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体系之 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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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体系之 一.docx

1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体系之一

安全精细化管理体系之一

陈四楼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矿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矿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进一步规范事故调查处理和工伤治疗等各项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事故分级、分类

(一)按事故成因不同可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两大类

1、责任事故是指人们在生产、建设过程中不执行有关安全法规、违反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事故。

2、非责任事故可分为3种:

一是自然事故,指地震、海啸、暴风、洪水等不可抗拒的天灾;二是技术事故,指人们认识不足,技术条件尚不能达到而造成的煤矿事故;三是意外事故,指突然发生的、出乎意料、来不及处理而造成的事故。

(二)按事故伤害对象不同可分为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两大类

1、伤亡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致使身体负伤中断工作,甚至终止生命的事故。

2、非伤亡事故是指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生产中断、设备设施损坏,但没有人员伤亡的事故。

(三)按伤亡事故性质不同一般分为8类

1、顶板事故:

矿井冒顶、片帮、冲击地压等事故;

2、瓦斯事故:

瓦斯、煤尘燃烧、爆炸,煤与瓦斯突出、瓦斯窒息、有害气体中毒等;

3、机电事故:

触电、机械伤人事故等;

4、运输事故:

运输工具造成伤害,如车辆撞人、轧人、跑车、蹲罐、皮带伤人等;

5、火药爆破事故:

爆破崩人、熏人等;

6、水灾事故:

老空透水,洪水灌井下,井下渗地面水等;

7、火灾事故:

矿井内因火灾和外因火灾;

8、其他事故:

除上述7类事故以外的事故。

(四)除以上事故分级、分类办法外,另具体见附件《永煤集团公司各类事故划分方法和确定标准》

二、现场急救

1、事故发生后,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立即安排现场人员同时做好两件事。

一是解救伤员及帮受困人员脱离危险区,同时发出呼救,由受过训练的人员实行自救互救,进行心肺复苏、简单止血包扎、骨折固定及搬运伤员等。

二是,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移动现场相关物体时,必须做好标记,以利于事故调查。

2、井口急救医生接到事故电话后,10分钟内携带所需医疗用品到达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诊断、急救,初步判断伤情。

对伤情较重和危及生命的伤员,应及时报告上级医院,做好重症救治的准备工作。

3、伤员送至矿医院后,应加强急救措施,确切判断伤情程度,在伤情稳定时可转送医院。

不宜转送的伤员,请求上级医院前来协助抢救。

在伤员转送医院时,应由医生和了解情况的工人护送,并向上级医院陈述抢救经过。

4、在井下发生重大事故时,矿在开展抢救治疗的同时,请求集团公司调度室增援事故抢救。

5、抢救伤员必须遵守“三先、三后”的原则,即:

对窒息或心跳、呼吸停止不久的伤员必须先复苏后搬运;对出血的伤员必须先止血后搬运;对骨折的伤员必须先固定再搬运。

三、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立即或指定专人将事故情况(事故时间、地点、单位、事故性质、影响范围、人员伤害程度和简单事故经过等)向调度室和本单位值班室汇报。

重点要汇报事故影响范围及是否有扩大的可能性,以便调度室采取相应应急措施。

2、调度室接到汇报后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安排运输队准备好人车及罐笼,保证运输畅通,通知矿医院做好接诊工作,并及时通知相关科室值班人员。

如果情况紧急、事故影响范围大、有扩大的征兆,调度室按照应急预案启动程序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3、矿值班领导根据事故情况安排救援工作并决定向矿长、书记及上级部门汇报。

4、事故有关的业务科室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到矿调度室参与事故处理工作,并根据调度室安排指定专人到现场察看情况,协助区队工作并及时掌握现场真实情况。

5、矿医院根据受害人情况于诊后4小时内出具伤害程度鉴定报告。

事故当事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8小时内将伤害程度鉴定报告和事故报告送安检科。

6、向上级部门汇报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上报,调度室、安检科分别上报到公司调度室和安监局,原则上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上报,详细事故情况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事故调查报告上报时间不得超过15天。

四、事故调查

(一)成立事故调查组

1、顶板事故调查组:

组长:

总工程师

副组长:

安全矿长、采掘副总工程师、采掘矿长助理、生产科科长、安检科科长、调度室主任

成员:

其他矿领导、生产科、安检科、劳资科、调度室、监察科、工会、团委等科室相关人员和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调查由总工程师主持,有人身伤害事故安检科负责组织、记录,并编写事故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制订防范措施;非人身伤害事故,由生产科组织、记录,并编写事故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制订防范措施。

2、机电运输事故调查组:

组长:

机电副矿长

副组长:

安全矿长、总工程师、机电副总工程师、采掘机电矿长助理、机电科科长、安检科科长

成员:

机电科、其他矿领导、生产科、调度室、劳资科、监察科、工会、团委等科室相关人员和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调查由机电矿长主持,有人身伤害事故安检科负责组织、记录,并编写事故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制订防范措施;非人身伤害事故,由机电科组织、记录,并编写事故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制订防范措施。

3、“一通三防”事故调查组:

组长:

总工程师

副组长:

安全矿长、通风副总工程师、采掘副总工程师、生产科长、安检科科长、调度室主任

成员:

其他矿领导、生产科、调度室、劳资科、监察科、工会、团委、通风队等科室相关人员其他相关人员

调查由总工程师主持,有人身伤害事故安检科负责组织、记录,并编写事故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制订防范措施;非人身伤害事故,由通风副总工程师及通风队组织、记录,并编写事故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制订防范措施。

4、井下(上)爆(破)炸事故或地面火灾事故调查组:

组长:

经营副矿长

副组长:

安全矿长、调度室主任

成员:

其他相关矿领导、保卫科、安检科、劳资科、企管科、供应科、监察科、工会、团委等科室相关人员及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调查由经营副矿长主持,有人身伤害事故安检科负责组织、记录,并编写事故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制订防范措施;非人身伤害事故,由保卫科组织、记录,并编写事故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制订防范措施。

5、其它生产事故由调度室负责组织,并编写事故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制订防范措施。

矿领导和相关科室及责任队队长参加。

(二)事故调查程序

1、召开预查会

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之前,组织所有与事故有关的人员,召开事故调查预备会,弄清事故概况和基本情况,并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确定调查范围。

2、事故调查组分工

一般分为三个小组:

技术鉴定组:

主要工作内容是进行现场勘察,找出事故的直接原因,给事故类别准确定性,写出技术鉴定报告。

管理调查组:

主要工作内容是查找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综合分析组:

主要工作内容是全面了解自然条件状况、内部管理情况、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伤亡人员情况、引发事故的综合因素。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3、各组开展工作

(1)技术鉴定组的工作主要有两方面:

一是深入事故现场进行实地勘察;二是查阅有关资料和图纸,找知情人调查、核实情况。

现场勘察的主要内容:

查明事故现场设备、设施或其他物品的存在状态;查明事故现场受伤及遇难人员的准确位置;查明事故现场支护的破坏情况;测量现场各物体之间的距离;收集、标记和保存事故物证和相关资料,每件物证应分别保存并标注取证者姓名、取证日期和地点;绘制现场图。

与事故相关部分的距离应精确,如果现场变动后未做标记,应征求当事人和有关证明人的意见,确认原来现场位置,补绘现场图;

现场勘察的主要目的:

收集痕迹、物证和有关资料,通过研究分析,判断事故发生的主要情节;通过综合技术分析,找准事故发生的主观、客观原因,直接间、接原因;为研究发生这类事故的原因和规律提供可靠的依据;分析事故责任者。

查阅有关资料包括:

查阅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与事故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和各种图纸等。

调查询问包括:

当事人员、在场人员和其他与事故有关的人员;用笔录或录音方式收集证词;调查询问的主要内容包括被询问人的姓名、职务、工作经验等基本情况,事故前的生产情况、人员活动情况、设备缺陷及异常反映,事故前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措施规定、管理制度及各种参数,事故现场人员位置,事故现场人员对事故发现、判断和处理、抢救情况,有关人员的思想情绪波动、自然环境条件等。

技术鉴定组根据现场实地勘察、查阅资料、询问知情人获取的信息,要认真讨论、计算、分析、推断,最后认定事故类别,写出技术鉴定报告。

(2)管理调查组主要调查内容有:

事故单位历史,事故单位的持证情况,各生产系统是否合理,各种规章制度是否齐全,贯彻落实是否到位,必要的安全设施和个人安全保护是否具备;是否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安全管理及工资分配是否合理。

(3)综合分析组将获得的各种信息综合分析,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

事故发生的时间、企业名称、地点、事故类别、事故性质、伤亡情况、经济损失等;

事故单位发生事故前的生产、开拓、通风系统、机电设备运行情况及前一个班的生产安排等情况;

事故的发生经过;

事故后的抢救经过;

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和间接原因,根据事故的直接和间接原因分析事故的重要或主要原因(即基础原因);

对事故的直接、间接责任者分清责任并提出处理建议。

提出应吸取的教训和安全防范措施,根据事故防治理论,从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基本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根据事故调查情况,提出矿井或系统安全生产建议。

事故调查组全体人员签字名单。

4、讨论事故调查报告

各调查组工作结束后,由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调查组全体成员会议,研究、讨论事故调查报告,并将事故报告送交矿党政联席会议研究。

五、事故责任追究及责任者处理

(一)事故的责任追究

1、事故责任分类

事故责任分类是根据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责任的类别。

通常情况下有如下几类:

直接责任,指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对事故发生起决定性作用。

间接责任,指与事故之间有间接联系,是造成事故的条件,起重要作用但不起决定性作用。

直接领导责任,指领导错误而直接导致事故发生。

主要领导责任,指领导过于疏忽而导致事故发生。

领导责任,对安全管理不严致使下属出现事故。

2、事故责任划分原则

要划分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属于责任事故,必须找出直接责任者。

遇有多因一果的直接责任者要分清主要直接责任者和次要直接责任者。

要区分具体实施人员的直接责任与领导人的直接责任。

如受命于领导实施的行为或提出过修正意见未被领导采纳而造成的事故由领导负直接责任。

如具体实施人员提出违规做法、主张,领导轻信同意实施,或具体实施人员明知领导实施的行为错误却不反映,仍然继续实施造成事故的则实施人员和领导人都负直接责任。

要分清职责范围与直接责任的关系。

如果行为人不是法定职责和特定义务范围内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事故的,不负直接责任。

如果分工不清,职责不明,就以实际工作范围和群众公认的职责范围作为认定责任的依据。

如事故是由集体研究做出错误决定的行为造成的,应追究主持研究、拍板定案的主要领导的直接责任。

3、事故责任者处理原则

根据事故责任者、事故类别及严重程度差异,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对责任者进行处理。

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主要有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是党员的责任人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党纪处分。

(二)事故责任者处理办法

1、行政处罚

(1)发生轻伤事故或三级非伤亡事故一起,根据严重情节,对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给予2000元及以下处罚;主要责任者给予1500元及以下处罚;对当班班长给予3000元及以下处罚;对跟班队长给予3000元处罚,对值班队长给予2000元处罚;对队长、书记给予3000元处罚;对于其他队干给予1500元处罚;事故受伤者互保人给予500元及以下处罚。

对相关业务部门主体监管责任人罚款300元。

其它相关人员根据矿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2)发生重伤事故或二级非伤亡事故一起,根据严重情节,对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给予3000元及以下处罚;主要责任者给予2000元及以下处罚;对当班班长给予5000元及以下处罚;对跟班队长给予10000元处罚,对值班队长给予6000元及以下处罚;对队长、书记给予10000元处罚;对其他队干给予5000元处罚;对事故受伤者互保人给予1000元及以下处罚;对相关业务部门主体监管责任人罚款1000元;其它相关人员根据矿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3)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事故或一级非伤亡事故一起,根据严重情节,对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给予5000元及以下处罚;主要责任者给予3000元及以下处罚;对当班班长给予5000元及以下处罚;对跟班队长给予20000元处罚,对值班队长给予15000元处罚;对队长、书记给予20000元处罚;对其他队干给予10000元处罚;对事故受伤者互保人给予2000元及以下处罚;对相关业务部门主体监管责任人罚款5000元;其它相关人员根据矿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2、行政处分

(1)发生轻伤和三级非伤亡事故的给予区队长、支部书记记过处分;给予跟班队长记大过处分;给予事故责任者开除留用处分;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根据矿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2)发生重伤和二级非伤亡事故的给予区队长、支部书记记大过、降职或免职处分;给予事故直接责任者开除处分;给予跟班队长撤职处分;给予业务部门主体监管责任人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根据矿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3)发生一次重伤以上人身事故和一级非伤亡事故的给予区队长、支部书记撤职处分;给予事故直接责任者开除处分;给予跟班副队长开除留用或开除处分;给予业务部门主体监管责任人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根据矿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4)重大人身未遂事故按严重情节给予一级或二级非伤亡事故处理,一般人身未遂事故比照三级非伤亡事故处理。

(5)对事故性质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的直接责任者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规定结合我矿干部现场安全管理“十条高压线”执行。

3、其它规定

(1)发生轻伤及以上或三级非伤亡及以上事故后隐瞒不报,按“十条”高压线执行。

(2)对不参加事故调查分析会,每次罚款200元,迟到者罚款100元。

在事故调查中弄虚作假的罚责任人1000元,正式工开除留用半年,劳务工解除劳动合同。

(3)以上所涉及到的处罚干部交缴现金,职工从工资中扣除。

对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矿领导,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由公司执行。

(4)在特时期本规定行政处分与上级文件或矿暂行规定相抵触时,按照“从严从重”的原则执行。

六、事故督察

成立事故调查处理督察组

组长:

矿长矿党委书记

副组长:

纪委书记

成员:

监察科、政工科、劳资科、行政办、工会办、保卫科相关人员

对事故追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监督事故调查处理是否到位,对未按事故调查程序履行职责的事故调查组或业务科室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陈四楼煤矿。

附件:

永煤集团公司各类事故划分方法和确定标准

 

二零零八年二月十六日

 

永煤集团公司

各类事故划分方法和确定标准

为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各类事故管理规定,统一全公司各类事故统计口径,便于安全考核;同时有利于各单位及时准确地调查分析、统计报告各类事故,摸索事故规律,为安全生产的正确决策提供参考依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

1.1职工因企业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程度分为三种:

1.1.1轻伤:

指负伤后,需休工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伤害。

1.1.2重伤:

指负伤后,按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文《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经医师诊断为重伤的伤害,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医院均要作为重伤诊断:

1.1.2.1经医师诊断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1.1.2.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1.1.2.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1.1.2.4严重骨折(脑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肿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1.1.2.5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1.1.2.6手部伤害;

(1)大拇指轧断一节的;

(2)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

(3)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残废可能的;

1.1.2.7脚部伤害:

(1)脚趾轧断三只及以上的;

(2)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的;

1.1.2.8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1.1.2.9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师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会同基层工会作个别研究,提出意见,由当地劳动部门审查确定。

1.1.3死亡

1.2职工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和伤亡人数分为以下五类:

1.2.1轻伤事故:

指负伤职工中只有轻伤的事故。

1.2.2重伤事故:

指负伤职工中只有重伤(多人事故时包括轻伤)的事故。

1.2.3死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一至二人(多人事故时包括轻、重伤)的事故。

1.2.4重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三人至九人的事故。

1.2.5特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十人至四十九人的事故。

1.2.6特别重大事故:

指一次死亡五十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千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

1.3企业伤亡事故按部门和事故地点分为以下几类:

1.3.1工业生产:

煤炭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

包括煤炭生产和其它生产两个部分。

其中煤炭生产死亡计算企业的百万吨死亡率。

1.3.1.1煤炭生产:

泛指正式移交生产的矿井在煤炭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在生产矿井中进行开拓延伸工程发生的伤亡事故;地面工业广场的原煤生产系统(压风、排水、主扇、窄轨运输、变电所、排矸、)发生的伤亡事故;计入集团公司、矿产量的劳动服务公司和与其它单位联合开采在煤炭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1.3.1.2其它生产:

指工业生产中没有统计到煤炭生产的其它伤亡事故。

如:

煤炭企业的洗煤厂、化工厂、机修厂、坑木场、地质勘探队、运输、地面建筑工程等发生的伤亡事故;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组织的矿井检查、参观、实习学员,外企业培训人员、科研人员发生的伤亡事故;在生产矿井中改扩建工程的施工地点发生的伤亡事故;其它煤矿越界开采造成本矿的伤亡事故;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报废的矿井在收尾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救护队员在处理矿井事故中发生的事故;经上级批准全矿井停产一个月以上,在停产期间发生的事故;不计入集团公司、矿产量,不具有独立的通风、排水、供电、运输系统的劳动服务公司,和与其它单位联合开采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1.3.2基本建设:

在施工新建矿井、分期投产矿井尚未投产部分及基建收尾工程发生的伤亡事故。

1.3.3地质勘探:

煤炭系统的煤田地质勘探单位在生产区域中发生的伤亡事故。

1.3.4机械制造:

煤矿机械厂、仪器仪表厂发生的伤亡事故。

1.4表外死亡事故:

指不统计到企业伤亡事故总数之中,由企业另外列表统计上报,由上级部门核准备案的事故。

1.4.1企业所属的医院、食堂、学校、商店、农场、林场等单位发生的伤亡事故;

1.4.2煤炭企业开采矾土、黄铁矿、粘土等其它产品的矿井或采区发生的伤亡事故;

1.4.3本企业职工借给外单位或到外单位培训而造成的伤亡事故,由外单位统计。

1.4.4本企业在地面生产区域中,造成非企业人员或本企业不在工作岗位上的人员伤亡事故。

1.4.5外单位职工在企业生产区域中造成本企业人员的伤亡事故。

如:

外单位运输车辆造成本企业职工的伤亡事故。

1.4.6国有煤矿、地方国有煤矿企业开办的具有独立的通风、排水、供电、运输系统的小煤矿(产量不计人大井的)及煤炭系统外开办的煤矿(劳改矿等)发生的伤亡事故。

1.4.7企业所办的非煤炭生产单位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例如:

煤矿办的电厂、砖瓦厂、水泥厂等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1.4.8企业在生产活动中发生的自杀、他杀、疾病造成的伤亡、工伤后因医疗事故造成的死亡。

1.4.9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伤亡。

例如:

地震、龙卷风、冰雹等。

1.5矿外交通运输死亡事故:

指本企业运输车辆(含火车)在地面生产区域以外撞、轧、摔、造成非企业人员或本企业不在工作岗位上的人员伤亡事故。

2、企业非伤亡事故,按不同专业事故统计标准,分为以下五类:

2.1煤炭生产非伤亡事故,按事故危害程度和经济损失大小,分为以下三级:

2.1.1一级非伤亡事故

2.1.1.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8小时以上,或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

2.1.1.2瓦斯、煤尘燃烧、爆炸;

2.1.1.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吨(含50吨);

2.1.1.4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

2.1.1.5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

2.1.1.6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3昼夜以上;

2.1.1.7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在10米及以上;

2.1.1.8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在5米及以上;

2.1.1.9巷道冒顶长度在10米及以上;

2.1.1.10煤矿用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及以上;

2.1.1.11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及以上的;

2.1.2二级非伤亡事故

2.1.2.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2小时以上,但不足8小时或采区停工8小时以上,但不足3昼夜;

2.1.2.2.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

2.1.2.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10吨(含10吨);

2.1.2.4因水灾造成采区停产;

2.1.2.5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2.1.2.6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达5米及以上;

2.1.2.7掘进工作面冒顶达3米及以上;

2.1.2.8巷道冒顶长度达5米及以上;

2.1.2.9化工、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但不足5万元的;

2.1.2.10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但不足5万元的;

2.1.3三级非伤亡事故

2.1.3.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30分钟至2小时或使采区停工2小时至8小时;

2.1.3.2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运,使风流中局部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超过3%及以上;

2.1.3.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10吨以下;

2.1.3.4范围不大的井下发火;

2.1.3.5因水灾迫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

2.1.3.6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米(含3米);

2.1.3.7掘进工作面冒顶3米以下;

2.1.3.8巷道冒顶长度5米以下;

2.1.3.9化工、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至2万元;

2.1.3.10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至2万元;

2.2煤炭企业机电、运输非伤亡事故,按其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时间,造成损失程度和性质,分为以下三级:

2.2.1特大事故

2.2.1.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50万元;

2.2.1.2因机电、运输事故引起的淹井、着火、瓦斯爆炸、停电造成全矿井停止生产8小时以上,基建施工企业造成全部矿井工程停工8小时以上者;

2.2.1.3地面工厂车间供电中断7天以上或全厂中断供电2天以上者;

2.2.1.4主扇风机和分区扇风机停止供风30分钟以上者。

2.2.1.5提升设备的断绳、坠罐、坠箕斗、蹲罐、过卷,大型物坠入井简,运输设备撞车、追尾、车辆颠覆、斜井跑车,皮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3千伏级及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误送电,压风机风罐、风包及风管爆炸或风罐捣毁等恶性事故;

机电、运输特大事故按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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