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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汇编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汇编

 

科右中旗跃胜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及时发现和消灭煤矿事故隐患,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我矿成立了以矿长为组长,总工程师和通防副矿长为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和部室主任为成员的“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专职机构,高度重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认真组织各单位,依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制度,结合本矿实际,编制了“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杜绝事故发生。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一通三防”隐患是指生产、基建矿井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一通三防”相关管理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矿井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二章隐患认定

第三条“一通三防”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止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矿井自身难于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一通三防”隐患认定依照《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煤矿安全规程》、《自治区“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专业组

组长:

李大岩

副组长:

曲道中刘士煜

成员:

崔新鹤周国民肖志刚王志力周志

齐海峰梁俊飞李树良

“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专业组职责:

1、全面掌握通风系统、瓦斯管理、防灭火、防尘和监测监控等方面存在的“一通三防”重大隐患的数量、地点及现状,及时跟踪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进展情况。

2、对“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工作进行检查考核,组织优化通风系统、实施瓦斯治理、开展火灾治理、有效防治粉尘等工作。

3、对“一通三防”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进行业务指导,协助制定整改方案,根据审批权限划分,审核治理措施,评价治理效果。

4、组织“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治理后的验收和注销工作(由安全部注销)。

5、确实履行“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一通三防”各类隐患。

6、对本矿井“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明确治理目标和任务、治理方法和措施、治理资金、治理负责人员、治理期限和应急预案并严格落实。

第四章“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

第六条隐患排查治理要确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第七条隐患排查治理,每周由各部室对工作面进行一次“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排查内容:

本工作面范围的通风设施、管路设施、监控探头、线路的完好状态,以及瓦斯、风流状况等内容,并对下周隐患进行预测,提前制定预防措施,排查结果通报安全部。

第八条每月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一次全矿井隐患排查,从通风、防火、瓦斯、监测、井巷、人员等所有涉及“一通三防”的隐患进行立体网络式的全面排查,对所有隐患进行分析、分类,排查治理。

第九条隐患排查要进行建档管理。

重大隐患向煤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集团公司详细汇报,重大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条重大隐患必须详细制定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

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资金和物质的落实、负责治理的单位和人员、治理期限和要求以及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十一条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五章隐患注销

第十二条凡是出现“一通三防”隐患,只有同时达到以下条件方可认定为隐患治理完毕,可以进行注销:

1、隐患治理方案、措施确定的工程量(工作量)全部完成;

2、治理效果评价达到预期效果和目标,不会导致事故发生。

3、安全部负责进行注销。

第六章考核

第十三条矿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安全绩效工作挂钩,实行月度、季度考核。

“一通三防”隐患认定办法

“一通三防”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隐患认定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煤矿安全规程》《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本矿实际,将容易导致事故的14条隐患列为重大隐患。

具体“一通三防”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认定如下:

一、重大隐患:

1、矿井超通风能力生产的;

2、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3、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4、主要通风机单回路供电的;或虽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段的;

5、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实行分区通风的,或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6、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新水平开拓延伸、采区准备,没有形成正规通风系统开掘其他巷道的;

7、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8、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9、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10、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却换、风电闭锁、瓦电闭锁装置;

11、未按规定对盲巷、窒息区进行封闭管理的;

12、使用3台(含3台)以上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或使用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的;

13、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14、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15、井下瓦斯积聚、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16、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地点放炮时未按规定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

17、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监控机房没有专职值班员24小时值守的,出现瓦斯报警未及时汇报的。

18、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19、超层越界开采,没有退出进行密闭隔绝的;

20、开采容易自然和自然地煤层时,未编制防治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21、开采容易自然和自然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惰性气体等措施的;

22、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23、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器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24、矿井未建立防尘洒水系统或矿井洒水系统管路不到位组织生产的;

25、存在煤尘堆积的;

26、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其他重大一通三防安全隐患。

二、一般隐患:

重大隐患之外的隐患均为一般隐患。

(二)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1、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2、掘进工作面严禁采用扩散通风。

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并实行挂牌,其他人员不准随意停开风机,保证正常运转。

3、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

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规程》有关规定。

4、严禁使用3台及以上(含三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向2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向同一地点供风的,必须同时实现瓦斯电闭锁和风电闭锁。

5、掘进工作面和通风地点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

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不同母线段的相互独立的电源,保证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正常工作。

6、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

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

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发生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启动,保持掘进工作面正常通风。

7、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将人员全部撤至全风压进风流处,并切断电源,在盲巷口设置栅栏,并悬挂“严禁人员入内”牌。

恢复通风前,必须由专职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临时停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编制安全措施,包括停电停风时间、原因、停风前的准备工作、停风期间的安全保障、恢复通风的步骤等内容,并明确责任人,确保安全措施的落实。

有计划停风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填写有计划停风报告单;无计划停风必须有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分析处理。

8、使用局部通风机的地点必须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瓦斯、风电闭锁试验,每班应进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与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局部通风,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供风的,2台必须使用双风机双电源,并同时实现瓦斯风电闭锁。

(三)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为保证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的可靠性、连续性、准确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订如下管理制度。

第一节一般规定

一、矿井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

二、安全监控系统由地面中心站、主机分站、传感器、信号传输电缆、电源(包括备用电源)及其它设备所需的传感器组成。

三、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瓦斯超限断电和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

当主机或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瓦斯断电仪和瓦斯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小时。

系统必须具备有防雷电保护,必须具备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功能。

中心站主机不少于2台,一台运行,一台备用。

四、安全监控设备信号传输必须使用专用的安全监控阻燃电缆,严禁与其它电缆共用。

五、安全监控系统由矿井安全监测工负责安装、调试、维修、校正工作。

安全监测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六、安全监测技术人员负责绘制安全监控系统图、安全监控设备断电接线图,并在图上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传输电缆等,并根据实际布置及时修改。

七、井下监控设备要设管理标志牌,内容包括:

安装地点、种类、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责任人、安装日期等。

八、安全监测工应将在籍的设备逐台建账,并认真填写设备及仪表台账、传感器使用管理台账、故障登记表、检修记录、调试校正记录等。

九、地面监控中心监测数据至少要保存一年。

第二节安装、使用和维护

一、实行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制度:

安装风电闭锁与瓦斯电闭锁系统时,必须向机电部申请断点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规定的断电范围要求进行安装。

安装监控设备时由项目部提前5天提出安装申请。

申请内容:

设备安装布置图、申请安装时间、地点,在安装监控时,制定安全措施,按标准施工,保证安全监控的各项功能灵敏、可靠。

二、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三、井下分站应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完好、无淋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加垫、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侧,固定牢固。

四、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报告矿调度室及通防部,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并有记录。

五、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

瓦斯传感器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瓦斯检测设备,每10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试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校一次,每隔10天必须对瓦斯传感器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并做好记录。

六、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必须报矿长和总工程师审阅。

七、瓦斯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梁(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mm。

风速、压差、温度、传感器应悬挂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八、必须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

每班瓦斯检查员使用光学瓦斯检测仪与瓦斯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员。

当两者误差大于允许误差(<1%,±0.05%;>1%,±0.1%)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小时内对2种设备调校完毕。

九、井下安全监控设备的现场使用管理。

井下安全监控设备的现场使用管理,由项目部负责保证正确使用。

具体负责:

瓦斯传感器的悬挂位置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不得损坏,保持传感器外部干净,由于故障造成的不显示、不工作,要及时查找原因,恢复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处理不了的问题及时向调度汇报,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瓦斯,严格监视本区域瓦斯状况,采取有效措施。

十、监测工定期更换传感器里的防尘装置,清扫气室里的污物。

当载体催化元件活性下降,不能正常使用时,将传感器及时更换或上井检修,确保正常运行。

十一、装置在井下安全监控仪器连续运行6~12个月,必须上井全面检修。

其中瓦斯传感器要每半年送安全仪器计量站校检。

十二、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的专用电缆连接,大巷敷设的电缆每200米留4~5米的备用余线,防止电缆损坏时,可延长备用。

敷设的电缆与动力电缆保持0.3米以上的距离。

固定电缆用吊钩悬挂。

敷设电缆时要有适当的尺度,要求能在外力压挂时自由坠落。

电缆悬挂高度应大于矿车和运输机的高度,并位于大巷人行道一侧。

十三、每一个采区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应设置压力传感器。

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应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主要风门应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被控设备开关的负荷侧应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

十四、瓦斯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68条规定执行。

十五、各地点的安全监控设备使用及维护,由项目部负责。

第三节保证安全监控正常运行的措施

一、调度室安全监控人员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详细了解设备运行状况,及时处理存在问题。

二、监控值班员要详细观察记录设备运行状况,按程序向有关人员汇报,及时处理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监测系统正常。

三、项目部负责看护监控设备,不得损坏或丢失,否则予以价格的二倍罚款。

四、井下各施工地点施工人员要爱护监控电缆,维修巷道施工时,要对安全检测线路设备加强保护措施。

完工后,要按标准及时恢复原貌。

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

五、发现、挤、砸、压、损坏监测设备和线路,每处罚项目部500元,造成设备无法使用安等价赔偿元。

六、监控信号线吊挂不符合规定,发现一处罚款50元。

七、传感器用其它物品包住或其它原因使探头失灵的每次罚500元。

八、瓦斯监测信号间断,必须在2小时内及时维修,否则罚款200元。

九、瓦斯传感器不按规定调校的,一台罚款100元。

十、项目部不经调度室和通防部同意造成瓦斯监控系统不能运行的,一次罚款1000元。

(四)防灭火管理制度

1、必须建立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防尘管路可兼做消防管路,但水量必须满足要求)。

井下消防管路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三通”阀门,皮带运输机巷每隔50m设置支管和“三通”阀门。

地面消防水池必须保持不少于200m3。

2、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妨碍提升、运输和人员通行,并定期维修。

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3、井下及井口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严禁烟火,通风机房位于工业广场以外时,可用防爆式电热器取暖。

电热器安装、使用和维护应做到:

无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有过电流和漏电保护,有螺丝和弹簧垫,有密封圈和挡板,有接地装置,电缆悬挂整齐,设备硐室清洁,防护装置全,绝缘用具全,图纸资料全。

接到矿井反风命令后必须停用电热器并切断电源。

4、严禁携带烟火下井。

矿井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5、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大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20m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在井下和井口房,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建临时操作间、休息间。

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6、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

如果必须在井口、井下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巷道内进行焊接工作时,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填写烧焊报告,报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批准。

并遵守下列规定:

⑴、指定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

⑵、电焊、气焊和喷灯焊等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有供水管路,由专人负责洒水。

烧焊地点至少配备2个灭火器。

⑶、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进行烧焊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⑷、烧焊工作地点风流中的瓦斯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聚时,方可进行工作。

⑸、烧焊工作完毕后,必须对工作地点再次洒水,并安排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小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⑹、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烧焊工作。

7、井下爆炸物品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应备有灭火器,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在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中确定。

8、必须在井下各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或主要运输大巷中设置消防材料库,按规定配齐消防器材。

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和工具不得挪作他用,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9、消防管路、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每季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0、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必须对所有煤层进行自燃倾向性鉴定。

矿井所有开采的煤层必须进行最短发火期鉴定。

1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并遵循以下规定:

⑴、采区设计应采用后退式布置。

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并应坚持正常的开采速度,不应随意停采;因故长期停采的,必须对工作面进行封闭或制定专项防火措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消除自然发火隐患。

⑵、开采厚或特厚煤层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预防煤层自燃的具体措施。

⑶、必须开展自燃火灾的预测预报工作。

对回采工作面、采区回风巷和可能发火地点每班至少检查一次一氧化碳等气体;对火区、采空区等可能发火的地点,每周至少检测分析一次气体、温度、压差等参数;对异常点随时检查、检测分析,及时掌握异常点的变化动态。

每月进行一份火情分析,及时掌握矿井自然发火动态。

12、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时,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并根据采取防火措施后的煤层自然发火期确定采区的开采期限。

13、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急倾斜煤层用跨落法控制顶板时,在主石门和采区运输石门上方,必须留有煤柱。

禁止采掘留在主石门上方的煤柱。

留在采区运输石门上方的煤柱,在采区结束后可回收,但必须采取防止自然发火措施。

14、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对采空区和冒落孔洞等孔隙采取预防性灌浆或全部充填、喷洒阻化剂、注阻化剂泥浆、注凝胶、注惰性气体、均压等措施,防止自然发火。

在自然发火期内能采完、并能及时予以封闭的工作面和采区,可不采取上述防止自然发火的措施。

15、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在采区开采设计中,必须明确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和观测点的位置,并建立束管监测系统、确定煤层自然发火的标志气体和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

所有检测分析结果必须记录在专用的防火记录薄内,束管系统至少一周检查、分析一次,分析要有记录,并对至少一月的各种气体变化情况用曲线表现变化趋势,记录要有总工程师签字,发现自然发火指标超过或达到临界值等异常变化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6、矿井容易自燃煤层严禁托顶煤掘进,并有防止片帮、冒顶的措施。

石门见煤点、过断层的部分托顶煤巷道必须有防冒顶和防自燃的措施。

如发生冒顶,冒顶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并设注浆、观测管,然后进行喷浆隔离。

17、对有自然发火史的煤层,采煤工作面在检查瓦斯的同时必须检查CO。

其密闭必须符合防火墙的要求。

18、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完成撤设备和对采空区永久性封闭工作。

因故不能按期封闭的工作面,必须制定防火措施报其上级管理机构审批。

19、启封火区、与有自然发火的巷道贯通、在火区下方开采时,都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

(五)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以简称为《规程》

2、合理选择通风系统,正确确定矿井风量,并进行合理分配,使井下所有工作地点都有足够的风量。

3、生产矿井必须有完善的独立通风系统,其中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4、掘进巷道应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不得采用扩散通风。

掘进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入式。

5、正确选择建筑通风设施的位置,并加强设施的维护与管理,防止漏风现象。

6、井下各工作地点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其它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规程》规定。

7、矿井巷道中的风速必须符合《规程》的规定。

8、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必须在20C以上,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0C,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0C,否则必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9、每年进行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10、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矿井测风。

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板上。

应根据实测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11、配备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器、仪表,必须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定期进行校验。

12、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

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总工程师审批。

13、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转入新采区或改变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14、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并能实现反风功能,主要通风机的安装、使用、反风设施要符合《规程》要求,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

15、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风量的40%。

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每年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

16、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

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主要通风机的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簿内;发现异常,立即报告。

17、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

变电所或电厂在停电以前,必须将预计停电时间通知矿调度室。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领导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对由1台主要通风机担负全矿通风的矿井,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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