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编制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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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编制报告

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

编制报告

 

引言

当今我省建筑市场呈现出一派繁荣并充满生机,预示着我省建筑市场正走上前所未有的发展。

为巩固和发展这一局面,首要的是政府必须对建筑市场实施规范化管理,以保障建设各方权益,构建和谐建筑市场。

工程造价是建筑市场的灵魂。

国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施行,给我国工程造价行业带来机遇,也带来挑战。

我省在总结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情况的基础上,借鉴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关注着新形势下建筑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监督机制,使我省工程造价领域走向人性化,《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以下简称“本通则”)就此应运而生。

本通则的发布,工程造价同行必须未雨绸缪,只有先行一步,把握机会,领略本通则的要点和内涵,才能在建筑市场竞争中,运筹帷幄;才能在建筑市场竞争中,稳操胜券!

曾听一位国内同行说,我国工程造价行业要发展既易又难。

易的是同行们学得快、用得快;难的是同行们无法形成合力,难以凝聚主流。

这是反映行业现状的由衷心声,也是制约行业发展的主要症结。

随着本通则的实施,作为工程造价同行,应在掌握和熟悉应用本通则的前提下,完善本通则的操作流程,广开门路,以大气度去相互交流,以大包容去促进行业发展!

1、国务院从2003年起,在全国范围开展清理拖欠工程款、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9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涉及工程合同条款如何认定的问题,为规范工程计价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

2、财政部、建设部于2004年10月20日印发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工程结算行为。

3、2003年10月15日,建设部、财政部印发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提出了检验试验费、措施费和规费等概念。

4、2005年6月7日,建设部办公厅印发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明确规定上述费用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中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5、2006年12月8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

6、2007年11月1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发布《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56号令),制定了新的通用合同条款。

对工程变更的估价原则、暂列金额、计日工、暂估价、价格调整、计量与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索赔、争议的解决等都作出明确的规定。

7、建设部2006年3月发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建设部2006年12月发布《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中价协2006年6月发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规范了对工程造价咨询人、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的管理。

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施行,明确了建设工程从招标投标开始至竣工结算为止的工程造价全过程计价内容,加强了建设工程相关环节的工程计价管理。

(一)工程计价方法需要改进。

以前,受计划经济年代定额计价的长期影响,“按实结算”的定额计价方法已在行业中根深蒂固。

随着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的建立,同行们已慢慢接受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做法,但仍然认为定额计价是根本之路。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施行,使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更趋于成熟。

为巩固这一成果,结合我省近十年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的实践,需要改进我省工程计价方法。

(二)工程计价内容需要完善。

工程计价内容不能仅局限于招投标价、预结算,还应涉及后续合同履行,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的调整、结算款清算等。

而以前对工程计价的风险分担、价格风险因素调整、工程计量与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等既没有明确的界定,也没有相应的计价流程和程序,致使承发包双方经常发生工程造价纠纷和扯皮。

为遏制这些现象,需要完善工程计价内容。

(三)概算价编制质量需要重视。

由于我省概算定额、概算指标一直空白,也没有相应的编制办法,致使以前大部分编制人编制概算价时常运用“拿来主义”,生搬硬套,质量较为粗糙。

随着我省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增多,国有资金投资金额加大,为杜绝国有资金的流失,必须进一步加强概算价的管理,规范建设项目概算价的编制办法和深度要求,提高概算价的编制质量。

(四)招标投标计价行为需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实施后,我省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均依法进行招标。

但由于《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出台,大大淡化了标底,加之我省较早施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大部分地级市都先后取消了标底做法,使得招标人无法界定投标人合理报价,也出现人为压价或哄抬标价的现象。

同时由于社会普遍接受低价中标法招标,而部分投标人又未具备正确报价意识,为求生存,误以为只有绝对低价才能保证中标,引发恶性低价竞争的现象。

这些都决定必须规范招投标人的计价行为。

(五)施工合同造价管理需要明确。

现有1999年国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工程量清单计价不配套,它主要是基于定额计价模式的需求,有赖于当时号称为“天书”的定额体系支持,其对工程造价的约定较为模糊,对施工过程发生的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合同价款调整等情况没有具体的要求,使得施工合同管理缺乏有效依据。

这些都要求在配合我省现今合同体系下,进一步明确施工合同的造价管理。

(六)竣工结算管理需要加强。

现有1999年国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关于办理竣工结算的约定很少,也与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无法衔接。

从该示范文本的执行情况来看,社会普遍反映存在竣工结算的程序与原则及违约责任、结算价的计量与支付、一审再审、拖延结算、久拖不结等问题,这些问题都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但结合我省的实际,仍有不足,需要进一步加强竣工结算管理,完善竣工结算管理制度。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4号);财政部、建设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设部建标[2003]206号);

4、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建设部建办[2005]89号);

5、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财企[2006]478号);

6、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第56号令);

7、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

8、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

9、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10、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11-13日10月底,关于征求《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意见的通知(粤建办管函[2009]423号)公开各界全部完成本通则的编审工作后,2010年2月26日正式批准粤建市[2010]15号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该文件明确规定:

1、2、

3、计量单位与尺寸标注规定计价规定其他规定4、计价元素

4.1人工费

4.2材料费

4.3施工机械使用费

4.4施工仪器仪表使用费

4.5管理费

4.6利润

5、5.1计价方法

5.25.3定额计价

6、工程量清单

7、

8、

9、

10、

11、

12、预付款

13、

14、15、

16、

17、

18、18.1使用要求

18.2附件

18.3格式

(一)体现工程计价各阶段的要求,组织架构形成有机整体。

本通则首先对工程计价的共性问题进行明确,然后根据建设工程不同阶段的工程计价特点作了专门性规定,末尾还增加工程计价的监管、附件与格式。

具体表现为各章节、各条文之间按照工程建设的基本顺序承前启后、相互贯通,使本通则形成一个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的有机整体。

(二)总结工程计价的经验和成果,内容更加全面、丰富。

本通则的内容不仅仅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竣工结算的计价行为,而且更重要的是,涵盖了建设工程从概算价编制开始到竣工结算办理的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使工程计价内容更加全面,更加丰富。

(三)加强建设工程工程计价管理,体现政府依法监管。

本通则按照由市场竞争形成工程造价的原则,对招标投标市场出现招标人人为压价、投标人恶性低价竞争的不当计价行为予以规范;对建设工程各方开展工程计价活动的资格作出具体的规定;对委托开展工程计价活动进行约束;对工程造价文件的签章提出要求等,体现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监管不越位,对需要政府宏观调控的,政府监管不缺位。

(四)考虑建筑市场实际情况,维护客观公正的市场秩序。

本通则按照发展、完善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对适宜放开的费用,完全交由市场定价,充分放开;对根据国情需要,不允许由市场竞争的费用,则加以限制。

因此,本通则对措施项目费、管理费、利润等,规定为由投标人自主定价;对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规定为应单独列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在工程工程变更、工程量错漏、物价波动等风险对工程造价的影响上,较为公平的提出了发承包双方共担风险的规定。

(五)关注建筑市场热点难点问题,确保工程计价更具操作性。

针对建筑市场出现“三超”(结算超预算、预算超概算)、“人为压价”、“恶性低价竞争”、“阴阳合同”、“工程优质优价”、“结算难”、“拖欠工程款”等热点难点问题,本通则在相应各个计价环节上,都作出具体的要求和详尽的规定,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技术方案,使条文更具操作性、实用性。

为抑制工程计价纠纷,保证工程造价文件更加全面、完整和规范化,本通则制定了工程计价的一系列附件与表格。

同时,允许各地级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通则基础上进行补充、完善,使本通则更加贴近工程计价的实际需要。

适用于我省

1、建设工程,包括建筑与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房屋修缮工程等专业。

2、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编制、概算价编审、招标控制价编审、投标价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与工程价款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办理、工程计价纠纷处理以及等活动。

工程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必须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1、建设工程计价活动,既是工程建设投资,又是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价值反映。

因此,不仅要客观反映工程建设投资,而且要体现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公平、公正原则。

2、要求工程发、承包双方及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工程计价活动应遵循上述原则。

本通则分为、计价元素、工程量清单、概算价、招标控制价、投标价、合同价、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结算价、工程计价纠纷处理、以及涵盖了从设计阶段开始至竣工阶段为止的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计价技术与管理,使建设程序的每个计价环节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并按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顺序承前启后,相互贯通,构筑起规范建设项目工程计价行为的长效机制,是一本融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计价技术与管理于一体、通用于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计价活动的准则。

(一)总则

【概述】本通则第1章“总则”共9条条文。

主要阐述制定本通则的目的、依据,本通则的适用范围、执行范围,工程计价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计价内容、计价依据和工程造价文件的备案、档案管理等。

【重要条文】1.0.3我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在编制和核对工程量清单、概算价、招标控制价、预算价或标底价、投标价、合同价、进度款、结算价等工程造价文件时,必须遵守本通则;在编制和核对投资估算、竣工决算等工程造价文件时,应遵守本通则。

【说明】本条规定了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在开展工程计价活动时,执行本通则的基本要求。

即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不分工程建设项目规模,应按照本条规定开展工程计价活动。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的规定,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②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③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2、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②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③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④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⑤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术语

【概述】本通则第2章“术语”共计28条条文。

按照编制本通则的基本要求,术语是本通则的主要和常用词语,对执行本通则赋予特有的定义,不一定是该词语的通常含义,以尽可能避免本通则贯彻实施过程中由于不同理解造成的争议。

【重要条文】2.0.5概算价

建设单位在设计阶段对建设项目投资额度概略计算的工程造价,它包括建设项目从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试运行到竣工验收等的全部建设资金,是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2.0.6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照施工设计文件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2.0.7投标价

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造价。

2.0.8合同价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

 

2.0.9工程价款

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建设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各种价款,包括进度款、结算款等。

2.0.10结算价

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

【说明】本通则第2.0.5~2.0.10条规定的概算价、招标控制价、投标价、合同价、工程价款、结算价这6个术语,反映了工程造价的计价具有动态性和阶段性(多次性)的特点。

工程建设项目从决策到竣工交付使用,都有一个较长的建设期。

在整个建设期内,构成工程造价的任何因素发生变化都必然会影响工程造价的变动,不能一次性确定工程价格,直到竣工结算后才能最终确定工程造价。

因此需对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进行计价,以保证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的科学性。

工程造价的多次性计价反映了不同的计价主体对工程造价的逐步深化、逐步细化、逐步接近,直到最终确定工程造价的过程。

【重要条文】2.0.22工程造价信息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定期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等价格信息。

【说明】“工程造价信息”是专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通过采集、编制,并定期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的价格信息。

定期发布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的价格信息,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行政职责之一。

在当今发达的信息时代,工程造价信息对指导建设工程计价活动至关重要。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采集、编制和定期发布工程造价信息,引导建设工程进行正确计价。

【重要条文】2.0.27现场造价工程师

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派驻施工现场负责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且取得工程造价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说明】“现场造价工程师”是专指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77号)规定,国家对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

因此,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工程造价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即造价工程师),方可开展建设工程计价活动。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属于国家统一规划的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范围。

造价工程师必须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方能从事建设工程计价活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对造价工程师实施管理。

(三)基本规定

【概述】本通则第3章“基本规定”分为3节,共计22条条文。

主要是对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中,关于计量单位、尺寸标注、工程量、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风险费用、现场签证要求、工程价款调整因素及方法、工程计价时效等相关问题作出的一般性规定。

【重要条文】3.2.2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照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量的作用和确定方法。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招标人根据拟建工程设计文件预计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应予完成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

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一方面是各投标人进行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另一方面也是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审的共同平台,是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

发、承包双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的工程量应按照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实际完成工程量确定,而非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

此条同时与本通则第6.0.9条相呼应,进一步明确了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责任,体现了权、责对等的原则。

【重要条文】3.3.3编制概算价、招标控制价和预算价时,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相应规定项目的费用标准计算;有上下限费用标准的项目,按照其上限值计算。

【说明】本条规定了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相关费用项目的计价原则。

为确保编制概算价、招标控制价和预算价的合理性和真实性,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作出相应规定,满足了建设工程计算有关费用项目的要求,同时对有上下限费用标准的项目,规定应按照其上限值计算。

【重要条文】3.2.4安全文明施工费

1、应在工程造价组成中单独列项。

2、按照国家或省(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说明】本条规定了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价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2005年6月7日,建设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将安全文明施工费纳入国家强制性管理范围,规定“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2006年12月8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扁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第八条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根据上述要求作出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不予竞争。

因此,本条规定了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费用标准计价,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对该项费用进行优惠,投标人也不得将该项费用参与市场竞争。

【重要条文】3.2.8工程优质费

1、当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且经鉴定或评定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时,应计取工程优质费。

2、工程结算时,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相应规定计算。

3、当建设工程同时获得国家、省、市级等多个质量奖项时,工程优质费只按照最高奖项的额度计算。

【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优质费的计价原则。

为促进我省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倡导优质工程,铸造精品工程,根据国家、省对建设工程实行“优质优价”的有关精神,借鉴部分省市的做法,本条规定了工程优质费应按合同约定计算,维护了合同的严肃性。

当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提出了“应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相应规定计算”这一合同救济方法。

【重要条文】3.2.13规费和税金

1、应在工程造价组成中单独列项。

2、按照国家或省(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说明】本条规定了规费和税金的计价原则。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的规定,规费是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税金是国家按照税法预先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要求纳税人缴纳的费用。

它们都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但是其费用内容和计取标准都不是发、承包人能自主确定的,更不是由市场竞争决定的。

由上可见,规费和税金是由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税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确定。

因此,本条规定了在工程造价计价时,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并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为人民提供社会保障是当前的重要国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等社会保障体制的逐步完善,以及劳动主管部门加强对违法企业的劳动监察,都对建筑施工企业的成本支出产生了重大影响。

因此,本条规定规费不得竞争,正是顺应了这一时代潮流。

【重要条文】3.2.14风险费用

1、应按照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约定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计算。

2、没有明确或约定不明的,风险幅度应按照附件2的规定计算。

3、禁止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建设工程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风险的确定原则。

回顾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的历史,在早期实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时,一直奉行“按实结算”的计价原则,施工中的工程风险基本都由发包人承担,材料、设备涨价了,均按实调整,导致实际竣工结算价与中标价也相差甚远。

自从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后,由于计价方式的改变,使工程造价形成机制发生了巨变,引发了原本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大部分变成了由承包人承担,建筑市场出现了许多不相适应的现象。

可以说,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可以带来损失的、不确定的状态。

它具有客观性、损失性、不确定性三大特性。

工程风险是指建设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调试以及移交运行等项目周期全过程可能发生的风险。

本条所指的风险是招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和发、承包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涉及工程计价方面的风险。

工程施工采用招标方式发包是工程建设交易方式之一,建筑市场应是一个体现交易公平性的市场。

实行风险共担和合理分摊原则是实现建筑市场交易公平性的具体体现,是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措施之一。

在施工阶段,发、承包双方都面临许多风险,并不是所有的风险都应由承包人无限度承担,而是应按风险共担的原则,对风险进行合理分摊。

这就要求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对合同双方各自应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或幅度进行界定和明确,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承担所有风险或无限度风险,也不得转嫁任何风险。

根据国际惯例并结合我省建筑市场的实际,发、承包双方对施工阶段的风险分摊一般遵循如下原则:

1、对于由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价格风险,如工程造价中的建筑材料、设备等价格风险,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或合同中进行合理分摊,明确约定风险的范围和幅度。

根据工程特点和工期要求,承包人可承担5%以内的材料价格风险,10%的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

2、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出台导致工程税金、规费、人工发生变化的风险,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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