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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材料管理制度

连霍线潼关至西安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

工程材料管理办法及采购标准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潼关至西安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以下简称“潼西改扩建项目”)工程材料的管理,加强对原材料质量的控制,确保工程质量,根据本项目合同文件及《潼关至西安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创优实施大纲》、《潼关至西安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工程质量控制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克服工程材料使用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减少因工程材料质量问题带来的工程质量隐患,规范项目工程材料来源,确保工程使用优良的材料,提高整体工程质量,潼西改扩建项目材料实行准入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工程材料指用于本项目永久性工程的材料,主要包括钢材(钢筋、钢绞线)、水泥、沥青等。

第四条工程材料选定、进场、存放、使用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均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工程材料的源头管理

第五条材料的推荐

各施工单位根据需求,每种材料推荐4~6家生产厂家或品牌,推荐的材料必须附产品合格证书、试验报告等证明材料,并且有一定规模的生产能力,且运输方便,质量稳定,近两年内产品在使用过程中无不合格记录及质量事故记录。

国内及陕西省内著名生产厂家或品牌优先考虑。

第六条推荐材料的考察

施工单位推荐的工程材料应对其性能进行试验检测,确认合格后,经驻地办审核报总监办,由总监办组织管理处、项目组、中心试验室、驻地办相关人员共同对推荐材料的生产厂家(代理商)的生产设备、工艺、规模、产品质量、履约能力、社会信誉等进行现场考察。

第七条工程材料范围确定

根据考察结果确定材料来源。

某种工程材料厂家或品牌的范围确定后,每家施工单位可以在该种工程材料确定的范围内选定厂家或品牌作为本合同段备选材料,在随后的施工过程中,工程材料的选购必须是选定范围内的,未选定的材料严禁进场,否则视为不合格材料。

第八条实行准入制的材料有:

钢筋、钢绞线、水泥、橡胶支座、混凝土外加剂、、锚具等。

第九条材料的变更

施工过程中一般不得随意更换材料料源或品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更换或调整:

 

(一)材料生产厂家无法满足供货要求;

(二)材料生产厂家所提供的材料质量不稳定或无法满足施工需要。

材料变更由施工单位提出,驻地办审核,按以上相关程序重新进行考察确定。

第三章工程材料的进场管理

第十条材料进场前,需要把进场关,具体程序如下:

1、每一批材料计划进场时,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应做好检验准备,并报告驻地办,在24小时内监理工程师应在接到报告后及时到达现场。

2、施工单位必须在监理工程师旁站下对原材料按规定频率和方法取样检验,监理工程师也应同时进行取样抽检。

施工单位检验合格后按照规定向监理工程师上报该批材料的进场申请资料(附该批材料的材质单和试验检测资料),监理工程师要对申请资料认真审查核对,并根据监理抽检试验结果决定该批材料能否进场使用。

3、当施工单位、驻地办、中心试验室检验结果不一致时,应以中心试验室的试验结果为准。

若存在严重分歧,由总监办委托具有CMA认证的甲级试验室进行检验,邀请质检部门进行仲裁。

4、锚具、桥梁支座等需要做破坏性试验、外委试验(必须在监理工程师陪同下进行)或其它需要花费较长时间进行的试验,可以采取监理抽检与施工单位自检同步进行的方法。

第十一条各种原材料的检验要求

1、水泥

(1)每批水泥进场时生产厂家应提供《水泥出厂通知单》和《水泥质量检验报告》,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数据,保证必要的可追溯性。

(2)水泥可采用散装或袋装,袋装水泥净重含量为50kg;且不得低于标质重量的99%,随机取样20袋总质量应不低于1000kg;标志必须符合标准要求,水泥包装袋上应清楚表明:

执行标准、水泥品种、代号、强度等级、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标志(QS)及编号、出厂编号、包装日期、净含量。

散装水泥进场时应有厂家铅封标志,并应出具与袋装水泥包装标志内容相同的卡片。

2、钢筋和钢绞线

(1)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钢筋和钢绞线,必须严格核实质量证明书与实物是否一致。

主要查看钢材表面标志(牌号、厂名、规格)和标牌(厂名、商标、炉批号、牌号、规格)。

(2)直径大于1Omm的带肋钢筋表面必须轧印,有清晰可见的标志,内容包括牌号(等级号)、厂名、尺寸。

3、沥青

(1)每批沥青进场时生产厂家应提供质量检验报告或质量证明书,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数据,保证必要的可追溯性。

(2)每罐沥青运输车到场时必须有厂家铅封标志,并应出具与质量检验报告或质量证明书内容相同的卡片。

4、石灰

进入施工现场的石灰必须提交质量证明书,证明书上应注明厂名、产品名称、等级、试验结果、批量编号、出厂日期。

5、碎石、中粗砂

运输车辆到场后,施工单位和驻地办应对材料的外观质量进行检查,对于含泥量、粒径级配、风化石和针片状含量明显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应禁止进场卸车。

6、混凝土外加剂、锚具、桥梁支座、伸缩缝

(1)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以上材料,必须严格核实质量证明书与实物是否一致。

(2)产品标志必须符合要求,包装或产品上必须印有商标。

(3)出厂的袋装外加剂批号、生产厂家;日期必须打印清楚,发现不符合要求时,按退货处理。

(4)每组锚具、每个支座、每道伸缩缝必须贴有生产厂家的标志,标志内容齐全清晰。

7、粉煤灰

(1)每批材料进场时厂家应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粉煤灰出厂检验合格证应标明:

厂名和批号;合格证编号和日期;粉煤灰的级别和数量;质量检验结果;检验机构与人员。

(2)粉煤灰不得含有凝固团块和其它杂质。

(3)干湿粉煤灰都可以使用。

但湿粉煤灰的含水量不宜超过30%。

以上所有材料内容符合要求后,施工单位和驻地办、中心试验室应按照规定的检验频率和检验项目对进场的材料进行试验检测。

第十二条每种品牌或厂家的工程材料第一批进场前,中心试验室必须参与抽查验收。

原材料进场后,中心试验室应定期进行检查,对质量有怀疑的材料应随机进行抽查。

第四章质量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驻地办、施工单位须派监理人员及相关技术人员进驻碎石供应厂家对材料质量进行控制。

进驻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天负责控制集料含泥量、粉尘含量、杂岩含量。

上面层集料水洗必须彻底到位,材料分规格堆放,发送每车材料必须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并要求监理工程师定期对筛网和锤头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换。

第十四条要求对运送到场的每车集料必须核对是否经料场监理人员签字,核对运输车号无误并检查材料规格合格后方可卸料,每合同段每料源须进行一次全面的材质试验检测,对进厂的材料每批按规范规定的频率检查有关指标。

当材质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进行全面的材质试验,合格后方可进场。

第十五条监理工程师应按不低于规定的频率进行抽检,当材料发生变化时,应随即进行试验,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并应经常检查进场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使用其他料场不合格材料等。

第十六条管理处、项目组、总监办巡查人员发现正在使用的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应首先将该材料全部清除出场,责令施工、监理单位查明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对已使用该批材料施工的工程实体质量进行跟踪检验,根据检验结果作出处理,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并依据《潼西改扩建项目质量巡查处罚实施细则》对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第五章工程材料试验资料的管理

第十七条材料试验台帐的建立与管理

1、施工单位必须建立信息齐全的各种原材料的进场台帐和试验台帐,台帐上必须注明该批原材料的进场日期、品种、数量、批号、质量检验结果、使用部位等信息,同时将生产厂家提供的产品合格证、质检报告等归档妥善保管。

2、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驻地办试验室和中心试验室应将各类试验检测资料按不同类别分别建立台帐。

第十八条材料试验检测资料管理

1、试验检测表格由总监办制定统一格式,并明确填写内容和填写方法。

2、各类试验检测的报告及试验记录,均应按不同类别和试验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编号。

3、各类试验检测资料的数据必须真实可靠,准确无误,并签字齐全,不准代签,表格的填写字迹要清晰,并不得涂改。

4、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每月5日前应将上月的原材料试验检测资料予以整理保存,具备归档条件的要及时归档。

第六章罚则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料源管理规定擅自进场采购范围之外的材料,责令施工单位将材料清理出场,每发现一次对施工单位罚款10万元。

第二十条监理工程师未履行监理职责,擅自批准施工单位使用选定范围之外的材料,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2000元,对监理单位罚款1万元。

情节严重,对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影响的,将责任人清除出场并处罚监理单位5万元。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不按照规定程序和频率对原材料进行质量检测,不及时通知驻地办和中心试验室对原材料进行检验的,每发现一次对施工单位罚款1万元。

第二十二条监理工程师接到施工单位通知后,无故不能及时到场对原材料进行旁站检验的,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处罚1000元;因此对工程造成严重影响的,将责任人清除出场。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或监理人员弄虚作假、编制虚假原材料试验检测资料的,一经发现对施工单位罚款5万元,对责任人罚款2000元,对监理单位罚款1万元,对监理责任人罚款1000元。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中心试验室未按照要求建立原材料进场台帐、试验台帐,试验检测资料不能及时整理归档,每发现一次对施工单位罚款1万元,对监理单位和中心试验室分别处罚5000元。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潼西改扩建项目所有参建单位。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西潼改扩建项目管理处负责监督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潼关至西安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

工程材料采购标准

 

为了从源头上控制工程材料质量,确保工程建设使用优良的原材料,提高潼关至西安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整体工程质量,按照《潼西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工程材料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潼西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工程所用主要材料实行准入制。

工程主要材料包括:

钢材、钢绞线、水泥、橡胶支座、沥青、混凝土外加剂、碎石、中(粗)砂、石灰、矿粉、防水材料、锚(夹)具、伸缩缝、土工材料等。

对准入的工程材料生产厂家的生产规摸及设施、生产工艺、技术要求、产品质量及采购注意事项作如下要求:

一、碎石

(一)技术要求和标准

桥涵混凝土所用的碎石,应由坚硬耐久的岩石或砾石轧制而成,应洁净、干燥并具有足够的强度和耐磨性,其颗粒形状应具有棱角、接近立方体,无软质石料和其它杂质。

按产地、类别、加工方法和规格等不同情况,分批进行检验,并应符合下列技术标准:

粗集料的技术要求

项目

混凝土强度等级

C55-C40

≤C35

≥C30

<C30

石料压碎指标值(%)

≤12

≤16

-

-

针片状颗粒含量(%)

-

-

≤15

≤25

含泥量(按质量计)(%)

-

-

≤1.0

≤2.0

泥块含量(按质量计)(%)

-

-

≤0.5

≤0.7

小于2.5mm的颗粒含量(按质量计)(%)

≤5

≤5

≤5

≤5

碎石或卵石中的有害物质含量

项目

品质指标

硫化物及硫酸盐折算为SO3(按质量计)不大于(%)

1

卵石中有机质含量(用比色法试验)

颜色不应深于标准色,如深于标准色,则应配制混凝土进行强度试验,抗压强度应不低于95%

(二)相关要求

碎石加工厂家应具有合法经营手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矿山开采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爆破证齐全有效。

碎石生产设备先进,生产工艺应为两级破碎,一级为鄂式破碎机;二级为反击式破碎或锤式破碎机,振动式筛分。

并须安装除尘设施,且日生产能力1000m3以上,规格齐全,生产场地应进行硬化,产品质量须满足桥涵施工技术规范要求。

二、河砂

(一)技术要求和标准

桥涵混凝土的细骨料,应采用级配良好,质地坚硬,颗粒洁净,粒径小于5mm的河砂,并应符合下列技术指标:

砂的坚固性指标

混凝土所处的环境条件

循环后的质量损失

在寒冷地区室外使用,并经常处于潮湿或干燥交替的状态下的混凝土

≤8

在其他条件下使用的混凝土

≤12

砂中杂质的最大含量

项目

≥C30的混凝土

<C30的混凝土

含泥量(%)

≤3

≤5

其中泥块含量(%)

≤1.0

≤2.0

云母含量(%)

<2

轻物质含量(%)

<1

硫化物及硫酸盐折算位SO3(%)

<1

有机质含量(用比色法试验)

颜色不应深于标准色,如深于标准色,应以水泥砂浆进行抗压强度对比试验,加以复核

(二)相关要求

河砂生产厂家应具有合法经营手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齐全有效,生产规模日生产能力在300m3以上,生产场地应局部进行硬化处理。

三、石灰

(一)技术要求和标准

石灰质量应符合《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JTJ034-2000)所规定的Ⅲ级以上石灰的要求。

 

石灰的技术指标

钙质生石灰

镁质生石灰

钙质消石灰

镁质消石灰

等级

Ι

Ι

Ι

Ι

有效钙加氧化镁含量(%)

≥85

≥80

≥70

≥80

≥75

≥65

≥65

≥60

≥55

≥60

≥55

≥50

未消化残渣含量(5mm圆孔筛的筛余,%)

≤7

≤11

≤17

≤10

≤14

≤20

含水量

≤4

≤4

≤4

≤4

≤4

≤4

0.71mm方孔筛的筛余

0

≤1

≤1

0

≤1

≤1

0.125mm方孔筛的累计筛余

≤13

≤20

-

≤13

≤20

-

钙镁石灰的分类界限,氧化镁含量(%)

≤5

>5

≤4

>4

(二)相关要求

石灰生产厂家应具有合法经营手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齐全有效,产品质量稳定,供货及时可靠。

四、粉煤灰

(一)技术要求和标准

粉煤灰质量应符合《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JTJ034-2000)和《用于水泥和砼中的粉煤灰》(GB/T1596-2005)的有关规定:

粉煤灰不应含有团块、腐植质和其他杂质,SiO2、Al2O3和Fe2O3的总含量应大于70%,粉煤灰的烧失量不应超过20%,粉煤灰比面积应大于2500cm2/g(或90%通过0.3mm筛孔,70%通过0.075mm筛孔)并应符合下列标准:

水泥混凝土用粉煤灰质量标准

序号

指标

级别

1

细度(0.045mm方孔筛筛余)不大于(%)

12

25

45

2

需水比不大于(%)

95

105

115

3

烧失量不大于(%)

5

8

15

4

含水量不大于(%)

1

5

三氧化硫不大于(%)

3

(二)相关要求

粉煤灰生产厂家应具有合法经营手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齐全有效,产品质量稳定,供货及时可靠。

五、矿粉

(一)技术要求

沥青混合料用矿粉的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1、矿粉应必须采用石灰岩、或岩浆岩中的强基性岩石等憎水性石料经磨细得到的矿粉,原石料中的泥土杂质应除净。

2、矿粉不应含有杂质和团粒,对于小于0.6mm部分的质量通过率应为100%;小于0.15mm部分质量通过率应为90-100%;小于0.075mm部分的质量通过率,对于主线及匝道应为75-100%,被交线及支线应为70-100%。

3、矿粉的视密度应不小于2.5g/cm3,含水量不大于1%,亲水系数小于1。

塑性指数<4%。

4、拌和机除尘回收的粉尘不能作为矿粉使用。

(二)相关要求

矿粉生产厂家应具有合法经营手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齐全有效,产品质量稳定,供货及时可靠。

六、水泥

(一)技术要求和标准

水泥质量应符合《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标准,并应附有制造厂的水泥品质试验报告等合格证明文件。

水泥进场后,应按其品种,强度,证明文件以及出厂时间等情况分批进行检查验收。

施工单位应对每批进厂的水泥,按相应的水泥标准所规定的频率及试验项目,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取样检验,不合格水泥不得用于工程实体。

选用水泥时,应以能使所配制的混凝土强度达到要求,收缩小、和易性好和节约水泥为原则。

通用硅酸盐水泥化学指标要求(GB175-2007)

品种

代号

不容物

烧失量

三氧化硫

氧化镁

氯离子

硅酸盐水泥

P.Ⅰ

≤0.75

≤3.0

≤3.5

≤5.0a

≤0.06c

P.Ⅱ

≤1.50

≤3.5

普通硅酸盐水泥

P.O

≤5.0

矿渣硅酸盐水泥

P.S.A

≤4.0

≤6.0b

P.S.B

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

P.P

≤4.0

≤6.0b

粉煤灰酸盐水泥

P.F

-

复合酸盐水泥

P.C

-

a.如果水泥压蒸试验合格,则水泥中氧化镁的含量(质量分数)允许放宽至6.0%;

b.如果水泥中氧化镁的含量(质量分数)大于6.0%,时,需进行水泥压蒸安定性试验并合格;

c.当有更低要求时,该指标有买卖方确定。

1、碱含量

水泥中碱含量按NaO+0.658K2O计算值表示。

若使用活性骨料,用户要求提供低碱水泥时,水泥中的碱含量应不大于0.60%或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2、凝结时间

硅酸盐水泥初凝时间不小于45min,终凝时间不大于390min.

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复合硅酸盐水泥初凝时间不小于45min,终凝时间不大于600min.

3、安定性

沸煮法合格。

4、细度

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的细度以比表面积表示,其比表面积不小于300m2/kg;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的细度以筛余表示,其0.08mm方孔筛筛余不大于10%或0.045mm方孔筛筛余不大于30%。

通用硅酸盐水泥强度技术标准(GB175-2007)

品种

强度等级

抗压强度(Mpa)不小于

抗折强度(Mpa)不小于

3天

28天

3天

28天

硅酸盐水泥

42.5

17.0

42.5

3.5

6.5

42.5R

22.0

4.0

52.5

23.0

52.5

4.0

7.0

52.5R

27.0

5.0

62.5

28.0

62.5

5.0

8.0

62.5R

32.0

5.5

普通硅酸盐水泥

42.5

17.0

42.5

3.5

6.5

42.5R

22.0

4.0

52.5

23.0

52.5

4.0

7.0

52.5R

27.0

5.0

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复合硅酸盐水泥

32.5

10.0

32.5

2.5

5.5

32.5R

15.0

3.5

42.5

15.0

42.5

3.5

6.5

42.5R

19.0

4.0

52.5

21.0

52.5

4.0

7.0

52.5R

23.0

4.5

(二)相关要求

首先应排除国家发改委发布的《20XX年应予淘汰落后水泥产能企业名单》中使用落后生产线生产水泥的厂家,水泥生产企业须具有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及ISO9001:

2000质量认证,生产规模年产量须在30万吨以上,采用旋窑生产工艺,规格、品种齐全,优先选用经营业绩优良,产品质量稳定,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支持的企业。

七、桥梁支座

(一)技术要求和标准

桥梁支座应符合《公路桥梁板式橡胶支座》(JT/T4-2004)及《公路桥梁盆式橡胶支座》(JT391-1999)《球形支座技术条件》(GB/T17955-2000)的有关规定,其性能指标及尺寸应符合图纸设计及规范要求。

(二)相关要求

桥梁支座生产厂家须具有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及ISO9001:

2000质量认证,产品规格齐全,质量稳定。

八、沥青

(一)技术要求和标准

沥青的技术要求应满足《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F40-2004)标准,同时须符合下表所列的技术要求。

道路石油沥青技术要求

试验项目

A-110

A-90

A-70

针入度(25℃,100g,5s)(0.1mm)

100-120

80-100

60-80

针入度指数PI

-1.5~+1.0

延度(5cm/min,15℃)不小于(cm)

100

延度(5cm/min,10℃)不小于(cm)

40

20

20

软化点(环球法)(℃)

43

45

46

60℃动力粘度不小于Pa.s

120

160

180

闪点不小于(℃)

230

245

260

含蜡量(蒸馏法)不大于(%)

2.2

密度(15℃)(g/cm3)

实测记录

溶解度不小于(%)

99.5

薄膜加热试验163℃

5h

质量损失不大于(%)

±0.8

残留针入度比(25℃)不小于(%)

55

67

61

残留延度(10℃)不小于(cm)

10

8

6

(二)相关要求

沥青混凝土路面所需的沥青要求质量均匀,无水无杂物。

每一批沥青都应附有厂家技术试验分析证明书和商检证明、供货商应具有合法经营资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机构代码证)。

九、外加剂

(一)技术要求和标准

公路工程中所采用的外加剂,必须是经过有关部门检验并附有检验合格证明的产品,其含气量、减水率、泌水率、凝结时间差、抗压强度比(7d、28d)、收缩率比及匀质性指标均应符合《混凝土外加剂》(GB8076-1997)的规定,使用前应复验其效果,使用时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及招标文件中关于混凝土配合比、拌制、浇筑的各项规定及外加剂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二)相关要求

外加剂生产厂家应具有工业产品投产鉴定验收合格证、方圆质量认证,生产规模年产量在5000吨以上,企业产品质量稳定、品种齐全,与水泥的相容性好且售后服务能力较强并在陕西省高速公路市场经常使用或与本单位有过良好合作的,信誉好的生产厂家。

十、钢材

(一)技术要求和标准

1、Ι级钢筋

建筑用低碳钢热扎圆盘条,(牌号HPB235)应符合GB1499.1-2008标准要求。

光圆钢筋应符合《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2008)标准要求。

2、Ⅱ级钢筋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筋(牌号HRB335)应符合《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8)标准要求。

(二)相关要求

钢材生产企业必须为冶金部(局)[1998]98号文批复的钢材生产加工企业,生产规模年产量须在200万吨以上,应具有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及ISO9001:

2000质量认证,产品质量稳定,优先选择国家免检产品。

钢筋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钢筋进场时应附有生产厂家的质量保证书(或检验合格证),否则不得进场或用于工程中。

2、钢筋必须按不同钢种、等级、牌号、规格及生产厂分批验收、分别堆放,并应设立明显标识,以便识别。

3、进场后的钢筋须按规定的方法进行屈服强度、抗拉强度,延伸率、冷弯及可焊性试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实体。

十一、预应力钢绞线

(一)技术要求和标准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应符合《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5224-2003)的要求,钢绞线表面无润滑剂,油渍等物质,无锈蚀麻坑。

(二)相关要求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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