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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林匹克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保障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奥林匹克运动的尊严,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奥林匹克标志,是指:

  

(一)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

  

(二)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

  (三)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四)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五)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名称、徽记,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吉祥物、会歌、口号,"北京2008"、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标志;

  (六)《奥林匹克宪章》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是指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

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之间的权利划分,依照《奥林匹克宪章》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确定。

  第四条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照本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下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为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奥林匹克标志:

  

(一)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二)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

  (三)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

  (五)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

  (六)可能使人认为行为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

  第七条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应当将奥林匹克标志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告。

  第八条取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当同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订立使用许可合同。

其中,使用本条例第二条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当同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及其授权或者批准的机构订立合同;使用本条例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当同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订立合同;使用本条例第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奥林匹克标志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应当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订立合同。

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应当将使用许可合同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依照前款规定订立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只得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期间内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第九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

  第十条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利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诈骗等活动,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二条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由海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查处。

  第十三条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奥林匹克标志许可使用费合理确定。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奥林匹克标志除依照本条例受到保护外,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保护。

第一条为加强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维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奥林匹克运动的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是指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人对奥林匹克宪章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和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奥委会)同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际奥委会)达成的协议中规定的与奥林匹克有关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人和相关权利人是指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第Z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和经合法授权的被许可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与奥林匹克有关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是指:

  

(一)奥林匹克标志(即五环图案)、旗、会歌、格言,奥林匹克(OLYMPIC、OLYMPICS)"、"奥林匹克周期(OLYMPIAD)"、"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OLYMPICGAMES)"、"奥运会"、"奥运"等名称、图形或者其组合;

  

(二)中国奥委会的徽记和名称;

  (三)北京申办、承办第29届奥运会期间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组委会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为其使用而开发的徽记、吉祥物、名称、标识(含"北京2008")、会歌、口号;(四)其他与奥林匹克有关的知识产权客体。

  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与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相关的一切行为,均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应当遵循维护奥林匹克运动尊严,专有权利不可侵犯,依法保护,合法使用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维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

  第六条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使用应当有助于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

  使用本规定第三条第

(一)、(三)、(四)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应当经组委会或者国际奥委会授权的机构批准、授权后方可使用;使用本规定第三条第

(二)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应当经中国奥委会批准、授权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冒用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和组委会的名义,从事募捐、征集赞助、制作发布广告、组织宣传等活动。

  第八条禁止下列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行为:

  

(一)XX,在生产、经营、广告、宣传、表演和其他活动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二)伪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

  (三)变相利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四)XX,在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和网站、域名、地名、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等名称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辨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五)为侵权行为提供场所、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权行为。

  第九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活动中不得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广告(包括公益广告)活动中应当加强审查,严格查验证明文件。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授权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调查研究、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等工作。

本市工商、知识产权、版权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执法检查工作。

新闻出版、文化、海关、公安、城管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行为均可向工商、知识产权、版权等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对举报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工商、知识产权、版权等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

  

(二)依法封存有可能转移、隐匿、销毁的有关财物、资料;

  (三)消除现存物品上侵权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专利标记、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四)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专利标记、特殊标志;

  (五)收缴直接用于侵权的模具、印版和其他工具;

  (六)侵权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与物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

  第十三条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属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法处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处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对涉及商标、特殊标志、广告、企业注册、网站名称的侵权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对专利侵权行为,由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对版权侵权行为,由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对在其他领域的侵权行为,由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第十五条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人和相关权利人发现其权利被侵犯时,可以向侵权行为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处理侵权案件时,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权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对本规定施行前发生的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行为,行为人应当立即停止并消除影响;对经过登记注册或者授权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成功举办北京2008年奥运会,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奥组委”)现征集北京2008年奥运会汽车合作伙伴(以下简称“合作伙伴”)。

有意向成为合作伙伴的企业可以参加此次征集,向北京奥组委递交意向文件及本征集公告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具体公告如下:

  一、征集内容

  1、征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汽车行业内有意向成为合作伙伴的企业(以下简称“应征人”)。

  2、征集类别:

本次征集的汽车类型为除大客车、货车和摩托车外的其他车型及相关服务。

  3、权利范围:

合作伙伴是北京奥组委赞助计划的最高级别,享受北京奥组委授予的一系列相关权利。

  

(1)时间:

合作伙伴享受权利的时间为自北京奥组委授权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

  

(2)地域范围:

合作伙伴享受权利的地域范围为中国奥委会辖区。

  (3)称谓:

合作伙伴享有北京奥组委授予的下列称谓:

∙北京2008年奥运会合作伙伴

∙北京2008年残疾人奥运会合作伙伴

∙北京奥组委合作伙伴

∙中国奥委会合作伙伴(2005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

∙2006年冬奥会和2008年奥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合作伙伴

  二、征集条件

  1、应征人应为北京2008年奥运会、北京2008年残疾人奥运会、北京奥组委、中国奥委会、2006年冬奥会和2008年奥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提供充足的资金、车辆及相关服务;

  2、应征人应具有雄厚的经济实力、技术力量和服务能力;

  3、应征人应具备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商业信誉;

  4、应征人原则上应以单一企业品牌参加合作伙伴征集;

  5、应征人应保证,无论是否参加合作伙伴征集活动,都不会泄漏任何北京奥组委认为将对本次征集活动产生实质影响的保密性信息,不会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以任何形式对是否响应本征集公告及是否参加合作伙伴征集活动进行商业性宣传,或者暗示与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北京奥组委或北京奥组委市场开发计划存在任何关联。

  三、征集程序

  1、北京奥组委2003年11月18日发布征集公告;

  2、应征人向北京奥组委提交北京2008年奥运会汽车合作伙伴应征意向文件(以下简称“意向文件”);

  

(1)意向文件格式文本的获取:

  意向文件的格式文本可在北京奥组委网站(www.beijing-2008.org)获取或至北京奥组委市场开发部领取:

  领取时间:

北京时间2003年11月18日至11月24日

  每周一至周五9:

00-11:

30及14:

00-16:

00

  领取地点:

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24号C715室

  

(2)意向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

北京时间2003年11月28日16:

00

  递交地点:

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24号C715室

  应征人需当面递交意向文件,逾期不予受理。

  3、北京奥组委收到意向文件后对应征人进行资格评审;

  4、北京奥组委将在北京时间2003年12月8日向通过资格评审的应征人发出北京2008年奥运会汽车合作伙伴征集书(以下简称“征集书”);

  5、应征人按征集书中规定的时间向北京奥组委提交应征文件;

  6、北京奥组委评审组对应征文件进行评审,确定合作伙伴候选人;

  7、北京奥组委与合作伙伴候选人分别进行谈判,最终确定一名合作伙伴。

  四、资格评审

  北京奥组委将主要从以下三方面对应征人进行资格评审(请参见三、3条):

  1、应征人的经济实力

  2、应征人的生产能力和服务能力

  3、应征人的品牌形象

  五、联系方式

  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市场开发部赞助商处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24号

  邮政编码:

100007

  联系人:

孙健、戎军

  电话:

86-10-84022008转77151,77038,77026

  传真:

86-10-64005507

  E-mail:

sunjian@beijing-

          rongjun07@beijing-

  六、北京奥组委对本次征集活动相关事项拥有最终解释和决定的权利。

  

                                               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

                                                       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北京2008年奥运会汽车合作伙伴应征意向文件

一、应征人致函

  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

  根据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北京奥组委”)发布的北京2008年奥运会汽车合作伙伴征集公告(以下简称“征集公告”),本企业,即[],特此向北京奥组委提交如下文件(中英文)各一份:

  1、本应征人致函

  2、兴趣函

  3、数据表

  4、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本企业现就提交意向文件之相关事宜,自愿向北京奥组委做出以下保证与承诺:

  1、本企业为依据【(国家或地区)】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律实体。

本企业具有充分的权力、授权及法定权利填写、签署、提交申请文件,并已取得从事上述行为所必须的企业内部及其它的授权或同意。

  2、本企业已仔细阅读征集公告,并同意遵守。

本企业在意向文件中提供的所有信息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本企业同意北京奥组委可为与北京奥组委赞助计划相关之目的,无条件使用本企业在意向文件中所提供的全部信息,无论该信息是否具有保密性质。

  3、本企业确认,意向文件的填写与提交系为北京奥组委了解、评估本企业之目的。

是否选择本企业参与北京奥组委赞助计划,北京奥组委享有绝对、充分和最终的决定权。

本企业承认并同意北京奥组委保留“接受或拒绝任何申请”的权力,并且北京奥组委不会对上述行为承担责任,亦无义务向本企业解释其原因。

  4、因搜集、获取、填写、递交意向文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本企业自行承担。

  5、如本企业最终未能成为北京2008年奥运会合作伙伴,则本企业不得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以任何形式对此次提交意向文件的相关活动进行商业性宣传,或者暗示本企业与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北京奥组委或北京奥组委市场开发计划存在任何关联。

  6、意向文件之签署人系经本企业合法授权之代表,其签署行为对本企业具有约束力。

如因本企业未遵守上述声明与保证而给北京奥组委造成任何损失,本企业愿意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本应证人致函一经签署,立即生效,非经北京奥组委书面同意,不得因任何理由被撤回、撤销。

  法人代表或授权签字人签字:

                    

  盖章:

  日期:

                             

  应征人致函填写须知:

  请应征人按上述内容自行制作应征人致函或至北京奥组委领取电子版本,并请签字或盖章后连同其他文件一并交至北京奥组委。

二、兴趣函

  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

  我司有兴趣并愿意参加“北京2008年奥运会汽车合作伙伴”征集活动,并将遵守此次征集活动的规则。

  

  法人代表或授权签字人签字:

                     

  盖章:

  日期:

                             

  兴趣函填写须知:

  请应征人按上述内容自行制作兴趣函或至北京奥组委领取电子版本,并请签字或盖章后连同其他文件一并交至北京奥组委。

三、数据表

应征人名称

总资产

资产负债率

流动比率

汽车产量(单位:

辆)

汽车销量(单位:

辆)

主营业务收入

净利润

广告费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手机

电子邮件

通信地址

邮编

网址

  填表须知:

  1.应征人需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信息,所提供信息如有虚假、隐瞒等情况,应征人自动丧失应征资格并承担由此带来的全部损失。

  2.货币/单位:

人民币/亿元。

使用其他货币/单位,请兑换为人民币并注明汇率。

  3.应征人所填数据应为2002年度。

  4.数据表中所列汽车产量和销量指除大客车、货车和摩托车外的其他车型的产量和销量。

  5.请应征人按上述内容自行制作数据表或至北京奥组委领取电子版本,并请签字或盖章后连同其他文件一并交至北京奥组委。

  法人代表或授权签字人签字:

                     

  盖章:

  日期:

                             

四、应征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1、最近三年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

  2、最近三年的每年的汽车销售的数量和金额

  3、应征人认为有必要附加的与公司资格的评估有关的其他任何材料。

  

北京2008年奥运会市场开发计划启动书

 

  序言

  2001年7月13日,当国际奥委会授予中国北京2008年奥运会主办权时,全世界的目光在此凝聚了。

人们将永远记住这一历史时刻。

从此,奥林匹克史册翻开了新的一页。

  北京2008年奥运会将把中国和世界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将把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心紧紧地凝聚在一起。

  展望未来,机会无限。

北京奥组委将力争把2008年奥运会办成一届最出色的奥运会。

我们期望与工商企业通力合作,把中国介绍给世界,把世界邀请到中国。

  

  申办期间北京奥申委做过的一次调查表明,94.6%的中国人支持北京申办奥运会。

对赞助企业来讲,民众的这种高度支持和热情意味着极其广阔的宣传和展示空间。

  对于国际企业来说,2008年奥运会为它们加强与中国的联系,拓展新的市场空间,提供一个强有力的平台。

  对于中国的企业而言,2008年奥运会将是它们走向世界,一展身手的良机。

它们将在关键技术、产品和服务领域展示自己,提升企业的形象和产品品牌。

  新奥运之旅即将开始。

它将引导企业步进无穷的商机,开拓充满希望的市场,融入最有活力的经济,走向生机勃勃的未来。

  

  第一部分北京2008年奥运会赞助计划

  北京2008年奥运会的赞助计划是最为全面的一揽子计划,产品类别众多,营销期长达五年。

赞助企业享有使用2008年奥运会,中国奥委会和中国奥运代表团品牌进行市场开发的权利。

该计划力求巩固、加强和保护赞助企业的特有权利。

  一、宗旨

  北京2008年奥运会赞助计划的宗旨为:

  Ø遵守《奥林匹克宪章》,遵循奥林匹克理想和北京2008年奥运会“绿色奥运,科技奥运,人文奥运”的理念;

  Ø推动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提升北京2008年奥运会和中国奥委会在国内外的形象与品牌知名度;

  Ø确保北京2008年奥运会获得充足、稳定的组织经费和可靠的技术和服务支持;

  Ø为中外企业提供独特的奥林匹克市场营销平台,鼓励中国企业广泛参与,通过奥运会市场营销提高企业形象和产品品牌;

  Ø为赞助商提供优质服务,使它们获得充分的投资回报,帮助赞助企业与中国奥林匹克运动建立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

  二、赞助层次

  对北京2008年奥运会的赞助包括国际和国内两个方面:

国际奥委会第六期全球合作伙伴计划在国际范围内对整个奥林匹克运动提供支持,包括支持北京奥运会。

北京2008年奥运会赞助计划在主办国范围内对举办2008年奥运会提供支持。

  北京2008年奥运会赞助计划包括三个层次:

  北京2008年奥运会合作伙伴

  北京2008年奥运会赞助商

  北京2008年奥运会供应商(独家供应商/供应商)

  每个层次设定了赞助的基准价位。

在同一层次中,不同类别的基准价位由于也会有所差异,以体现不同行业之间的差别。

具体价位将在销售过程中向潜在赞助企业做出说明。

  北京奥组委的各级赞助商将为奥林匹克运动在全国的发展做出贡献;通过在技术、产品和服务等方面的赞助,支持北京奥组委的筹办工作,支持2008年奥运会的举办,支持中国奥委会以及中国奥运代表团。

不同层次的赞助商享有不同的市场营销权。

赞助商在主办国地域范围内享有市场开发的排他权(包括共同排他权)。

  三、赞助商权益

  赞助企业向北京奥组委、中国奥委会和中国奥运代表团直接提供有力的资金和实物支持。

作为回报,赞助企业将享有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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