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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的华夏大地,教育的主导理念是“以人为本”。

毫无疑问,“赏识教育”、“情感教育”、“爱心教育”等自然就成了教育的主流选择和亮点。

而与此同时,“惩戒”成了绝大部分老师不敢触及的“高压线”!

老师们唯恐被冠以“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之名。

各类媒体对体罚学生恶性伤害事件的屡屡曝光,更使老师们噤若寒蝉,不敢越“雷池”半步。

这是社会对教育“惩戒”认识的偏差,把老师的依法管理等同于体罚。

  《现代汉语词典》解释说:

惩戒就是“通过处罚来警戒。

”广义的惩戒可能包括了体罚,但惩戒绝不等同于体罚。

教育学作如下解释:

惩戒是指施罚让犯过者身心感觉痛苦,但不以损害受罚者的身心健康为原则的一种惩戒方式,它和体罚的本质区别是体罚损害了受罚者的身心健康。

因此,所谓“惩戒”,是教师对学生进行管理教育的方法之一,往往通过给学生身心施加某种影响,使其感到痛苦或羞耻,激发其悔改之意,从而达到矫正的目的。

惩戒,顾名思义,包括“惩”和“戒”两层含义。

“惩”即惩处、惩罚,是其手段;“戒“即戒除、防止,是其目的。

一句话,惩戒意味着手段和目的的统一,教育惩戒除了具备这种统一之外,更为重要的是它也是一种教育方式。

虽然是一种特别的教育,但在本质上同“赏识教育”、“情感教育”、“爱心教育”等方式一样,其目的都是为了学生的进步。

在教师的惩戒活动中,手段与目的紧密相连,往往通过给学生身心施加某种影响,使其感到痛苦或羞耻,激发其悔改之意,从而达到矫正的目的。

惩罚的目的就是让受惩罚的人明白自己的错误,并且对自己所犯的错误承担后果。

  体罚是对学生给予身体上感到痛苦或极度疲劳的惩罚,并造成学生身心健康损害的侵权行为。

它包括体罚和变相体罚,即“体”罚与“心”罚。

体罚是我国现行法律中明令禁止的行为。

《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不仅明确规定了禁止体罚,而且对教师体罚学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都作了规定。

因此,体罚是违法的,不仅不应当提倡,而且应该严格禁止。

  惩戒不同于惩罚,惩戒强调教育效果与目的的达成。

惩罚往往只注意负强化的取得本身;惩戒也不同于管教,管教是一种管束,其内涵着眼于管理和规范,与惩罚、收拾同义;惩戒与体罚不同,体罚是惩戒中最极端的一种,既不能取得预期的教育效果,又严重违背教育人道主义根本原则,因而是违法行为。

  由此可见,惩戒是一种教育方法,不损害受罚者的身心健康;体罚则以“治”人为出发点,对学生的身体进行处罚,往往损害受罚者的身心健康。

惩戒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学生真正认识错误,悔过自新,“不愿”再犯错;体罚则侧重于使学生惧怕皮肉之苦,从而“不敢”犯错。

惩戒是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原则的一种教育方式,是教师的职业权利之一;体罚不仅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更是一种违法行为。

二者尽管都是通过施罚使学生身心感到痛苦,但惩戒中的“痛苦”使学生幡然悔悟,而体罚中的“痛苦”带给学生的则是身伤心碎。

惩戒能使学生最终心悦诚服地改掉错误,且能增进师生感情,而体罚往往使学生对教师产生抵触情绪,激化师生的对立矛盾,甚至导致更严重的违规行为。

惩戒是一种常规的教育手段,是对学生问题行为的一种强制性纠正行为,是在学生身心完全能够承受的前提下采取的教育措施,对学生能够起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

教育惩戒的出发点是体验生命感动,诱发言行反思。

“惩者,以正其心也”。

因此,惩戒教育的本质就是“正其心”,使其全面发展。

用恰当的惩戒手段让他们知道哪些“高压线”不能触,这也是教师应肩负的社会责任,所以惩戒是合理的。

适度的惩戒还有助于孩子成长,也是一种爱的表达方式。

惩戒是“施罚使犯过者身心感觉痛苦,但不以损害受罚者身心健康”为原则的一种教育方式。

它在目的、手段、方式和产生后果上都与体罚有着本质区别。

  现在的孩子绝大部分是独生子女。

对于今天如众星捧月般浸泡在蜜罐里的孩子们来说,条件优越,从小娇生惯养,没受过什么挫折。

家长的溺爱,使他们越来越以“自我”为中心。

因此,现在的学生越来越调皮、越来越难以管束。

正如“徐向洋行走学校”的创办人徐向洋校长说的那样:

“因为我们太爱他们,而使他们变得瞧不起我们;因为我们太爱孩子,而使孩子无动于衷”。

一个学生小打小闹的违纪哪怕上百次,教师也不大敢管学生,除了“和风细雨”式的说服教育,还是“和风细雨”式的说服教育,稍一惩治便是侵犯学生人权,被媒体盯上,你就是过街老鼠——绝对不是为了学生好。

其结果往往是一些学生道理说服不了,情感和爱心也感化不了,因而学生越来越猖狂。

教师不能有效地控制这一小部分“害群之马”,越来越感觉到“黔驴技穷”了。

如果老师没有强而有力的惩戒手段,那么最终受伤害的可能是大部分学生。

  当今越来越多“问题孩子”的事实证明:

一味地用“爱”去感化学生,在道德上崇高,在理论上可行,在实践中难用。

有人提出:

中国教育的一大毛病是“缺钙”,而病因之一就是缺乏教育惩戒!

缺乏真正的唤醒!

一个学生对学校来说可能是百分之一或者千分之一的希望,但对一个家庭来说是百分之百的期望,那样一味的褒扬、哄着、顺着学生的做法除了对尊重教育对象的理解有失偏颇外,也反映少数老师对学生不负责的态度。

教育是讲究分寸的,适当为佳,过之和不及均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

与表扬相对的批评、与奖励相对的惩戒,对于每一个人尤其是成长中的学生都具有特殊的意义。

由于片面的强调赏识、尊重、以人为本的教育,导致了社会、学校、家庭对孩子形成一种畸形的保护和关爱。

长此以往,下一大就将成为被宠坏的一代,没有任何经历风雨的能力。

以人为本,的确,教育应该以表扬为主、正面引导,这完全符合人的成长规律。

但是,并非代表以表扬为主、正面引导是教育方法的唯一和全部。

  面对屡教不改的犯错学生,老师无能为力,使学校教育处于尴尬境地。

怎样才能摆脱教育的这种“尴尬境地”呢?

  我们不妨冷静下来,重温古人“养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的遗训。

孔老夫子曾用戒尺惩戒弟子,“黄荆棍下出好人”“严师出高徒”更是古训。

因此,请大家不妨试试教育的奇葩——惩戒!

  我们呼唤惩戒教育的目的,是为了让学生们体验犯错后应该受到惩罚,真正认识到犯错后应该承担的责任,(就像罪犯犯了法就要判刑,而不仅仅是靠说服教育,情感打动。

)逐渐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法纪观念,让学生在其亲身经历的教训中更加清楚地认识对与错,并通过适度的外在压力使学生的内在因素发挥作用,自觉抑制自我行为过分膨胀,产生对错误行为的趋避意识,防止再犯同样的错误,从而使文明、责任、合作的意识真正植根于学生的心中。

  惩戒是防止学生犯错误,帮助学生改正错误的重要举措。

  学校教育中的“惩戒”,发挥了劝善、警示、激励的教育功能,使学生学会“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惩戒教育能起到防微杜渐、惩前毖后的作用,在学生“小错”时就受到必要的惩戒,可以尽量避免学生将来犯“大错”。

如果只坚持“正面引导,说服教育”为主的理论,将教育集中在正面教育的狭窄区域,这只能使教育工作走向片面。

学生长期听到的是老师和家长的顺耳话、正面鼓励的话,可能就会无法正视逆境,过分相信自己,看不到自己的不足和缺陷,这对其今后的健康成长可谓百害而无一利。

只表扬、鼓励,不批评、惩戒,违背了教育规律。

过于强调“爱”的教育,把“爱”片面理解成“微笑教育”,不能对学生说一句重话的教育,成了“溺爱教育”。

教师如果凡事皆顺着学生,家长纵容,教师“强颜屈尊”,不敢对小小树苗适时“剪枝修理”,是“爱”孩子还是“害”孩子?

“小树不修不成材”,惩戒在教育中起着“修剪”之功能:

劝善、警示、激励。

惩戒不正是一种爱的教育吗?

对学生采取不作为的消极姿态,一味采取纵容、溺爱、表扬等所谓“人性化教育方式”,这是走极端,是教师对工作的不负责任,对学生的智力及身心健康发展同样不利。

用恰当的惩戒手段让学生明白“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的道理,知道哪些界限是不能逾越的,这也是学校应负的责任。

因为正在成长中的孩子,犯错误是不可避免的。

  一位伟人说:

知识来源于学习,而智慧则来源于挫折。

所谓的挫折,实际上就是人为的和自然的惩戒与惩罚。

吃一堑,长一智。

人的一生离不开各种各样的惩戒,人只有在挫折和惩戒中,才能得到磨练和提高。

苏联的著名教育家马卡连柯也说:

对学生合理的惩戒制度不仅是合法而且也是必要的。

“惩者以正其心也”。

教育的本质就是“正其心”,使其全面发展,惩戒是为了让学生知道,什么事不该做,做了不该做的事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传统”的“棒打出孝子,不打不成器”教育观念虽然是错误的,但错误的做法中,有时也能寻找到合理的因素,孔夫子也曾声色俱厉地批评过他的弟子。

当有些学生不可理喻,难以用道理说服时,惩戒就成了一种比较有效的教育手段,惩戒教育其实也是一种爱的表达方式。

惩戒就是惩罚、警戒,对学生在成长过程中所犯过失进行责任追究,可以让学生去承担由所犯错误带来的后果,其实也是为了学生更加健康地发展。

如果对学生一味纵容、姑息,其结果教育出的对象将会是心理脆弱、自我膨胀、目无法纪、放荡不羁、不负责任的社会群体。

当然惩戒不是体罚、心罚,而是在对人基本权利尊重基础上的批评教育,甚至可以是比较严厉的批评教育。

这跟赏识教育、尊重教育并不矛盾,对学生以正面引导为主,但当一个人误入歧途时,用合理的手段(包括帮助、批评、训导)去唤醒他、拉他一把,也是非常必要的。

惩戒作为教育的一种必要的辅助手段,是绝不可缺的。

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

惩戒教育制度是对学校管理体系的有机补充和完善。

关键是怎样惩戒,把握一个怎样的“度”。

如果教师随心所欲,就可能失去惩戒的教育意义。

教育工作者要付出更多的爱心,谨慎适度地使用惩戒权。

老师完全拥有对学生进行惩戒的权力。

作为教育,有权对教育活动的整个过程施加某种影响和控制,有权做出职责范围内的专业性行为。

这是教师的职业性权利之一,也是教育活动中教师必要的权力之一,是随着教师这一专业身份的获得而取得的。

教师放弃这种权利意味着教师放弃了自己的教育责任。

教育是一种培养人的活动,教师作为教育者,承担着社会、历史、国家和儿童之间的中价角色,教育活动要求教师肩负国家使命,使教师始终处于教育活动的主导性地位,而教育活动的正常进行,离不开一定的纪律、秩序及管理组织形式,要维护教育的实施,教师必须拥有控制权力,而且这种权力历史悠久,不是轻易就能放弃的。

  惩戒教育,是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需要。

“以人为本”是着眼于人的发展,着眼于将来,并不意味着偏袒、放任。

“惩者,以正其心也”,教育的本质就是“正其心”,使其全面发展。

惩戒是为了让学生知道,犯错误应该承担责任。

学校用恰当的惩戒手段让他们知道哪些“高压线”不能触,止于犯罪的边缘,这不也是教师应肩负的社会责任吗?

在英国,教师丝毫不回避对学生的惩戒。

学生犯了错误,教师让他在教室外站着反思;在某公立学校,甚至有惩戒室,犯严重错误的学生,将在里面接受处罚。

在谈到这样做是否剥夺了学生受教育权的问题时,他们认为如果从广义上理解教育,让学生对自己所犯的错误在特定的情形中进行反思,让他承担自己行为的后果,这本身就是一种教育。

  惩戒教育,是老师依法行使权力的需要。

《教师法》规定: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这说明教师对学生享有教育权,包括教师的教育教学权、指导学生权、评价学生权、惩戒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对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力。

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推断教师使用惩戒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权力。

  “教育惩戒是完整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未成年人的人格健康和谐发展。

”没有经历过教育惩戒的人,其生命成长是有缺憾的;经历过适当教育惩戒的人,其人格能健康和谐发展。

“奖励和惩罚都是教师的专业权力。

如果非要强制教师放弃这种权力,我认为最终受害的是学生和社会。

”北京师范大学公民与道德教育研究中心主任檀传宝教授这样阐述自己对教育惩戒的看法。

  使用惩戒教育手段必须始终着眼于孩子的可接受性、能发展性。

简单的说教和体罚、辱骂都是孩子反感的;把惩戒融入具体的活动中,让孩子在情景和活动中体验、反思、感悟,往往能收到较好的教育效果。

  老师应针对学生不同情况,从对学生负责、对孩子成长有利的角度去设计惩戒的教育方式;要惩戒有因、惩戒有度、惩戒有爱,在对学生实施惩戒时,不应当受感情因素的影响,不应当把工作、生活中的不悦情绪发泄到学生身上;不应当受权威观念的影响,期望学生无条件服从,不要受到思维定式的影响,而应该依据自己以前对学生的印象加以判断,要避免自己在盛怒或情绪冲动时使用惩处;此外,还要警惕以惩戒之名实施体罚之实的“另类惩戒”,坚决禁止各种用美丽“外衣”包装的“变相体罚”。

我们对这些学生更要耐心教育,而不是恶意伤害。

伤害了学生,学生只会远离你。

亲其师才能信其道,学生疏离教师显然是教育的失败。

教师是学生心灵的按摩师,惩戒后可能还要适时地在伤口上“揉一揉”,给学生的“伤口”涂一些“蜜”。

而不象有的老师还要在“伤口”上撒把“盐”,做“火上浇油”的事。

这是与“全员德育”的理念是相悖的,人人都是育人之人,每个教师都有既教书又育人的义务和责任。

每个老师都必须确立正确的教育观和学生观,深入、耐心、细致地做好学生工作,减少工作过程中的简单、粗暴的方式方法,在工作中不断反思和改进。

  “惩罚是把双刃剑,是一种危险的、高难度的教育技巧,必须要因人而异、适度,越要惩罚,越要尊重。

”惩罚时要注意惩罚的目的是教育;惩罚应当合情合理、公平、准确;惩罚要有灵活性;惩罚要与对学生的尊重相结合等。

教育时机的选择应以有效、有益的双重标准来衡量。

事件刚刚发生时往往并不是教育的最佳时机,最佳时机的选择,应以是否有效触动学生的情感,转变其思想和行为方式为基准。

时机恰当的惩戒具有教育价值,也释放出教育价值,能让学生切身感受到它的教育价值。

教师在行使惩戒权时,必须以学生权益为前提,在注重惩戒效果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体现学校的教育职能。

  惩戒是一门学问,一门艺术。

惩戒的目的是为了让学生改正不良习惯,应因人而异,对特殊学生,惩戒的方式方法更要注意,适可而止。

一定要注意惩戒的有效性,不然操之过急往往白化时间办坏事,把简单问题复杂化,搞得一团糟。

学生时期是人生的起步阶段,正是世界观形成的时期,对漫长曲折的人生是不可能有深刻的理性认识。

所以,以育人为职责的学校和老师对学生实施惩戒时,既要讲究艺术,又要因材而施。

一方面,让家长和学生知道惩戒的必要性。

学校和老师可以利用各种形式,特别是班会、家长会,对家长和学生阐述惩戒教育的必要性,让他们明白惩戒的积极意义。

另一方面,老师要有一颗赤诚的爱心,针对学生的个性实施教育惩戒,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惩戒带来的不良影响。

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分清事情的轻重缓急,采用不同的方式来进行惩戒。

惩戒手段虽可应用,但需慎重,因为教师的违法与侵权行为多发生在对学生的惩戒中。

所以,要讲究惩戒的艺术,因此,使用惩戒一定要慎之又慎,把握好一个“度”。

因此,笔者粗浅地以为,惩戒应在“温柔”教育方式无效、正面教育方法无果情况下使用。

还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教师惩戒学生应具有教育性:

也就是教师惩戒学生的出发点不是为了使学生感受痛苦和耻辱,惩戒是一种不得已而使用的教育手段,检验惩戒效果应看其越轨行为是否改正,而不应看是否给教师或他人带来愉悦。

教师要明确体罚和惩戒的差异。

惩戒的目的是让学生心悦诚服地不“愿”再犯类似的错误,而体罚的目的是让学生不“敢”再犯类似的错误。

  其次、应澄清惩戒动机:

毕竟惩戒的目的是为了教育,惩戒只是教育的一种方式。

教师行使惩戒权利时,应冷静、克制,以爱为本。

其次应规范惩戒行为。

惩戒行为应顺理合法。

合法就是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权的同时,必须切实尊重和保证孩子的隐私权和家长的监护权。

以不违背师德要求、不伤害心灵、不损害人格为底线。

合理就是惩戒有因,充分考虑到孩子的承受能力;有的教师因为学生犯错就惩罚家长,有的教师用罚款代替惩戒,有的教师让有偷窃错误的学生公开亮相,让早恋的学生张贴检讨书等。

这些惩戒教育方式都是不合分寸的,也是极容易引起学生反感的。

再次,老师应提升惩戒艺术。

惩戒应为有意之为,应为有心之举,惩戒的背后应是深深的期待与真诚的关爱。

最后,要考虑作出决定的步骤和手段是否公平。

特别是作出诸如停学、开除等较为严重的惩戒决定中。

这样才能达到预期效果。

  三、惩戒要适时:

惩戒也是一门学问,惩戒应该建立在尊重和理解的基础上。

曾经看过有这样一个故事:

一个十二岁的少年,在院子里踢足球,把邻居家的玻璃踢碎了。

邻居说:

“我这块玻璃是好玻璃,12。

5美元买的,你赔。

”这是1920年。

12。

5美元可以买125只鸡蛋。

这个孩子没办法,回家找爸爸。

爸爸问:

是你踢碎的吗?

孩子说是。

爸爸说,那你就赔吧,你踢碎的,你就要赔。

没有钱,我借给你,一年以后还。

在接下来的一年里,这孩子擦皮鞋、送报纸、打工挣钱,挣回了12。

5美元还给父亲。

这孩子长大后成了美国总统,他就是我们熟知的里根。

所以我们当老师的,当学生做错了事,应该及时让学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让他们明白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明白自己应负什么责任。

  四、惩戒要准确: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老师在批评之前一定要充分了解,调查事件的来龙去脉,惩戒的要有指向性,避免"集体惩戒",不能犯“一竿子打死一船人”的错误。

因为了解,调查清楚后,就可以把被动批评变为主动批评。

恰当,适时的批评犹如一帖良药,使人幡然悔悟,催人奋进。

不经调查的批评会对学生不公平,使学生不服气;而内向学生则会对老师产生意见,意志会进一步沉沦,甚至走向极端。

同时教师在调查时一定要注意方法,如分开调查,客观公正分析,并且一定要有耐心,切忌简单了事,许多情况是“简单”“了不了事”。

惩戒、批评要让学生“心”服,而不是“嘴”服。

  五、惩戒要尊重,充满爱心:

良好的情感沟通,是惩戒的前提。

很多时候问题不是出在该不该惩戒上,而是出在师生之间是否良好沟通上。

没有爱就没有真正的教育,学生要“亲其师”,才能“信其道”,这是天经地义的真理。

教育者对孩子必须有满腔热忱的爱,而且能易于被孩子觉察。

有些教师虽然严格,但仍受到孩子的爱戴,那是因为孩子们能体会出教师心中的爱。

教育的艺术是爱的艺术,作为教育手段之一的惩戒,与体罚、心罚截然不同。

惩戒应该以爱为前提,惩戒是为了完善孩子,使他变得更好,而不是把学生当成发泄不良情绪的对象。

在今天这个五光十色的世界里,我们成人尚且有许多的无知与无奈,有很多难以取舍的东西和难以决断的困惑,我们又怎能指望这些孩子能够“洞察秋毫”、“明辨是非”?

我们面对一群懵懂的学生犯错时,要给他们讲道理。

而且不但要讲,还要“讲足、讲够、讲深、讲透。

”你讲的还不能是脱离学生实际或者学生不爱听的“大道理”、“空道理”,而要尽可能采取学生喜闻乐见的方式。

但有的道理你讲了他们也不一定能懂,有的道理他们懂了不一定能实践,有的时候他们实践了不一定能坚持。

总之,他们毕竟是孩子。

虽然我们的手里也没有掌握绝对真理,但我们的经验,我们的教训,连同我们的知识应该成为他们少走弯路的借鉴,成为他们学习的一种资源。

因此,适当的灌输和强迫是必要的。

要用欣赏的眼光看待学生的言行方式,面对其缺点错误的时候,不是考虑教育工作的便利和制止其当时行为的快捷,而是关注是否促进学生的进步,引导学生改变或放弃他的不恰当言行。

学校执行纪律的方式应符合儿童尊严,确保儿童“不受任何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害,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前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说:

“要尽可能多地要求一个人,也要尽可能多地尊重一个人。

”他认为,“教育谈话和教育者的以身作则是重要的方法,同时又要正确合理使用惩戒和奖励。

惩戒不是目的而是教育手段。

惩戒应体现对孩子的尊重、热爱与严格要求相结合的原则。

他反对滥用惩戒,更反对体罚。

”学生做错事是正常现象,关键是我们做教师的要在学生做错事之后去及时地指出和纠正,批评和教育,而不应该抓住小辫不放,简单粗暴一棍子打死人。

我们有的老师在批评学生时往往“杀一儆百”,以期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也有的老师当着其他学生和老师甚至家长的面历数学生的斑斑劣迹。

这种伤害学生自尊心的行为往往会适得其反,造成学生“破罐子破摔”的局面。

尊重学生的人格,讲究艺术、技巧。

因人施惩,有的学生被老师当众批评,回家自杀了,有的学生被老师当众羞辱,知耻后勇,走上了成功之路,同样的惩戒却有不一样的结果。

因此,惩戒学生一定要尊重学生的人格,注意根据受惩者的性格因素、身心特点的差异进行惩戒,只有基于尊重的惩戒,抱着爱学生的态度对犯错误的学生的惩戒,才是学生能接受的惩戒。

  六、采用孩子喜闻乐见的方式:

老师可借鉴学生伙伴间的游戏,采用和孩子约定“拉钩上吊,一百年不许变”或刮鼻子等类似的“惩罚”方式,收到了不错的效果。

惩戒时可以给学生以选择权:

比如学生迟到,可以让他选择一是站,二是跑步,三是唱一首歌等,选择时还可以把学生的爱好、强项加进去,甚至可以让学生自己提出惩戒方案,既让他知道自己错了,又不至于为难。

郑州市金水区实验小学的宋君老师建议,在教育孩子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与家长进行沟通,取得家长的支持和配合。

著名教育家魏书生在学生犯了错后,经常采用的是“善意的补偿式惩罚”:

犯了小错给全班同学唱支歌;较严重的做一件好事补过;严重的就罚他写一篇500字左右的说明书。

一些老师来信说,他们赞成这样的教育惩戒方式。

  七、因材施教:

能被孩子接受的惩戒教育方式,必然是能针对学生实际、走入学生心灵的方式。

而现实当中,我们的教育者习惯采取简单的“表象——惩罚”的教育方式,结果往往适得其反。

教育者应该针对孩子不同的情况作深层次的分析,找到学生犯错的原因,从对孩子负责、对孩子成长有利的角度去设计惩戒教育方式,力争实现对孩子错误的有效矫正和对孩子成长的真正促进。

比如,同样是犯一种性质的错误,对缺乏耐心的孩子可以罚拼七巧板,对缺乏亲情的罚写一封家书,对不爱体育活动的罚跑步,对不爱阅读的罚朗读一篇美文,对有暴力倾向的罚他背诵法律条文,等等。

  八、惩戒要换位:

把学生当成的自己的孩子来教育。

学生都会犯错,小孩一犯错,上帝也会原谅的。

陶行知先生多次告诫教育者:

“我们必须会变成小孩子才配做小孩子的先生。

”教师把自己当成学生,学生希望得到什么样的惩戒和批评。

切记:

惩戒中一定要有爱的传递。

  九、惩戒应合理并公正。

主要包括:

在惩戒行为发生前,应使学生明白什么样的行为会受到惩处,自己的行为为什么会受惩处;在确定具体惩戒方式时,不应过于严厉,应考虑到学生身心发展水平、平时表现等因素,并与其越轨行为相对应;在行使惩戒时,应遵循一定的标准、制度,合理地进行惩戒,而不是为了报复学生或将惩戒作为教师的情绪宣泄,不因个别学生的越轨行为而迁怒于学生群体,不采用集体惩罚而使无辜学生受罚。

马卡连柯说过一句名言:

“适当的惩戒不仅是老师的权利,更是老师的义务,不了解惩戒,老师就放弃了一部分自己应尽的职责”。

笔者认为惩戒教育与孔圣人的教育主张“因材施教”是相符的。

我们不要过分的夸大具体的方式,就像给病人看病一样,明知道某种药物有毒,但要治病就必须使用,否则必死。

这就是以毒攻毒。

那些正统的、从没有在教育一线工作过的所谓“学者”天天叫嚣的说服、鼓励、爱心、情感教育方式,我们不能片面的理解和接受。

就如同徐向洋说的那样:

“我们有亲情,我在银行里面存足了我的资本,我爱他,所以我给予他惩戒”。

  满足上述条件后,教师可拥有针对学生的越轨行为较多的自由裁量权,可选择以下惩戒方式:

  1、言语责备。

指直接用语言对学生进行批评,是惩戒行为中最轻微的一种。

惩戒包括戒免谈话。

谈话应该是一种心与心的交流。

常言说“恶语一句六月寒,良言半声三九暖。

”惩戒教育育虽然没有一定之规,但有一个基本原则,那就是不伤害孩子的肉体的和心灵。

这是一个前提,也是一条底线。

违背了这个原则,所进行的任何“惩戒”就是“鞭子、“推残”甚至是“毁灭”,应该立即放弃!

所以我们要把握好惩戒的尺度。

  2、隔离措施。

将学生从其扰乱背景中分离出来以控制学生的行为。

如让学生坐到教室的一个固定角落或窗口听课。

被隔离的学生不应被剥夺受教育权,且时间不宜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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