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峪煤矿瓦斯爆炸事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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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峪煤矿瓦斯爆炸事故

湘峪煤矿瓦斯爆炸事故

  事故地点:

402回采工作面采空区

  事故性质:

责任事故

  事故类别:

瓦斯爆炸

  伤亡情况:

死亡14人

  直接经济损失:

51.1万元

  结案时间:

2002年3月8日

  批复单位: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一、概况

  湘峪煤矿隶属沁水县郑村镇湘峪村,为一村办集体企业。

该矿持一个采矿许可证,两个煤炭生产许可证,具有两套独立的生产系统,分别为湘峪煤矿(一坑,当地俗称北矿)、湘峪煤矿二坑口,“四证”齐全、有效。

发生事故矿井为湘峪煤矿,即一坑。

该坑口1989年开工建设,1994年正式投产,矿区面积1.

  3933平方公里,批准开采划定范围内的3#煤层,设计生产能力为15万吨/年。

  该井开拓方式为一对斜井开拓,主斜井斜长347米,倾角23度;副斜井斜长266米,倾角30度,井下一对暗斜井,其中运输暗斜井长312米,倾角12.5度,回风暗斜井长232米,倾角15度。

主提升方式为双钩串车提升,井下暗斜井使用单钩串车提升,主运输巷道和工作面顺槽均为调度绞车运输,工作面为人力推车。

该矿为高瓦斯矿井,通风方式为中央并列式,配备有两台主扇风机,型号分别为BDK40—6一No.16(2X55千瓦),BDK40—6一No.18(2X90千瓦),一台运行,一台备用,工作方式为抽出式。

矿井总进风量3007立方米/分,总回风量为3015立方米/分。

井下装备有瓦斯监测监控装置,掘进工作面实现了“三专两闭锁”。

矿井装备有瓦斯抽放系统,两台抽放泵,一台工作,一台备用。

该矿现有两趟供电线路,一趟为专用工业线路,另一趟T接于10千伏农电,均来自郑村35干伏变电站,下井电压为10千伏。

井下布置有一个回采工作面(402采面)和一个掘进工作面(400掘进面)。

作业规程规定回采工作面采煤方式短壁刀柱式,从现场实地勘察来看为高落式回采。

晋城市煤管局曾于1999年8月16日给该矿下达采煤方法改革专项资金150万元([1999]晋市煤生字第159号),但直至事故发生,正规长壁

  工作面采煤方法仍未实施。

  从建矿至2000年底,湘峪煤矿一直由村委集体经营。

2001年元月15日湘峪村村委决定将湘峪煤矿承包给晋城市天户实业开发中心,双方签定了  二、事故经过

  2001年11月17日晚11时30分,在湘峪煤矿副井口,总工张康州、调度室主任王立仓主持召开了由27名当班工人参加的零点班的班前会。

根据17日上午召开的全县煤矿安全生产紧急会议精神,以及下午矿长张广亮、副矿长朱光太和总工张康州的决定,该班进行维修支护工作,不准生产,不得出煤。

随后跟班队长任文革安排了402工作面要加强支护,清理巷道,搞好维修。

  会后,27名工人陆续入井,各自到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其中上盘运输暗斜井有10名工人往下运木料,402工作面安排4名工人清巷,9人搞支护。

电工焦天车先到402工作面查看了线路及电器设备,然后到上盘开泵抽水,安全员周栓昌在井下敲帮问顶进行检查,后在402工作面帮助搞支护,18日凌晨4点多,周栓昌离开了该工作面到上盘催木料,跟班队长任文革在井下先安排了工人修地滚,然后和瓦斯员常福江到402工作面测量了瓦斯,随后协助工人搞支护,至18日凌晨5点10分左右,任文革发现用于支护的木柱不多了,就到离402工作面有200多米的下盘打电话问木料的事,在拨电话期间,忽然感觉到周围剧烈地震动了一下,一股煤尘反风吹来,402工作面发生了瓦斯爆炸事故,当场死亡14人。

  三,事故原因

  1.该矿402回采工作面采空区大面积空顶,致使采空区瓦斯积聚,达到爆炸界限;顶板受采动影响冒落,老顶岩石在冒落过程中断裂、摩擦、碰撞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2.该矿在全国乡镇煤矿停产整顿期间,无视国务院和各级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有关精神,未经上级批准,擅自违规组织生产;在生产中违反作业规程规定,进行高落式采煤,对采空区大面积悬顶未按规定强制放顶,对采空区没有进行及时和有效的密闭,是造成这起事故

  的主要原因。

  3.违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68号文关于煤矿企业不得承包、转包、租赁的精神,将煤矿承包经营,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流于形式,是造成这起事故又一主要原因。

  4.该矿不按照上级安排实施采煤方法改革,依旧采用高落式采煤,致使隐患长期存在,最终酿成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是造成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

  5.县、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国家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工作落实不够,对煤矿采煤方法改革工作监管不力,是造成这起事故的又一重要原因。

  四、防范措施

  1.晋城市、沁水县、郑村镇政府及有关部门一定要深刻吸取这次事故的教训,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严格监督检查,对违法生产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要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坚决予以取缔和关闭。

  2.严格按照国家煤矿专项整顿有关要求,对乡镇煤矿一律进行认真整顿,对经整顿仍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吊销有关证件,坚决彻底予以关闭。

  3.根据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对阳城、沁水矿区采空区瓦斯爆炸(燃烧)机理”的研究成果,阳城、沁水矿区必须真正改革旧的采煤方法,推行应用短壁或长壁工作面开采,以提高回采率,有效防治采空区瓦斯爆炸(燃烧)事故。

沁水县城东地区的高瓦斯矿井不进行采煤方法改革不得恢复生产。

  4.坚决理顺煤矿生产经营管理体制,杜绝以包代管、明停暗产、违章蛮干现象,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必须摆正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坚持“谁办矿,谁受益,谁负责安全”的原则,从根本上解决将所办煤矿承包、转包、租赁给他人的短期行为。

一经发现,依法严惩。

  5.加强煤矿井下现场管理,强化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进一步搞好矿井瓦斯抽放,严禁瓦斯超限作业,必须实行以风定产,杜绝超通风能力生产;严格火工晶的发放管理和使用监督。

  五、结案情况

  事故发生后,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进行了查处。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煤安监监二字[2002]28号文批复。

  1.任文革,跟班队长。

对402回采工作面采空区悬顶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违章指挥工人冒险作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周栓昌,安全员。

发现402回采工作面有重大冒顶隐患后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王立仓,调度室主任,负责安排井下工作。

明知402回采工作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违章指挥工人冒险作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张康州,总工程师。

作为该矿当日值班领导,明知402工作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任何措施予以排除,也未向矿领导汇报,组织工人冒险作业,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朱光太,生产副矿长。

在402工作面采空区顶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组织工人冒险作业,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毋广定,安全副矿长,该矿实际管理者。

聘请无证人员主管该矿的安全、生产和技术工作,对安全生产放任不管,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张广亮,中共党员,湘峪煤矿矿长、法人代表。

无视国办25号明电、68号文件关于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违规组织生产;长期不履行矿长职责,玩忽职守,对安全管理人员严重不足、无证人员参与煤矿管理的情况熟视无睹,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建议开除党籍。

  8.张海卫,湘峪村村委会主任。

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对落实国家关于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有关规定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力,无视湘峪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违规生产,对该矿以包代管、放弃管理,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依法罢免村委会主任职务,并处罚款三千元(3000元)行政处罚。

  9.关国论,中共党员,湘峪村党支部书记。

对国家关于乡镇煤矿停产整顿规定执行不力,无视湘峪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违规生产,以包代管,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给予留党察看处分,并处罚款五千元(5000元)行政处罚。

  10.于胜和,中共党员,郑村镇安监站副站长。

在湘峪煤矿通过县政府初验后,放松了对该矿的监督和管理,对该矿违规生产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

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11.陈向阳,中共党员,郑村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兼镇安监站站长。

没有认真落实国家关于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规定,对乡镇煤矿停产整顿工作监督管理不力,在初验中把关不严,同意湘峪煤矿通过镇政府验收,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12.都林旭,中共党员,郑村镇人民政府镇长。

对国家关于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要求督促落实不力,对湘峪煤矿违规生产行为失察,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13.范爱国,中共党员,郑村镇党委书记。

对国家关于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规定执行不力,对湘峪煤矿违规生产行为失察,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4.胡里升,中共党员,沁水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副局长兼安监局局长,乡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检查验收组副组长,郑村镇煤矿安全工作包片领导。

在2001年10月27日湘峪煤矿初验中把关不严,对该矿违规生产监管不力,未能及时督促该矿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15.芦喜善,中共党员,沁水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局长,乡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检查验收组组长。

在2001年10月27日湘峪煤矿初验中把关不严,对该矿违规生产监管不力,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6.栗强,中共党员,沁水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2001年9月11日至11月14日期间兼管煤炭、安全、地矿等工作,并兼任县乡镇煤矿停产整顿复产验收工作领导组组长。

在初验中把关不严,同意湘峪煤矿通过县级验收,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7.程琳,中共党员,沁水县人民政府代县长。

对国办25号明电、68号文件关于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有关规定贯彻执行不力,对湘峪煤矿违规生产行为失察,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8.晋城市人民政府向山西省人民政府写出深刻书面检查。

  19.给予湘峪煤矿罚款八万元(80000元)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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