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贡县财政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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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贡县财政局
呈贡县财政局
“阳光政务”
行政执法制度
目录
·呈贡县财政局执法依据、执法职责、执法种类………
(1)
·呈贡县财政局行政处罚程序…………………………(46)
·呈贡县财政局行政赔偿程序…………………………(50)
·呈贡县财政局财政执法公示制度……………………(54)
·呈贡县财政局财政执法人员评议考核制度…………(56)
·呈贡县财政局财政执法统计制度……………………(58)
·呈贡县财政局财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59)
·呈贡县财政局依法赔偿制度…………………………(63)
·呈贡县财政局财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制度…………(64)
呈贡县财政局执法依据、执法职责、执法种类
一、法定行政机关
呈贡县财政局
二、执法职责
呈贡县财政局是县政府综合管理全县财政收支,主管财税政策,实施财政监督,参与对全县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职能部门。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制定全县财政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参与研究制定综合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调控经济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二)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拟订和监督执行财政、税收、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财务会计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和监督执行财政、财务、会计、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规章制度;参与办理涉及财政、税收、政府债务等方面的涉外事务。
(三)编制全县和县本级年度财政预算草案,执行县人代会批准的财政预算,依法管理财政收支;编制全县和县本级年度财政决算;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县和县本级财政预算和执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全县和县本级年度财政决算;管理上级拨款和县级财政收支;管理行政机关和财政供给经费的事业单位银行开户;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立项申报;管理全县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县级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监督、管理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政府性基金和专项资金。
(四)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制定全县财政税收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拟订全县非税收收入的法规制度,负责县本级非税收收入的征管。
(五)拟定县与乡(镇)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管理和监督乡(镇)财政工作,合理调度资金,监督预算执行。
(六)管理和监督县级公共支出;推进财政支出管理改革,建立公共财政运行机制;制定需要全县统一规定的支出政策和开支标准;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监督政府采购工作:
管理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及所属单位经费、事业费、专项资金;监督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七)办理和监督财政经济发展支出,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拨款、科技三项费用、挖潜改造资金、支农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
(八)参与研究拟订全县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政策、法规;制定全县性的社会保障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和监督县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对社会保障基金的使用实施财政监督;管理县级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参与拟订住房、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等改革政策。
(九)拟订和执行财政与企业的分配政策;贯彻并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财务制度;制定全县性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十)拟订和执行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政策、改革方案、法规制度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国有资本金权属界定、产权登记、产权转让、国有股权管理、清产核资、产权纠纷调处工作;制定国有资本金收益分配政策,监缴县管国有资本金收益;负责资产统计、评价和资料汇总工作。
(十一)执行国家债务管理的方针政策,拟订我县政府性
债务管理的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统一管理县政府的国内外债权债务,研究政府债务状况,制定和实施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的措施。
(十二)管理和指导全县会计工作,监督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企业会计准则》、政府总预算、行政和事业单位以及分行业的会计制度;负责会计委派、财务总监和会计集中核算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责;指导、管理和监督社会审计工作;负责和组织会计人员业务培训。
(十三)监督检查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监督县级部门的财务活动,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对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进行检查和处理。
(十四)制定全县财政科学研究计划和财政教育规划;负责财政宣传和财政信息工作。
(十五)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行政执法依据
呈贡县财政局行政执法依据登记表: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方案”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5年1月1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7月1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03年1月1日
4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务院
1991年11月16日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第37次常委会议通过
1995年11月2日
6
财政违法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
2005年2月1日
7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
2004年2月1日
8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法规则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5年1月1日
9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5年9月1日
10
云南省会计条例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9月1日
11
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1995年7月19日
12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
云南省财政厅
2005年6月1日
13
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财政厅
2005年6月1日
四、执法事项:
行政处罚:
(共74项)
1、隐瞒财政预算收入,将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
“对隐瞒财政预算收入,将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的,要将违反规定的收入全部上缴上一级财政。
同时,要追究有关部门和本级政府领导人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
(2)《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违法金额收缴同级财政,其中将预算内资金转移到预算外使用的,应当上缴上一级财政。
”
(3)《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职能单位收取的预算外资金应当纳入本单位财会机构统一管理和核算。
禁止将预算内的资金转移到预算外使用,禁止将预算外资金交给非财会机构管理,禁止帐外设帐或者公款私存。
”
2、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或扩大范围、提高标准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
“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或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的,违法金额一律没收上缴财政。
同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
”
(2)《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九条:
“职能单位必须依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程序、办法取得和使用预算外资金。
禁止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不得擅自缓收、减免应收的预算外资金。
”
(3)《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已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财政等法定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
(二)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自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或者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的,予以通报批评,违法金额限期退还原缴款单位和个人,无法退还的,收缴财政。
”
3、用预算外资金私设“小金库”、搞房地产等计划外投资,从事股票、期货交易以及各种形式的高消费活动和不按规定要求开设预算外资金帐户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
“对用预算外资金私设“小金库”、搞房地产等计划外投资,从事股票、期货交易和不按规定要求开设预算外资金帐户等违反规定的活动,以及滥发资金和实物的,除责令追回资金上缴同级财政外,还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和有关领导处分”。
(2)《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以及滥发钱物的,责令单位限期追回资金,并与违法所得一并收缴同级财政”。
(3)《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禁止用预算外资金进行房地产等计划外投资,从事股票、期货交易,以及各种形式的高消费活动。
”
4、擅自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或者收费标准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已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财政等法定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擅自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或者收费标准的,审批文件无效,违法金额限期退还原缴款单位和个人,无法退还的,收缴财政”。
5、预算外资金未按规定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截留坐支
处罚种类:
警告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全额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取消帐户;逾期仍不改正的,通知开户银行强制将其预算外资金划入财政专户。
”
(2)《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预算外资金收入应当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不得截留坐支。
少数费用开支有特殊需要的预算外资金,经财政部门核定收支计划后,可按确定的比例或按收支结余的数额定期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
6、将预算外资金交给非财会机构管理,帐外设帐或者公款私存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违法金额收缴同级财政,其中将预算内资金转移到预算外使用的,应当上缴上一级财政”。
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8、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9、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10、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1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12、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1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14、招标采购单位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七)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1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18、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标前泄露标底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
19、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0、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照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1、供应商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照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22、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照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23、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照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4、供应商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照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25、供应商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照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
26、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罚款、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7、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
处罚种类:
罚款、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条:
“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
28、招标采购单位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三)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29、招标采购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六)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
30、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31、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供应商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32、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