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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单证报关手册

报关手册

如何报关、结关和清关?

报关是指货物、行李和邮递物品、运输工具等在进出关境或国境时由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交验规定的单据、证件,请求海关办理进出口的有关手续。

我国海关规定报关时应交纳的单据、证件。

有: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商品检验证书、动植物检疫证书、食品卫生检验证书以及提货单、装货单、运单、发票、装箱单等。

  结关是指进口货物、出口货物和转运货物进入一国海关关境或国境必须向海关申报,办理海关规定的各项手续,履行各项法规规定的义务;只有在履行各项义务,办理海关申报、查验、征税、放行等手续后,货物才能放行,货主或申报人才能提货。

同样,载运进出口货物的各种运输工具进出境或转运,也均需向海关申报,办理海关手续,得到海关的许可。

货物在结关期间,不论是进口、出口或转运,都是处在海关监管之下,不准自由流通。

  清关即结关,习惯上又称通关。

进出口报关综述

在进出口贸易的实际业务中,绝大多数是卖方负责出口货物报关,买方负责进口货物报关。

即绝大多数的贸易公司只是同自己国家的海关打交道。

下面是关于我国的基本报关综述。

一.报关单位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报关管理的主要制度实际是报关注册登记制度。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口岸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的企业必须向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

要履行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手续,必须先经海关批准成为报关单位。

能够向海关注册登记的单位分为两类,一类是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单位;另一类是办理代理报关注册登记单位。

办理报关和代理报关登记,在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

报关业务,应由报关企业和代理报关企业指派专人即报关员办理。

报关员必须经海关培训、考核合格并获得由海关颁发的《报关员证》才可以从事报关工作。

(一)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单位

   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单位有:

经批准有进出口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经海关认可,直接办理进出口手续的经营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的企业;其经海关认可的经常办理进出口货物手续的单位。

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应向海关提交有关文件材料:

1.经贸管理部门批准其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文件副本或影印件;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影印件;3.银行出具的经济担保书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4《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5.有关部门批准开业的证件副本或者影印件。

以上内容经海关审核批准后,发给《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

(二)办理代理报关注册登记的单位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办理代理报关注册登记,并同时向海关提交有关文件材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代理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资信证明文件,如有足够的流动资产或银行存款、保证进出口货物税款能够及时缴纳的证明文件,或是向金融机构投保并向海关提交金融机构出具的经济担保书,或者通过公证机关以固定资产抵押形式保证缴纳的资信证明文件。

申请经海关审核批准后,发给《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

企业取得报关单位的资格后,即可由专职或兼职报关员办理货物进出关境的手续。

报关单位的资格随同原申请成为报关单位的企业的撤销而自动终止。

如更改注册登记内容时,需重新向海关申请。

二.报关期限

   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期限在《海关法》中有明确的规定,而且出口货物报关期限与进口货物报关期限是不同的。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除海关特许外,应当在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做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在装货前给海关以充足的查验货物的时间,以保证海关工作的正常进行。

如果在这一规定的期限之前没有向海关申报,海关可以拒绝接受通关申报,这样,出口货物就得不到海关的检验、征税和放行,无法装货运输,从而影响运输单据的取得,甚至导致延迟装运、违反合同。

因此,应该及早地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做到准时装运。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自载运该货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向海关办理进口货物的通关申报手续。

做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加快口岸疏运,促使进口货物早日投入使用,减少差错,防止舞弊。

如果在法定的14天内没有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海关将征收滞报金。

滞报金的起收日期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的15天;转关运输货物为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的第15天;邮运进口货物为收到邮局通知之日的第15天。

截止日期为海关申报之日。

滞报金的每日征收率为进口货物到岸价格的0.5%,起征点为人民币10元。

计算滞报金的公式为:

滞报金总额=货物的到岸价格X滞报天数X0.5‰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变卖处理。

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存储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逾期无人申请的,上缴国库。

确属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除外。

三、报关程序

   报关工作的全部程序分为申报、查验、放行三个阶段。

(一)进出口货物的申报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货物进出口时,应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随附有关的货运、商业单据,同时提供批准货物进出口的证件,向海关申报。

报关的主要单证有以下几种:

   进口货物报关单。

一般填写一式二份(有的海关要求报关单份数为三份)。

报关单填报项目要准确、齐全、字迹清楚,不能用铅笔;报关单内各栏目,凡海关规定有统计代号的,以及税则号列及税率一项,由报关员用红笔填写;每份报关单限填报四项货物;如发现情况有无或其他情况需变更填报内容的,应主动、及时向海关递交更改单。

   出口货物报关单。

一般填写一式两份(有的海关要求三份)。

填单要求与进口货物报关单基本相同。

如因填报有误或需变更填报内容而未主动、及时更改的,出口报关后发生退关情况,报关单位应在三天内向海关办理更正手续。

   随报关单交验的货运、商业单据。

任何进出口货物通过海关,都必须在向海关递交以填好的报关单的同时,交验有关的货运和商业单据,接受海关审核诸种单证是否一致,并由海关审核后加盖印章,作为提取或发运货物的凭证。

随报关单同时交验的货运和商业单据有:

海运进口提货单;海运出口装货单(需报关单位盖章);陆、空运运单;货物的发票(其份数比报关单少一份,需报关单位盖章等);货物的装箱单(其份数与发票相等,需报关单位盖章)等。

需要说明的是如海关认为必要,报关单位还应交验贸易合同、定货卡片、产地证明等。

另外,按规定享受减、免税或免验的货物,应在向海关申请并已办妥手续后,随报关单交验有关证明文件。

   进(出)口货物许可证。

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制度,是对进出口贸易进行管理的一种行政保护手段。

我国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也采用这一制度对进出口货物、物品实行全面管理。

必须向海关交验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商品并不固定,而是由国家主管部门随时调整公布。

凡按国家规定应申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商品,报关时都必须交验由对外贸易管理部门签发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并经海关查验合格无误后始能放行。

但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所属的进出口公司、经国务院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个部位所属的工贸公司、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所属的进出口公司,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进出口商品,视为以取得许可,免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只凭报关单即可向海关申报;只有在经营进出口经营范围以外的商品时才需要交验许可证。

  检验检疫制度: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海关总署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检验检疫货物通关制度,通关模式为“先报验,后报关”。

同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将启用新的印、证书。

  新的检验检疫制度对原卫检局、动植物局、商检局进行“三检合一”,全面推行“一次报检、一次取样,一次检验检疫,一次卫生除害处理,一次收费,一次发证放行”的工作规程和“一口对外”的国际通用的新的检验检疫模式。

而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实施进出口检疫的货物启用“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并在通关单上加盖检验检疫专用章,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范围内的进出口货物(包括转关运输货物),海关一律凭货物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取消原“商检、动植检、卫检”以放行单、证书及在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通关的形式。

同时,正式启用出入境检验检疫证书,原来以“三检”名义对外签发的证书自2000年4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

  同时,从2000年起对外签订合同、信用证时都要按新制度办事。

  海关要求报关单位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一方面是监督法定检验商品是否已经接受法定的商检机构检验;另一方面是取得进出口商品征税、免税、减税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及《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规定,凡列入《种类表》的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均应在报关前向商品检验机构报验。

报关时,对进出口商品,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收。

除上述单证外,对国家规定的其他进出口管制货物,报关单位也必须向海关提交由国家主管部门签发的特定的进出口货物批准单证,由海关查验合格无误后再予以放行。

诸如药品检验,文物出口签定,金银及其制品的管理,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管理,进出口射击运动、狩猎用枪支弹药和民用爆破物品的管理,进出口音像制品的管理等均属此列。

(二)进出口货物的查验

   进出口货物,除海关总署特准查验的以外,都应接受海关查验。

查验的目的是核对报关单证所报内容与实际到货是否相符,有无错报、漏报、瞒报、伪报等情况,审查货物的进出口是否合法。

海关查验货物,应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

如有特殊理由,事先报经海关同意,海关可以派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和场所以外查询。

申请人应提供往返交通工具和住宿并支付费用。

   海关查验货物时,要求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到场,并按海关的要求负责办理货物的搬移、拆装箱和查验货物的包装等工作。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货物保管人应当到场作为见证人。

   查验货物时,由于海关关员责任造成被查货物损坏的,海关应按规定赔偿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赔偿办法:

由海关关员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查验货物,物品损坏报告书》一式两份,查验关员和当事人双方签字,各留一份。

双方共同商定货物的受损程度或修理费用(必要时,可凭公证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确定),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基数,确定赔偿金额。

赔偿金额确定后,由海关填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损坏货物、物品赔偿通知》,当事人自收到《通知单》之日起,三个月内凭单向海关领取赔款或将银行帐号通知海关划拨,逾期海关不再赔偿。

赔款一律用人民币支付。

(三)进出口货物的放行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经过审核报关单据、查验实际货物,并依法办理了征收货物税费手续或减免税手续后,在有关单据上签盖放行章,货物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才能提取或装运货物。

此时,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才算结束。

另外,进出口货物因各种原因需海关特殊处理的,可向海关申请担保放行。

海关对担保的范围和方式均有明确的规定。

我国的报关注册登记制度

报关是指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代理人向海关提出办理进出口货物手续的过程。

向海关报关的人或单位称之为报关人。

需要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的企事业单位,应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办理了上述手续的单位,可以直接向海关办理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的报关手续,企事业指派的具体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的人,应经过海关培训、考核;未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单位,不得直接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根据规定,除代办报关手续的国际运输企业和外轮代理公司以及专营报关企业,必须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外,下列单位如直接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也必须进行注册登记:

1、外贸专业公司及子公司和所属省市的台区级分公司以及经批准有外贸权的支公司。

2、有进出口权的工贸、农贸、技贸公司。

3、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企业联合体、外贸和生产企业的联合公司。

4、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5、免税品公司,外汇、侨汇商店。

6、信托投资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公司、技术引进公司和租赁公司。

7、成套设备公司,对外承包工程公司。

8、其它经常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

  向海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企事业单位,应填写“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并持下列证件向海关申请:

(1)被批准开业的证件副本;

(2)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3)银行出具的经济担保书;(4)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

  海关审核批准后,发给“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并收取押金五百元人民币和工本手续费。

报关单位需将“报关专用章”和报关人员的名章和签字式样送交海关备案存档,每次向海关递交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必须盖有报关单位和报关人员已备案的印章,否则海关不予接受。

怎样进行进出口货物申报

进口货物的申报:

1、申报时间。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

超过规定期限来自海关申报的,由海关从第15天起按日征收滞报金;如果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其进口货物将由海关提取变卖。

2、申报应备文件及申报地点,进口货物申报时,应填写一式两份“进口货物报关单”,并随附以下单证:

(1)许可证;

(2)提货单;(3)发票;(4)装箱单;(5)减免税或免验的证明文件。

根据规定,进口货物应当由收货人在货物的进境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

3、海关审核单证。

海关在接受报关后,首先要对各项单证予以签收,对报关单进行编号登记,并批注接受申报的日期;其次对交革的单证要认真细致地进行审核,如发现不合格时,应通知申报单位及时补充和更正。

   出口货物的申报:

1、申报时限和申报地点。

出口货物在出境时,其发货人应在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具体地说,一般在出口货物运到码头、车站、机场、邮局等仓库、场地后,在海关规定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根据规定,出口货物应由发货人在货物的出境地海关申报。

2、报关应具备的单证。

出口货物报关时应填写一式两份“出口货物报关单”并随有出口许可证、发票、装箱单等货运单证。

海关在接受报关后,同样也需对各项单证予以签收和审核。

3、出口产品退还国内产品税。

出口企业申请退税,须提供两单两票,即出口货物报关单、银行的出口结汇单和出口销售发票、出口产品购进发票;有权退税的企业是有进出口经营权并承担出口创汇任务的外贸公司,工业企业受托具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自产产品,也准予退税。

报关期限规定

报关期限是指货物运到口岸后,法律规定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报关的时间。

   根据我国海关法的规定,进口货物的报关期限为从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报关,超过这个期限报关,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进境货物滞报金的起收日期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第15天,而邮运进境的货物滞报金为收件人接到邮局通知之日起的第15天。

此外,转遥运输进境货物滞报金起收回期有两个:

一是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天,二是货物运扭才旨运地之日起第15天。

   滞报金的征收对象是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日征金额为进口货物到岸价格的0.5%,起征点为人民币10元,不足者不征。

   需注意,这里指的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是由海关审定的正常的到岸价格,它是以外币计价的。

   海关按应征收滞报金之日国家外汇牌价的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

滞报金是由于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超过法定期限向海关报关而产生的一种费用,不是罚款,海关出据的滞报金收据也不是罚款通知书。

   海关规定报关期限和征收滞报金是为了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促使进口货物及时报关,加速口岸运输,使进口货物早日投入生产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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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时需要提交哪些单证

进出口商向海关报关时,需提交以下单证: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一般进口货物应填写一式二份;需要由海关核销的货物,如加工贸易货物和保税货物等,应填写专用报关单一式三份;货物出口后需国内退税的,应另填一份退税专用报关单。

2、货物发票。

要求份数比报关单少一份,对货物出口委托国外销售,结算方式是待货物销售后按实销金额向出口单位结汇的,出口报关时可准予免交。

3、陆运单、空运单和海运进口的提货单及海运出口的装货单。

海关在审单和验货后,在正本货运单上签章放行退还报关贡,凭此提货或装运货物。

4、货物装箱单。

其份数同发票。

但是散装货物或单一品种且包装内容一致的件装货物可免交。

5、出口收汇核销单。

一切出口货物报关时,应交验外汇管理部门加盖“监督收汇”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并将核销编号填在每张出口报关单的右上角处。

6、海关认为必要时,还应交验贸易合同、货物产地证书等

7、其它有关单证。

包括:

(1)经海关批准准予减税、免税的货物,应交海关签章的减免税证明,北京地区的外资企业需另交验海关核发的进口设备清单;

(2)已向海关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进出口的货物,应交验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

填制报关单的基本要求

1.报关单的填报必须真实,不得出现差错,更不能伪报、瞒报及虚报。

要做到两个相符:

一是单证相符,即报关单与合同、批文、发票、装箱单等相符;二是单货相符,即报关单中所报内容与实际进出口货物情况相符。

   2.不同合同、不同运输工具名称、不同贸易方式、不同征免性质、不同许可证号的货物,不能填在同一份报关单上。

同一张报关单上最多不能填写超过五项海关统计商品编号的货物。

   3.不同贸易方式的货物,须用不同颜色的报关单填报。

   4.报关单填报要准确、齐全、字迹工整,若有更改,必须在更改项目上加盖校对章。

   5.报关单除填写有关项目外,还应填写有关项目的代号。

   6.预录入的报关单与手工报关单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报关员在打印报关单上签字盖章前,应认真核对,防止录入错误。

   7.向海关递交的报关单,事后发现差错,须立即填写报关单更正单,向海关办理更正手续。

   8.对于海关放行后的出口货物,由于运输工具配载等原因,全部或部分未能装载上原申报的运输工具的,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向海关递交《出口货物报关单更改申请》。

关税术语释义

保护关税(ProtectiveTariff)

   一国为保护本国的工农业而对进口商品征收的关税。

保护关税的税率要高,有时高达百分之几百,实际上等于禁止进口,从而达到保护的目的。

目前,虽然可以采用进口许可证,进口配额等办法直接限制进口,以及采用倾销、资本输出等办法,冲破关税的限制,使保护关税的作用相对减低,但它仍是保护贸易政策的重要措施之一。

布鲁塞尔估价定义(BrusselsDefinitionofValueBDV)

   国际性的海关估价规定之一,指经欧洲国家海关同盟研究,由34个国家于1950年在布鲁塞尔签署的《海关商品估价公约》。

该协议给海关估价做了定义,被称为布鲁塞尔估价定义,它规定海关应以进口货物的“正常价格”(NormalPrice)作为估价的依据,这种估价方法除当时34个缔约国外,曾为另外67个国家和地区采用。

目前,只有一部分发展中国家以此作为估价规定。

   正常价格是指在进口国港口或交货地区,于交纳关税时,在卖方与买方相互独立的公开市场上,任何买主都可能买到这种商品的的正常价格。

价格中所包括的费用内容以及影响价格水平的因素和条件,都在公约的附件中加以规定和解释,基本精神是要符合“正常”原则。

在同时,同地,同一情况的条件下,几个不同商人进口同样商品,其完税价格只能有一个“正常价格”,海关认为商人申报的货物价格符合价格定义的“正常价格”时,才接受其为估价的依据,否则需由海关估定一个“正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的依据,布鲁塞尔估价定义是按到岸价格为标准制订的。

“正常价格”是种抽象的价格概念,因此有人称它为“抽象概念的到岸价格”(NotionalConceptofCIFValue)。

   由于迄今仍有一部分发展中国家的估价方法采用布鲁塞尔估价定义,估价规定的内容不一,有些国家可以利用估价提高进口关税,形成税率以外的一种限制,因此,经过《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仍会有一部分国家以布鲁塞尔估价定义作为本国的海关估价规定。

差别关税(DifferentialDuties)

   指针对不同国家的同种进口商品征收税率不同的关税。

差别关税税率是由正常关税税率和特设关税税率组成。

差别关税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差别关税,就是实行复式税则的关税;狭义的差别关税是对一部分进口商品,视其国家,价格或进口方式的不同,课以不同的税率的关税。

差别关税的种类很多,有多重关税,反倾销关税,反补贴关税,报复关税、平衡关税等。

差价关税(VariableImportLevies)

   当某种商品的进口价格低于国内价格时,为保护国内生产和国内市场,按两者间价格差额征收的进口关税。

如:

欧洲共同体为推行农业保护政策,一直对非成员国谷物进口征收差价关税。

为建立农产品统一市场、统一价格,还对成员国相互谷物贸易征收一种差价关税,以消除成员国之间谷物差价。

这是实行共同农业政策的过渡措施,已于1968年停止征收。

产品对产品减税方式(ProductbyProductReductionofTariff)

   是传统的关税减让谈判中的减税方法。

通常对选择出的产品,先由该项产品的主要供应国提出关税减让要求,与进口国在双边基础上进行讨价还价的谈判,达成双边协议。

然后,这一成对当事国对该项产品达成的双边关税减让协议的结果,通过最惠国条款实施于所有关贸总协定缔约国。

通过这种传统的关税减让谈判方法,缔约各国不仅从它所直接参加的双边谈判中获得直接利益,还可以从其他成对的谈判国之间达成的减让中获得间接利益。

缔约各国不仅通过最惠国条款获得间接利益,还可以通过扩大贸易给其他缔约各国的经济带来进一步繁荣。

缔约各国在提供减让时,只有在权衡了减让可能带来的直接利益和间接利益后,才能作出与本国经济利益相适应的关税减让。

   在这次乌拉圭回合的关税谈判中,多边贸易谈判关税组在1990年1月30日达成了一项协议,允许参加国自行决定采用何种方法来谈判关税减让。

美国一直坚持要采用“产品对产品”的讨价还价方法来进行关税谈判,以便利用其贸易实力向贸易对手要求双边互惠的减让,又不让别的国家作“免费搭车者”。

出口税(ExportDuty)

   关税的一种。

出口国海关对输往国外的商品和物品征收的关税。

由于征收这种税增加出口商品成本,削弱竞争能力,不利于扩大出口,故目前较少征收。

只是对在世界市场上已具有垄断地位的商品和国内供不应求的原料品,酌量征收。

另外,在某此发展中国家,出于增加财政收入的考虑,也对部分商品征收出口税,但有逐渐减少的趋势。

拉丁美洲的大多数国家征收1-5%的出口税,亚洲,非洲,发展中国家也有征收出口税的。

出口退税(ExportRebates)

   国家运用财政手段奖励出口生产,增强出口竞争能力的一种措施。

凡某些部件或制成品的出口,如果它已缴纳了所用进口原料的进口税和国内税,以致加大了生产成本,可以退还全额或部份税款。

有些国家规定了产品在本国增值要达到一定比例以上才能享受出口退税。

还有些国家规定退税期限,逾期无效。

对于未经国内加工生产的进口货物的再出口,则不予退税。

出口信贷(ExportFinance)

   出口国的官方金融机构或商业银行,以优惠利率向本国出口商、进口方银行或进口商提供的信贷。

按贷款对象分为卖方信贷和买方信贷两类。

为了减少可能出现的风险,一般最高贷款额不超过贸易合同金额的85%,并由本国出口信贷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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