检修完毕,应根据设备的不同状况进行联合试运行,并保证足够的试运行时间。

试运行时设备必须分别做空、轻、重负荷运转和性能、效能测定,确认设备恢复正常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设备试运行应有详细记录(试运行时间、运行参数等),并应有安全员签字。

第四十二条设备检修竣工验收应有验收人签字,要严格执行谁验收、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十三条大型或重要设备的检修应建立设备维修履历档案,以便为今后设备管理、大修等提供技术依据,各单位对此应有专人负责。

第八章竣工验收

第四十四条日常停产检修项目由单位负责人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竣工验收。

大型项目由分管矿长组织有关单位联合验收,填写〔机电检修竣工验收报告〕(见附件)并签署验收意见。

检修后的设备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机电检修竣工验收报告由机电技术部存档。

第四十五条检修工序较多的项目,必须做好各道工序间的验收,以防止各工序误差积累超限。

第四十六条存在隐蔽工程可能的项目,要对施工过程监理验收。

第四十七条竣工验收依据

(一)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

(二)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

(三)检修工程任务书、检修质量标准;

(四)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五)外委检修项目还应根据有关合同、协议进行验收。

第四十八条停产检修竣工验收内容

(一)检修项目完成情况

1、设备检修计划完成的量值;

2、检修前存在的隐患是否消除;

3、检修的深度与原计划有何不同。

(二)设备配合间隙的改变范围;

(三)安全保护装置;

1、各种保护恢复是否齐全、正确;

2、动作是否灵敏可靠;

3、动作值是否在允许范围内。

(四)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及绝缘状态;

(五)设备的试运行情况;

(六)设备能力、性能的主要参数;

(七)检修记录和图纸整理情况。

第四十九条外委检修时,竣工验收由企管办负责组织。

第九章检修总结

第五十条设备停产检修结束后,各检修单位应对检修情况进行分项总结,并在三日内将总结(电子版)报机电技术部归口科室。

第五十一条机电技术部负责应对重点检修项目进行汇总,并在检修结束后5日内将汇总总结报告(打印稿)报矿分管领导。

总结要系统、全面,具体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l、检修计划的完成率;

2、未完成项目的未完成原因;

3、对检修质量作简要陈述;

4、大型项目检修的有关技术数据;

5、检修更换的大型配件;

6、在检修中发现的安全隐患;

7、通过检修消除的重大隐患;

8、检修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9、通过本次检修总结的经验教训。

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施行。

原施行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机电技术部负责解释。

附件:

《机电检修竣工验收报告》

附件

机电检修竣工验收报告

检修项目:

检修时间:

20年月日完成时间:

20年月日

检修内容

验收情况

 

施工单位(签字)

验收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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