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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诉讼法的比较与区别

三大诉讼法的区别

一、当事人

刑事诉讼法:

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公

诉人不是)

民事诉讼法:

1、原告、2、被告、3、共同诉讼人

(1)必要共同诉讼:

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

一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

(2)普通共同诉讼:

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法院主为可以合同审理并且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

4、诉讼代表人:

是指为了便于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

诉讼行为的人(以共同诉讼为基本条件,吸收诉讼代理制度,代表人数2-5人)

5、第三人:

(特征一是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中,二是在诉讼中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三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地位就是原告)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没有向原告或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而是辅助诉讼一方当事人对抗另一方当事人,无权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无权请求和解和申请执行。

如代位权中的债务人、撤销权中的受益人或受让人、转让合同权利后的债权人、转认合同义务

后的原债务人、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原出让方等)

行政诉讼法:

1、原告、2被告、3、共同诉讼人(当事人一方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诉讼标的相同,诉讼主张一致,同一人民法院管辖并且法院决定进行合并审理)

(1)必要共同诉讼人:

诉讼标的同一,是一个案件,一个具体行政行为。

如A、两个

以上的当事人,因共同违法而被一个行政机关在一个处罚决定书中分别予以处罚B法人或

组织因违法被处罚,该法人或组织的负责人同时被一个处罚决定处罚。

C两个以上共同受

害人,对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表示不服而诉诸法院,这些起诉的共同受害人就成为共同

原告人。

D两个以上机关以一个共同行政决定形式,处理或处罚了一个或若干个当事人

(2)普通共同诉讼人:

是几个案件,无当然的不可分割关系,目的是简化诉讼程序4、集

团诉讼:

是指人数众多的原告推选诉讼代表人参加且法院的判决及于全体利益关系人的诉讼

(原告方人数众多,原告实行诉讼代表制,裁判及于所有当事人,选定或法院指定代表人,

1-5人)5、第三人(原告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证人型第三人)

二、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法:

1、侦察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2、严格遵守法律秩序3、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4、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5、人民检察院

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6、各民族公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7、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9、保障诉

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10、具体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经特赦免除刑事处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11、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民事诉讼法: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2、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3、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的原则4、辩论原则5、处分原则6、检察监督原则(①监督审判人员贪赃枉法;②监督生

效判决、裁定)7、支持起诉原则(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民事

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8、诚实信用原则

行政诉讼法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

具体地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例外:

行政处罚显失公允,可以判决变更)4、当事人法

律地位平等原则5、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原则6、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7、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8、人民检察院实际法律监督原则

三、基本制度

行政诉讼法:

1、合议制度2、回避制度;3、两审终审制

民事诉讼法:

1、合议制度2、回避制度3、两审终审制(判决15日内,裁定10日内上诉;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不得上诉的裁定、调解书等一审终审)刑事诉讼法:

1、审判组织:

分独任制、合议制和审判委员会三种。

(1)独任制:

由审判员

1人独任,限于基层人民法院简易程序

(2)合议制:

基层和中级法院第一审3人,高级和

最高级3-7人,中级以上审判上诉,抗诉案3-5人(限审判员),死刑复核和死缓三人(3)

审判委员会:

拟判死刑的;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新型案件,合议庭认为有必要提交;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本院审判委员会确定的应当由其讨论决定案件;或

者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2、回避制度(含侦察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回

避分别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和院长决定,包括其他人员)3、审级制度(最高法院审

理一审案件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判处死刑案件,必须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必

须经最高院核准才能生效)

四、受案范围

刑事诉讼:

1、公诉案件,是指刑事案件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们检察院立案侦查,通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由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

2、自诉案件,由被害人或者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案件。

(3)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

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民事诉讼:

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纠纷

行政诉讼: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行政法规定的受理行政案件:

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强制

措施案件;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行政许可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抚恤金

案件;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行政裁决案件;行政确认案件;行政检查案件;行政合同案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案件。

3、司法解释规定

的案件:

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平等竞争权的案件;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反倾销行政案件;反补

贴行政案件;少年收容教养决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争议;教育行政决定;设施使用费征收

案件;计划生育案件;乡政府收费案件;交警部门作出的扣押车辆及行驶证的行为。

4、不

予受理的案件:

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案件(国务院的复议决定;省级人民政府的自然资源权属复议

决定,出入境管理法规定上级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

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案件(如劳动监察指令书)。

五、地域管辖

刑事诉讼法:

(1)犯罪地法院(即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的财产犯罪,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

(包括户籍所在地、居所地)管辖为辅;

(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

管辖为辅;(3)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被告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和学习工作地冲突解决:

最先受理法院

民事诉讼法:

1、被告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如:

(1)民事诉讼法规定:

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

明的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

讼;对正在被监禁的提起的诉讼(双方都是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理;

被监禁或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监禁或劳动教养地法院管理)

可以由原告住所由原告住所地法

;夫妻-夫妻双方离开住

(2)民诉意见的规定:

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均注销由被

告居住地法院管辖);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的住所不在同一辖区的,地法院管辖;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

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以上单位驻地的法院管辖)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所地超过去1年,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六级别管辖刑事诉讼法: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

辖的除外;

2、中级法院管辖:

(1)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高级法院管辖:

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法院管辖:

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

1、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法院管辖:

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海事、海商案件;专利纠纷;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金额大或者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

3、高级法院管辖:

诉讼标的额大的民事案件;

4、最高法院管辖:

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商法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

1、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法院管辖: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

A专利申请案件;B、宣告专利权无效或维持专利权的案件;C

强制许可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主要是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和海关行政处罚案件。

3、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

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如农村土地承包案件、土地征用案件、城市规划拆迁案件);重大涉外行政案件;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行政案件;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经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法院管辖: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七、管辖异议

刑事诉讼法:

接到应诉通知10日内(可以由原告、被告、第三人提出,指定管辖不允许提)

民事诉讼法:

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15日以内)提出(第三人无权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行政诉讼法:

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八、专门法院管辖

刑事诉讼法:

1、军事法院:

当事人双方均是军队内部单位的民事纠纷案件,由军事法院管

辖;

2、海事法院:

受理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含海上运输合同、海船租用合

同、海上保赔合同、海船船员劳务合同等)

3、铁路运输法院:

含铁路运输合同纠纷;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铁路系统内部的经济纠纷案件;对铁路造成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

民事诉讼法:

1、军事法院:

现役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法院管

辖,但涉及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下列案件,由地方法院管辖:

(1)非军人、

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

(2)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3)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4)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

2、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1)危害和破坏铁路运输和生产的案件;

(2)破坏铁路交通设施

的案件(3)火车上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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